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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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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規(guī)定有哪些內容呢,我們應該重點學習好哪些相關的知識點。下面就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建筑消防設施方面的管理規(guī)定,供大家參考。

  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規(guī)定實施細則第一部分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加強本市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確保建筑消防設施正常運行,預防火災發(fā)生,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據《上海市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監(jiān)督管理部門)市公安局是本市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市消防局、各公安消防支隊對本市建筑消防設施管理依法開展日常消防監(jiān)督檢查;公安派出所對管轄范圍內單位、居民住宅區(qū)的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工作實施日常消防監(jiān)督檢查。

  民航、水上、鐵路、農場等公安機關參照本實施細則對管轄范圍內單位的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工作實施日常消防監(jiān)督檢查。

  第三條(單位日常管理職責)建筑消防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單位(以下統稱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職責:

  (一)制定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yǎng)、檢測等操作規(guī)程和管理規(guī)定;

  (二)按照《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2010)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定期保養(yǎng)、及時維修,并做好相應的記錄;維修、保養(yǎng)應當由具備相關專業(yè)技能的人員實施;

  (三)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guī)程》(GA503-2004)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安裝有技術性能較高建筑消防設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單位,應當委托專業(yè)消防檢測單位對火災報警系統、機械防排煙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實施專業(yè)檢測;

  (四)配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值班人員配備情況應當通過互聯網消防從業(yè)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做好消防控制室運行記錄;

  (五)明確消防水泵房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建立緊急情況下消防水泵房應急處置程序,做好消防水泵房運行記錄;

  (六)組織建筑消防設施的操作、管理人員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七)建立對建筑消防設施的日常巡查制度,并做好巡查記錄;

  (八)建立建筑消防設施檔案,將建筑消防設施類型、數量、生產廠家、施工單位、設置位置及檢查、維修、保養(yǎng)、檢測等基本情況和動態(tài)管理資料、記錄存檔備查;檔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四條(居民住宅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管理職責)居民住宅區(qū)物業(yè)服務企業(yè)除履行本實施細則第三條單位日常管理職責外,還應當對管理范圍內的建筑消防設施履行以下職責:

  (一)每周至少開展一次巡查;

  (二)每年至少實施一次檢測,超高層住宅應當委托專業(yè)消防檢測單位對火災報警系統、機械防排煙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實施專業(yè)檢測。

  第五條(共用建筑消防設施的統一管理)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產權人共用建筑消防設施的,建筑消防設施產權人應當共同協商、訂立協議,明確各方的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責任,共同推舉確定責任人或者委托一個管理單位作為統一管理者,對共用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統一管理。

  各產權人應當共同約定落實共用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維修、保養(yǎng)、檢測等費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承擔。

  統一管理者應當履行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的職責,并將共用各方委托管理的協議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屬于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報送市消防局備案;屬于區(qū)(縣)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報送區(qū)(縣)消防支隊備案;屬于其他單位的,報送所屬公安派出所備案。產權人或者統一管理者發(fā)生變更時,應當重新備案。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的建筑物,承包人、承租人、受托人應當確保使用或者管理的滅火器、疏散指示標志等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并接受統一管理者對共用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共用建筑消防設施公共娛樂場所的管理)與其他單位共用建筑消防設施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以下要求管理:

  (一)維護本場所的建筑消防設施,確保完好有效;

  (二)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與建筑消防設施管理方約定通訊方式,熟悉本場所的建筑消防設施的功能以及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位置及其功能,并確保營業(yè)期間該人員在崗在位;

  (三)與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保持通訊聯絡暢通,確保突發(fā)情況時能夠采取有效的應急處置措施;

  (四)營業(yè)期間每2小時巡查一次消防控制室人員值班和建筑消防設施運行情況,確保安全疏散設施和滅火器能夠正常使用。

  第七條(消防控制室的設置)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者應當按照《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25506-2010)設置消防控制室,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備消防應急救援箱,箱內設置基本的消防應急救援設備,包括:強光手電、通訊設備(對講機、插孔電話等)、簡易防煙面具、破拆工具以及能在緊急情況發(fā)生時隨時方便取用的其他消防裝備;

