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于印發(fā)《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3)
第九章 調 劑
第六十一條 招生單位應按教育部有關政策確定并公布本單位調劑工作的具體要求和程序。
第六十二條 考生調劑基本條件:
(一)符合調入專業(yè)的報考條件。
(二)初試成績符合第一志愿報考專業(yè)在調入地區(qū)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
(三)調入專業(yè)與第一志愿報考專業(yè)相同或相近。
(四)初試科目與調入專業(yè)初試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統考科目原則上應相同。
(五)第一志愿報考照顧專業(yè)(指體育學及體育碩士,中醫(yī)學、中西醫(yī)結合及中醫(yī)碩士,工學照顧專業(yè)及工程碩士照顧專業(yè),下同)的考生若調劑出本類照顧專業(yè),其初試成績必須達到調入地區(qū)該照顧專業(yè)所在學科門類(類別)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第一志愿報考非照顧專業(yè)的考生若調入照顧專業(yè),其初試成績必須符合調入地區(qū)對應的非照顧專業(yè)學科門類(類別)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體育學與體育碩士,中醫(yī)學、中西醫(yī)結合與中醫(yī)碩士,工學照顧專業(yè)與工程碩士照顧專業(yè)之間互調按照顧專業(yè)內部調劑政策執(zhí)行。
(六)第一志愿報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會計、圖書情報、審計專業(yè)學位碩士的考生可相互調劑,但不得調入其他專業(yè);其他專業(yè)考生也不得調入以上7個專業(yè)。
第一志愿報考法律(非法學)專業(yè)學位碩士的考生不得調入其他專業(yè),其他專業(yè)的考生也不得調入該專業(yè)。
(七)報考“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計劃”的考生不得調劑到該計劃以外錄取;未報考的不得調劑入該計劃錄取。
(八)相關招生單位自主確定并公布本單位接受報考其他單位臨床醫(yī)學類專業(yè)學位碩士研究生調劑的成績要求。教育部劃定臨床醫(yī)學類專業(yè)學位碩士研究生初試成績基本要求作為報考臨床醫(yī)學類專業(yè)學位碩士研究生的考生調劑到其他專業(yè)的基本成績要求。
報考臨床醫(yī)學類專業(yè)學位碩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關政策調劑到其他專業(yè),報考其他專業(yè)(含醫(yī)學學術學位)的考生不可調劑到臨床醫(yī)學類專業(yè)學位。
(九)參加單獨考試(含強軍計劃、援藏計劃)的考生不得調劑。
(十)符合調劑條件的國防生考生,可在允許招收國防生碩士研究生的招生單位間相互調劑。
(十一)自劃線改革試點高校校內調劑政策按上述要求自行確定。
第六十三條 招生單位接收所有調劑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單位調劑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單位內部調劑考生)必須通過教育部指定的“全國碩士生招生調劑服務系統”進行(各加分項目考生、享受少數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
招生單位應通過“全國碩士生招生調劑服務系統”及時公布生源缺額信息及調劑要求,積極利用該系統為考生調劑提供服務。
第六十四條 調劑工作由各招生單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門歸口管理并統一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十章 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
第六十五條 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是保證入學新生質量的重要工作環(huán)節(jié),招生單位必須嚴格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認真做好考核工作,對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六十六條 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內容應包括考生的政治態(tài)度、思想表現、道德品質、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等方面。
招生單位要強化對考生誠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對考生在報考時填寫的考試作弊受處罰情況進行認真核查,將考生誠信狀況作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內容和錄取的重要依據。凡有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受到??继幜P,在處罰結束后繼續(xù)報名參加研究生招生考試的,由招生單位決定是否予以錄取。
第六十七條 招生單位在復試的同時應組織思想政治工作部門、招生工作部門、導師與考生面談,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況。招生單位還可采取“函調”或“派人外調”的方式對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
擬錄取名單確定后,招生單位應向考生所在單位函調人事檔案和本人現實表現等材料,全面審查其政治思想情況。函調的考生現實表現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檔案所在單位的人事、政工部門加蓋印章。
第十一章 錄 取
第六十八條 招生單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教育部有關招生錄取政策規(guī)定及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的補充規(guī)定,根據本單位招生計劃、復試錄取辦法以及考生初試和復試成績、思想政治表現、身體健康狀況等擇優(yōu)確定擬錄取名單。錄取工作要依法保護殘疾考生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九條 招生單位要嚴格按照教育部下達的招生計劃(含各專項計劃)及相關要求開展招生錄取工作。錄取人數不得超過本單位招生計劃,各專項計劃錄取人數不得超過教育部下達的名額。
各招生單位破格復試錄取人數原則上不超過本單位碩士生招生計劃的3%。
單獨考試錄取人數不得超過教育部下達的單獨考試招生限額,且錄取要符合有關要求。
在本招生單位內,學術型招生計劃可調整到專業(yè)學位使用,但專業(yè)學位招生計劃不得調整到學術型專業(yè)使用。
第七十條 定向就業(yè)的碩士研究生均須在被錄取前與招生單位、用人單位分別簽訂定向就業(yè)合同。參加單獨考試的考生,只能被錄取為回原單位定向就業(yè)的碩士研究生。
考生因報考碩士研究生與所在單位產生的問題由考生自行處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復試或無法錄取,招生單位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一條 經考生確認的報考信息在錄取階段一律不作修改,對報考資格不符合規(guī)定者不予錄取。各招生單位不得將未通過或未完成學歷(學籍)審核的考生列入擬錄取名單公示或上報。
第七十二條 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應按國家規(guī)定對招生單位的錄取工作進行檢查,實施監(jiān)督。各招生單位為錄取考生打印《錄取登記表》,蓋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檔案。
第七十三條 被錄取的新生,經考生本人申請和招生單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學資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學學習。錄取為保留入學資格的考生納入招生單位當年的招生計劃。
第七十四條 新生應按時報到。不能按時報到者,須有正當理由和有關證明,并向招生單位請假。無故逾期2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及自學考試和網絡教育屆時可畢業(yè)本科生考生,入學時(9月1日前)未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yè)證書者,取消錄取資格。
第十二章 信息公開公示
第七十五條 各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招生單位應按教育部有關政策要求和“誰公開、誰把關”“誰公開、誰解釋”的原則,積極推進本地區(qū)、本單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
