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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中國法制史學習心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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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中國法制史學習心得

  二、全面認識中國古代法律體系

  要科學地闡述中國法制發(fā)展史,必須對中國古代法律體系有一個全面認識。在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中,律典是國家的刑法典,其內容是對有關違反國家和社會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財產犯罪行為進行刑事處罰的規(guī)定。律典屬于刑事法律的范疇,只是諸多法律中的一種。從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僅名目繁多,有關法律形式的名稱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盡一樣。如秦有律、命、令、制、詔、程、式、課等;漢有律、令、科、品、比;晉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視編敕、又有斷例和指揮;元有詔制、條格、斷例;明、清兩代于律和各種法律形式的單行法外,廣泛適用例等。此外,歷朝還頒布了多種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規(guī)。每一種法律形式都有其獨特的功能。以唐代為例,“律”是有關犯罪與刑罰的規(guī)定,“令”是指國家組織制度方面的規(guī)定和行政命令,“格”是皇帝臨時頒布的各種單行敕令、指示的匯編,“式”是國家機關的公文程式的辦事細則,各種法律形式共同組成唐朝的法律體系。我們在了解中國古代法制的面貌時,不能只偏重刑事法律,而忽視其他形式的法律。

  中國古代法律如按內容分類,是由行政、經濟、刑事、民事、軍事、文化教育、對外關系等方面的法律共同構成的法律體系,其中行政法律是大量的。各種形式的法律,其體例結構既有綜合性編纂方式,也有大量的各類單行法律法規(guī)。以明代為例。除《大明律》、《問刑條例》和一些單行刑事法律外,有關行政方面的單行法規(guī)有數十種之多,如《諸司職掌》、《六部條例》、《吏部條例》、《憲綱事類》、《宗藩條例》等。明代還制定了不少經濟、軍事、學校等方面的單行法規(guī),制定了《教民榜文》這類民間訴訟和鄉(xiāng)里管理的單行法律,縣以上地方長官或衙門還以條例、則例、禁約、告示等形式頒行了大量的地方法規(guī)。要全面地認識中國法制的全貌或某一朝法制的全貌,必須對各種形式的法律有一個全面的了解。雖然我們不可能對每一種法律都進行深入研究,但起碼應做到不能把中國古代法律僅僅理解為刑事法律,不能把古代法制僅僅理解為是打擊犯罪。

  在學習和研究中國古代法律體系時,應充分評估少數民族建立的王朝對中華法系的貢獻。如北魏拓跋氏創(chuàng)立的《北魏律》,宗承漢律,并柔和了南朝各律而成,其結構體系和基本內容都為隋唐律奠定了基礎,唐律實際上是各民族法文化的綜合體。又如,《大明律》的分目不少與元代的條格相同,說明明初修律時曾吸收了元代的立法經驗。滿族入關前的一些民族習慣和行為規(guī)則,也融進了大清律、例。對于少數民族貴族集團建立的王朝的法律制度及在中華法系中的地位,應該予以恰如其分的評價。

  三、客觀地論述中國古代的社會矛盾與法律的功能

  中國歷史上任何一種法律和法律制度,都有其形成的深層社會原因,都是為了解決某些社會矛盾,適應時局的發(fā)展而制定的。因此,研究中國古代法制必須正確分析社會矛盾。傳統(tǒng)觀點在闡述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形成的歷史條件時,往往把當時的社會矛盾概括為階級矛盾。然而,無論是古代還是近、現(xiàn)代社會,并非只存在階級矛盾,還有大量的并不屬于階級斗爭范疇的各類社會矛盾,有統(tǒng)治集團內部的矛盾,平民與平民之間的矛盾等。由少數民族建立的王朝,還存在嚴重的民族矛盾。在社會矛盾之外,還存在著人與自然的矛盾。不同歷史時期、不同的朝代進行的各種立法活動,所面臨和需要解決的社會矛盾并不完全相同,每次立法的針對性也是很具體的。在分析古代社會矛盾時,應當采取實事求是的態(tài)度,對那些用于解決階級矛盾、鎮(zhèn)壓勞動人民反抗的法律,自然可以運用階級分析的觀點予以評判。但對于那些用于行政、經濟、文化和其他社會生活管理以及處理民族矛盾和一些對外關系方面的法律,就應當按照歷史實際客觀地闡述當時的社會矛盾和立法的背景。

