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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信任的思想政治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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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任作為社會、經濟和日常生活的一個重要現象,在近幾十年來成為社會科學界的一個研究熱點。下面是學習啦小編整理的關于信任的思想政治論文范文,希望你能從中得到感悟!

  關于信任的思想政治論文范文篇一

  重建政府信任

  [摘要]重建政府信任既是回應政府信任下降與信任危機的策略選擇,也是主動構建政府與公民良好互動關系的核心內容。整體來看,政府信任既是公民基于信念的道德選擇,也是基于理性的認知判斷,并在公民與政府的交往過程中具體形塑。影響公民與政府信任關系的因素可以進一步區(qū)分為政府價值、治理結構、政府行為、政府能力、政府過程、政府績效與交往關系七個方面。在一定意義上,政府信任的重建過程也是現代政府改革創(chuàng)新的過程,基于公民與政府信任關系的基礎與影響要素,本文進一步提出了推動我國政府信任重建的基本策略。

  [關鍵詞]政府信任;公民;治理

  [中圖分類號]D03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863(2013)09-0007-08

  在當代社會,無論是發(fā)達國家還是發(fā)展中國家,民主國家還是非民主國家,政府信任的下降已經成為國際間公共治理領域的共同現象。這種政府信任的下降,其代價便是社會民主價值之流失[1]。當信任下降演變?yōu)樾湃挝C,其對政權合法性與正當性的影響,遠遠超過赤字危機與績效危機。[2]2012年愛德曼公司全球信任調查(Edelman Trust Barometer)顯示,由于經濟危機和政治危機的雙重影響,2012年政府信任遭受了歷史上最嚴重的驟降,在調查的25個國家里,有17個不信任政府在做“正確的事”,有12個國家的政府信任低于公民對于企業(yè)、媒體和非營利組織的信任,成為公民最不信任的組織類型。[3]

  政府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組織,掌握著巨大的公共權力,而這種權力時刻面臨著濫用的風險。從這個意義上講,一定程度的政府不信任對于民主的進步與活力都是必要的。[4]但是,不信任僅是維系民主,真正要落實民主治理,則必須關注信任的角色與價值。[5]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作為構建合法而持續(xù)的行政系統(tǒng)的最重要的要素,政府信任必須維持在一定的水平,政府信任的下降必須控制在一定的限度。當政府信任水平較低甚至演變成為持續(xù)性和系統(tǒng)性的信任危機時,將導致公民對政府的高度懷疑與不滿,引發(fā)公民與政府的矛盾和對立。當公民排斥、遠離政府甚至拒絕參與政府的各項活動時,將不僅嚴重影響政府的形象與治理績效,而且從根本上引發(fā)政府的正當性危機。

  政府信任的下降已經成為全球面臨的共同難題,而重建政府信任成為各國政府改革的核心主題之一。整體來看,政府信任的下降不僅與公共治理的環(huán)境有關,更與政府的客觀表現、公民的主觀訴求緊密相連;政府信任的重建也不僅僅是回應政府信任危機的被動的策略選擇,而更應該從本源上尋求構建公民與政府信任關系的基礎,尋找影響政府信任的核心要素,推動公民與政府信任關系的系統(tǒng)重建。

  一、政府信任的下降及其表現

  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在西方發(fā)達國家,政府和政治組織的信任就一直在下降,盡管下降的速度有所差異,有學者將這種政府信任的下降描述為“民主不適”[6],具體表現為投票率的減少、年輕人對于政治的不感興趣以及公民參與的減少。在發(fā)展中國家,政府信任的下降更為復雜,并直接涉及和影響國家的統(tǒng)一和社會的穩(wěn)定。整體來看,公民對政府日益增長的不信任已經成為世界范圍內的普遍現象。從客觀上來看,政府信任的下降深深植根于現當代公共治理環(huán)境的發(fā)展變化之中,正如吉登斯所言,“信任在一定意義上是與現代社會密切相連的”,這并不否定信任在以往社會中的存在與重要性。實際上,在任何時代,任何政權為維護自身統(tǒng)治都必須積極尋求民眾的支持與信任,但正是現代社會的內在屬性以及外部環(huán)境的發(fā)展變化,使得政府信任的下降、信任危機的爆發(fā)變得更加復雜與撲朔迷離,也使得政府信任的重建更加迫切也更具挑戰(zhàn)。

