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二政治上冊第四單元知識點(2)
二、 簡答題:
1. 人大代表工作的意義:
第一, 人民利益呼聲的傳遞者。
第二, 國家權力機關刑事職權的基礎。
第三, 協(xié)助政府工作。
2. 政協(xié)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的職責:
第一, 修改中孤傲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章程,監(jiān)督章程的實施;
第二, 選舉全國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
第三, 聽取和審議委員會工作報告;
第四, 討論本會重大工作方針、任務并作出決議;
第五, 參與對國家大政方針的討論,提出建議和批評。
3. 我國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特點:
第一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性
第二權利和自由的廣泛性
第三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現(xiàn)實性
第四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4. 法治與人治的區(qū)別:
人治作為一種治國理念和方式,一直是和法治并存的。他主要具有以下三點特征:①人治是一家領導人或統(tǒng)治者意志來制冷國家的。在人治狀態(tài)下,領導人或統(tǒng)治者的意志就是治國的行政指南,其地位原因高于社會規(guī)則和社會法令。②人治具有隨意專橫的性質。由于人治易濫用領導人或統(tǒng)治者的意志,而這種意志又是易于變動的,于是人治不可避免地具有隨意性和專橫性。③人治請示法律。
5.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在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內容,執(zhí)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的
本質要求,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服務大局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使命,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保證。(依法治國、執(zhí)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和黨的領導)
6. 什么事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根據(jù)其合意縮建立的,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從屬性勞動,而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并支付勞動報酬的社會關系。
7. 勞動法的基本特征
第一勞動法的調整對象是“形式上平等實質上不平等”的社會關系。
第二勞動法的調整本位是“勞工利益本位”
第三勞動法調整機制是“法定限制約定,團體約定限制個體約定”。
第四勞動法是不同意功法和私法的獨立法律部門。
8. 勞動法基本原則:
第一, 傾斜保護勞動者原則。是指勞動法在調整勞動關系及附隨關系時著重對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一方的利益進行傾斜性的保護。
第二, 協(xié)調勞動關系原則。是指勞動法在調整勞動關系及其附隨關系,通過各種機制和方式對勞動關系進行協(xié)調,促使勞動關系實現(xiàn)并保持和諧、溫度。
9. 最低工資的概念: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在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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