  (二)應當在顯著位置貼掛建筑消防設施的配置清單和火災報警系統、機械防排煙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的系統說明;

  (三)應當能夠顯示各建筑消防設施電源的工作狀態(tài),并可監(jiān)控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和其他聯動控制設備的工作狀態(tài);

  (四)應當能夠監(jiān)控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氣壓水罐等消防儲水設施水量情況以及消防泵出水管閥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道上常開閥門的工作狀態(tài)。

  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規(guī)定實施細則第二部分

  第八條(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值班人員職責)消防控制室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2人;值班人員應當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職業(yè)資格證書,并存放在消防控制室備查,同時履行以下職責:

  (一)接受建筑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生產廠家的專業(yè)培訓,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設備的功能及操作規(guī)程;

  (二)監(jiān)視建筑消防設施工作狀態(tài),不得擅自關閉建筑消防設施;

  (三)接到火災報警后,應當立即以最快方式確認;火災確認后,應當立即確認火災報警聯動控制開關處于自動狀態(tài),并撥打“119”報警,同時啟動單位內部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

  (四)接到建筑消防設施故障報警信號的,應當及時確認,并迅速通知相關技術部門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立即向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報告;

  (五)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記錄,在交接班時,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進行自檢。

  第九條(巡查要求)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者應當定期開展巡查,確保本單位的建筑消防設施不被損壞、挪用、埋壓、圈占、遮擋、擅自拆除和停用;電源及管道閥門、壓力表等處于正常工作狀態(tài);標志、標識清晰。

  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巡查應當做好記錄,并按照以下要求進行:

  (一)至少每月對所有建筑消防設施開展一次巡查,并對消防水泵進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滿額定揚程的啟動檢查;

  (二)重點消防安全單位應當至少每日對建筑消防設施巡查一次,每次巡查量不得少于總量的5%;

  (三)非重點消防安全單位應當至少每周對建筑消防設施巡查一次,每次巡查量不得少于總量的25%。

  第十條(故障修復要求)發(fā)現本單位建筑消防設施存在問題和故障的,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者應當立即組織修復;不能夠立即組織修復的,應當制定應急防范措施和維修、更新方案,并在5個工作日內修復;需要建筑消防設施供應商或者廠家解決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修復。

  居民住宅區(qū)建筑消防設施如有損壞,在國家規(guī)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當立即通知建設單位,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責任;建設單位接到通知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修復。在國家規(guī)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外的,按照《上海市住宅物業(yè)管理規(guī)定》有關規(guī)定進行修復。

  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建筑消防設施的,應當經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書面批準。

  第十一條(維修、保養(yǎng)單位的職責)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yǎng)實施單位及其從業(yè)人員應當認真貫徹執(zhí)行有關消防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消防技術標準,恪守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從事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人員,應當通過消防行業(yè)特有工種職業(yè)技能鑒定,持有技師以上等級職業(yè)資格證書;從事建筑消防設施保養(yǎng)人員,應當持有高級技師以上等級職業(yè)資格證書;

  (二)在承接維修、保養(yǎng)項目后,應當清點項目,建立目錄,并根據承接項目列出實施計劃;

  (三)配備專業(yè)維修、保養(yǎng)設備和工具,并儲備與承接維修保養(yǎng)的建筑消防設施各類系統相匹配的易損件;

  (四)維修、保養(yǎng)結束后,做好消防標識,確保建筑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五)指導委托單位制定建筑消防設施的操作規(guī)程,保持建筑消防設施運行正常;

  (六)制定建筑消防設施質量管理制度和維修手冊,對維修、保養(yǎng)質量負責,并建立維修、保養(yǎng)檔案;

  (七)執(zhí)行每日值班制度,隨時受理有關建筑消防設施的故障報告并及時排除。

  第十二條(維修、保養(yǎng)的要求)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yǎng)實施單位應當對建筑消防設施定期進行檢查,按照《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2010)及時維修、保養(yǎng),并做好相應的記錄。

  維修、保養(yǎng)實施單位應當對建筑消防設施的系統功能每半年進行至少一次檢查,發(fā)現故障及時維修,確保建筑消防設施功能正常。故障排除后,應當進行相應的功能試驗并經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檢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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