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獨生子女父母政策內容
2017獨生子女父母政策內容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fā)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2017獨生子女父母政策,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2017廣州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新政策
《廣州市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將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實施,為做好《獎勵辦法》的貫徹落實,12月6日,廣州市衛(wèi)計委在省委黨校禮堂舉辦專題培訓班。來自廣州市各區(qū)、街鎮(zhèn)計生分管領導、計生專干;市直各單位以及中央、省駐穗單位計生干部1200多人參加了培訓。
廣州市衛(wèi)生計生委副巡視員朱江平同志作了動員講話。他指出,《獎勵辦法》的出臺對全面兩孩政策體系下的計劃生育家庭是一個重大利好。對深入貫徹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各級計生干部必須充分認識此項政策出臺的背景,增強政策執(zhí)行的責任感。本次政策最大的亮點就是在保障獎勵政策延續(xù)性的同時,將早期退休的獨生子女父母退休金加發(fā)5%以及退休時領取一次性獎勵金人員全部納入按月獎勵的范圍,實現了獎勵政策三種模式的統一。涉及人員多,范圍廣泛,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建立健全協作機制,確保應獎盡獎,實現“不少發(fā)一個對象、不多發(fā)一個對象、不漏發(fā)一個對象、不錯發(fā)一個對象”的目標要求。
他強調,在政策推行過程中,要認真把握政策,提供優(yōu)質服務,落實首問首辦責任制,確實將惠民政策好事辦好辦實。隨后,廣州市衛(wèi)計委相關業(yè)務處室的負責人對《獎勵辦法》作了詳細解讀。通過培訓,計生干部們對獎勵政策出臺背景、政策亮點和難點有了全面的認識,為下步政策的執(zhí)行打下了良好的業(yè)務基礎。
今年1月1日后生育不能申請
根據《辦法》,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含依法收養(yǎng),下同)子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下簡稱“到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市戶籍居民,可以申領獎勵金:符合生育政策終身只生育了一個子女(該子女沒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姐妹)的夫妻;終身沒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養(yǎng)了一個子女的夫妻。
需注意的是 ,若在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即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也不能申請,因為從2016年1月1日起,全面二孩放開,故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政策。
此外,若是離異或喪偶重新組建家庭,以下情況也可申領獎勵金:根據《辦法》符合前款條件,婚姻狀況發(fā)生變動后沒有再婚再生育的一方;比如再婚前沒有生育子女,再婚后生育一個子女且沒有與繼子女形成撫養(yǎng)關系的一方;終身沒有生育子女,再婚后與一個繼子女形成撫養(yǎng)關系的一方;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個子女,再婚后沒有再生育的夫妻;雙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現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可在市衛(wèi)計委網站預申報
按照《辦法》,符合上述條件的夫妻,將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標準發(fā)放獎勵金。獎勵對象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難家庭認定、醫(yī)療救助等社會救助時,獎勵金不計入其家庭收入。本市財政供養(yǎng)人員獎勵金按照經費供給渠道由市、區(qū)財政分別負擔解決;其他人員獎勵金所需經費按照戶籍所在地由市、區(qū)兩級財政按照財政體制規(guī)定比例分擔。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依申請辦理。獎勵對象行動不便的,可向初審單位預約上門辦理。獎勵對象在到齡前2個月內可提出申請,也可在市衛(wèi)計委網站上預申報。采用預申報的,應當在預申報后7個工作日內向初審單位遞交材料;逾期沒有辦理的,初審單位可終止該申請。
《辦法》還規(guī)定,獎勵對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獎勵金發(fā)放至情況發(fā)生當月,同時應當及時申報辦理獎勵金停發(fā)手續(xù):再生育(含依法收養(yǎng))子女;轉為計劃生育特別扶助;戶籍遷出本市(含出境定居注銷本市戶籍);被判處徒刑以上刑事處罰服刑期間;死亡。
申領條件
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子女(含依法收養(yǎng))。
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即“到齡”)。
本市戶籍居民。
符合生育政策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該子女沒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姐妹);或終身沒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養(yǎng)了一個子女的夫妻。
注: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即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也不能申請,因為從2016年1月1日起全面二孩放開,故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政策。
申領金額
夫妻每人每月150元。
重點解讀
1.獎勵對象資格如何認定?