  在當代社會,政府信任的下降至少與以下四個因素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一是公民訴求的多元化和異質化。在傳統(tǒng)社會,公民的需求相對單一和同質,政府有能力也較容易滿足公民訴求,并以此獲得公民的依賴和信任。但是現代社會,公民需求變得多元且具有差異,而且這種訴求并不局限于結果本身,更進一步轉向政府行為和政府過程,當政府無法有效回應公民不斷增長的與更高質量的訴求時,公民對于政府的不信任也在逐漸增長;二是新聞傳媒特別是網絡新媒體的日益發(fā)展。由于新聞媒體傾向于關注負面消息并往往具有放大效應,過去“秘密”運作的官僚系統(tǒng)逐漸公開化,政府不堪的一面越來越多的暴露于公眾,奈伊(Nye)將媒體的行為形象地概括為扒糞(muckraking)與揭弊(whistle-blowing)[7],這些消極信息無疑嚴重降低了民眾對于政府的信任感;三是風險社會的到來。現代社會是一個風險社會,風險易發(fā)、多發(fā)和突發(fā),難以辨識、防御和管理,影響深遠而持久。當現代政府不能有效應對風險社會的各種挑戰(zhàn)時,公民產生自風險的不安全感與對政府應對風險能力的懷疑相互交織,進一步增強了人們對于政府的不信任感;四是理性公民的增長。信任的下降也可能是一些積極因素的影響,比如個人意識的增加,公民由于接受教育而變得更加理性等等。事實上,這樣一種理性的、適度的政府不信任并不一定是壞事,它基于公民的理性成長并促進對政府的積極監(jiān)督和有效控制。

  整體來看,政府信任的下降與現代社會的屬性、服務對象的變化以及政府所處的行政生態(tài)環(huán)境都是密切相關的,這些外部環(huán)境的發(fā)展變化使得政府信任議題變得更加復雜。但是,作為一種互動關系,公民是評判政府信任的主體,政府表現是公民評判政府的根本依據,從這個意義上,公民訴求與政府表現成為影響政府信任的基礎和核心。概言之,在行政生態(tài)環(huán)境之外,政府信任水平更與政府的行為、能力、績效,與公民的情感、理性、經驗等因素密切相關。實際上,當前政府信任的下降,集中體現了公民對于政府價值失落、行為失范、績效不彰等的深度質疑與不滿,并日益呈現出明顯的系統(tǒng)性、結構性和交叉性特征。

  (1)政府信任的下降既表現為公民對于政府制度架構、組織結構以及法律、法規(guī)、政策體系的懷疑,也表現為對于政府工作人員個體的不滿。前者是一種制度不信任,從根本上源于公民對于政府堅持、踐行與維護組織核心價值的懷疑,比如對于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等行政機關或準行政機關履行其公共使命的懷疑,對于法律、法規(guī)、政策的制定以及執(zhí)行是否公平公正的懷疑等等。后者是對政府工作人員的個體不信任,表現在公民與公務人員的微觀與具體的交往行為中,政府工作人員的態(tài)度、行為、能力沒有有效滿足、回應公民的期待與訴求。當前,在公民與公務員打交道過程中,公務員表現出來的態(tài)度傲慢、能力欠缺、專業(yè)性不足以及辦事拖沓、效率不高等問題直接導致公民對政府的不滿與不認同。有調查顯示,當公民出現問題時不知道向哪個部門求助,或者求助部門之間相互推諉、不能積極有效地為公民解決問題而導致求助無果時,公民對于政府的信任感將會急劇下降。[8]   (2)政府信任的下降既表現為公民對于政府的理性懷疑,也表現為公民對于政府的感性不滿。對于政府的理性不信任是公民基于認知和利益的一種信任判斷。整體來看,在經歷了三十年的經濟高速發(fā)展之后,政府在促進經濟結構轉型,縮小貧富差距,提供公共服務,以及實現資源、環(huán)境協(xié)調可持續(xù)發(fā)展方面面臨更大挑戰(zhàn),政府在回應這些治理疑難問題上的態(tài)度、能力和效果與公民期待的落差,使得公民對于政府的依賴與信任感不斷降低。另一方面,感性基礎也在動搖著公民對于政府的信任,這集中表現在公民對于公務員群體偏離公共價值、違背行政倫理與職業(yè)道德以及個人品德淪喪的失望與鄙夷。當前,越來越多公務員腐敗案件、瀆職案件、違紀案件的曝出,逐漸超越公民情感信任的底線。情感基礎的不信任具有很強的主觀性、脆弱性和蔓延性,有研究發(fā)現,即便沒有真實的腐敗行為,只是“外觀腐敗”(即政府工作人員的行為讓公民覺得其可能腐敗)也會導致公民對政府的強烈質疑與不信任[9],因此如何避免“外觀腐敗”的嫌疑也成為政府重建信任的重要內容。

  (3)政府信任的下降既表現為政府產出未能有效滿足公民期待而導致的公民不滿,也表現為政府行為與政府過程本身失范引發(fā)的公民質疑。在過去,公民對于政府產出與績效的評價關注經濟發(fā)展,GDP是核心指標,但是隨著社會發(fā)展,經濟績效帶來的合法性降低,公民更要求改善公共服務、保障公民權利、維護公平正義,政府在這些問題上的治理低效和治理失靈在很大程度上引發(fā)公民的質疑和不滿。另一方面,人們在關注于產出與結果的同時,也更加關注政府的微觀行為和宏觀過程。從行為上來看,我國行政“法治主義”傳統(tǒng)缺乏,對于行政倫理與行政道德重視不足,導致行為失范現象大量存在,由此引發(fā)的公民質疑也日益增加;從過程上來看,政府治理依然是一個封閉的系統(tǒng),治理結構的開放性不足,公民參與十分有限,信息不能充分、及時公開等都直接影響著公民對于政府的可信性評價。事實上,治理的隨意性、封閉性使得政府運行變得不可預期和難以掌控,程序性保障的缺乏使得公民難以對政府作出可靠的信任評價。

