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醉酒駕駛的刑事責任的有哪些情形
承擔醉酒駕駛的刑事責任的有哪些情形
眾所周知,無論是酒后駕駛還是醉酒駕駛,在我國都屬于違法行為。因為醉酒駕駛而產(chǎn)生的重大交通事故也非常多,這一行為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那么大家知道醉酒駕駛的刑事責任是什么嗎?接下來就跟著學習啦小編一起去看看吧。
一、承擔醉酒駕駛的刑事責任的有哪些情形
醉酒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根據(jù)醉酒人的醉酒程度及精神狀態(tài),醉酒人在醉酒狀態(tài)下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應承擔刑事責任:
一是醉酒人在醉酒狀態(tài)下沒有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能力,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構成犯罪,應承擔完全的刑事責任。這常見于生理性醉酒。生理性醉酒是一種最為常見的醉酒類型,屬于一次過量飲酒后出現(xiàn)的急性酒精中毒。醫(yī)學和司法精神病學的研究表明,生理性醉酒人的生理、心理和精神變化大致分為三個時期:第一時期為興奮期,此時飲酒者自制能力有所降低,情緒不穩(wěn),容易激動。第二時期為共濟失調期,醉酒人言語增多,口齒不清,步態(tài)不穩(wěn),辨認能力降低,控制能力明顯減弱,呈酩酊狀態(tài)。第三時期為昏睡期,醉酒人可能出現(xiàn)酣睡、直覺喪失、昏迷等癥狀,嚴重可因呼吸中樞受損害而死亡。因此,對于生理性醉酒的人在興奮期和共濟失調期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由于沒有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構成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是如果醉酒使行為人處于無責任能力狀態(tài)是行為人有意或過失地造成的,按照原因中的自由行為的理論應承擔刑事責任。與職務或業(yè)務活動有關的酗酒犯罪,應當從重處罰。本來“責任能力與實行行為同時存在的原則”要求,責任能力必須存在于行為之時,行為人只對在有責任能力的狀態(tài)下所實施的行為及其結果承擔責任,不能追究在無責任能力狀態(tài)下所實施的行為的責任。但是如果行為人處于無責任能力狀態(tài)不是由于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患有精神疾病,而是行為人自己故意或過失地使自己處于無責任能力狀態(tài),在喪失責任能力的狀態(tài)下又實施了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在此情況下能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這就是“責任能力與實行行為同時存在原則”的例外——原因自由行為。“原因自由行為實含前后相繼而不可分之原因階段與行為階段。刑法對于此等行為之評價,不應只限于行為階段,而應同時兼顧原因階段。由于行為人在原因設定階段仍有意思決定之自由,故刑法對于原因自由行為之評價,自不宜以行為人于實現(xiàn)構成要件之瞬間系在精神障礙狀態(tài)下,而認定行為人不具有責任能力或僅具有限制責任能力。”如果醉酒人知道自己有病例性醉酒疾病,故意飲酒造成病理性醉酒狀態(tài),以便利用這種狀態(tài)進行犯罪活動,因而對社會造成危害的,則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二、酒駕和醉駕處罰新規(guī)定
1、酒后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后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3、酒后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4、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5、酒后或醉酒駕駛,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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