第七十六條 教育部建立“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平臺”(網址http://yz.chsi.com.cn/zsgs),作為招生單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暨備案平臺。
招生單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責任主體,招生單位在“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平臺”備案公開的所有招生信息,均須符合招生政策并按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事先在本單位網站進行公開公示。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對本地區(qū)所有研究生招生單位的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負有監(jiān)管責任,對招生單位上報公開的信息要認真審核。
第七十七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應公布本省有關碩士研究生招生的相關規(guī)定、考試組織的相關情況及違規(guī)事件處理結果等。
第七十八條 招生單位要提前在本單位網站上公布碩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規(guī)定、招生專業(yè)目錄和分專業(yè)招生計劃。招生章程中應按相關規(guī)定公布本單位各專業(yè)碩士研究生學制、學習方式、學費具體標準和獎助辦法以及培養(yǎng)所在校區(qū)等內容。招生章程應經當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備案。
第七十九條 在復試、錄取階段,招生單位要提前在本單位網站向社會公布本單位復試錄取辦法和各院系實施細則,各院(系、所)或學科、專業(yè)招生人數,參加復試考生名單(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各科成績等信息)和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成績、復試成績、總成績等信息)。對破格復試、參加專項計劃、享受初試加分或照顧政策的考生相關情況,在公布考生名單時應進行說明。
第八十條 招生單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門應當統一公示擬錄取名單,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名單不得修改;名單如有變動,須對變動部分做出說明,并對變動內容另行公示10個工作日。未經招生單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錄取,不予學籍注冊。
公示期間,招生單位應將擬錄取名單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進行政策審核,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應將審核意見及時反饋招生單位。
公示結束后,招生單位應按要求將擬錄取名單報“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平臺”備案。最終錄取名單及新生學籍注冊均以招生單位上報平臺的備案信息為準。
第八十一條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招生單位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應提供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包括聯系部門、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和通訊地址等,保證相關渠道暢通,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相關申訴和舉報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三章 違規(guī)處理
第八十二條 對在研究生招生考試中有違反考試管理規(guī)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為的考生、考試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一律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嚴肅處理。對在校生,由其所在學校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在職考生,應通知考生所在單位,由考生所在單位視情節(jié)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對考試工作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或其所在單位視情節(jié)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違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其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 相關單位應將考生在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違規(guī)或作弊事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并將考生的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學校或單位,記入考生人事檔案,作為其今后升學和就業(yè)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八十四條 對在招生工作中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招生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招生單位、招生考試機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其招生工作人員,一律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guī)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嚴肅處理,并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還將按規(guī)定對有關責任人實行問責。
第八十五條 嚴禁招生單位內部任何部門和工作人員舉辦或參與舉辦考試招生輔導活動,嚴禁招生單位向社會培訓機構提供考試招生輔導活動場所和設施,嚴禁招生單位委托社會培訓機構進行考試招生輔導培訓、招生宣傳和組織活動,違反規(guī)定的要追究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十六條 招生單位要嚴格執(zhí)行國家收費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過程中亂收費,違反規(guī)定的要追究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十七條 考生認為所報考招生單位的招生錄取行為有違反本規(guī)定或其他相關規(guī)定的,可向報考招生單位提出異議、申訴或舉報。招生單位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于對政策執(zhí)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口頭答復申訴人;屬于對違規(guī)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jiān)察等機構進行調查,并按《信訪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作出書面答復。
考生對招生單位作出的書面答復不服的,可向招生單位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按相關規(guī)定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復核。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八十八條 國防生和現役軍人報考碩士研究生及軍隊系統的招生單位招收碩士研究生的辦法由軍隊相關部門參照本規(guī)定另行制訂;推薦免試工作及招收港澳臺地區(qū)人士、外籍人士為碩士研究生的管理辦法由教育部另行規(guī)定。
第八十九條 其他招生政策和程序與此不符的以此文件為準。
第九十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猜你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