  歷史上的各種類型的法律,因其內容不同,發(fā)揮著不同的功能。如西晉的《晉令》,南北朝時期的《梁令》,隋朝的《開皇令》、《大業(yè)令》,唐代的《貞觀令》,宋代的《天圣令》等,其內容都是以行政法律為主,詳細規(guī)定了國家的各種基本制度,屬于令典性質,是治理國家的基本法典。而宋代的《吏部條法》、明代的《諸司職掌》、清代的《欽定吏部則例》,其內容是有關國家官制及其職掌的規(guī)定,是吏治方面的單行行政法律。至于行使國家經濟管理職能方面的法律,內容也十分豐富,其內容涉及到農業(yè)、手工業(yè)、商業(yè)、對外貿易、財政稅收、貨幣金融等各個方面。就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的法律而言,漢以后各朝,都制定了鹽法、茶法,禁止私人經營,實行國家專賣。唐代的兩稅法、均田法,明清的一條鞭法,也都是為了簡化稅制、減輕人民負擔,確保國家財政收入而制定的。至于明清兩代頒行的“里甲法”、“保甲法”,其功能是為了加強基層政權建設,及時處理民間糾紛,維護社會治安??梢哉f,歷朝頒行的上千種法律,每一種法律都有特定的內容和功能,這些法律共同發(fā)揮著維護統(tǒng)治集團的權益、維護社會秩序、實行社會經濟生活管理、協(xié)調社會各階層人們的相互關系和權益等各種功能,因而具有階級性和社會性兩種屬性。只有正確地認識和區(qū)分法律的屬性和功能,才能正確地評價不同形式、不同內容法律的歷史作用。

  傳統(tǒng)觀點由于只肯定法律的階級性而否定法律的社會性,所導致的后果不僅是許多著述忽視了對大量的刑事以外的其他形式法律的研究,還在評價律典與其他形式法律的相互關系和歷史作用時,把兩者對立了起來。如在對宋代的編敕、元代的條格、明清的條例等論述和評價方面,多是不加分析地對后者采取貶低或否定態(tài)度。事實上,律典的刑事職能,并不能包羅萬象般地替代古代國家的行政和社會經濟生活管理的多種職能。律典頒行后,因在較長時間內保持相對穩(wěn)定,歷代為了適應社會發(fā)展和時局變化的需要,有針對性地解決社會生活和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的新的問題,往往是通過各種形式的立法以補充律典的不足。離開了其他形式的法律,律典在司法實踐的許多方面也很難操作。因此,我們絕不能貶低律典以外的其他立法的作用。以明清兩代為例。雖然在某一時期也曾出現(xiàn)過“以事制例”、“條例浩繁”的弊端,但從現(xiàn)知的數百種條例來看,基本上是按照“例以補律”的立法原則制定的,與律文和律義沖突的條例極其罕見,這就要求我們應當重新審視以前的研究結論是否正確。

  四、科學地闡述中國法制發(fā)展的基本線索和規(guī)律

  在中國古代社會里,法律作為歷朝治理國家和管理經濟、社會生活的工具,是隨著社會的發(fā)展而不斷變革和完善的。由于歷史的發(fā)展是曲折復雜的,法律在其發(fā)展的進程中因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也呈現(xiàn)出極其紛雜的現(xiàn)象。但縱觀兩千多年的中國法律發(fā)展史,從總體上說,“因時變革,不斷發(fā)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進的主旋律。法律條文從表面上看是靜態(tài)的,而法律的制定過程和實施歷來都是動態(tài)的。即便是在國家政局比較穩(wěn)定的時期,法律也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和司法活動的實踐,在逐步發(fā)展和完善,并未處于停頓狀態(tài)。因此,我們應當用發(fā)展的、動態(tài)變化的觀點去論證和闡述中國法制史。

