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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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一)根據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guī)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yè)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一)根據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guī)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yè)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