  整體來看,當前公民對于政府的信任已經超越簡單的意識形態(tài)而變得更加理性,對于是否信任政府的判斷也不再僅僅依據“政府是否在做正確的事”而同時關注“政府是否正確地做事”,傳統(tǒng)的單向、靜態(tài)與被動視野下的政府信任及其構建已經不能有效解釋和應對現代社會的政府信任問題,也難以回應和滿足公民對政府日益增長的信任需求。超越現代政府信任的困境,必須把握信任作為公民與政府互動關系的特質,基于互動過程,以更加復合、開放、動態(tài)的視角尋求政府信任的多元基礎,推動公民與政府信任關系的主動建構。

  二、 政府信任的多元基礎與影響要素

  關于信任的基礎與影響要素的研究,最著名的是以普特南和福山為代表的文化視角的解讀,這種觀點認為信任與歷史文化因素密切相關,深受一國的歷史傳統(tǒng)、政治文化、社會風俗等因素影響,這使得東西方之間、不同國家之間形成了相對穩(wěn)定和具有差異的信任心理與信任存量。但是,文化視角的解讀還僅僅是從理論上、從過去探討“信任的生成”,卻忽視了實踐中的、當前的“信任的衰減”。

  事實上,在現代社會,信任正變得日益復雜。信任是一種個體行為,也是一種交往關系;信任是一種情感的信仰與價值,也是一種利益的計算與衡量;信任是一種認知的判斷,也是一種行為的選擇。對于政府信任而言,這種復合性特質使得公民與政府信任關系的構建必須超越傳統(tǒng)的意識形態(tài)的、靜止的、宏觀的與結果導向的信任模式,而更加關注理性的、動態(tài)的、微觀與交往過程的信任關系及其構建。

  整體來看,政府信任的來源主要包括以下三個層面:即信任首先來自于一種無關認知與利益的道德選擇(道德層面),其次來自于基于經驗與利益的認知判斷(認知層面),最后在公民與政府具體的交往互動關系中形塑(行為層面)。其中,道德層面的政府信任是構成一切信任關系的基礎和本源,作為一種美德和公共善促使社會公共生活成為可能;認知層面的政府信任是信任價值的展現與再確認,對政府行為與結果的理性評估成為決定公民與政府信任關系的核心因素;行為層面的政府信任體現了信任關系在公民與政府的具體交往行為,公民個體的、微觀的互動體驗直接影響并形塑著公民與政府的信任關系:這分別構成了政府信任的道德基礎、認知基礎和行為基礎(見圖1)。

  圖1公民與政府信任關系的基礎模型 整體來看,政府信任的道德基礎、認知基礎和行為基礎三者之間密不可分,相互影響,缺一不可,共同構成了公民與政府良好互動關系的基礎與內容:(1)政府信任的道德基礎是指公民對于政府的信任是基于情感上的信仰與認同。不同于理性,情感先于意志和認知,信任脫離不了情感也必須建立在情感的基礎之上,作為一種本源,基于情感的信任是重要的,它使得人們的行為成為可能并且從中受益[10],對于政府信任的情感認同從根本上源于政府對于公共價值的維護與創(chuàng)造。(2)政府信任的認知基礎是指公民對于政府是否可信的理性判斷。認知強調來自于知識、信息、經驗等的證據考量,隨著現代理性公民的增加,公民是否信任政府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信任政府越來越取決于公民對于政府的產出、行為、過程與能力等的綜合評價。(3)政府信任的行為基礎則是指公民在與政府的具體互動中的直觀體驗與訴求的滿足。不同類型的公民具有不同的互動訴求,不同的互動模式產生了不同的互動體驗,這使得微觀、具體的互動行為建構著實踐過程中的公民與政府的信任關系。

  在現實生活中,政府信任基礎的鞏固與動搖取決于影響政府信任的要素是得到了強化還是消解。基于以上的信任基礎模型,筆者認為,當前,影響我國公民與政府信任關系的關鍵要素主要包括以下七個方面:

  1.政府價值因素

  政府價值是政府存在的基礎,政府區(qū)別于一般商業(yè)組織的特性在于其“公共性”。公民對于政府的信任從根本上源于公民對于政府代表、彰顯和維護公共價值的信念與期待。公民對于政府公共價值的認同是一種道德信任,它基于“政府是善的和必要的”價值判斷,并通過公民與政府的情感聯結構建了穩(wěn)固的信任基礎,這種產生于認同政府的公共目的與公共價值的信任具有相對的穩(wěn)定性和持續(xù)性。有研究指出,公民對于政府的信任,并不強烈地與社會人口統(tǒng)計因素直接相關,而更多的基于人們關于公共部門的一系列的價值和信仰。[11]當前,政府信任的衰落很大程度上源于公民對于政府“公共”屬性的懷疑,政府是否平等的對待并保護公民權利,是否公平公正的分配社會價值,是否一視同仁的對待個體公民等,都直接影響著公民對于政府公共價值的認同和信任評價。價值因素在政府信任中的作用是重要的,當公民從價值上懷疑和不信任政府時,將不僅造成政府治理的困難,而且會從根本上引發(fā)政府的合法性危機。   2.治理結構因素

