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類職稱論文發(fā)表(2)
經濟類職稱論文篇二
犯罪經濟論
摘要:本世紀50年代以來,隨著新自由主義 經濟 學的日漸成熟,西方 經濟學 界出現(xiàn)了一個新的 發(fā)展 趨勢,那就是以“芝加哥學派”為代表的“經濟學帝國主義”即“加里·S·貝克革命”的逐步興起。“經濟分析 ”作為一種方法 和思維工具日益滲透到廣泛的“非經濟”領域的人類行為的研究 中,象對婚姻、犯罪、種族、習俗等問題 的研究。并以其獨特的思維視角和準確的 數(shù)學 計算 而顯示出強勁的生命力。對犯罪進行經濟上的分析的理論 正是在這一思潮中應運而生。
對犯罪進行經濟分析的首創(chuàng)者是美國芝加哥大學的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加里·S·貝克。他首先系統(tǒng)的,規(guī)范地對犯罪作了經濟學上的行為分析。他認為“犯罪”可以看作是一種重要活動或產業(yè)1。他把犯罪行為與其它經濟行為如消費、生產等等同起來,認為其中也存在 成本 收益及最優(yōu)狀態(tài)等典型的經濟學問題,同時他把懲罰看成是與犯罪行為相輔相成的產物,從經濟學上看它是 社會 的一種產出,懲罰所需的費用也就是社會實施懲罰行為所付的成本,懲罰收益也就是它能在多大程度上制止及 預防 犯罪,兩者結合在一起就構成了犯罪和懲罰的社會總成本和社會總收益2。貝克的這一分析體系為從經濟學的角度對犯罪進行分析理論的創(chuàng)立和發(fā)展提供了最基本的框架,他的后繼者如埃利奇、考特等雖然對他的理論進行了補充和修正,但始終沒有突破這一體系。象羅伯特·考特與托馬斯·尤倫所著的《法和經濟學》3 中對犯罪和刑罰的描述大量的借鑒了貝克的分析方法。
長期以來人們習慣于從 社會學 和 法學 的角度去研究犯罪問題,但到本世紀60、70年代,有關犯罪與懲罰的社會學、法學研究卻走到了一個階段性的盡頭。對社會現(xiàn)實生活中暴露出來的一些新問題、新現(xiàn)象,已有的理論似乎顯的蒼白無力4。從經濟學的視野出發(fā)來探討犯罪無疑對犯罪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能量。“最大化行為,理性人,效率標準”等概念的導入,為 犯罪學 的研究開辟了全新的領域。從本質上講,所謂就是指從經濟效益的角度出發(fā),綜合運用“最大化假定、理性、成本、收益、偏好等經濟學的概念、判斷和方法對犯罪的產生原因、運行過程、社會危害進行分析,并進而尋求實現(xiàn)社會效益最大化的犯罪控制策略的理論,也就是說對犯罪進行經濟學的分析。由于出發(fā)點和視角的不同,這一理論在對犯罪這一社會矛盾的綜合反映進行探討的過程中表現(xiàn)出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一、全面吸收了新古典微觀經濟學的 邏輯 方法,將自己的理論建立在一系列的假定之上。第一假定是每一個行為人都是謀求自我利益極大化的理性主體,是自我利益的最佳判斷者,能夠在各種不同的機會面前作出實現(xiàn)自己利益最大化的選擇。同樣犯罪也是行為人經過理性判斷后作出的決策。第二個假定是犯罪必須受到可能的相應的懲罰,可能性從0%到100%。第三個假定是犯罪越嚴重懲罰越嚴重。將這一系列假定導入犯罪學后,對犯罪主體的分析就舍棄了其主觀方面而將其作為完全的純粹的經濟人,經濟規(guī)律 是他所遵行的規(guī)則,正如貝克所說“一種行之有效的犯罪行為理論只是經濟學常用的選擇理論的擴展,用不著以 道德 的頹廢 心理 機能的欠缺和遺傳特征等因素來解釋犯罪行為”1。這些假定實際上也是從經濟學的視角對犯罪進行分析的理論基石和邏輯起點。只有以這些假定為基礎,經濟學中的其它理論和推論才能夠在犯罪學領域得以運用,對犯罪進行經濟學分析的最終目標:制定出能夠實現(xiàn)社會效益最大化的控制犯罪策略,才有可能變?yōu)楝F(xiàn)實。
二、這一理論主要 應用 定量分析,而不象犯罪社會學樣注重定性分析。對犯罪進行分析的過程中,從經濟學的投入產出理論入手,著重分析犯罪的成本和犯罪的收益。通過對兩者的比較和計算來尋求控制犯罪的最佳方法。
