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職業(yè)的思維特點
17世紀時,英王詹姆斯一世曾經詢問首席大法官愛德華· 科克:提出法律是以理性為基礎的,而國王與法官同樣具有理性,法院也應服從國王的命令??瓶嘶卮鹫f:“完全正確,上帝的確賦予陛下極其豐富的知識和無與倫比的天賦;但是,陛下對它的英格蘭王國的法律并不精通,因為涉及臣民生命、繼承、動產或不動產的那些案件是由人為理性和法律判決來決定的,而不是由自然理性來決定的;法律是一門藝術,在一個人能夠獲得對它的認識之前,需要長期的學習和實踐”??瓶说幕卮鸨磉_了法律思維的獨特作用,即使法律思維也具有理性的特性,但是法律思維卻屬于法律人的理性。
思維是人類的一種有意識的認識活動,即是一種主觀的精神活動。從思維的形式結構來講,法律思維與其他一般思維類型沒有什么區(qū)別,都要運用邏輯工具,遵循邏輯規(guī)則;所不同的是法律思維與其他一般思維類型內容結構的區(qū)別。
“司法”一詞在漢語構詞法上屬于動賓結構,“司”作為動詞是“掌管”、“管理”之意。雖然“司法”作為一個詞匯在中國古已有之,而且亦有大量“聽訟斷獄”的裁判行為,但是不存在與立法、行政相對應的近代意義的司法和司法機構。直至清末修律,中文中“司法”一詞才被賦予目前通常使用的含義。那么什么是司法裁判呢?英國的《布萊克威爾政治學百科全書》對司法裁判是這樣下的定義:司法裁判是指“法官或法庭將法律規(guī)則適用于具體案件或爭議”的活動,是“在訴訟案件中,對有關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分配問題作出有約束力的裁決,而這些權利被認為在原則上已為現行的法律所確定。
司法裁判作為一項重要的國家權力,與立法權和行政權構成近現代國家的基本權力體系。司法裁判權是一項古遠的權力,經歷了悠久的歷史發(fā)展過程,并在近現代社會中得到了進一步充分發(fā)展。在一定意義上,一個被社會普遍信賴的、有效的司法裁判機構是一個社會安全保障的減壓閥,對保障社會的自我完善和良性發(fā)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現代法治社會中,司法裁判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功能。司法裁判可以劃為直接功能和延伸功能。直接功能是指司法裁判本身所固有的、決定司法裁判制度產生的根本性和基礎性的功能,即糾紛解決功能。古往今來,聽訟斷獄,斷是非曲直,解糾紛止爭,是中外司法裁判的基本職能。延伸功能是指司法裁判在以直接功能的存在和運作為前提和依托的基礎上,依據現代法治發(fā)展的需要而產生的一些衍生性功能。
法官的法律思維,即法官之法律邏輯方面的思維,是指法官在處理案件過程中,通過邏輯推理,正確理解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和法律規(guī)定,切實領會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價值取向、精神實質和立法目的,并在此基礎上正確適用法律,處理社會糾紛的能力。法官的法律思維能力作為司法能力的一種表現形式,在司法能力實踐中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法官法律思維的強弱,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高低。
法官是國家司法權的執(zhí)掌者,從其本質來說應該是一個集公正、博學、洞察、善斷、智慧與仁慈于一身的人。本文從法官的角度來分析法官在具體辦案過程中的法律思維,其具本可分以下五部分:
法律職業(yè)的思維特點1.法官在接到案件后,要初步明確案件可能涉及哪些法律問題,目前有關這些問題的法律規(guī)定現狀如何;
法律職業(yè)的思維特點2.根據法律規(guī)定的內外在要求以及有關權利義務之規(guī)定,結合案件具體實際,分析本案已符合哪些法律要件,欠缺哪些法律要件,欠缺的要件對法律適用或依法處理的結果可能造成哪些影響;
法律職業(yè)的思維特點3.由于思維本身是一個腦力運動的動態(tài)過程,因此,隨著訴訟程序的進行、案件事實的不斷明確化,法官的個案法律思維也必須要不斷有所變化,要與訴訟進程、逐步查清的法律事實形成互動,同時,在訴訟進行過程中,法官還要時刻思考如何確保審判的程序公正,如何更好的貫徹訴訟程序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
法律職業(yè)的思維特點4.在適用法律時,法官還要通過法律思維找出解決有關法律條款相互矛盾的辦法,解釋適用此條、排棄彼條規(guī)定之充分理由,以及可用于準確表達案件事實及裁判結論的文字和語言;
法律職業(yè)的思維特點5.除上述對法律規(guī)定表層含義進行思維外,法官還要具備更深層次的法律思維,即能通過思維從更深的層面去把握法律規(guī)定背后的法學原理、法律原則、立法目的以及涉及的本國法律文化等,特別是在法律規(guī)定不明確,或尚無相關的法律作出規(guī)定的情況下,這一思維更顯得重要。從某種程度講,這一思維也更能體現出法官價值,因為他要求法官要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
法律思維的形成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培養(yǎng)法官法律思維能力既是增強司法能力的客觀要求,又是加強法官職業(yè)化建設,提高法官整體素質的需要。為此,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環(huán)節(jié)入手,增強法官的法律思維能力。
1.樹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就是在觀念中及社會生活中樹立法律的最高權威。龍其是法官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法律實施的職責,法官除了法律之外,沒有其他的上司。法官只有服從于法律,法官的思維只以忠于法律為限。在處理法律問題時,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
2.加強法官基礎理論的培養(yǎng),加強法官上崗前職業(yè)技能培訓及法官日常培訓。由于目前我國法學教育體制的制約,具有良好法律知識背景的法官后備人才短期內很難滿足審判事業(yè)發(fā)展的需要。要加強對在職法官法學基礎理論培養(yǎng),正如葛洪義所說的:“理論思維是各個法學學的精神基礎,也是法律思維的靈魂”。只有打牢基礎,提高法官素質才具有了發(fā)展空間,要擴大法的知識面,增強法官對信息的處理能力,提高思的敏捷性、精確性,建立合理的知識結構,拓寬思的廣度和深度;
3.改革法學教育模式,加快培養(yǎng)法律應用人才。法官職業(yè)化建設對今后法學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就是法學教育必須貼近司法實踐,必須為司法實踐提供更多的專門人才。因此,有必要對目前法學教育進行變革,雖然不能期望大學生通過四年的法律本科學習就能勝任法官工作,但起碼要求法學本科教育要與司法實踐結合起來,為將來的法官職業(yè)技能的培訓和職業(yè)意識的養(yǎng)成奠定基礎。這就需要對現有的課程設置作出調整,加大司法實務方面的課程安排,增加有關法律思維、法律職業(yè)道德、法律職業(yè)技能等方面內容。同時,課程設置要與法院的職業(yè)培訓結合起來,相互聯(lián)系,各有側重,確保法官法律思維的形成。
法律思維不僅應當是法律職業(yè)共同體所需要的特有思維,而且也應當是法治社會中人們思考問題、處理糾紛的首位思維模式。它是黏合法律、法律方法與案件的有力工具,也是對法律、法律方法、案件本身思考分析的重要武器,是從根本上實現法治的內在要求。充分發(fā)揮法律思維的功能在我國法治社會進程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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