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和義務政治論文(2)
權利和義務政治論文
權利和義務政治論文篇二
非婚生子女和父母權利和義務
摘 要: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都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有相互繼承遺產(chǎn)的權利。
關鍵詞:非婚生子女;父母;教育;繼承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我國法律規(guī)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yǎng)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非婚生子女是指沒有婚姻關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與第三人發(fā)生性行為所生的子女、無效婚姻當事人所生子女以及婦女被強奸后所生的子女。
關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經(jīng)歷了一個較長的、分階段的發(fā)展過程。早期為了保護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各國對非婚生子女普遍采取歧視的態(tài)度,不僅在法律上沒有給他們應有的權利,而且在現(xiàn)實生活中非婚生子女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虐待。二十世紀初,人們開始認識到非婚生子女的出現(xiàn)是基于其父母的過錯和責任,非婚生子女本身是無辜的,因此,法國率先取消了“禁止搜索生父”的規(guī)定。進入二十世紀六十年代以來,隨著人權思想的深入,同時為了防止遺棄私生子導致的社會混亂,英國、德國、波蘭以及北美等國家均加大了對非婚生子女保護的力度,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處境得到進一步的改善。非婚生子女在我國以前被俗稱為“私生子”,具有一定歧視的含義。新中國成立以后,我國法律賦予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不僅在婚姻法中明確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而且在繼承法中也對非婚生子女的繼承問題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
二、我國婚法律對非婚生子女的保護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非婚生子女不得歧視和危害
對于非婚生子女的歧視和危害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是來自家庭內(nèi)部的歧視和迫害。當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生父與第三方結婚,非婚生子女一般也會隨父親或母親來到新的家庭。由于非婚生子女的加入涉及到家庭財產(chǎn)的分割等若干利益沖突,非婚生子女往往受到新家庭成員的歧視和虐待。另一方面是來自社會各方面的歧視和迫害。雖然近些年來人們對非婚生子女的認識有了很大的改變,但仍然有一些人還是將對非婚生子女生父母行為的異議和鄙視,發(fā)泄在非婚生子女身上,致使一些非婚生子女的身心受到了極大的傷害。因此,對于非婚生子女而言,其所在的幼兒園、學校、工作單位及住所地對其成長都會產(chǎn)生很大的影響,各方面不僅不得歧視和迫害非婚生子女,還應當認識到非婚生子女是無辜的,他們的身份不是自己所選擇的,社會各界應當對于當事人的隱私給予應有的尊重和保護,給非婚生子女更多的關愛,以彌補他們在家庭生活中的缺憾。總之,給非婚生子女一個健康的生存環(huán)境,應當成為社會文明程度的標志。
(二)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都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只要不與非婚生子女生活在一起,未直接撫養(yǎng)非婚生子女的,不論是生父還是生母,都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到該子女獨立生活時為止。如果不與非婚生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拒絕履行該撫養(yǎng)義務的,那么,非婚生子女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其承擔相應的義務。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當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三)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有相互繼承遺產(chǎn)的權利
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guī)定:“遺產(chǎn)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yǎng)兄弟姐妹、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繼承法的這一規(guī)定,使我國的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在繼承時與婚生子女完全享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使非婚生子女不會因為其出生問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在繼承財產(chǎn)時不分或者少分。同樣,在非婚生子女的父母繼承非婚生子女的財產(chǎn)時,他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也完全等同于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對于非婚生子女的問題,一些國家都規(guī)定了準正和認領制度,以確認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之間的關系,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所謂準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結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資格的制度。準正的形式有兩種,第一種形式是因生父母結婚而準正。這項制度各國法律的規(guī)定有所區(qū)別,德國、秘魯?shù)葒覂H以生父母結婚為準正的條件;法國、日本、瑞士等國家則以生父母結婚和認領為準正的雙重要求。第二種形式是因法官宣告而準正,即男女雙方訂立婚約后,一方死亡或有婚姻障礙,使婚姻準正不能實現(xiàn)時,可以依照婚約一方當事人或子女的請求,由法官宣告子女為婚生子女。德國等國家采取的是這種方式。非婚生子女通過準正的方式取得了婚生子女的資格,但發(fā)生效力的時間有所不同。法國等國家規(guī)定,從父母結婚或法院宣告為婚生之日起起算;日本、德國、瑞士等國家則規(guī)定自子女出生之日起發(fā)生婚生效力。所謂認領制度是指通過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實現(xiàn)婚生化的法律行為。認領通常是在非婚生子女無法準正的條件下出現(xiàn)的。認領的形式有兩種:一種是任意認領,即生父承認自己為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并自愿對其承擔撫育義務的法律行為;另一種是強制認領,即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主動認領時,有關當事人訴請法院予以強制認領的制度。強制認領有一定的訴訟時效,瑞士等國的法律規(guī)定為從子女出生時起算為一年,法國的規(guī)定為二年。我國此次修改婚姻法對非婚生子女的準正和認領制度都沒有作出規(guī)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生父母在子女出生后補辦結婚登記的,一般該子女均視為是婚生子女。至于強制認領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也出現(xiàn)過,一些非婚生子女的生母訴請人民法院通過親子鑒定的方式來確認其子女的生父,以要求其生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隨著科學技術的發(fā)展,目前親子鑒定的準確率也越來越高,通過鑒定證據(jù)確鑿的,法院可以強制要求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負擔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獨立生活時為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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