  對于公共治理而言,治理結構是重要的,它不僅直接體現著某種治理價值,更作為治理實現的載體影響著治理的過程與績效。治理結構作為一套關于治理如何實現的組織、制度、程序和規(guī)則系統(tǒng),其核心在于如何作出決策并有效地執(zhí)行決策。從結構層面上來看,影響政府信任的因素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第一,治理結構是否具有民意的代表性,即充分代表公民的利益與意志。一般而言,一個能夠重視并充分收集民意、尊重民意和代表民意的治理結構,在治理中可以更好地貫徹公民意志,回應公民需求,維護公民利益,而作為被代表者的公民也因此更加認同政府、信任政府。第二,經由治理結構作出的決策是否公平有效,這既包括決策程序的公平,也包括決策結果的公平。從程序上來看,決策要按照科學、民主的原則,充分考慮、傾聽多元意見,整合多元利益,維護基本的公平正義,研究表明人們可能會接受消極的結果只要他們相信決策過程是以公平的方式做出的[12];從結果上來看,這種政策的公平體現了決策的大局觀、長遠觀,并最終表現為個體之間、區(qū)域之間、城鄉(xiāng)之間、經濟發(fā)展與資源環(huán)境保護之間以及代際之間的相互統(tǒng)籌與平衡。

  3.政府行為因素

  政府行為因素對于政府信任是重要的,相比于政府產出這個結果性指標,政府行為本身是不是正當、合法,是不是符合法律、倫理、道德和和廣被認同的社會價值,都直接影響著公民對于政府的信任評價。從理論來看,政府行為作為公共權力的行使過程,也同時面臨著權力濫用的高度風險;從公共行政的實踐來看,具有雙重身份的公共官員的公共職責與私人利益的沖突不可避免。因此,有效規(guī)范和約束政府行為,就成為降低公共權力濫用風險和提高政府信任的重要手段。一般而言,政府行為的規(guī)約有兩種方法:一種是外在的強制性約束,主要通過法律法規(guī)等硬性規(guī)定,為政府行為劃定邊界、制定程序、明確權責,以提高政府行為的預期性和可控性;一種是內在的自我約束,主要依靠政府公務員個體的自律性,促使公務員的權力行使符合行政倫理與社會道德。事實上,作為一種程序性要素,政府行為不僅是好的結果和政府產出的基本保障,而且行為本身所體現的規(guī)范性、道德性也已成為公民評判政府是不是值得尊重和信賴的重要標準。

  4.政府過程因素

  政府行為體現的是微觀的政府行動表現,政府過程則是宏觀上展現政府行動的實現過程。從過程的角度,政府信任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黑賓(Hibbing)等人的研究表明:區(qū)別于政府的結果與產出,公民已經將政府過程的公平性、開放性與響應性納入到政府信任的思考中。[13]從過程來看,影響政府信任的因素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政府過程的開放性,傳統(tǒng)的官僚系統(tǒng)以封閉性和神秘性為特征,權力運行和操作成為“黑箱”,促進政府過程的開放就是確保權力運行于陽光下,受到有效監(jiān)督;(2)政府過程的透明性,一個透明的政府意味著政府信息的充分、及時公開,信息的公開不僅是滿足公民的知情權,也是公民監(jiān)督政府并實施行政問責的基礎。(3)政府過程的互動性,公民不只是被動的治理對象,而通過治理過程的互動增加公民與政府的聯系和相互了解,促進信任關系的積累。事實上,脫離開政府結果的實質性要素,政府過程體現了政府信任積累的程序理性和程序價值所在。

  5.政府能力因素

  政府能力決定著公民對于政府在未來改善其產出與績效的一種可能性的預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公民對于政府是否值得信賴的態(tài)度和評價。對于政府能力的評估,不僅取決于過去政府在公共事務的治理、公共服務的供給中展現出的績效,也取決于政府改革過程中所體現出的創(chuàng)新性與發(fā)展性。隨著社會環(huán)境的日益復雜,公民對政府期待的增多,政府無法滿足并產生制度負荷,日益造成了政府的“超載”與“不可治理”,這種不可治理實際上就是公民的需求與政府回應需求的能力之間的差異,當政府無法有效應對這些問題時,公民對于政府的依賴和信任就會降低。在現實生活中,政府能力不足引起的政府信任下降集中表現為對政府能否實現發(fā)展、提供服務與解決現實問題的質疑和不滿。當前,無論是教育、醫(yī)療還是住房,政府頻頻出臺政策,卻屢屢失效,政府能力在現實問題面前的“無力”以及與現代社會的脫節(jié),嚴重影響著公民對于政府的依賴和信任。

