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陪產假新政策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2017年陪產假新政策,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2017年全國陪產假新規(guī)定
北京
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guī)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十五天。女職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間,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八條
上海
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十天。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配偶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fā)給。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
天津
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yè)事業(yè)組織職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產假三十日。
《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三條
廣東
產婦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產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護假。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七條
江蘇
女方產假在國家規(guī)定基礎上延長30天,一共128天;男方護理假延長5天,共15天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草案
浙江
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護理假。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六條
重慶
晚育者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給護理假七個工作日。
《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八條
河南
實行晚育的,除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三條
河北
實行晚育的,獎勵產假四十五天,并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二條
山西
符合晚育規(guī)定的,女方享受產假4個月,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
《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
山東
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九條
湖北
已婚婦女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并給予其配偶10天護理假。
《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七條
湖南
晚育的,除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四條
安徽
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0天。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九條
江西
晚育的增加產假30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10日。
《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七條
廣西
晚育的女職工,增加產假十四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九條
福建
晚育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七日至十日。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五條
云南
晚育的給予女方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護理假七天。
《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六條
貴州
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7天。
《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六十條
遼寧
晚育的,產假增加60日,男方護理假為15日。
《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
吉林
晚育的女職工,憑一胎生育情況證明增加產假三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七天。
《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八條
黑龍江
職工晚育的,女職工產假可以延長至一百八十日,男職工享受護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y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
《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五條
四川
已婚婦女晚育的,除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
《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二條
內蒙古
晚育者增加產假三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十日。
《內蒙古自治區(qū)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一條
甘肅
實行晚育的,其產假為105天,并給男方護理假15天。
《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
寧夏
國家機關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職工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增加產假四十天,并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親假外,另外給予男方護理假三十天,享受探親假待遇。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一條
海南
城鎮(zhèn)居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獎勵與優(yōu)待:屬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工作人員的,給予男方護理假十日。
《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四條
新疆
女職工晚育的,除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外,增加30天產假,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
青海
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護假。
《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
2017年產假期間工資發(fā)放情況
1、產前假
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按28周計算),如工作許可,經(jīng)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提醒注意的是,請長病假女職工不享受產前假。這兩個半月的產前假只能按預產期在產假前執(zhí)行。至于女職工請產前假期間的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fā)給。
2、保胎假
一些女職工的身體比較不好,為了母子的安全考慮,醫(yī)生會建議孕婦在一定時間段內保胎,保胎期間女職工的工資按照病假工資計算。
病假工資的基數(shù)按照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xié)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xié)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xié)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shù)統(tǒng)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此外,按以上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shù)均不得低于本市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計算系數(shù)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xù)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yè)應按下列標準支 付疾病休假工資:
?、龠B續(xù)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fā);
?、谶B續(xù)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fā);
?、圻B續(xù)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 發(fā);
?、苓B續(xù)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fā);
⑤連續(xù)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fā)。
(2)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xù)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yè)支付疾病救濟費:
?、龠B續(xù)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fā);
?、谶B續(xù)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fā);
?、圻B續(xù)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fā)。
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shù)和計算系數(shù)確定后,便可計算出病假工資的數(shù)額。
病假工資=(計算基數(shù)/21.75)×計算系數(shù)×病假天數(shù)。
3、產假期間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因此產前15天不能按照產前假支付工資,而應該按照產假標準支付工資。
按照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guī)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已經(jīng)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八條規(guī)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jīng)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如果生育津貼高于或者等于女職工的平均工資的,則女職工只能拿到生育津貼,生育津貼和工資不能同時得到。如果生育津貼低于女職工平均工資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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