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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律師的黑龍江職稱論文發(f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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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律師的黑龍江職稱論文篇二

  律師獨立辯護權研究

  摘 要 律師,基于委托或指定,依法享有法律所賦予的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合法權益而獨立辯護的權利。但是,此獨立非絕對獨立,而是相對獨立。眾所周知,一項權利的實現需要切實的保障,但是權利的主體在行使權利的同時卻可能濫用權利。因此,本文認為, 須以“中庸”的獨立保障機制實現對律師獨立辯護權的保障和規(guī)范。

  關鍵詞 辯護人 獨立地位 律師獨立辯護權 中庸

  中圖分類號:D926.5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209

  在重慶打黑風暴中,因偽證罪入獄的律師李莊,在二審時的突然認罪,引發(fā)了外界的眾多猜想。此后,刑事訴訟法專家陳瑞華等專家學者就此案發(fā)表了諸多的看法和言論,透過李莊案,再次引發(fā)了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于律師獨立辯護權的保障和規(guī)范的爭議。筆者希望借李莊案這個豁口,來談談筆者眼中的律師獨立辯護權的保障和規(guī)范。

  一、律師獨立辯護權的內涵

  (一)律師獨立辯護權的定義

  辯護權有廣義狹義之分。狹義上,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控訴而反駁 、辯解及獲得辯護幫助的權利,具體由陳述權、提供證據權、提問權 、獲得辯護人幫助權等實現。廣義上,是指包括狹義辯護權之外,還包括證據調查請求權 、上訴權 、申訴權等延伸權利,其目的在于防御刑事指控,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托或者司法機關的指定,依法針對控訴而反駁、辯解的權利,以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二)律師獨立辯護權的特點

  1.獨立性與相對獨立性:中華律師協(xié)會頒布的《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guī)范》第5條規(guī)定,“律師擔任辯護人或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依法獨立進行訴訟活動,不受委托人意志限制。”但是,律師和犯罪嫌疑人之間是委托關系,受委托人應按委托人的要求完成任務。從與審判、公訴的外部關系看,在我國當前的司法業(yè)績考評機制下,檢察官執(zhí)法偏向被強化,個案中過多地追求對被告人的定罪。辯護人的地位應該是獨立的,不受其任何個人和團體的干擾。

  2. 制衡性:在民事訴訟中,原被告是平等的主體,雙方在意思自治的基礎上建立民事法律關系。然而,在刑事訴訟中的公訴人與被告人處于國家機器追究刑事責任的兩極。面對強勢的公權力,需要享有獨立辯護權的律師站在當事人一方,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之間,扮演監(jiān)督者的角色,發(fā)揮制衡的作用。

  3.人權保障性:刑法的目的是保障人權,懲罰犯罪。這就意味著刑事案件不是普通的經濟糾紛,而是一種政治斗爭,這意味著在刑事訴訟中的公訴人與被告人處于政治斗爭的左右兩派。作為整個訴訟三角形中的重要一環(huán),律師通過委托或者指定,依法為被告人進行辯護,協(xié)助被告人與以公訴人博弈,維護法律賦予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二、保障律師獨立辯護權的必要性

  辯護權作為辯護人的一項重大權利,關系著一個國家法治的建設發(fā)展,是一個國家司法民主化的關鍵。

  (一)被告人的訴訟困境

  1.當事人的弱勢地位:刑事案件中,除自訴案件外,公訴人代表國家機關的公權力,被告人處于劣勢的地位。在有罪推定觀念的影響下,公檢法人員,甚至是普通大眾都把犯罪嫌疑人當做罪犯來看待,同時本能地認為替犯罪嫌疑人辯護的律師是為壞人開脫的壞人。因此,應賦予辯護人獨立的地位,使得辯護人的訴訟地位得到充分尊重,以此來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2.當事人的心理因素: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羈押過程中被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詢問、受到“教育”或是張氏叔侄案中的袁連芳一樣的“線人”等一系列的影響,遭受嚴厲的打擊或是“欺騙”。出于自我放棄或自己的目的而違心坦白或供認“犯罪”,因此對所謂的犯罪只有供述而不進行辯解,公安司法機關也就對這種供述因真假難辨而不再調查,直接認定為犯罪。這時,若律師不獨立,那么冤假錯案的數量勢必會大大增加。

