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全文
20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全文
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網(wǎng)站消息,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2017年5月31日下發(fā)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zhí)行新的日賠償標準258.89元。那么,2017刑事案件國家賠償標準多少錢?20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全文,一起來看看吧。
20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已于2016年1月1日施行。《解釋》完善了國家賠償工作機制,完善了國家賠償辦案程序,統(tǒng)一了國家賠償司法尺度,對當前刑事賠償工作中的若干重大問題作出了回應。為準確理解和深入貫徹《解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內(nèi)容,現(xiàn)就有關重點問題作一闡述。
關于侵犯人身權刑事賠償申請受理條件
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17條規(guī)定,公民申請刑事賠償應當以“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為前提。在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shù)賠償請求人是在刑事訴訟程序終結之后才提出賠償申請,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和法院賠償委員會一般也要求賠償請求人提交司法機關撤銷案件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或者無罪判決書,才受理賠償申請。這可稱之為受理刑事賠償申請的實質(zhì)要件。對賠償請求人而言,則要依據(jù)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相關法律文書,提出賠償申請才能獲得受理。這可稱之為受理刑事賠償申請的形式要件。
司法實踐中,有的司法機關不依法及時對案件作出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結論,案件懸而不決,導致國家賠償程序因欠缺形式要件而無法啟動。為解決這一突出問題,保障公民申請刑事賠償?shù)某绦蛐詸嗬?《解釋》第2條對“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內(nèi)涵與外延進行明確,將6種特殊情形認定為刑事賠償中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即辦案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解除、撤銷取保候?qū)?、監(jiān)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取保候?qū)?、監(jiān)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30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后超過30日,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法院準許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撤訴的,或者法院決定對刑事自訴案件按撤訴處理的。上述規(guī)定實現(xiàn)了刑事賠償申請的受理從形式要件向?qū)嵸|(zhì)要件的重大轉(zhuǎn)變,不僅保障賠償請求人的賠償權利,避免“救濟無門”,而且較好地解決了刑事訴訟程序與刑事賠償程序的銜接問題,能有效地規(guī)范刑事訴訟中公權力的使用,將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疑罪從掛”侵犯當事人權利的情形,使國家賠償法的權利救濟保障功能得以發(fā)揮。
關于侵犯財產(chǎn)權刑事賠償?shù)膶彶榉秶?/p>
在第2條的基礎上,《解釋》第3條進一步明確了侵犯財產(chǎn)權的刑事賠償審查范圍。根據(jù)刑事訴訟法,將7種侵犯財產(chǎn)權的情形納入刑事賠償審查范圍,確保財產(chǎn)權受到侵害的賠償請求人有權獲得國家賠償。如該條規(guī)定,采取取保候?qū)彙⒈O(jiān)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銷強制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未采取取保候?qū)彙⒈O(jiān)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過兩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對生效裁決沒有處理的財產(chǎn),或者對該財產(chǎn)違法進行其他處理的等7種情形,且辦案機關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或返還財產(chǎn)的,屬于侵犯財產(chǎn)權的刑事賠償范圍。
適用《解釋》第2條和第3條應當注意的問題
適用《解釋》第2條和第3條應當注意三個問題:
一是依據(jù)《解釋》第2條和第3條規(guī)定啟動國家賠償程序,只是表明賠償請求人的程序性權利得以實現(xiàn),并不意味著必然給予國家賠償,是否能夠獲得賠償,還需要看立案后的實體性審查結果。
二是依據(jù)這兩條規(guī)定啟動國家賠償程序,雖然可能會給對刑事辦案工作帶來一定影響,但是可以起到保障權利和規(guī)范司法的作用。另外,我國刑事訴訟法未規(guī)定“一事不再理”原則,賠償請求人獲得國家賠償后,發(fā)現(xiàn)新證據(jù)、符合追訴條件的,發(fā)現(xiàn)新的事實和主要證據(jù)的,仍然可以重新啟動追訴程序,重新追訴被作有罪處理的,對已經(jīng)領取的國家賠償金依法應當追回。
三是根據(jù)這兩條規(guī)定,并不意味著賠償請求人可以直接到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賠償請求人首先必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作決定或者賠償請求人對其賠償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上級檢察院復議,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復議決定或復議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才能進入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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