2016年上海市產假規(guī)定
事實上,產假多少天,在國際上并沒有統(tǒng)一標準。那么上海的產假規(guī)定有什么呢?以下就是學習啦小編給你做的整理,希望對你有用。
2016上海產假新規(guī)定:
取消晚婚假可以采取漸進式、梯步式的方式
上海市衛(wèi)計委針日前就新生育政策作出回應稱,今年1月1日以后登記結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也就是7天的晚婚假取消,僅剩3天婚假。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經辦理登記結婚手續(xù),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享受晚婚假待遇。即:晚婚的公民,在國家規(guī)定的婚假基礎上,增加晚婚假7天。
今年1月1日以后,夫妻合計子女數只有一個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不需要辦理再生育審批手續(xù)。元旦后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享有晚育假。按照新修改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guī)定精神,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規(guī)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長生育假的待遇。至于到底延長多少天,上海市正在抓緊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屆時將會明確。
另外,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上海市戶籍公民,不再發(fā)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市婦聯建議產假增至128天 配偶陪護假延長至15天
■市婦聯建議,無論是生育一孩還是二孩,上海應將產假延長30天,即從現在的98天增至128天,并且給予符合政策生育二孩的家庭享有同等假期
■市婦聯同時呼吁:參考全國大多數省市現行陪護假情況,將晚育陪護假改為配偶陪護假,時間延長至15天
據統(tǒng)計,上海自“單獨二孩”政策實施后,符合條件申請生育二孩的女性比例不足5%,實際生育率更低。全國人大最近通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明確規(guī)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獲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其他福利待遇。市婦聯在廣泛調研后的相關議案中提出:“全面二孩”政策實施后,上海應盡快修訂《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建議產假延長30天,將晚育陪護假改為配偶陪護假,時間延長至15天,提高上海夫婦的二孩生育意愿。
產假新規(guī)定:
勞動法關于產假的規(guī)定
1.《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第8條規(guī)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根據以上規(guī)定,法定的產假期為90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對產假時間另行規(guī)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標準。如果因為特殊情況休假超過90天的,只要有醫(yī)院證明就可以向單位請病假,但病假期間不能享受產假待遇對于生育假期,國家勞動法有一個明確的規(guī)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個地區(qū)對產假都有自己的補充規(guī)定。
2.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y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相關規(guī)定)
3.勞 動部還下發(fā)了一份《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對女職工產假、產假期間待遇以及適用范圍等問題更為詳細的解釋:
一、 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y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fā)。
二、 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yī)務部門證明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產假分類
一、必須享受的假
產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y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yè)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前工間休息: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授乳時間:嬰兒一周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并使用。
二、可以請的假
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如上海市規(guī)定“經二級以上醫(y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癥、妊娠合并癥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準其產前假。”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醫(y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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