  中國法制史心得體會篇三

  中國法制史是法學的基礎學科,它闡明了法學各個分科歷史發(fā)展的源流關系,因而較之法學分科的內容更加豐富。中國法制史又是歷史學的一個分支,屬專門史,因而較之一般的歷史學尤為深邃。因此決定了研究中國法制史不僅需要文史哲方面的知識還需具備法學的功底,因而是一門艱深的學問。從古到今研究中國法制史的學者代有人出,相關的文獻、著作汗牛充棟。

  自漢以來正史中大多列有刑法志專章?!稘h書》刑法志闡述的中國法律起源論,盡管不夠科學,但對后世有著深遠的影響。而成書于唐代盛世的《晉書》刑法志,不僅記載了針對漢末律例雜亂無章所進行的帶有總結性的立法工作,并且闡述了律學的成就,及其對立法、司法的重要指導作用。尤其是在論證“畫一之法”與君主“臨事以制”二者的關系上著墨頗多,反映了漢魏以來“法者,天子與天下共之”的理念。歷代刑法志可以說基本上是一部含法制通史與斷代法制史;法制史與法律思想史于一體的法律史學專著。由于中國古代“刑”與“法”通,所謂“刑,法也”,而在君主專制政體下又重刑輕民、重公權輕私權,因此無論是上溯法律的沿革,還是敘述本朝的立法過程,都以刑法為中心。這種將刑法史與法律史等同起來的敘史方式,無疑是不全面的,不符合中國法制歷史的實際。歷代刑法志的這個根本缺陷,向我們提出了研究中國古代法律體系的課題。目前,我承擔的編寫《清史刑法志》課題便將“刑法志”改為“法律志”,并得到清史典志組專家的的認同。

  進入20世紀以后,日本法學家以中國法制歷史為研究對象,創(chuàng)造了內容較為寬泛的中國法制史的框架、體例,對于此后半個世紀的中國法制史學的發(fā)展起了重要的影響。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以馬克思主義的歷史觀、國家觀、法律觀為指導,著手創(chuàng)建新的法制史學。1950年9月中國人民大學招收第一批四位法制史學研究生(外法史二位:胡大展,廈門大學教授,關子健,已經過世;中法史二位,孫炳珠改教憲法,只有我固守中國法制史,在第二批研究生中,留在人大的是張希坡,第三批研究生,留在人大的是高樹蔭,不久改行外調,留在人大的第四批研究生是邱遠猷,不久外調,此后除1962年招收法制史研究生劉海年等四人外,迄至改革開放前,人大再未招收法制史研究生),1951年2月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成立了國家與法權歷史教研室。當時在“一面倒”學習蘇聯(lián)的歷史背景下,以蘇聯(lián)學者編寫的國家與法權通史、蘇維埃國家與法權歷史為基本教材,和編寫中國國家與法權歷史的范式。蘇聯(lián)學者認為沒有國家就沒有法權,所以國家與法權的歷史不應分割,只講法權史是不科學的?;?,清末以來法律學堂開設的中國法制史的課程,一律改為中國國家與法權歷史,至于30—40年代的中國法制史著作均被視為資產階級的法學著作,而在圖書館塵封起來。1956年有人提出改國家與法權的歷史為中國法制史,由是在小范圍內討論,究竟采用中國國家與法權歷史的名稱還是中國法制史的名稱,即所謂定名之爭。但在當時也只能采用前者,這次爭論沒有引起重視和影響,最后不了了之。