據廣州市衛(wèi)生計生委相關處室負責人介紹,《獎勵辦法》第四條明確了獎勵對象的資格認定條件,應符合政策生育,政策外生育的不在獎勵范圍內。
獎勵對象的基本要件應是本市戶籍居民,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在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含依法收養(yǎng))子女;而且應是符合生育政策終身只生育了一個子女(該子女沒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姐妹)的夫妻,或終身沒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養(yǎng)了一個子女的夫妻。
[看真D]以下幾種情況都不在獎勵范圍內:
a.一對夫妻婚內生育了一個子女,其中一方與他人婚外生育了子女,由于這對夫妻中的一方有違法生育行為,且婚生子女有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姐妹,所以這對夫妻不符合獎勵條件。
b.一對夫妻婚內沒有子女,其中一方婚外已他人生育了一個子女后離異,婚外生育的一方與該子女的生父(母)結婚且婚后沒有再生育,該對夫妻雖然終身只生育了一個子女且該子女沒有同胞兄弟姐妹和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姐妹但由于生育行為發(fā)生時不符合生育政策,因此,該對夫妻不屬于獎勵對象。
c.一女士婚后沒有生育子女,離婚后收養(yǎng)了一個子女,因此收養(yǎng)子女的行為發(fā)生在非婚狀態(tài),所以該女士不符合獎勵條件,不能享受獎勵。
另外,參照執(zhí)行的人員,需滿足下列條件之一,且執(zhí)行時間按相關文件的時點執(zhí)行:
(1) 符合獎勵對象條件,婚姻狀況發(fā)生變動后沒有再婚再生育的一方(穗計生發(fā)〔2011〕17號);
(2) 再婚前沒有生育子女,再婚后生育一個子女且沒有與繼子女形成撫養(yǎng)關系的一方(穗計生發(fā)〔2011〕17號);
(3) 終身沒有生育子女,再婚后與一個繼子女成撫養(yǎng)關系的一方(穗計生發(fā)〔2011〕17號);
(4)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個子女再婚后沒有再生育的夫妻(穗衛(wèi)家庭〔2015〕1號);(例如:一男士初婚生育一子,配偶去世再婚,再婚后沒有再生育,且再婚配偶也與前配偶生有子女,但該男士的兒子仍是獨生子女,所以該男士可以享受獎勵政策。)
(5)雙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現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穗衛(wèi)家庭〔2015〕6號)。
2.獎勵金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發(fā)?
根據新的《獎勵辦法》第六條、第十八條,一般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到齡的獎勵對象和第(1)、(2)、(3)類參照獎勵人員,到齡的次月開始計發(fā)。
以下幾種情況則有特殊規(guī)則:
(1)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廣州市轄內單位退休的獎勵對象和第(1)、(2)、(3)類參照獎勵人員,從2017年1月1日開始計發(fā)(“三歸一”對象)。
(2) 第(4)類參照獎勵人員在2015年2月1日前到齡的,從2015年2月開始計發(fā),2015年2月1日以后到齡的,在到齡的次月開始計發(fā)。
(3) 第(5)類參照獎勵人員在2015年5月1日前到齡的,從2015年5月開始計發(fā),2015年5月1日以后到齡的,從到齡次月開始計發(fā)。
(4)符合本市獎勵條件到齡后遷入本市(包括軍隊安置落戶在廣州人員)的獎勵對象,從遷入當月開始計發(fā),但2017年1月1日前已遷入的從2017年1月開始計發(fā)(獎勵對象在原籍屬于按月獎勵且當地停發(fā)時間晚于遷入時間的,從其原籍停發(fā)的次月開始計發(fā))。
3.獎勵對象到齡時間如何確定?
