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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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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規(guī)定有效保障了消費者的正當權益。今天小編就給大家解讀下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歡迎大家參考。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解讀

  1、列舉負面清單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明確規(guī)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處罰辦法》對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過程中容易發(fā)生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列出了負面清單,規(guī)定了其他法律法規(guī)對處罰違法經營者有特別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處罰,對其他法律法規(guī)未作規(guī)定的,由工商部門依照《消法》第56條規(guī)定予以處罰。

  2、細化誤導情形

  《消法》規(guī)定了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的選擇和判斷多依賴于經營者所提供的信息,信息不對稱是在消費生活中產生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原因之一?!短幜P辦法》采用列舉的方式對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過程中存在的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進行了具體細化,列舉了誤導消費者的典型情形。

  3、確保責令落實

  《消法》規(guī)定了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以及如果商品或者服務非正確使用可能造成人身、財產安全危害的警示和說明義務。對經營者提供缺陷商品或者服務的,工商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可以責令經營者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警示、停止銷售或者服務等措施?!短幜P辦法》第7條規(guī)定,經營者未按照工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或者服務通知、公告要求采取措施的,視為拒絕或者拖延,由工商部門依據(jù)《消法》第56條予以處罰。

  4、故意拖延受罰

  《處罰辦法》對新《消法》中的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情形進行了細化,主要包括:(一)經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認定為不合格商品,自消費者提出退貨要求之日起未退貨超過十五日的;(二)自國家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期滿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自消費者提出要求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shù)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義務超過十五日的。對以上兩種違法行為,由工商部門依照《消法》第56條予以處罰。

  5、保障無因退貨

  《處罰辦法》細化《消法》的規(guī)定,列舉了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經營者不依法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行為的具體情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過十五日的,視為故意拖延和無理拒絕:(一)對于適用無理由退貨商品,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未辦理退貨手續(xù);(二)未經消費者確認,以自行規(guī)定該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三)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未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對于經營者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行為,由工商部門依照《消法》第56條予以處罰。

  6、護航預付消費

  《處罰辦法》明確規(guī)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責任義務等內容。對退款無約定的,要按照有利于消費者的計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額。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確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約定期限之日起、無約定期限的自消費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退款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由工商部門依照《消法》56條予以處罰。

  7、保護個人信息

  《處罰辦法》明確規(guī)定,經營者違反正當、合法、必要原則,未經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向其發(fā)送商業(yè)性信息的,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由工商部門依照《消法》第56進行處罰。《處罰辦法》通過列舉的方式規(guī)定了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范圍,規(guī)定個人信息包括消費者姓名、性別、職業(yè)、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址、聯(lián)系方式、收入和財產狀況、健康狀況、消費情況等,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消費者的信息,落實了《消法》中有關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的內容。

  8、懲治霸王條款

  《處罰辦法》將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進行了細化,對相關行為按照行政規(guī)章的權限設定了處罰,處罰的條款與《合同違法行為監(jiān)督處理辦法》(總局2010年51號令)一致。

  9、打擊服務侵權

  針對消費者反映的有關服務業(yè)經營者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缺乏相應的處罰依據(jù)問題,《處罰辦法》對相關侵權行為規(guī)定了處罰。對從事為消費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裝、裝飾裝修等服務的經營者謊報用工用料,故意損壞、偷換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或者與約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或者偷工減料、加收費用;從事房屋租賃、家政服務等中介服務的經營者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騙、惡意串通等典型的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規(guī)定了工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并處警告,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0、明確欺詐情形

  《處罰辦法》第16條參考了《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對欺詐消費者行為的規(guī)定,將經營者違反第5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guī)定且不能證明自己并非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違反第5條第(七)項至第(十)項,第6條和第13條規(guī)定的行為,定性為欺詐消費者行為。對欺詐行為的規(guī)定,對于解決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參考作用。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亮點

  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免遭泄露也是《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的亮點。2014年中國排名第一的酒店機票預訂網站“攜程網”曾違規(guī)存儲并泄露用戶身份證號、銀行卡號及支付密碼等關鍵個人信息,一度引發(fā)民眾恐慌。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規(guī)定,未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不能收集、使用以及向他人泄露、出售或提供其身份證件號、收入和財產狀況、消費情況等個人信息,也不能向消費者發(fā)送商業(yè)性信息。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中明確,網購七天無理由退貨是保護消費者的基本權益,故意拒絕或拖延退貨的商家最高可受50萬元的處罰。消費者網購后可把與商家的聊天記錄通過截圖等方式保留下來,一旦遭遇非法拒退的情況,就可以通過掌握的“證據(jù)”維權。

  此外,根據(jù)《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yōu)惠價”銷售商品或者服務,現(xiàn)場說明和演示弄虛作假或引人誤解,也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內容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

  第一條 為依法制止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保護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益,對經營者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綜合運用建議、約談、示范等方式實施行政指導,督促和指導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

  第四條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與消費者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

  (二)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

  (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

  (四)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

  (五)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

  (六)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七)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

  (十)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第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

  (一)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二)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xiàn)場說明和演示;

  (四)采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五)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yōu)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六)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七)謊稱正品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shù)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

  (九)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

  第七條 經營者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對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或者服務等措施,不得拒絕或者拖延。經營者未按照責令停止銷售或者服務通知、公告要求采取措施的,視為拒絕或者拖延。

  第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shù)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的合法要求。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過十五日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一)經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認定為不合格商品,自消費者提出退貨要求之日起未退貨的;

  (二)自國家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期滿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自消費者提出要求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shù)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義務的。

  第九條 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過十五日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一)對于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未辦理退貨手續(xù);

  (二)未經消費者確認,以自行規(guī)定該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

  (三)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未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

  第十條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數(shù)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內容。未按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對退款無約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費者的計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額。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確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約定期滿之日起、無約定期限的自消費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退款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十一條 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

  (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

  (三)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向其發(fā)送商業(yè)性信息。

  前款中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活動中收集的消費者姓名、性別、職業(yè)、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址、聯(lián)系方式、收入和財產狀況、健康狀況、消費情況等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消費者的信息。

  第十二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內容的規(guī)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經營者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承擔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shù)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等責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提出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以及獲得違約金和其他合理賠償?shù)臋嗬?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提起訴訟的權利;

  (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消費者拒絕提供相應商品或者服務,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五)規(guī)定經營者有權任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權利;

  (六)規(guī)定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七)其他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

  第十三條 從事服務業(yè)的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事為消費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裝、裝飾裝修等服務的經營者謊報用工用料,故意損壞、偷換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或者與約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或者偷工減料、加收費用,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二)從事房屋租賃、家政服務等中介服務的經營者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騙、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第十四條 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規(guī)有規(guī)定的,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未作規(guī)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guī)定,其他法律、法規(guī)有規(guī)定的,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未作規(guī)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并處警告,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guī)定行為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并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屬于欺詐行為。

  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至第(十)項、第六條和第十三條規(guī)定行為之一的,屬于欺詐行為。

  第十七條 經營者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guī)及本辦法規(guī)定對經營者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記入經營者的信用檔案,并通過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等及時向社會公布。

  企業(yè)應當依據(jù)《企業(yè)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通過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行政處罰信息。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或者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3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fā)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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