  經過整風反右等一系列運動以后,1961年初提倡大興調查研究之風、穩(wěn)定教學秩序,這時人民大學國家與法權歷史教研室開始編寫《中國國家與法權歷史》講義,并于1963年出版了《中國國家與法權歷史講義》,共三卷,我負責編寫第一卷“古代部分”,曾憲義、范明辛(已故)編寫第二卷“近代部分”;張希坡編寫第三卷“解放區(qū)部分”。這套講義在名稱上雖仍沿襲中國國家與法權歷史的名稱,但在體例上卻有顯著的改進。按蘇聯(lián)教材的結構分為四部分:一、歷史概況;二、階級結構;三、國家制度;四、法權,通稱為“四段論法”,(61年以前,我們編寫的教材大多仿此),但在這次編寫的講義中,我們打破了四段論的機械排列,較大地加重了法律部分。這部教材在“”前曾起了相當的作用。

  1979年在法學研究進入新的歷史時期之際,成立了中國法律史學會。在這個會上集中討論了法制史學的研究對象問題,我提出“要嚴格審定研究的對象和研究的范圍,改進過去存在的對象不清,內容龐雜的傾向” 。經過討論,明確了法制史學的研究對象只能是法制而不是國家與法,并與此同時恢復中國法制史的名稱。在研究方法上我提出:“不僅要從典章文獻入手研究法制史,而且要從國家活動中去把握法制的本質與規(guī)律……中國法制史也要見人、見思想。” 在這里反映了我在研究方法上力求改變靜態(tài)研究的傳統(tǒng),使靜態(tài)研究與動態(tài)研究結合起來,既見人物、見思想;也見事件、見活動,還法制歷史生動的本來面貌。

  在法制史料問題上,我提出:“須要大力發(fā)掘、整理、編纂中國法制史的史料,使文獻資料、地下文物、社會調查、歷史檔案、私家筆記等等結合起來,其中也應包括農民起義中發(f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檄文、告示、口號、規(guī)約、教義、軍律等。在浩瀚的中國法制史的史料中,有些需要重新辨?zhèn)螌彾?,有些需要酌加注釋,因而也是一項不可等閑視之的科研工作。如果從甲骨文中有關法律問題編起,可以想見其卷帙的繁博。因此,必須組織力量,通盤規(guī)劃,分工合作,積極落實。這項工作對于推動中國法制史研究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我始終認為不以豐富的史料為依據的法史研究是空的,但是徒有史料缺乏正確的理論加以分析、運用,也難以發(fā)揮史料的價值。

  在編寫《中國法制史》多卷本的問題上,我提出:“要以堅實的專題研究為基礎” ,并設計了十個專題:“(1)中國國家和法起源的具體途徑;(2)封建專制主義的政治制度二千多年來螺旋上升的基礎、歷史作用與深遠影響;(3)儒家(包括宋明理學家)提倡的綱常名教對于立法與司法的影響;(4)以保障家長統(tǒng)治權為中心的家法、族規(guī)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5)民刑不分,諸法合體的成因與它所反映的社會關系;(6)法治、人治、禮治、德治的相互為用;(7)中央政府對少數民族地區(qū)司法管轄的深入,對鞏固統(tǒng)一多民族國家的作用;(8)明清刑名書吏對訴訟的操縱;(9)西方資產階級法制的影響及其在中國的變種;(10)社會主義法制發(fā)展的道路和特點;等等。”

  為了編成《中國法制史》多卷本,我呼吁法史界同仁,以歷史的使命感來對待。“如果說三十年代漢學的中心在德國,那么今天研究中國法制歷史,其中包括斷代史、專史最活躍的是日本。外國學者熱心研究中國法制史是值得歡迎的,對他們的成果應予重視。但我們自己更應感到肩上擔子的份量,激起奮發(fā)圖強的雄心。三十年代我國愛國的歷史學家為了奪回漢學中心,曾經付出了極大的努力,取得了輝煌的成果,造就了一代卓越的史學家。今天面對尖銳的挑戰(zhàn),如果我們只滿足于前人的成果,甚至讓我們的后代向外國學者學習中國法制史,那豈不是一種罪過!因此,編寫出中國法制史多卷本,是時代的需要,斗爭的需要,是義不容辭的責任!” 我的這個呼吁是有感而發(fā)的,1978年美國教授蘭德彰告訴我:“此前,世界召開過三次中國法制史國際研討會,但都未請大陸學者,因為我們只知道楊鴻烈,可是他已過世了。”