《獎勵辦法》明確:獎勵對象的出生日期一律以居民身份證上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以此確定獎勵對象的到齡時間。獎勵對象對本人身份證上記載的出生日期存異的,由其本人向發(fā)證機關申請變更。
4.獎勵對象也有退出機制
《獎勵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5中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獎勵,獎勵金發(fā)至退出當月:
(1) 再生育(含依法收養(yǎng))子女;
(2) 轉為計劃生育特別扶助;
(3) 戶籍遷出本市(含出境定居注銷本市戶籍);
(4) 被判處徒刑以上刑事處罰服刑期間;
(5) 死亡。
另外,獎勵對象多領獎勵金應當退回,獎勵對象死亡的由其遺產繼承人代為履行。
2017江西省獨生子女獎父母勵政策
江西省城鎮(zhèn)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辦法
為落實我省城鎮(zhèn)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政策,根據《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的實施意見》(贛發(fā)〔2016〕9號),經研究,決定在全省實施城鎮(zhèn)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一、獎勵對象
城鎮(zhèn)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對象以個人為單位,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01.本省城鎮(zhèn)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區(qū))享受過同類獎勵的人員。本省城鎮(zhèn)居民指以下任何一種:
1.本省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國有獨資企業(yè)和國有控股企業(yè)的職工;
2.具有本省戶籍的其他城鎮(zhèn)居民;
3.戶口遷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領取退休金(養(yǎng)老金)的職工。
02.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guī)政策生育且為獨生子女父母的。
0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
對2016年1月1日后生育1個子女的夫妻不納入獎勵范圍。
國有參股企業(yè)、國有股權退出企業(yè)、關閉破產企業(yè)、因國有企業(yè)改制而與企業(yè)脫離關系的人員的獎勵辦法參照其他城鎮(zhèn)居民執(zhí)行。
中央駐贛單位的城鎮(zhèn)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辦法可參照執(zhí)行。
二.獎勵標準及獎勵情形
第一
從2016年1月1日起,符合獎勵條件的城鎮(zhèn)居民獨生子女父母,以個人為單位,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發(fā)給獎勵金,直至亡故。獎勵金建立動態(tài)調整機制。
第二
符合條件領取獎勵金的,從開始領取直至亡故,不足5000元的補足5000元。
第三
男性超過60周歲、女性超過55周歲的,從2016年1月1日開始享受獎勵。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亡故的,不補發(fā)獎勵金。
第四
城鎮(zhèn)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不納入收入統計范疇,不影響符合條件的城鎮(zhèn)獨生子女家庭依法應享受的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依法應當享受的獎勵扶助待遇。
三、獎勵資金來源與發(fā)放
獎勵金以個人為單位,每年發(fā)放一次。
01.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由其所在單位在年初單位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并由單位發(fā)放。
02.國有獨資企業(yè)、國有控股企業(yè)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由其所在單位籌資并由單位發(fā)放。
03.其他城鎮(zhèn)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由其戶籍所在地縣(市、區(qū))財政納入年度預算,予以專項安排并由戶籍地縣(市、區(qū))政府組織相關部門發(fā)放到位。
04.獎勵對象確認程序
05.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國有獨資企業(yè)、國有控股企業(yè)獎勵對象確認程序。
1.本人申請。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國有獨資企業(yè)、國有控股企業(yè)職工符合獎勵條件的,持相關有效證件,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并填寫《江西省城鎮(zhèn)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2.單位核實確認。所在單位對申請人是否符合獎勵條件進行核實,經核實符合獎勵條件的,在本單位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正式確定為獎勵對象,并建立個人獎勵檔案。
3.縣級備案。單位將確認的獎勵對象名單及《申請表》,報單位所在地縣級衛(wèi)生計生部門,由衛(wèi)生計生部門立卷存檔。
四、其他城鎮(zhèn)居民符合獎勵條件的確認程序
1.本人申請。其他城鎮(zhèn)居民符合獎勵條件的,由本人持相關有效證件,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qū)居委會提出申請,并填寫《申請表》。
2.社區(qū)居委會核實公示。社區(qū)居委會對《申請表》進行核實,并將核實通過的對象名單公示,報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初核。
3.鄉(xiāng)(鎮(zhèn))級初核上報。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對社區(qū)居委會上報的資料進行初核,將核實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等資料,報縣級衛(wèi)生計生部門確認。
4.縣級確認??h(市、區(qū))衛(wèi)生計生部門對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上報的資料,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核實,將確認的獎勵對象名冊報同級財政部門。
2017獨生子女父母政策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