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審計工作計劃的基本原則
制定審計工作計劃的基本原則
審計工作計劃是審計工作的重要內(nèi)容之一。下面就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制定審計工作計劃的基本原則的文章,歡迎閱讀。
制定審計工作計劃的基本原則篇1
1、全面管理、逐級分權原則首先,各級審計機關應根據(jù)上級審計機關和當?shù)攸h委、政府的工作安排以及本部門的實際情況,確定本級審計機關總體性的審計工作計劃或目標;其次,將總體的審計工作計劃或目標逐級分解展開,最終落實到科室、小組及個人。為了保證審計工作計劃或目標得到落實,應制定相應的措施,如通過當?shù)卣D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制定監(jiān)督檢查制度和完成審計工作計劃方面的獎懲制度等。遵循全面管理原則的同時,還必須遵循逐級分權原則。各級審計機關應根據(jù)層次的多少及職責的分工情況,進行各種不同程度的分權,分擔制定審計工作計劃的責任。堅持這一原則,一方面,有利于審計工作計劃的統(tǒng)一和完整,使全國上下“一盤棋”,另一方面,有利于審計工作計劃在大原則下,充分體現(xiàn)各地的具體情況,最大限度地發(fā)揮各地審計機關為地方政府服務的靈活性。
2、因地制宜(或區(qū)域性)原則我國幅員遼闊,城鄉(xiāng)差別甚大,各地發(fā)展很不平衡,情況非常復雜。在這種情況下,制訂審計工作計劃時,應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則,在緊緊圍繞黨和國家總的方針政策的前提下,要充分體現(xiàn)各級各地及各部門的特點,千萬不能搞上下一刀切。要充分發(fā)揮各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充分展現(xiàn)各地審計機關服務地方經(jīng)濟建設的獨特風格和特色,以造就審計機關的“多能”形象。
制定審計工作計劃的基本原則篇2
1、主次先后原則編制審計工作計劃的依據(jù),一般是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形勢要求、上級審計機關的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當?shù)攸h委、政府主要領導的指示要求、上年度審計資料以及下級審計機關上報的年度審計工作計劃草案等。由于在各時期、各地區(qū),國家的方針政策、當?shù)攸h委、政府主要工作重點都是有所不同的,因此,審計機關在制定審計工作計劃時,應該堅持主次先后原則:關系重大,影響全局,問題嚴重的項目或單位,應作為主要重點項目優(yōu)先給予計劃安排,并必須保質保量完成重點項目計劃;對那些問題不嚴重,關系不大,影響較小的項目或單位,就可以在安排主要項目后,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再行安排審計工作計劃。
2、統(tǒng)籌兼顧、量力而行原則在制訂審計工作計劃時,一方面,要求在一個特定時期的計劃中應當包括那些能夠而且應當通過這個時期內(nèi)審計措施加以影響的可變事物,而不包括那些在這個時期內(nèi)不能有效地加以改變的事物。這里包含兩層意思:一是審計機關條件不成熟,對某些項目無法開展審計,如有的地方審計機關缺乏基本建設方面的專門人才,無法開展固定資產(chǎn)投資審計,那么,這就要求審計機關不應將固定資產(chǎn)投資審計項目列入年度審計工作計劃;二是上級審計機關沒有授權的審計項目,下級審計機關不應將未授權的審計項目納入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等以后年度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后,再列入年度審計計劃。另一方面,要求在制訂審計工作計劃時,考慮審計力量及其變化與審計任務的多寡,在沒有力量或力量不足的情況下,應先安排那些重點的項目或單位,不應為擴大審計覆蓋面而不顧審計質量和審計機關的聲譽安排“超負荷”的審計工作計劃。有計劃就要有行動,應盡量避免制訂“空頭”計劃。但是,安排計劃(包括長、中、短期計劃)時,又應兼顧全局,不應留下審計空白區(qū),也就是說,應遵循統(tǒng)籌兼顧、量力而行的原則。
制定審計工作計劃的基本原則篇3
1、相互協(xié)調(diào)、連續(xù)一致原則審計工作計劃按時間長短,可分為長期計劃、中期計劃和短期計劃;按審計體系分,可分為國家審計機關工作計劃、內(nèi)部審計工作計劃和社會審計工作計劃;按審計對象分,可分為財政金融審計計劃、固定資產(chǎn)投資審計計劃、行政事業(yè)單位審計計劃、工業(yè)企業(yè)審計計劃、商業(yè)企業(yè)審計計劃等等。但無論制訂什么類型的審計工作計劃,都應該遵循相互協(xié)調(diào)、連續(xù)一致的原則,不應互相矛盾,互相脫節(jié),應該避免出現(xiàn)一些項目連續(xù)安排幾年或幾次,而另一些項目卻幾年都是“空白”,或“長、中、短計劃相互矛盾”等現(xiàn)象。
2、指令性為主、指導性為輔的原則筆者認為,在審計工作計劃的執(zhí)行方式上,應堅持以指令性計劃為主,指導性計劃為輔的原則。堅持這個原則,至少有以下幾點好處:首先,有利于審計工作計劃的貫徹落實,因為指令性計劃是行政命令式的,一定要服從、一定要執(zhí)行的計劃。而指導性計劃的靈活性比較大,是否一定貫徹執(zhí)行就比較難說了。其次,有利于加強對審計工作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考核評比。因為對執(zhí)行指令性計劃的結果進行考核評比,既全面又較好比較,而對指導性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考核評比,就不全面,不好比較了。再次,有利于調(diào)動各級審計機關和審計干部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因為指令性計劃好比較、好考核、看得見、摸得著,使大家干有方向,比有目標,這樣,大家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也就比較好調(diào)動起來,而指導性計劃在這方面就亞于指令性計劃。
必須強調(diào)指出的是:堅持以指令性計劃為主的原則與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則并不矛盾。它們的內(nèi)涵和外延都有所不同,它們是辯證統(tǒng)一的關系。
3、反饋調(diào)控原則作為一個工作計劃,它就不可能“料事如神”,也就是說,任何一個工作計劃,都不是十全十美的,這既不可能也不需要。一切事物都是時刻變化著的。因此,在制訂審計工作計劃時,必須遵循反饋調(diào)控原則。例如:在國家方針政策發(fā)生變化時,各級審計機關的工作計劃也應該有所調(diào)整。審計工作是服務于黨的中心工作的,應隨著黨的“指揮棒”開展工作,這是不可置否的。
4、獎勤罰懶原則為了促進各級審計機關認真貫徹執(zhí)行審計工作計劃,不致于使計劃成為“紙上談兵”或“草草了事”,在考核評比審計工作計劃的執(zhí)行結果方面,應遵循獎勤罰懶原則,不能干好干壞一個樣,堅持這個原則,一方面有利于審計工作計劃的落實施行,另一方面,可以充分調(diào)動各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積極性,促先進,策后進,從而形成一個良性循環(huán)。
不過,制訂審計工作計劃,必須建立一個比較明確、科學的指標體系,以便于各級審計機關實施、考核和評比。筆者認為,上述八個原則是相互聯(lián)系,不可分割,不可偏廢的。它們將形成一個有機整體,為建立審計工作計劃機制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