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誡勉談話記錄范文_共產黨員誡勉談話記錄表(2)
黨員誡勉談話制度篇一
一、談話對象:
鄉(xiāng)鎮(zhèn)主要領導、基層站所主管單位領導、基層站所負責人、行政村干部以及需要進行誡勉談話的其他人員。
二、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應實行誡勉談話:
1、不能嚴格執(zhí)行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有關規(guī)定,存在明顯問題,但構不成紀律處分的;
2、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不力,在年度考核和民主測評中,不稱職票超過30%,被通報的班子和個人;
3、本地、本單位發(fā)生重特大事故、惡性案件和重大經濟損失,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4、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決議消極抵觸,貫徹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以致發(fā)生大要案或集體上訪的班子和個人;
5、不認真執(zhí)行民主集中制,個人獨斷專行,放棄集體領導,或鬧無原則糾紛,導致班子不團結的;
6、對工作不負責任,推諉扯皮,方法簡單粗暴,工作效率差,完不成任務的;
7、謊報成績,隱瞞問題,欺騙領導和群眾的班子和個人;
8、利用職務謀取私利,包庇違法違紀行為,對持不同意見者打擊報復的;
9、浪費國家和集體資財的;
10、參與或支持迷信、賭博活動的。
三、談話程序:
1、對鄉(xiāng)鎮(zhèn)干部和基層站所主管單位負責人的誡勉談話,由縣紀委有關科室提出意見,縣紀委黨風室報請縣紀委常委、副書記、書記批準后,送達《誡勉談話通知書》,通知被談話人。鄉(xiāng)鎮(zhèn)正職由縣紀委書記談話;鄉(xiāng)鎮(zhèn)副職由縣紀委副書記或縣紀委常委談話;
2、對基層站所負責人的誡勉談話,由縣紀委、監(jiān)委有關科室或鄉(xiāng)黨委政府提出誡勉意見,轉達單位負責人,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或紀檢組長與被誡勉站所負責人進行談話;
3、對村干部的誡勉談話,先由鄉(xiāng)鎮(zhèn)組織、紀檢部門提出誡勉意見,報請鄉(xiāng)鎮(zhèn)主要領導決定,由鄉(xiāng)鎮(zhèn)主要領導或紀檢書記與被勉誡村干部進行談話。
四、談話要求:
1、誡勉談話一般不少于2人,談話人要認真填寫《誡勉談話登記表》;
2、誡勉談話結束后,要宣布誡勉決定,對存在的問題要當面指出,限期整改;
3、誡勉期間,被誡勉的干部要定期向組織、紀檢部門匯報思想和工作情況。
4、誡勉期內能夠改正錯誤的,期滿解除誡勉;誡勉期間錯誤改正較快、工作表現突出的,可以提前解除誡勉;拒不改正錯誤,或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視具體情況,給予紀律處分,或采取組織措施進行處理。被誡勉人在誡勉期內不具有評先資格。
五、其它:
1、誡勉對象要正確對待群眾和組織調查及談話,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對反映人進行打擊報復。
2、誡勉談話后被談話人要根據談話內容寫出情況或改正保證書。
3、誡勉談話的有關材料一式兩份存入本人廉政檔案和組織人事檔案。
黨員誡勉談話制度篇二
一、誡勉談話對象:市聯社機關科級干部、市直屬各公司正副經理,市直管基層社理監(jiān)事會正副主任。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實行誡勉談話:
(一)由群眾舉報或信訪渠道反映的問題,經初步核實,雖構成違紀違規(guī),但情節(jié)較輕,可不進行黨紀政紀處理的;
(二)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
(三)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的;
(四)組織發(fā)現存在可能釀成嚴重違紀的苗頭性問題的。
三、誡勉談話一般由分管紀檢的領導主談,談話人不得少于兩人。
四、誡勉談話內容:
(一)談話人向被談話人介紹反映的問題,提出談話的有關要求;
(二)責成被談話人就反映的問題作出解釋、說明或者檢討,并提供有關材料;
(三)談話人根據被談話人的陳述和掌握的情況,對被談話人提出要求;
(四)被談話人對接受誡勉談話以及對談話人所提要求表明態(tài)度。
五、誡勉談話的要求:
(一)談話前將談話時間、地點、內容、要求通知被談話人,被談話人不得借故推諉、拖延;
(二)談話人應當認真聽取被談話人的陳述和意見,不得向被談話人泄漏舉報人的情況;應當書面記錄談話情況,并經本人核實簽名,由紀檢監(jiān)察室存檔;
(三)被談話人要實事求是地回答和陳述問題,提供有關情況,不得造假或隱瞞事實,不得打聽、追查或打擊報復舉報人、談話人等;
(四)參與談話的人員要遵守保密紀律,不得向外泄漏談話情況。
六、談話后談話人應對談話對象存在主要問題的改正情況進行跟蹤了解,對沒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顯的進行再次談話,提出要求,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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