  6.政府績效因素

  作為公共價值的實現,績效即政府的產出,是決定政府信任的關鍵。在內容上,政府績效主要表現為促進經濟發(fā)展和提供公共服務。在落后國家與發(fā)展初期,經濟發(fā)展是政府合法性的重要來源,經濟發(fā)展水平與政府信任存在明顯的正相關關系。但是在發(fā)達國家,當經濟發(fā)展到特定階段,公民對于政府的績效信任在內容上將更多地轉向公共服務,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水平與質量成為影響政府信任水平的關鍵因素。與此同時,政府績效的結構與質量也開始影響公民對于政府產出的評價:一方面,公民開始更加關注績效結構的公平與平衡,即經濟發(fā)展與公共服務的區(qū)域差距、城鄉(xiāng)差距、個體差距成為決定公民滿意度與政府信任的重要內容。另一方面,在績效質量上,公民在關注經濟發(fā)展與公共服務改善的同時,也更加關注績效背后的成本與代價,這包括資金的投入與使用效益、消耗的資源以及環(huán)境破壞的代價等等,高成本、高代價換取的高績效越來越不被認同,政府績效是否公平、高效、健康與可持續(xù)都成為現代公民評估政府績效的新標準。

  7.交往關系因素

  公民與政府的信任關系不僅取決于抽象的政府行政行為及其表現,更在公民與政府具體的交往關系中構建與形塑。因此,作為一種行動視野下的信任關系,公民與政府公務人員直接的、具體的、個體的交往過程中所形成的信任感知與體驗直接影響著公民對于政府的信任評價。從公民一方來看,政府信任作為公民個體的態(tài)度選擇,在交往關系中,不同公民在情感、認知、訴求等方面具有差異,從而使得個體公民對于政府可信性的感知與評價也有所不同。當前,政府導向的信任關系忽視了公民作為信任主體的角色與差異化的訴求,這種“同一化”的信任策略必然是低效的。從政府一方來看,互動中的政府公務人員及其表現成為公民從情感和理性上綜合評價政府的基本依據,這既包括交往過程中公務員的態(tài)度、行為、能力與專業(yè)表現等,也包括交往結果即公民個體訴求的滿足和實現程度。整體來看,傳統(tǒng)的公民與政府的交往關系是一種問題解決導向的單向關系,這種由消極議題觸發(fā)的互動關系往往將公民與政府放置于對立的關系上,一旦公民訴求無法滿足,則極易造成公民對政府的不滿、仇視和不信任。   三、重建政府信任:基本策略的選擇

  在現代社會,信任是公民與政府關系的核心。信任使得公共生活成為可能并決定著公共生活的質量;同時作為公共生活的產出,信任也是公共價值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政府合法性的重要來源。事實上,重建政府信任不僅是回應政府信任水平日益下降與應對信任危機的被動策略,更是構建現代社會公民與政府良好關系的基礎和核心內容。因此,政府信任的重建不僅要消除造成政府不信任的消極因素,更要創(chuàng)造積累提升政府信任的積極因素,不斷鞏固公民與政府信任關系的多元基礎。

  在最廣泛的意義上,政府信任的重建也是現代公共治理的構建過程。相比于傳統(tǒng)的治理模式,這種信任核心的政府治理意味著:(1)公民中心。公民是政府信任的價值所在,政府信任關系的重建離不開公民的參與,以公民為中心意味著更好地為公民創(chuàng)造公共價值,更多地促進公民參與治理過程,更主動地促進政府與公民的良性互動,更好地滿足公民的多元訴求與期待;(2)結果導向。在一定意義上,政府的結果即是政府的目的,政府的產出與績效是公民評估政府價值以及是否滿意政府的根本標準,結果導向的政府治理要求政府的產出必須在實質上不斷回應公民日益發(fā)展的合理期待,不斷滿足公民日益增長的多元訴求;(3)程序正義。事實上,公民不僅期待政府的高績效,更要求實現績效的過程本身符合正義,作為政府價值的展現與實現,政府的行為與過程不僅直接決定了政府目的的實現,其本身所具有的規(guī)范性、責任性、開放性與透明性也直接彰顯著治理過程的程序理性與程序價值;(4)互動建構。政府信任不是靜態(tài)的,作為一種互動關系,政府信任取決于公民與政府的交往模式,并在雙向互動的過程中具體建構,不同類型的公民對于互動的需求也存在差異,基于公民類型化區(qū)分的多元互動策略將顯著提升政府信任重建的有效性。

  具體到實踐中,政府信任的重建是一項系統(tǒng)工程,是多重策略的集結?;诠衽c政府信任關系的基礎與影響要素,本文認為,以下幾個方面的策略是基礎而必要的。

  (一)維護與創(chuàng)造公共價值

  公共價值對于政府信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公共價值是政府信任的來源,政府信任首先是一種組織信任,體現為公民對于政府組織一系列規(guī)則與價值的認同,公共價值的維護成為構建政府信任的基礎。另一方面,公共價值又必須通過政府的行為和產出具體展現出來,即政府組織的規(guī)則與價值不僅要有吸引力,而且要在公眾與政府的互動過程中加以展現并具體實現。因此,政府要想獲取信任還必須不斷創(chuàng)造公共價值,有研究指出,當前OECD國家的政府活動并沒有有效創(chuàng)造價值,從而造成公民對于政府信任感的下降。[14]