  以上就是七十年代末我對于中國法制史研究對象、方法、資料、前景的反思。這個反思是經過“”之后痛定思痛的結果,也是在法學春天到來時,在認識上的否定之否定的一種經歷。1981年我撰寫出版了《中國法制史》(第一卷)和1982年我主編的《中國法制史》統(tǒng)編教材,就是當時認識的產物。與此同時,我感到還沒有完全擺脫以刑法涵蓋諸法的束縛。

  1983年8月在西安召開了法史學會第一屆年會,我對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作了發(fā)言,提出“民刑不分,諸法合體的提法應改為‘民刑有分,諸法并用’……過去梅因的‘古代中國無民法’的觀點影響很大,實際上,古代統(tǒng)治者對財產關系是很重視的,這在立法上也有表現(xiàn),至少從西周就是這樣,到了宋代則更為重視。清朝的戶部則例就是民法性質的單行法。過去說民事用刑法解決,但許多問題事實上不用刑法,而是用調處解決。然而也應看到,中國古代的確沒有獨立的民法典。”“……中國古代法律體系,到唐代已形成以律為主,并與格、令、式、典、敕、例等形式互相結合,反映了法律調整的多樣性,標志著封建法制的成熟。但我們過去對這方面研究還很不夠……法制史研究要開創(chuàng)新的領域,如行政法史、經濟法史都應研究,道家與釋家對法律的影響也是值得我們研究的。對少數民族的法制史,也應重視。”

  西安年會上我的發(fā)言有的還不夠準確,更不充分,但它反映了我要根據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來研究法制史的想法,力圖打破傳統(tǒng)的“諸法合體、民刑不分”的思想束縛。此后,我在一系列論著中,詳細分析了法律體系與法典體例的不同,并在實踐中致力于法律體系的研究。1992年出版了由我撰寫的《中國古代法律制度》一書,就是體現(xiàn)這一認識的成果。此外,還組織撰寫了《中國刑法史稿》、《中國刑法史新論》、《中國行政法史》、《中國民法史》、《清代民法綜論》、《中國民事訴訟制度史》、《中國司法制度史》等專著。

  在這個過程中由于一時找不到確切的詞語來概括中國古代的部門法史,因而,只能借用現(xiàn)代部門法的名稱,難免給人以削足適履之感,這是我一直思考的問題。最近在編寫清史法律志時,我將清代民法改為“民事制定法與民事習慣”;經濟法改為“經濟體制與運行管理法”,行政法改為“行政管理與職官法”等等。這種改變也不一定科學,但覺得更能貼近中國古代法制歷史的實際。這可以說是我在認識上又一次否定之否定的經歷。

  近二十年來,法制史界一批新秀成長成熟,他們的著作體現(xiàn)了新的思路、新的方法,達到了新的水平,是法律史進一步發(fā)展的希望所在

  下面談談我對于進一步發(fā)展中國法制史學的幾點看法:

  一、法制史研究需要總體把握與多角度相結合。法制史的是非常復雜的、深邃的,不能簡單化。恩格斯曾經說過:“歷史好像是一個圓,但截取每一段都可能是直線。” 直線只是歷史的一部分,不是整體,不是真實的全部的發(fā)展歷程。歷史又像是一座大廈,任何光源也不可能照徹每個角落,所以需要從多角度進行研究。只有總體把握與多角度相結合沒,才有可能揭示中國法制史的一般規(guī)律和特殊規(guī)律。

  二、注意歷史上法律調整功能的多樣性。法制歷史是復雜的,它所反映的社會關系也是復雜的,因此,法律調整的功能、方式也是多樣的。在階級社會中,法制自然擁有對敵對階級反抗進行專政的功能,否則法典中對反、逆、叛等大罪的嚴厲制裁就成為無對象的了。過去,把階級社會法制的功能唯一歸結為階級專政是不全面的,忽略了法律對社會的調整功能,但不能因此把階級社會的法制史說成人類自身解放的歷史。