從廣義上講,犯罪的成本由兩部分組成,一是犯罪活動使社會付出的成本代價,主要是指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和團體及私人為避免犯罪的侵害所進行的花費,除此之外還包括犯罪個體為實施犯罪所進行的投入。二是因逮捕、拘押并判罪而產生的成本。從狹義上講,犯罪的成本僅指犯罪的個體為實施犯罪而支付的成本代價。它由犯罪的直接成本,犯罪的時間機會成本和犯罪的懲罰成本三部分構成。直接成本,既犯罪人在犯罪過程中直接投入的物力和 人力 。犯罪的時間機會成本是指由于一個人把一部分時間用于犯罪,那么通過合法活動謀利的時間就會減少,因此自動放棄的經濟活動可能產生的純收益既為犯罪的時間機會成本。懲罰成本 ,這是一種或然性成本,即犯罪被司法機關偵破并判處刑罰對犯罪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2 。狹義的犯罪成本和犯罪的收益相對應,犯罪的收益僅是針對犯罪者個體而言,指犯罪人從犯罪中所得到的利益。通常通過對犯罪人個人成本的投入與收益的剖析來說明犯罪的原因。
三、在正義和效益的關系上,崇尚效益,而不是正義。
的所有問題都圍繞尋求一種皆在實現(xiàn)社會效益最大化的控制犯罪策略而展開。在這一過程中,的思維始終按下圖中曲線3運行3,并充分考慮上面所述的兩種成本的變化情況 ,尋找罪犯被逮捕和判罪的最佳概率,使社會在犯罪問題上所付出的成本維持在最低點上。加里·貝克,喬治·史蒂勒和西蒙·羅頓伯格以及其他一些人在這方面進行了許多有啟發(fā)性的研究4 。
在公平正義問題上基本上繼承了社會法學派的正義觀,主張正義和效益的相互協(xié)調性。對 法律 進行經濟分析的集大成者波斯納曾指出,有時公平的意義,也許是最普遍的意義,指的就是效益。我們應當清楚,當人們描述一個人未經 審判 被判刑或拿走財產未給予公正的補償情形是不公正的,這僅僅意味著這些行為浪費了資源,而不是隱含著其他什么東西,甚至不公正的理念是從效益這一觀念中所演繹出來的 。衡量是非好壞的標準,就是看它是否有助于達到社會財富增殖這個目標,追求效益是作為社會善的最高標準1 。由此可以看出,效益是所追求的最大目標,評價一項控制犯罪的策略的好壞的標準也在于看是否具有效益,而不是看其是否能夠實現(xiàn)社會正義和公平。
四、犯罪經濟 論主要是運用微觀經濟學的理論 ,方法 ,概念等對犯罪這一社會 現(xiàn)象進行分析 。
微觀經濟學的方法經過芝加哥學派的努力,不再是對 市場 經濟中價格形成問題 的有限研究 ,而是在社會相互作用制度中有關人的選擇和人的行為的一種普遍理論,并因此把傳統(tǒng)的微觀經濟學發(fā)展 到一個新的階段。這就為用經濟學的方法來分析人類的行為墊定了基礎。
對犯罪進行分析的過程中,全面吸收了新古典微觀經濟學中最大化、效益、均衡,供給與需求理論,成本與效益理論等概念和理論,使對犯罪的研究進入到純粹經濟學的軌道,從客觀的角度對犯罪作出評價。其中,最大化行為和均衡是經濟學分析的“兩個基本概念”,者往往把犯罪描述為個人或機構在追求最大化目標的相互作用中達到的一種均衡2。
運用以上 經濟學理論 、概念對犯罪進行分析的過程中涉及的內容 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利用經濟學的觀點對犯罪產生及其發(fā)展的原因進行個體分析,認為犯罪產生的原因在于犯罪人因實施犯罪所得到的收益大于其為犯罪所投入的成本。既犯罪收益>犯罪的直接成本+犯罪的時間機會成本+犯罪的懲罰成本×被判罪的概率。正象貝克所言,當某人從事違法行為的預期效用超過將時間及另外的資源用于從事其他活動所帶來的效用時,此人便會從事違法,因此,一些人成為“罪犯”不在于他們的基本動機與別人有什么不同,而在于他們的利益同成本之間的差異3
(二)對和犯罪人在犯罪過程中所投入的成本有關的各種因素進行分析,其中主要是對各種威懾手段進行經濟學的考察,以尋求最為適合的方法和手段來控制犯罪。在這一過程中研究的變量主要有刑罰的嚴厲程度,定罪的可能性,行為人偏好的變化等。在對犯罪進行經濟分析中一般的認識是,定罪的可能性比罪行懲罰更有威懾力,也就是違法者對風險持偏重態(tài)度。
(三)基于上述兩項的分析,努力尋求實現(xiàn)社會效益最大化的犯罪控制策略。將社會因犯罪所消耗的成本維持在一個最低水平,既貝克所倡導的“最優(yōu)條件”。在這一水平上為控制犯罪投入的成本等于其邊際收益。
