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酒駕不交罰款會怎樣
2017酒駕不交罰款會怎樣
交通事故頻繁發(fā)生,一部分原因就是因為有的人不遵守交通規(guī)則或是疏忽。一些人會進行酒駕,違反了交通規(guī)則,一旦被發(fā)現(xiàn)就會被罰款。那么酒駕罰款不交會怎么樣呢?下面學習啦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酒駕罰款不交會怎么樣
酒駕罰款超過15天以后開始計算千分之三每天的滯納金,直到滯納金達到本金,就是罰款翻倍,然后不交了,處理以后都不能辦理與車管駕管有關的業(yè)務,包括換證、增駕、車輛上牌等。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額不超原罰款數(shù)額;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以上處罰會根據(jù)身份證號(也是以后申請駕駛證的編號)給予鎖定并長期保留違法信息,就算僥幸取得駕駛證,但有交通違法未處理不能辦理駕駛證相關的業(yè)務(包括換領、補證、審驗等),俗稱“翻舊賬”。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酒后駕車的處罰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要遵守交通規(guī)則,不要酒駕、醉駕。酒駕罰款超過15天以后開始計算千分之三每天的滯納金,直到滯納金達到本金,或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關于酒駕的一些常見問題
醉酒駕駛,一律會被判拘役嗎?
不是的。
雖然根據(jù)《刑法》第133條之一規(guī)定,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但是,如同前述,《刑法》第13條同時規(guī)定,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缎谭ā返?7條規(guī)定,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jù)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缎谭ā返?2條規(guī)定,對于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實踐中,從醉駕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大小入手,以“定性+定量”的方式明確以下區(qū)分原則:
一是對于沒有發(fā)生交通事故,行為人認罪、悔罪,且無其他法定或者酌定從輕、從重處罰情節(jié)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醉駕情節(jié)較輕;對于雖然發(fā)生交通事故,但只造成輕微人身傷害或者財產(chǎn)損失,且被告人積極賠償取得諒解,無其他從重處罰情節(jié)的,也可以認定為醉駕情節(jié)較輕;對于既有從輕處罰情節(jié)又有從重處罰情節(jié)的,是否整體上認定為醉駕情節(jié)較輕,應當從嚴掌握。根據(jù)刑法第 72 條的規(guī)定,對醉駕情節(jié)較輕的,依法可以適用緩刑。
二是犯罪情節(jié)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除不低于緩刑的適用條件外,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被告人無從重處罰情節(jié),原則上沒有發(fā)生交通事故,即便發(fā)生交通事故,也僅造成輕微財產(chǎn)損失或者輕微人身傷害,且被告人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2)至少具備一項法定或者酌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如自首、坦白、立功、自動停止醉駕等;(3)醉酒程度一般,血液酒精含量在 160 毫克/100毫升以下;(4)有符合情理的醉駕理由,如為救治病人而醉駕、在休息較長時間后誤以為醒酒而醉駕、為挪動車位而短距離醉駕等。
三是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可以不認為是犯罪的,除不低于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條件外,在“量”上應當更加嚴格把握,要求同時具備:(1)沒有發(fā)生交通事故或者僅造成特別輕微財產(chǎn)損失或者人身傷害;(2)血液酒精含量在 100 毫克/100 毫升以下;(3)醉駕的時間和距離極短,根據(jù)一般人的經(jīng)驗判斷,幾乎沒有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刑事審判參考》第896號案例)
如果醉酒駕駛沒被判處拘役實刑,豈不是處罰比行政處罰還輕?
不是的,除非相關辦案機關違法。
《公安部意見》第11條規(guī)定:
案件偵查終結后,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應當在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前,依法吊銷犯罪嫌疑人的機動車駕駛證。對其他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要及時了解掌握案件起訴和判決情況,收到法院的判決書或者有關的司法建議函后,應當及時歸檔。對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或者法院判決無罪但醉酒駕駛機動車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醉酒駕駛構成危險駕駛罪,從重情節(jié)有哪些?
《兩高一部意見》第二條:
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由于已將無證駕駛機動車和使用偽造的機動車號牌等違法行為作為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基于前述違法行為所處行政拘留的期間,應當折抵刑期。(《刑事審判參考》第916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