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內蒙古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隨著內蒙古居民收入的增加以及私家車的普及,交通事故的發(fā)生頻率也不斷增多,對于交通事故的處理,內蒙古市政府針對自身實際情況制定了處理辦法,那么,關于內蒙古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有哪些內容?今天,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內蒙古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內蒙古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正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內蒙古自治區(qū)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凡在內蒙古自治區(qū)區(qū)域內發(fā)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事故),對事故責任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規(guī)定處理。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條 事故的處理由旗、縣以上公安機關的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事故處理機關)負責。在鐵路道口火車與車輛、人、畜發(fā)生的事故,由鐵路部門處理,當?shù)厥鹿侍幚頇C關協(xié)助。 軍隊在籍車輛發(fā)生的事故,由軍隊處理。涉及地方車輛、財物、人、畜的,由地方事故處理機關處理。
第四條 事故處理機關處理事故,要秉公執(zhí)法,不得徇私舞弊。要事實清楚,定性準確,分清責任,以責論處,作一次性處理。
內蒙古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章 現(xiàn) 場
第五條 發(fā)生事故后,有關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必須保護現(xiàn)場,積極救護傷者(移動時須標明位置),及時報告事故處理機關,聽候處理。過往車輛的駕駛人員和行人,有義務協(xié)助報案,維護現(xiàn)場秩序,救護傷者,向事故處理機關提供證言,制止、檢舉肇事逃跑者。
第六條 事故處理機關接到報案后,要立即派員趕赴現(xiàn)場,進行勘驗,收集證據(jù),盡快恢復交通秩序。事故處理機關有權暫時扣留與事故有關的車輛、物證和證件。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發(fā)生事故時,確系情況緊急,事故處理機關可記錄在案予以放行,待執(zhí)行任務后再作處理。第七條 事故處理機關要對事故有關的車輛、物證、死者尸體和道路狀況進行檢驗,必要時也可以委托有關部門或者聘請有關專業(yè)人員進行檢驗。
第八條 醫(yī)療單位要積極搶救事故受傷者,不得推諉,并有責任向事故處理機關提供所需要的醫(yī)療檢查材料和診斷證明。殯葬部門或者有條件的醫(yī)療單位,必須接受事故處理機關決定代存的事故死者的尸體。對事故死者的尸體,在事故處理機關檢驗完畢后,確無復查必要時,限期由死者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處理;逾期不處理的,由事故處理機關強制執(zhí)行。
內蒙古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章 責 任
第九條 事故當事人的責任,由事故處理機關根據(jù)對事故現(xiàn)場的勘驗和調查的事實確定。
第十條 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事故完全由當事人一方違章造成的負全部責任,另一方無違章行為的無責任,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與事故無直接因果關系的,無事故責任。雙方當事人都有違章行為的,由造成事故直接起因情節(jié)較重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情節(jié)相當?shù)?,負同等責任。三方以上當事人都發(fā)生違章行為的,由造成事故直接起因情節(jié)較重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其他各方負次要責任。對事故中的死者,只認定責任,不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事故發(fā)生后,當事人有逃跑、破壞或者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謊報情況、嫁禍于人等情節(jié)的,負全部責任。
內蒙古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章 處 罰
第十二條 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罰分為下列五種:
(一)警告。
(二)罰款:二百元以下。
(三)吊扣駕駛執(zhí)照:一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吊扣駕駛執(zhí)照的期限,從裁決之日起計算,裁決以前先行扣留的,扣留一日折抵吊扣期限一日。
(四)吊銷駕駛執(zhí)照:自吊銷之日起,三年內不準重新考領。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一律由事故處理機關吊銷駕駛執(zhí)照。
(五)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本條各項處罰可以單獨適用,除第三項、第四項不能合并適用外,都可合并適用。
第十三條 事故責任者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免予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免予刑事處罰的,仍由事故處理機關按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事故責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事故當事人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逃跑或者嫁禍于人的。
(二)酒后駕車肇事的。
(三)非駕駛員駕車或者駕車人員與駕駛執(zhí)照不符肇事的。
(四)迫使、縱容他人違章駕車造成事故的。
