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項目征收管理試行辦法
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項目征收管理試行辦法
關于對“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項目征收管理試行辦法”的補充通知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文 號:京地稅個[1998]313號
發(fā)布日期:1998-7-16
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項目征收管理試行辦法”實行以來,針對執(zhí)行中存在的關于“代扣代收稅款憑證”使用管理及匯算清繳的有關問題現做如下補充通知:
一、“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使用與管理:
1、對涉及到代扣代繳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均應使用《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應為納稅人開具此憑證,稅務機關原則上不再為納稅人開具該憑證(個別情況除外)。
2、憑證的填寫(根據國家稅務總局1994年制定的憑證式樣)應嚴格按以下要求填列。
(1)納稅人名稱:填寫納稅人姓名;
(2)納稅人經濟類型:暫不填寫;
(3)扣繳義務人:填扣繳單位(人)名稱;
(4)稅款所屬時期:指發(fā)生納稅義務的時期;
(5)稅種:填“個人所得稅”;
(6)納稅項目:按征稅項目填“勞務報酬所得”及所列舉的28個細項中的具體項目名稱:
(7)課稅數量:填人數;
(8)計稅金額:填應稅項目的計稅金額;
(9)稅率或單位稅額:按稅法規(guī)定的稅率填寫;
(10)扣除額:填寫個人所得稅速算扣除數;
(11)實繳金額:按稅法規(guī)定實際應繳納的稅額;
(12)在備注欄詳細注明納稅人居民身份證或護照號碼、工作單位和家庭住址等個人情況;
(13)扣繳單位加蓋企業(yè)代碼章。
3、“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領、銷??劾U義務人向稅務機關領取憑證時必須使用《票款結報手冊》,并登記領發(fā)時間、領取數量(一般為一至二個月的使用量)、起止號碼,雙方相互簽字蓋章;每月扣繳義務人必須持《票款結報手冊》和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報查聯、存根聯、作廢憑證(全份)、未填用的憑證及稅收繳款書復印件向稅收會計人員或票證管理人員辦理繳銷核對手續(xù),清點無誤后,在手冊上登記銷號并相互簽章。報查聯、作廢憑證(全份)交征收機關備查。
4、“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應視同現金嚴格管理。對扣繳義務人因管理不嚴發(fā)生丟失或虛開“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時,每次處以500元—-1000元的罰款。對積壓、挪用、貪污稅款及不遵照有關規(guī)定造成稅款損失的扣繳義務人,要嚴肅查處,并追究其責任人及領導責任,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二、匯算清繳;
1、按照“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項目征收管理試行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稅務機關在次年1月份內集中受理納稅人上年度預扣稅款的匯算清繳申報工作。
2、納稅人在匯算清繳辦理退稅時,需按稅務部門規(guī)定按年申報、分月(次)自行填報“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并提供聘用單位支付勞務報酬的證明、勞務(合同)協議書、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納稅人的身份證及其它有關資料并填寫退稅申請,由原稅務機關辦理退稅。
3、納稅人在匯算清繳辦理補稅的,可由納稅人在原稅務機關中任選一地稅務機關辦理補稅。
4、稅務機關受理上述退稅申請后,按照退稅管理的審批手續(xù),經審核批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納稅人執(zhí)稅務機關開具的五聯收入退還書到當地國庫辦理退付稅款現金手續(xù)。
5、稅務機關應于次年一季度內辦理完納稅人的退付工作。
各區(qū)、縣局在貫徹本通知中,請個人所得稅主管科室與計會科加強工作協調,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將遇到的問題和情況,及時向市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