  三、法制史學的任務在于弘揚中華傳統(tǒng)法文化,科學的總結歷史經驗。中華法文化是悠久的,內容是豐富的。其中不乏跨越時空的民族性因素,需要從正面加以肯定、闡發(fā),這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文化內涵。而為現(xiàn)實的民主法制建設提供歷史借鑒,是法制史學生命力之所在。1986年我在為中央書記處講授法律課,題目就是《談談中國法制歷史的借鑒問題》,1995、1998年我為人大所作的法學講座中也都貫穿這一主線。提供歷史借鑒,絕不是簡單庸俗的古為今用,關鍵是在“科學”二字狠下工夫。比如“依法構建和諧社會”的問題,中國法制歷史是有豐富歷史經驗可循的。

  四、凡能揭示中國法制歷史真實進程和規(guī)律性的方法,都可以采用。1987年第2期《科研信息》發(fā)表了我撰寫的《談談法學研究中的幾個問題》,其中第一次提出用比較的方法研究中國法制史。稍后我在1987年10月27日《光明日報》上發(fā)表《開展比較法制史的研究》,1988年《政法論壇》第六期和1989年《政法論壇》第一期連續(xù)發(fā)表《中外法制歷史比較研究芻議》,意在推動比較法制史研究,為此還進行了長期的組織工作。須要指出:比較的研究方法,建國初期是受到批判的方法,因為最高類型的社會主義法制同西方法制是沒有可比性的。所以我在1987年把比較的方法引入法史研究是認識上的再一次否定之否定。當然從歷史實際出發(f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唯物辯證方法,仍然是我多年研究中國法制史的基本依循。目前,許多學者運用各種歷史的、社會的、系統(tǒng)的、比較的方法去研究中國法制史,是可喜的現(xiàn)象,并且取得了值得肯定的成績。

  五、注意理論與史料的統(tǒng)一。改革開放以來,各種思潮紛至沓來,馬克思主義理論已不再一枝獨秀,出現(xiàn)了多元的百家爭鳴,這是可喜的,但卻缺乏強有力的理論支持和應有的理論深度。當然,馬克思主義不是教條,也是需要發(fā)展的,而理論分析也不是空發(fā)議論,而是有的放矢,揭示本質和其規(guī)律性。西方的理論,也值得學習,但要弄懂弄通,真正發(fā)揮它的作用。理論要與史料統(tǒng)一,重視史料但不“唯史料論”而是發(fā)揮它在實證法制歷史中的價值。

  六、使命感與開拓進取。發(fā)展中國法制史學,使中國法制史學的中心牢固地建立在中國,仍是法制史科研隊伍應負的歷史使命,當然不因此而漠視外國學者的貢獻。為了實現(xiàn)這一歷史使命,七十幾位學者用了十九年的時間編出了《中國法制史》多卷本。為了推進法史學的研究水平,需要積極開拓法制史學的研究領域,保持旺盛的活力和進取心。

  七、謙虛謹慎,自強不息。古人說:“一謙而四益”。面對博大精深的法制史,確實需要謙虛謹慎,實事求是,自強不息。要承認自己的不足,才有可能前進。當然謙虛謹慎絕不等于缺乏自信,而是更加理性地對待已有的成就和持之以恒地進取。更不因此而忽略對中青年學者成就的充分肯定。目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制史學無論在中國在世界,都有不同程度被邊緣化的跡象,這就須要總結我們已走過的道路和經驗,更加努力創(chuàng)造新的成就。所謂中心絕不是一枝獨秀,而是要發(fā)揮法史界整體研究力量的作用,使法律史這門基礎學科在培養(yǎng)年輕學子和司法干部中發(fā)揮重要的影響力,并對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等一系列重大問題提供真實的歷史借鑒,這是中國法制史學生命力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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