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死亡賠償索賠案例分析
工傷保險是五大社會保險之一,每個用人單位都必須為職工辦理此項保險,是對職工的一種保障。工傷保險包含的內容很多,工傷死亡賠償是工傷保險賠付最多的一項。以下是學習啦小編分享給大家的關于工傷死亡賠償案例,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工傷死亡賠償案例篇1:
天津市塘沽區(qū)生產服務管理局建筑工程公司第七施工隊承包的天津堿廠除鈣塔廠房拆除工程,于1986年10月轉包給本案被告?zhèn)€體工商戶業(yè)主張學珍組織領導的工人新村青年合作服務站,并簽訂了承包合同。
1986年11月17日,由服務站經營活動全權代理人、被告張學珍之夫徐廣秋組織、指揮施工,并親自帶領雇傭的臨時工張國勝等人,拆除混凝土大梁。在拆除1至4根大梁時,起吊后梁身出現裂縫;起吊第5根時,梁身中間折裂(塌腰)。對此,并未引起徐廣秋的重視。當拆除第6根時,梁身從中折斷,站在大梁上的徐廣秋和原告張連起之子張國勝(均未系安全帶)滑落墜地,張國勝受傷,急送天津堿廠醫(yī)院檢查,左下躁關節(jié)內側血腫壓痛,活動障礙,濕片未見骨折。經醫(yī)院治療后,開具證明:左跺關節(jié)挫傷,休息兩天。11月21日,張國勝住進港口醫(yī)院,治療無效,于12月7日死亡。
經天津市法醫(yī)鑒定,結論是:張國勝系左內躁外傷后,引起局部組織感染、壞死,致膿毒敗血癥死亡。后又經塘沽區(qū)醫(y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認為:張國勝系外傷所致膿毒敗血癥,感染性休克,多臟器衰竭死亡,醫(yī)院治療無誤。張國勝的死亡與其他因素無關。
張國勝工傷后,服務站及時送往醫(yī)院檢查、治療;死后出資給予殯葬。除此,原告為給張國勝治病借支醫(yī)療費用、誤工工資等費用共損失17600.40元。
工傷死亡賠償案例篇2:
2012年某月某日,陳某在西安市雁塔區(qū)魚化工業(yè)園內施工時被電擊身亡。留下六十多歲的母親、五歲多的女兒及三十多歲的妻子,妻子還懷有四個多月的身孕。陳某為陜西某鋼構制品有限公司員工,單位和其簽訂有書面勞動合同,且為其辦理了工傷保險。
事故發(fā)生后,陳某家屬一行二十多人來到陳某單位,單位迫于壓力為陳某家屬等人妥善安排了食宿,雙方代表經過三天數次談判但一直沒有實質進展。無奈之下,陳某家屬找到陜西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余偉安律師希望提供法律幫助。余偉安律師了解案情后,發(fā)現陳某死亡前還是單位的項目經理,單位為其辦理了工傷保險,單位下欠陳某約十萬元工程款未結算。
最后解決方案是由單位一次性支付陳某家屬工亡待遇款及下欠陳某的工程款共計一百二十余萬元,工亡認定、工傷保險理賠及商業(yè)保險理賠事宜由單位處理,所得全部賠償款項由單位所有,陳某家屬配合提供工傷認定、工傷保險理賠、商業(yè)保險理賠相應的手續(xù),包括提供權益轉讓書等一切所需材料。
工傷死亡賠償案例篇3:
案例一:單位張某在下班(工作兩年,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途中遇車禍不幸身亡(事故認定車方與其承擔同等責任),張某丈夫謝某便向勞動仲裁委提請仲裁,要求單位承擔60萬余元的工亡賠償等款項。
案例二:2006年王某(王*、王**兒子、曹**丈夫、王***父親)與陜西長**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公司)訂立勞動合同關系。2007年4月19日王某在長**公司辦公室上班時,突發(fā)疾病,搶救無效死亡。后王某家屬20多人三番五次到王某公司聚眾鬧事,要求賠償王某命價及撫恤金共計35萬元。用人單位一開始有意按25萬元“私了”,但多次談判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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