(五)在道路及其上空,有意或者瀆職設置障礙、陷坑,有意或者瀆職放水沖毀道路,造成事故的。
(六)擅自挖掘、占用道路,或者雖經(jīng)批準但未按規(guī)定采取安全措施,擅自擴大占道范圍,超期占用道路,新建、維修道路、地下管道缺乏安全措施,造成事故的。
(七)事故責任者,抵制交納罰款和經(jīng)濟補償?shù)摹?/p>
第十五條 事故責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擔經(jīng)濟補償費用外,可從輕或者免于處罰:
(一)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盲、聾、啞者。
(三)后果輕微、誠懇認錯者。
(四)肇事后積極采取措施,減輕事故損失或者減少傷亡者。第十六條 事故當事人對行政處罰裁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第十七條 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員借處理事故之機,尋釁滋事,擾亂事故處理機關或者肇事單位工作秩序,抗拒阻礙事故處理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處理。
第十八條 對事故責任者的罰款,由事故責任者本人承擔,不準單位用公款抵償。罰款時應給被罰人開具收據(jù)。罰款一律上交地方財政。
內蒙古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五章 經(jīng)濟補償
第十九條 事故的經(jīng)濟補償費包括:
(一) 傷者的醫(yī)療費、護理費、就醫(yī)路費和住院期間生活補償費。
(二)殘者的殘疾用具費。
(三)死者的喪葬費和供養(yǎng)直系遺屬的生活補償費。
(四)傷、殘、死者的直系親屬或者代理人,按規(guī)定人數(shù)在調解處理事故期間應支 付的誤工費、路費、食宿費。
(五)車輛、物資損失費,牲畜死、傷折價費。(六)其他確屬需要補償?shù)馁M用。
第二十條 事故的經(jīng)濟補償費,依照應負責任承擔:
(一)負全部責任的,承擔全部。
(二)負主要責任的,承擔大部分。
(三)負同等責任的,各承擔一半。
(四)負次要責任的,承擔小部分。
(五)無責任的,不承擔。
第二十一條 事故的經(jīng)濟補償費的承付:
(一)經(jīng)濟補償費,由事故責任單位或者車輛所有者承付。
(二) 限制行為能力的人造成事故的,由監(jiān)護人承付。
第二十二條 對事故中無責任的傷者的經(jīng)濟補償標準:
(一) 醫(yī)療費用按本規(guī)定第十九條第一項計算。
(二)護理人員的工資:有固定工資收入的,按本人標準工資計算;本人工資收入低于當?shù)貦C械二級工標準的,按機械二級工標準工資計算。無固定工資或者無勞動收入的,不超過當?shù)貦C械二級工的標準工資。護理人員名額由事故處理機關根據(jù)醫(yī)院意見確定。
(三)傷者住院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補助標準執(zhí)行。
(四)誤工費:傷者是在職職工,以本人的標準工資計算。無固定工資收入的,不超過當?shù)貦C械三級工的標準工資。無勞動收入的,不超過當?shù)貦C械二級工的標準工資。
第二十三條 對事故中無責任的殘者的經(jīng)濟補償標準:
(一)殘者的生活補償費和護理費的補償年限:年齡不滿二十五周歲的為二十五年,二十五周歲以上的為二十年,五十周歲以上的,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得少于五年。
(二)完全喪失勞動和工作能力的,有固定工資收入的,按本人標準工資補償;本人工資收入低于當?shù)貦C械三級工標準工資的,按機械三級工標準工資計算。無固定工資或者無勞動收入的,按本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補償。由于殘廢,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護理的,護理費按當?shù)貦C械二級工的標準工資計算。
(三)基本喪失勞動和工作能力的,按本條第二項補償費標準的百分之八十補償。
(四)部分喪失勞動和工作能力的,其補償按本條第二項補償費標準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補償。
(五)殘者的殘疾用具費,按醫(yī)院證明和事故處理機關同意購置的所需費用,并考慮以后更新所需費用,一次付給。
第二十四條 對事故中無責任的死者的喪葬費和死者供養(yǎng)直系遺屬的經(jīng)濟補償標準:
(一)死者生前有固定工資收入的,按本人標準工資計算。死者生前工資收入低于當?shù)貦C械三級工標準的,按機械三級工標準工資計算。死者生前無固定工資收入的,按當?shù)貦C械三級工的標準工資計算;死者年齡不滿十六周歲或者超過六十周歲的,按當?shù)貦C械工二級的標準工資計算。補償年限均按七年計算。
(二)死者直系遺屬生活確有困難的,除按上述規(guī)定補償外,可多增加補助費,但最多不超過二千元。
(三)死者的喪葬費不超過五百元。
第二十五條 事故傷者因傷勢嚴重,需要住院、轉院和護理人員的,須經(jīng)旗縣以上醫(yī)院證明和事故處理機關同意。擅自住院、轉院、自購藥品、增加護理人員或者傷愈后拒不出院的,費用自理。
第二十六條 對事故殘者的殘疾程度,在治療完畢后,由事故處理機關根據(jù)指定醫(yī)院或者由公安、衛(wèi)生、醫(yī)療單位組織的傷殘鑒定委員會所出具的證明確定。
第二十七條 參加事故調解處理的傷、殘、死者直系親屬或者代理人的名額,須經(jīng)事故處理機關同意,最多不超過三人。其誤工費參照本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護理人員補償標準計算,路費按普通車、船票金額計算,住宿費按普通床位標準計算。
第二十八條 事故發(fā)生后責任者逃跑的,事故傷者的醫(yī)療費和死者的喪葬費,暫由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無家或者身源不明的,由當?shù)厝嗣裾o予社會救濟。事故責任者被 查獲后,按本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事故經(jīng)濟補償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事故處理機關申請復議。復議后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內向事故發(fā)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裁決的,由事故處理機關強制執(zhí)行。
內蒙古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規(guī)定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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