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牌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誰承擔責任
套牌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誰承擔責任
套牌車的現(xiàn)象很常見,那么你知道套牌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誰承擔責任嗎?下面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套牌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誰承擔責任。
套牌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誰承擔責任【解釋條款】
第五條套牌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套牌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誰承擔責任【律師解讀】
明確套牌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時,由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與其承擔連帶責任。
套牌車可以分為兩大類:進口套牌車和國產(chǎn)套牌車。由于對套牌車的處罰僅有扣車、扣留、罰款等,處罰較輕,導致套牌車現(xiàn)象越來越突出,危害較大。尤其是容易誘發(fā)交通事故,放在了被侵權人求償不能的風險,多數(shù)套牌車在造成他人損害后,套牌機動車所有人要么駕車逃走、要么棄車逃走,導致無法查到真正的套牌車所有權人,以及該套牌車無責任保險,賠償救濟最終落空。
司法實踐中,因租賃、借用等原因造成套牌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發(fā)生交通事故,一般由套牌機動車所有人和使用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與套牌機動車所有人均無法證明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其機動車不在現(xiàn)場,原則上由套牌機動車所有人獨自承擔賠償責任,而不宜讓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承擔連帶責任或按份責任。
套牌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誰承擔責任【具體案例】
案例一:
該套牌車肇事誰埋單?
[案情]
原告 支**
被告**信用合作社聯(lián)合社
被告**縣公安消防大隊
2004年6月25日,原告支**駕駛摩托車駛至撫州市長途汽車站招待所地段,與贛m0**84(黑牌)桑塔納小客車相撞,桑塔納的右大燈處與原告的右腳刮擦,致使原告右脛腓骨骨折,肇事車稍停后,駕車人未下車查看,即將車開離現(xiàn)場逃逸(駕車人逃逸后至今查無下落,身份不明)。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醫(yī)院治療,用去醫(yī)療費17007元。出院后,醫(yī)生建議支**一年后取內(nèi)固定物,需醫(yī)療費4000元。撫州市交警支隊對事故現(xiàn)場進行了現(xiàn)場勘察,調(diào)查了解贛m0**84車主和肇事司機的下落情況,于2004年8月13日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農(nóng)村信用聯(lián)社弄虛作假,挪用其他車輛的牌照,造成本次交通事故,致使當事人逃逸,應負本事故主要責任,當事人支**無證駕駛摩托車,應負本事故次要責任。
另查明,被告**農(nóng)村信用聯(lián)社于1995年元月向**省農(nóng)業(yè)銀行**實業(yè)有限公司租賃北京吉普車一輛,車牌號o**84,1997年該車改牌為贛m0**84。1998年2月,**農(nóng)村信用聯(lián)社將該車、車牌等車輛手續(xù)作為擁軍物資贈給**縣消防大隊。2003年3月13日,**信用社出具虛假證明稱贛m0**84在1999年11月被盜,請求****實業(yè)有限公司停繳一切費用。2004年9月31日,**縣消防隊出具證明稱:1998年2月**農(nóng)村信用聯(lián)社將贛m0**84北京吉普車及一切行車牌照作為擁軍物質(zhì)贈給**消防隊,以后**消防隊一直作為實際車主使用作為該車至今,大隊在2004年前因保管不善將該車的兩塊“贛m0**84”號車牌遺失,至今未能找回。
[審判]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肇事司機駕駛套牌贛m0**84桑塔納小客車肇事后逃逸,至今尚不能確定其真實身份。贛m0**84號吉普車及車牌的最后實際支配人和管理人是**消防隊,**消防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車牌被盜或遺失,因此不能排除該肇事的桑塔納歸**消防隊所有,并套牌贛m0**84使用,交警部門認定肇事桑塔納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故依此判決**消防隊對原告支**負70%的賠償責任,人民幣17540.74元。被告**農(nóng)村信用聯(lián)社不是贛m0**84號車的最后實際支配人和管理人,對本案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宣判后,被告**消防隊上訴,提出其不應承擔該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同時要求追加肇事司機為本案的當事人。二審法院認為:贛m0**84車號的桑塔納駕駛員肇事后逃逸,但該車牌號的使用人為**消防隊,上訴人**消防隊也出具證據(jù)證明其車牌被盜或遺失,原審法院根據(jù)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確認贛m 0**84車牌的實際支配人和管理人**消防隊負本事故的主要責任并無不當。上訴人提出追加肇事司機為本案的當事人,因肇事司機已逃逸,故上訴人先向被上訴人賠償后,可再向肇事司機追償,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處理得當。
[解說]
本案肇事司機駕車逃逸,查無下落。被告**農(nóng)村信用社要求追加司機為被告,但要求追加的對象的基本情況與知情人提供的情況不吻合,使法院無任何理由和依據(jù)確定追加對象的真實身份,因而無法追加肇事司機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肇事車輛是桑塔納小客車,而使用的車牌卻是一輛吉普車的車牌,肇事車為一輛套牌行駛車,交警在無法查證桑塔納車和駕駛該車司機的情況下,依據(jù)所套牌牌號贛m0**84號吉普車及車輛的最后實際管理人和支配人為**消防隊,由于**消防隊不能證明其車牌被盜或被遺失,一審法院推定**消防隊是套牌車輛的所有人并判令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涉及的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套牌車肇事,且車輛逃逸,車主不明確,如何確定責任主體的問題。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賠償責任主體把握不準是各地法院反映最強烈,也是最重要的問題。在界定機動車損害賠償?shù)呢熑沃黧w時,基本上使用了以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之“二元說”作為判定基準。確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有兩個標準:一是運行支配權,即誰對車輛的運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權利:二是運行利益的歸屬,即誰從車輛運行中獲得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幾年作出的有關司法解釋也體現(xiàn)了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之“二元說”作為判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精神。如《關于被盜機動車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批復》、《關于連環(huán)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xù),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昨兒那的請示的批復》等。本案的責任主體是贈與形式下的責任主體,是車輛所有人基于某種情形將車輛贈與他人使用,車輛受贈人是運行支配者,同時也是運行利益的歸屬者。因此,發(fā)生交通事故,應由受贈人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肇事車所掛牌號贛m0**84經(jīng)出租、出借二次轉(zhuǎn)手,最后實際支配人和管理人為**消防大隊,消防隊無證據(jù)證明車牌被盜或遺失,推定其為肇事車車主,判令**消防隊承擔賠償責任,有利于建立合法有序的交通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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