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須知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須知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作的愉快當然非常不錯,而在合作中存在問題的,勞動者該如何解除勞動合同呢?關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須知的又有哪些呢?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須知,希望對你有幫助。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須知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可以在任何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也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由于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的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勞動者應承擔賠償責任。
3、下列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3.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3.4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3.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3.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4、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拓展:合同終止的法定增設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二)項至第(五)項,擴大了勞動合同終止法定條件的范圍,具體包括:
1.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
該項規(guī)定較之“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更符合我國國情。一種觀點認為,實施這一規(guī)定后,雖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因種種原因已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如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種勞動者),在其仍具有勞動能力的年齡段內(nèi),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的關系已非勞動關系而屬于勞務關系,這將不利于對勞動者權利的保護。結合我國面臨龐大就業(yè)群體的具體國情,從宏觀分析,該種觀點在目前歷史條件下是否妥當?有待探討。
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時終止。
該種情形下,勞動者已喪失了履行勞動合同法律意義上的主體資格,勞動合同應當終止履行。需要指出的是,勞動者被宣告失蹤期間勞動合同處于何種狀態(tài)?宣告期內(nèi)是否應認定勞動合同中止?《勞動合同法》對此沒有作出明確規(guī)定。審判實踐中一般認為,認定該期間內(nèi)勞動合同處于中止履行的狀態(tài),利于勞動關系的相對穩(wěn)定和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3.用人單位履約能力喪失或者主體資格喪失導致勞動合同終止。
這類情形包括:“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chǎn)”、“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上述情形均意味著用人單位已無法履行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與義務,導致法定終止條件出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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