  (二)律師辯護中的矛盾

  1.辯護人與被告人的關系:辯護人與被告人之間存在委托關系,辯護人運用自身的法律專業(yè)知識為受刑事追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辯護人是獨立的,即使被告認罪,辯護律師仍然可以根據事實和法律,發(fā)表不同于被告人的辯護意見。雙方基于委托關系,產生信賴以及利益,辯護人根據證據、適用的法律提出辯護意見,以完成此次辯護,而被告人則相信辯護人會盡全力為其辯護,以達到其所期望的訴訟結果。

  2.律師的雙重義務:基于辯護人的法律地位,理論界提出了辯護人的忠實與真實的雙重義務 。律師與被告之間的委托關系決定其負有忠實義務,而從律師的職業(yè)倫理道德來看,又負有真實的義務。但從邏輯層面分析,真實義務使律師負有與檢察官相似的義務,因而這一義務的履行或多或少會損害被告人的利益,也就無法很好地履行忠實義務。

  3.有效辯護制度:有效辯護,是指辯護律師為被告人提供最大化平衡其法律權益與事實利益的辯護幫助。“律師從事刑事辯護活動,只服從事實和法律,不受當事人意志的限制”,這樣的立法在一定程度上鼓勵了辯護律師與被告人的意見不一致,甚至在被告人還未認罪時,辯護律師就發(fā)表同意定罪建議量刑從輕的辯護意見。實踐中,對這種獨立辯護人身份的“模糊”認識,引發(fā)了律師與被告人辯護觀點沖突,造成辯護效果相互抵銷的后果。

  (三)司法機關強大的公權力

  刑法,是國家規(guī)定的何種行為是犯罪以及相應刑罰的法律。犯罪,是“蔑視社會秩序的最明顯最糟的表現。”也就是說,這不是普通的經濟糾紛,而是一種與國家斗爭的政治性質的行為,這表明在刑事訴訟中被指控為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代表國家的公訴人處于政治斗爭的兩個對立面。

  從訴訟的外部關系看,辯護人需要保證其獨立的辯護地位和權利。在訴訟中,審判方、公訴方享有國家強制力賦予的公權,訴訟力量強大,被告人不能與之相抗衡,處于不利的訴訟地位。這時,唯有辯護人的加入才使得司法機關與被告之間的不平等力量得到平衡,辯護人的加入應該是獨立的,不受審判機關、公訴機關或其他的外界干預。   三、保障律師獨立辯護權的中庸之道

  子程子曰:“不偏之謂中,不易之謂庸。中者天下之中道,庸者天下之定理”。列寧也說過:“多走一小步,即使只是向同一方向邁的一小步,真理便會變成錯誤”。實踐中,我們對待辯護人的獨立地位亦應如此,既不能把獨立性完全束縛起來,也不能給予過度的獨立性。因此,筆者設想根據儒家“中庸思想”建立一種機制,協(xié)調各方,達到和諧穩(wěn)定的訴訟三角關系。

  (一)慎獨自“修”:構建律師獨立辯護權保障性措施

  1.慎獨自修原則:這一原則要求人們堅持自我教育、自我監(jiān)督、自我約束?!吨杏埂吩疲?ldquo;道也者,不可須臾離也,可離非道也。”慎獨自修原則的核心為“修”,“修”即保障性措施。

  2.保障性措施――慎獨自“修”: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切實保障律師的獨立辯護權:

  第一,整理、修改法條、法律之間的矛盾與沖突。如:《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辯護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修訂為“有權”。

  第二,明確禁止性規(guī)定中主體、客體、范圍等規(guī)定不明確的部分。如:明確辯護律師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摘抄、復制的案卷材料范圍。

