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歡案辱母案怎么判決_最后判決結(jié)果是什么(2)
于歡案辱母案怎么判決_最后判決結(jié)果是什么
判決書為什么沒提侮辱細節(jié)
激怒民情的就是這個判決。法院判決的理由是“不存在防衛(wèi)的緊迫性”,所以沒有認定“正當(dāng)防衛(wèi)”。這里不想討論法院判決的是否合乎法律,這是法律人的專業(yè)范圍。我這里只想談?wù)?,法律的裁決是不是一定要這么冷血。
先說于歡的犯罪行為。他是在被催債人員非法控制,催債人員涉嫌非法拘禁罪,具體可查看法律條文:
涉嫌利用職權(quán)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yīng)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xù)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wù)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wù)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2000.7.13法釋〔2000〕19號))
而且,催債人員,后來的死者杜志浩當(dāng)眾脫下褲子,用生殖器往蘇銀霞臉上蹭,已經(jīng)涉嫌強制猥褻、侮辱罪,具體可查相關(guān)法律條文:
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dāng)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也就是說,報警前,催債人員已經(jīng)明顯涉嫌嚴(yán)重違法犯罪,接警后,警察到公司接待室,被非法拘禁的三人仍然處于被控制中,而警察并沒有干預(yù)。此其一。受害人蘇銀霞被嫌疑人杜志浩強制猥褻、侮辱,警方也沒有做任何詢問就離開。此其二。
對于遭受到極度侮辱的受害人,在報警后接警警察也不干預(yù),不制止眼前的犯罪行為;不詢問受害人任何訊息,輕描淡寫說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就轉(zhuǎn)身離開。而當(dāng)時受害人還處于被拘禁控制狀態(tài)。事實上,蘇銀霞在前一天遭受令人發(fā)指的羞辱后就已經(jīng)撥打110報警,但卻沒有得到任何有效的幫助,以至于第二天催債人員的手段升級。
也就是說,殺人者于歡在激情之下亂捅前,作為催債人員犯罪的受害人沒有得到任何幫助,警察接警后到了現(xiàn)場,既沒有干預(yù)、制止,也沒有詢問、了解,任其繼續(xù)處于犯罪受害的境地。無論從任何角度來說,于歡的行為是對自己和母親所遭受的犯罪行為的傷害下正當(dāng)防衛(wèi);而接警警察的不作為,顯然加劇了他的恐懼和不安。
法律的目的是保障人們的安全,維護社會的秩序。也就是說,一個社會的法律,如果它能給大多數(shù)人帶來安全感,它就是正當(dāng)?shù)姆?如果它令人們感到不安,它就是不正當(dāng)?shù)姆伞S跉g這起辱母殺人案的判決,令大多數(shù)民眾感到不忿,感到不安,至少從某種程度上反映司法的不正當(dāng)。
聊城中院認為不存在防衛(wèi)緊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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