  一是維護公共價值。公共價值作為政府應當堅守的基本理念,維護公共價值就是要體現政府的公平正義,它強調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公民平等權利的廣泛分配和維護。在公民社會,承認社會公民具有平等的權利,而這些權力并不能因個人的地位、性別、種族、收入的差異而受到損害,也不能被特權所侵襲,更不能被金錢所買賣。第二,公平正義還要求社會價值的公平分配,即政府在權威性的價值或利益分配中,應體現公平的原則,要考慮機會平等、維護正當受益、保障基本福利等多種因素,通過社會再分配進一步促進公平與效率。第三,政府行為對待個體應當是平等和一視同仁的,無論是抽象的行政行為還是具體的行政行為,政府都應當對每一個公民平等地適用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

  二是創(chuàng)造公共價值。公共價值不能僅僅停留在理論上,還要在實踐中實現,實踐中的公共價值是公民偏好的集結,創(chuàng)造公共價值就是不斷識別、集結公民的偏好并有效回應公民的訴求。第一,公共價值的創(chuàng)造首先體現在政府回應公民對于政府的期望與訴求的實現,政府要通過不斷地改革創(chuàng)新,無論是在產出上還是行為上都不斷滿足公民的需求;第二,公共價值創(chuàng)造,同時意味著政府主動識別公共治理環(huán)境的發(fā)展變化,在被動回應公民需求之外,以更加戰(zhàn)略性、創(chuàng)新性的眼光識別公共管理的環(huán)境、面臨的機遇以及存在的問題并進行積極的思考和行動。第三,公共價值的創(chuàng)造還體現在政府基于責任和美德,對于公民期望進行積極、主動的引導和形塑,以構建更加和諧、健康和可持續(xù)的公共價值觀。

  (二) 優(yōu)化與創(chuàng)新治理結構

  公共治理結構是公共治理實現的載體,不同時期、不同國家形成了不同的治理結構,不同的治理結構也體現著不同的治理價值,治理結構必須不斷適應新的治理環(huán)境,回應新的治理價值和治理目標,以有效維護治理結構的平衡和穩(wěn)定。對于政府信任而言,如何提升公共治理結構的民意代表性、公民參與性與多元協(xié)作性成為構建政府信任的關鍵內容。

  第一,民意代表性。一個能夠充分體現和代表民意的治理結構,可以更好的貫徹公民意志,維護公民利益。民意代表性首先體現在公職的開放性,作為公共權力行使的人格化實體,政府部門工作人員成為一種職業(yè),任何符合條件的公民都應當具有通過合法程序獲取公職的平等機會。與此同時,民意代表性還意味著擔任公職的公務人員應當具備特定的素質和能力,能夠有效集結、代表公民的利益和意志,體現專業(yè)性和職業(yè)性。

  第二,公民參與性。在治理結構中,公民是治理的目標也是治理的主體。作為一種公民權力的運用,公民參與的理性在于“政府決策者需要知曉公眾的要求、期望以及他們制定的決策在實際中的執(zhí)行情況;公民需要了解官員的所作所為是否為他們負責;公民同樣必須了解政策制定的緣由,如果要讓公民對決策的公眾性和可行性維持信心。”[15] 當前,應當進一步拓展公民參與的廣度和深度,構建多樣化和制度化的參與渠道和平臺,促進公民參與的常態(tài)化和規(guī)范化,充分發(fā)揮公民在政策制定、財政預算、公共服務供給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第三,多元協(xié)作性。多元協(xié)作性是指治理結構主體之間的互動與合作,這意味著打破政府一元主導的治理格局,引入市場、非政府組織和公民社會的協(xié)同治理。事實上,協(xié)同治理本身即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礎之上,進一步促進治理的多元協(xié)作就是通過推動政府與企業(yè)、非營利組織和公民等多元的非政府力量之間的權力共享、資源整合與責任共擔,加強政府與社會、市場和公民之間的互動與聯結,從而推動信任關系的積累和構建。   (三)規(guī)范和約束政府行為

  區(qū)別于結果的政府行為本身可以創(chuàng)造信任,它通過有效規(guī)范以減少行為的隨意性與不可控性,從而降低權力私用與濫用的風險并提高公民對政府的信任。當前,引導、約束和規(guī)范政府行為,必須從法律上進一步推進行政法治建設,從道德上加強行政倫理建設,與此同時,還要通過逆向引導機制,建立健全行政問責體系,對于政府失范行為進行追究和控制。

  第一,加強行政法治建設。法律對于政府行為具有強約束力,它強調法之于政府權力的優(yōu)越性,“法無明文授權皆禁止”,即政府行為應由法律規(guī)制并服從法律,通過法律對政府行為的邊界、方式、程序以及權責的明確規(guī)定,有效規(guī)范、監(jiān)督、控制政府并問責政府,從而降低政府行為過程的隨意性和不確定性。英國行政法大師威廉·韋德認為行政法治的基本含義包括:(1)政府行為要有法律授權,即具有合法性;(2)政府必須根據公認的、限制自由裁量權的規(guī)則體系辦事;(3)對政府行為是否合法的爭議應當由完全獨立于行政之外的法官裁定;(4)法律平等地對待政府和公民,政府不應在普通法上享有不必要的特權和豁免權。[16]

