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丑條約的主要內(nèi)容有哪些
辛丑條約的主要內(nèi)容有哪些
《辛丑條約》是中國近代史上賠款數(shù)目最龐大、主權喪失最嚴重的不平等條約。為了給大家普及一下中國的這段屈辱史,下面學習啦小編就和大家介紹辛丑條約的主要內(nèi)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辛丑條約的主要內(nèi)容
1.賠款。清政府賠款各國(共11國)白銀4.5億兩,分39年還清,年息4厘,本息共計982,238,150兩 (九億八千二百二十三萬八千一百五十兩),以海關稅、常關稅和鹽稅作擔保。
2.劃定使館區(qū)。將北京東交民巷劃定為使館區(qū),成為“國中之國”。在區(qū)內(nèi)中國人不得居住,各國可派兵駐守。
3.拆炮臺、駐軍隊。拆除大沽及有礙北京至海通道的所有炮臺,帝國主義列強可在自北京至山海關沿鐵路重要地區(qū)的12個地方駐扎軍隊。
4.脅迫清政府承諾鎮(zhèn)壓反帝斗爭。永遠禁止中國人民成立或加入任何“與諸國仇敵”的組織,違者處死。各省官員必須保證外國人的安全,否則立予革職,永不錄用。凡發(fā)生反帝斗爭的地方,停止文武各等考試5年。其中這一條標志著清政府完全淪為了帝國主義的工具。
5.對德、日“謝罪”。清政府分派親王、大臣赴德、日兩國表示“惋惜之意”,在德國公使克林德被殺之處建立牌坊。
6.懲治附合過義和團的官員。從中央到地方被監(jiān)禁、流放、處死的官員共百多人。
辛丑條約的簽署代表
清朝代表
大清國欽命全權大臣便宜行事外務部事務和碩慶親王愛新覺羅奕劻;大清國欽差全權大臣便宜行事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大臣直隸總督部堂一等肅毅伯李鴻章;
列強代表
德國欽差駐扎中華便宜行事大臣穆默(Alfons Mumm von Schwarzenstein);奧匈帝國欽差駐扎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齊干(M. M. Czikann von Wahlborn);比利時欽差駐扎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姚士登(M. Joostens);西班牙波旁欽差駐扎中華全權大臣葛絡干(M. B. J. de Cologan);美國欽差特辦議和事宜全權大臣柔克義(M. W. W. Rockhill);法國欽差全權大臣駐扎中國京都該國事務便宜行事鮑渥(M. Paul Beau);英國欽差便宜行事全權大臣薩道義(Sir Ernest Mason Satow);意大利欽差駐扎中華大臣世襲侯爵薩爾瓦葛(Marquis Salvago Baggi);日該國欽差全權大臣小村壽太郎(Komura Jutarō);荷蘭欽差駐扎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克羅伯(M. F. M. Knobel);俄羅斯欽命全權大臣內(nèi)廷大夫格爾思(M. M. de Giens)。
7.設立外務部。將衙門改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首,成為清政府與列強交涉的專門機構。
辛丑條約的影響
19世紀末帝國主義列強激烈爭奪和瓜分中國,造成中國各國在辛丑條約的簽署空前嚴重的民族危機。這種危機感促成了人們的覺醒,救亡圖存成了當時最緊迫的要求。1898年資產(chǎn)階級改良派的維新運動失敗了,1900年又爆發(fā)了以農(nóng)民為主體的轟轟烈烈的反帝愛國的義和團運動。義和團運動起自山東,迅速發(fā)展到直隸、天津、北京,引起帝國主義列強的恐慌。它們決定親自出兵鎮(zhèn)壓義和團,英、美、日、俄、法、德、意、奧八國組織聯(lián)軍侵入中國,8月攻入北京。1901年,清政府被迫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因為這一年是中國舊歷的辛丑年,所以這個條約被稱為《辛丑條約》,慈禧太后攜帶光緒皇帝及親信大臣倉皇出逃至西安。清王朝被迫向帝國主義求和。
八國聯(lián)軍攻占北京后強迫中國清政府簽署的喪權辱國的奴役性條約。亦稱《辛丑各國和約》或《辛丑議定書》。1901年(清光緒二十七年)9月7日,清政府代表奕劻、李鴻章與德國、奧地利、比利時、日本、美國、法國、英國、意大利、俄國、西班牙和荷蘭11國代表在北京簽訂。
《辛丑條約》的簽訂,不僅給中國人民帶來了沉重負擔,還損害了國家主權。從此,清政府完全成為了帝國主義統(tǒng)治中國的工具而俄國則在用其它條約獲得中國的東北的領土。英美則以商業(yè)利益為重,希望保持中國門戶開放,并對日、俄的野心感到不安。最后達成的協(xié)議,沒有要求清政府割地,只要求巨額的賠款。
當時清朝政府內(nèi)部有將首都遷往內(nèi)地(西安)繼續(xù)與聯(lián)軍作戰(zhàn)的建議。但是當時的清政府實際上已經(jīng)沒有可靠的軍隊了。義和團已經(jīng)被戰(zhàn)敗,山東以南省份的總督們早在義和團期間就已經(jīng)與外國達成地方上的協(xié)議,違抗清政府支持義和團的決定。因此清政府決定簽署這個條約來保全自己。
1900年10月,法國率先提出懲治禍首、賠款、拆除大沽炮臺等六項要求,作為與清政府談判的基礎。經(jīng)各國公使多次會議加以補充、修改,12月24日11國(八國之外加上比利時、西班牙和荷蘭)共同向清廷提出《議和大綱》12條。清政府完全接受。1901年(光緒二十七年)9月7日,奕劻、李鴻章全權代表清政府,同這11個國家在北京正式簽訂喪權辱國的《辛丑各國和約》,簡稱《辛丑條約》(因這一年是農(nóng)歷辛丑年而得名)。協(xié)定的正式名稱為Austria-Hungary,Belgium,France,Germany,Great Britain,Italy,Japan,Netherland,Russia,Spain,United States and China —Final Protocol for the Settlement of the Disturbances of 1900"(中國與十一國關于賠償1900年動亂的最后協(xié)定)。原文是以法文為準。在國際法上,因為中國不承認與各國有正式交戰(zhàn),事件是出于義和團的暴亂。故此辛丑條約只屬于一個協(xié)定,而并非和平條約。
參與八國聯(lián)軍的日本、法國、德國、意大利都有分割中國領土的想法。而俄國志在用其他條約獲得中國東北的領土。英美則以商業(yè)利益為重,希望保持中國門戶開放,并對日、俄的野心感到不安。最后達成的協(xié)議,沒有要求清政府割地,而只要求巨額的賠款。
代表中國方面簽署辛丑條約的是慶親王奕劻和北洋大臣李鴻章,代表外國簽署辛丑條約的是各國駐中國的大使等(例如代表英國的薩道義等)。條約于1901年9月7日簽署,共12款,外加19條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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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什么是文化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