綜上所述,具有明顯的不同于從其它角度對犯罪進行分析的各種理論的特點,同時正是這些特點使其具有自己的優(yōu)勝。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能夠更加現(xiàn)實的對犯罪這一社會現(xiàn)象作出統(tǒng)一的分析,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制定切實有效的犯罪控制策略。從古典經濟學的基本假定出發(fā),借助于微觀經濟學的分析工具從經濟利益的角度對犯罪行為進行探討。這樣就觸及了犯罪問題的基礎。從這一根本的層面出發(fā),把犯罪的原因最終歸結為犯罪的個人投入成本與犯罪的收益之間的差別,從而對犯罪問題作出統(tǒng)一的解釋。正如貝克所說:經濟分析是最有說服力的工具,這是因為,它能對各種人類行為作出一種統(tǒng)一的解釋1 。同樣我們可以從成本與收益這一點出發(fā),去制定遏制犯罪的社會控制策略。從理論上講,這樣的策略應該是具有可操作性和富有成效的,并且是經濟的,因為它不象犯罪學的諸多學派樣把犯罪問題歸結于人性或遺傳或其它難以左右的東西,而是將其作為一種社會的產出,用純粹經濟學的眼光來說明犯罪的原因。這樣使犯罪這一社會矛盾的綜合反映物從諸多的原因解釋中擺脫出來,進入到一種新的境地,在這種境地中,對犯罪的理解不再斥諸于對道德、家庭、 教育 、 環(huán)境 等問題的討論,而是簡單的把它理解為人類的一種經濟行為,和其它行為象商品的交易沒什么差別。同樣受經濟規(guī)律 的支配。人們既然可以通過一系列的政策來調節(jié)市場行為的幅度和變化,同樣也可以利用經濟規(guī)律來達到控制犯罪的目的。
二、的結論的應用 有利于節(jié)約社會資源,實現(xiàn)社會投入成本的效益最大化。犯罪作為一種社會的越軌行為為各國社會所排斥,各個國家都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對犯罪行為進行遏制,但是怎樣才能使投入的這些人力物力發(fā)揮最大的作用,用盡可能少的社會消耗來取得盡可能大的效果則是困擾各國政府的一大難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很好的解決這一問題。在探討犯罪時始終將效益作為追求的最高價值目標,通過對廣義的犯罪成本的分析來尋求遏制犯罪的最佳方法,爭取使每一單位的社會投入所得到的效益都大于或等于其成本,從而實現(xiàn)投入總成本的效益最大化。
三、在研究犯罪的過程中容易做到價值中立。長期以來人們習慣于將犯罪和“惡” 聯(lián)系在一起,每當看到犯罪想到的就是惡已成為人們的一種思維定勢。在犯罪學研究中研究主體倚重于“情感邏輯”及“價值涉入”的現(xiàn)象十分普遍,這種研究方法上的失當,成為我國犯罪學研究信步徘徊的一大癥結所在2。這一癥結的存在不利于我們從一個超然的角度對犯罪問題作出客觀的評價,不利于深入研究犯罪問題。犯罪學是一門 經驗科學 ,它所研究的是作為社會存在的犯罪現(xiàn)象,因此,其研究方法應當是價值無涉;其理論表述應當是描述性的,而不是評價性的3。從經濟學的角度對犯罪進行探討中由于其研究方法的獨特性則很容易坐到“價值無涉”。微觀經濟學的方法,概念,理論的運用使得形而上學毫無用武之地,人們用經濟分析的方法對犯罪進行研究的過程中遵循的是客觀存在的經濟規(guī)律,而不是研究主體的主觀好惡。同時由經濟學的特性所決定,對犯罪的表述也不可能是評價性的,只能是描述性的。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學的研究已獲得了空前的發(fā)展,已經較為系統(tǒng)的引介了國外經濟學的主要理論和學說,并結合我國的實際得到了一定的發(fā)展。同時,由于改革開放引起的思想解放,已經改變了人們對犯罪問題的傳統(tǒng)的、片面的、僵化的認識,人們的目光已經從僅僅追求形式的完備轉移到追求經濟效益上。忽視經濟效益比較的犯罪政策選擇已經遠遠不能適應我國 政治 經濟改革的發(fā)展,從經濟效益的角度選擇預防打擊犯罪政策的現(xiàn)實意義正逐步為大眾接受。可以說在我國當前具備了開展犯罪經濟學研究的基礎。另一方面,從8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的犯罪率總體上程不斷上升趨勢,如何控制犯罪問題已被一些學者稱作為中國 目前 亟待解決的問題之一1。但始終不能找到治療 這一頑疾的有效 藥 方。在這種情況下,不妨加大從經濟學的角度對犯罪的研究,從一個全新的視角來審視犯罪問題,也許會達到管中窺豹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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