  第三,適度放開辯護人的一些權利。如:將通信權改為通訊權。

  第四,明確規(guī)定責任及后果,建立有效的刑事司法救濟制度。如: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jiān)聽,包括有關機關不得派員在場,不得進行秘密錄音。

  (二)慎獨自“律”:構筑律師獨立辯護權限制性措施

  1.慎獨自“律”原則:這一原則要求人們自我反省,自我約束,自我規(guī)制,自我監(jiān)督。《中庸》云:“道也者,不可須臾離也,可離非道也。”慎獨自修原則的另一個核心在于“律”,“律”為限制性措施。通過自“律”的限制性措施,防范和約束律師無限制的濫用獨立辯護權,做出違背獨立辯護制度的本意和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

  2.構筑律師獨立辯護權限制性措施:作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而擔任辯護人的訴訟參與者,辯護律師應將忠誠于委托人利益作為首要的執(zhí)業(yè)目標,并為此遵循一系列獨特的職業(yè)倫理規(guī)范。因此,應為獨立辯護權設置一定邊界,即立法規(guī)定辯護人應在辯護目標、事實問題上尊重被告人意見,在辯護策略、法律問題上可適度獨立于當事人。由此來保障被告人獲得高質量的辯護以及更有責任感的援助。

  (三)忠恕“容”、“合”:建立法律共同體創(chuàng)新型合作機制

  1.忠恕寬容原則:這一原則要求人們互相諒解、互不損害、并行而不相悖。《中庸》說:“君子素其位而行,不愿乎其外。素富貴,行乎富貴。”忠恕寬容原則的核心在于“合”與“容”,在“中庸”獨立保護機制中,建立創(chuàng)新型合作機制,形成法律職業(yè)共同體,在無形之中,為法律人營造出“同呼吸,共命運”的法律氛圍。

  2.建立創(chuàng)新型合作機制――忠恕“容”、“合”:

  首先,應促進法律職業(yè)共同體的形成。在我國法治進程中,我們應當更加重視法官、檢出官、律師之間的法律職業(yè)共同體的建設。在三方都在追求法律的價值與信仰的基礎上有利于提高訴訟的質量與公民認可度,促進法治建設的升級。

  其次,建立檢察官、法官、律師、法律學者之間的長期溝通交流機制,最高人民法院的“大數據”平臺建設已經屬于世界級先進水平,特別是在司法實踐中已經顯現出良好效果。通過平臺將庭審各個環(huán)節(jié)納入網絡化管理,使法官、檢察官、律師可通過便捷的互聯(lián)網就看到在線審判程序,以實現法律共同體的互通、互開、互認。

  筆者認為,通過建立此機制,一方面,強化對檢察官、法官、律師之間不正當關系及腐敗行為的監(jiān)督。另一方面,通過檢察官、法官、律師、法律學者之間的學術交流,有利于消除彼此的誤解,更加有效地適用法律,保障人權。

  四、結語

  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享有的訴訟權利,直接關系到被追訴人權利的保障。辯護人在外部訴訟關系中與審判方、公訴方應該處于絕對的中立地位,不受其他任意一方的干預,但在內部委托關系中辯護人與被告人關系是相對獨立的。因此,構建“中庸”獨立保障機制,為律師獨立辯護權設置邊界,兼顧多方的利益,達到和諧穩(wěn)定的三角訴訟關系顯得尤為重要。筆者相信,人們對于律師獨立辯護權的研究不會停止向前的腳步。

  注釋:

  忠誠義務是指辯護人應對被辯護人即被告人履行維護其合法的最大權益的義務;真實義務是指辯護人應向司法機關告訴所知道的客觀真實的案件情況情況。

  參考文獻:

  [1]趙蕾、雷磊.李莊案辯護:荒誕的各說各話.南方周末.2010.08.12(8).

  [2]陳興良.為辯護權辯護――刑事法治視野中的辯護權.法學.2004(1).

  [3]子思.中庸的謀略.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2001.

  [4]列寧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

  [5]陳虎.獨立辯護論的限度.政法論壇.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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