  第二,重視行政倫理建設,提高公務員的職業(yè)道德與個人美德。道德是一種軟約束,強調公務員個體基于內在的價值、使命和道德意識,是對于行使公共權力行為的一種自我約束。20世紀以來,為了改善公民與政府的信任關系,西方國家普遍開展了道德基礎設施運動,其基本內容包括:建立公共服務的核心價值、通過描述行動標準的方式將價值植入行動、建立支持性環(huán)境提升行為標準和防范不當行為、對不當行為進行調查和審查、協(xié)調和管理政府道德與反腐敗政策以及道德管理行為的績效評估等。[17]借鑒西方國家行政倫理建設的具體做法,在我國,進一步促進公務員倫理行為的措施包括制定公職人員倫理行為規(guī)范、為公共雇員實施高標準的倫理行為提供良好的環(huán)境、開展倫理教育和倫理培訓、加強公共雇員倫理能力建設等。

  第三,加強行政問責建設。問責是一種逆向的規(guī)范和控制機制,體現了權責對等的原則,行政問責一方面通過責任的要求,有效引導政府行為,促進政府積極地回應、滿足和實現公民的正當需求;另一方面,問責體現了對于政府失范行為的追究,要求政府承擔起所應承擔的道德的、政治的、行政的、法律上的責任。這要求進一步明確公務員的角色、義務和責任標準,對于公務員的失責行為進行及時、有效的追究。

  (四)促進政府過程開放透明

  過程對于政府信任是重要的。一方面,過程本身展現的價值,比如回應性、透明性、公開性等,有利于從程序上獲取公民的支持與認同;另一方面,過程也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政府的結果,影響著政府的產出與績效。相對而言,一個治理過程開放、透明和互動的政府更容易獲得公民的認同,當公民可以參與政府的治理過程,可以充分、及時了解政府信息時,則意味著政府更能吸納和代表民意、更好地回應公民需求;公民更能了解、預期和期待政府運作,從而更加信任和依賴政府。當前,進一步促進政府過程開放透明,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推動公民參與。按照戈森(Garson)的觀點,“公民參與”是在方案的執(zhí)行和管理方面,政府提供更多施政反饋渠道來回應民意,并使公眾能以更直接的方式參與公共事務,以及接觸服務公眾的公務機關的行動。[18]從這個意義上,推動公民參與的具體措施包括:(1)廣泛建立公民參與的渠道和平臺,比如聽證會、懇談會、咨詢會等,不斷促進公民與政府聯系溝通方式的多樣化、常態(tài)化和制度化;(2)建立健全公民參與的制度機制,包括協(xié)商機制、決策機制以及信息機制等,提高公民參與的效率,確保參與效果;(3)重視政府與公民的互動關系及其管理,通過市長熱線、政府開放日以及電子郵件等多種方式,加強政府與公民的日常聯系與互動。

  第二,促進政府公開。政府封閉、神秘而導致的公民對政府不夠了解是引起政府不信任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促進政府開放,加強公眾對政府及其運作的了解,構建透明政府,可以有效改變公民對政府的不信任態(tài)度。第一,政務信息公開是政府開放的第一步,政府必須進一步制定、完善信息公開的法律法規(guī),制定信息公開目錄,主動向社會、公民公布非保密要求的相關政務資料和信息,公民也有權在法定范圍內按照相關程序申請獲取政府的文件和資料。第二,治理過程公開,是指政府運作的公開透明化,消除政府運作的神秘主義。比如1976年美國《陽光法案》要求委員會制行政機關的會議必須公開舉行,公眾可觀察會議的進行,并獲得相關的信息和材料。美國克林頓總統(tǒng)的“政府再造”也強調“讓公眾了解政府所欲達成的任務內容,以共同協(xié)力推動政府再造”。

  (五)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政府能力顯示了政府滿足公民需求、解決現實問題的可能性,政府能力越強,公民對于政府潛在的績效越有信心,從而也越信任政府。反之,當政府不能有效應對現代治理問題與治理議題,治理出現失靈或失敗時,將造成公民對于政府的懷疑與依賴性的減少。事實上,隨著公共問題和公共議題的日益復雜,政府必須不斷推動改革與創(chuàng)新,不斷更新政府的能力結構,才能更好地應對各種挑戰(zhàn)。在現代社會,政府能力的提升與能力結構的優(yōu)化著重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應對風險的能力?,F代社會是風險社會,政府處理風險的能力不僅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也深刻影響著公民的心理安全感和預期。政府必須不斷提高應對風險的能力,這既包括突發(fā)事件的應急管理,也包括日常潛在危機的風險管理,必須不斷加強社會風險的識別、預警以及有效控制,以減少風險及其帶來的損害。具體措施包括:制定風險管理法案,完善風險管理體制機制,繪制風險動態(tài)地圖,加強風險識別與動態(tài)監(jiān)控等。

  二是協(xié)同合作的能力?,F代社會的發(fā)展是協(xié)同發(fā)展,無論是政府內部橫向的部門合作,縱向的層級合作,還是政府與市場、社會的跨部門合作,協(xié)同合作的開展有利于資源整合和優(yōu)勢互補。現代社會,政府必須不斷提高同多元組織協(xié)同合作的能力,這包括如何建立誘因激勵機制以鼓勵社會力量的參與,提升溝通、談判、協(xié)商能力以促進合作關系的建立,有效監(jiān)督、指導、評估以加強協(xié)作關系的管理和提高協(xié)作績效。   三是持續(xù)創(chuàng)新的能力。政府要想適應日益發(fā)展的治理環(huán)境和有效應對日益復雜的治理難題,還必須不斷改革創(chuàng)新,而一個具有創(chuàng)新精神和創(chuàng)新能力的政府往往也更加值得期待和信任。政府創(chuàng)新能力集中表現在政府在解決公民迫切要求解決的現實問題與難題上推動改革的決心、勇氣以及解決成效,這具體包括了政府管理體制、機制、組織、制度、方法的變革與創(chuàng)新。另外,政府的創(chuàng)新能力還突出表現在政府運用現代治理技術的能力,通過一系列現代化治理工具的應用,提高政府治理的現代化和信息化水平,比如電子政務、網絡問政、公共服務在線供應等。

  (六)改善與提升政府績效

  政府的產出和績效作為一種結果,是公民與政府契約關系的最終履行與實現,產出的好壞、績效的高低成為公民評判政府的最基本標準,也是最重要的標準。政府績效不彰一直是影響公民滿意度,造成公民對政府不滿和不信任的重要因素,因此現代國家的改革也一直圍繞和致力于績效改善來重建信任關系,通過公共部門的績效管理來提高政府運行的效率、效益以及經濟性和公平性。另一方面,在內容上,政府績效日益從經濟發(fā)展轉向公共服務,如何滿足公民日益增長的公共服務需求,完善與優(yōu)化公共服務供給也成為政府獲取公民信任的重要載體。

  首先,加強績效管理,推動政府績效改善。20世紀80年代以來的政府改革以績效為導向,包括英國“雷納評審”,美國組建“全國績效評估委員會”等,均致力于提高政府效率,降低政府運行成本,提高公民滿意度等。在我國,進一步落實績效管理,具體措施包括:(1)制定一套全國通用的、統(tǒng)一的績效評估指標體系,借鑒英國的國民評價體系(NI),有效衡量政府的績效水平,進行區(qū)域比較并向社會公開發(fā)布;(2)開展政府績效審計,建立獨立于政府的績效審計機關,以及時發(fā)現政府管理中的問題與風險,并有針對性地提出對策與建議;(3)重視績效評估中的公民參與,績效的最高標準是公民滿意,公民在績效評價中具有最高發(fā)言權,促進公民參與的績效評估就是充分發(fā)揮公民在政府指標設計、績效測量與追蹤、績效改善與提升全過程中的角色與積極功能。

  其次,全面完善與優(yōu)化公共服務?,F代社會,政府的職能日益強調公共服務,如英國實施的最優(yōu)價值與公民憲章運動,美國“顧客至上”的公共服務績效改善運動,都致力于更好地滿足公民日益發(fā)展的公共服務需求。借鑒西方國家的改革經驗,進一步完善與優(yōu)化公共服務供給,應當著重關注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1)堅持公共服務的公民中心。公民中心包括提高公民對于公共服務的選擇性、可及性、親近性以及回應性。(2)加強公共服務的質量管理。通過標桿管理,設定公共服務標準,制定公共服務協(xié)議,促進公共服務品質的改善。(3)重視公共服務的戰(zhàn)略管理。不斷識別公共服務的新環(huán)境,主動創(chuàng)新公共服務的方式,拓展公共服務的領域與范圍。(4)完善公共服務的績效評價體系。制定統(tǒng)一的公共服務指標體系,跟蹤監(jiān)控公共服務供給中的資源使用情況、發(fā)展趨勢并進行區(qū)域比較,從而及時發(fā)現存在的問題,并促進公共服務的均衡與公平發(fā)展。

  (七)交往過程中的信任重塑

  作為一種交往關系,政府信任必然是在互動的過程中建構,也在互動的過程中重塑。區(qū)別于宏觀和抽象的政府信任,交往關系強調公民導向,不再將公民僅僅視為具有同質化的一種身份,而更加關注公民個體的需求和群體的類型差異;交往關系同時關注互動過程,信任在互動中建構而不僅僅作為互動的結果,它強調超越傳統(tǒng)的靜態(tài)信任而更加關注公民與政府互動過程中的情感需求的滿足以及信任的直觀體驗。具體而言,互動建構的政府信任關系,應當重視以下方面:

  (1) 構建公民與政府的良好互動關系,推動公民與政府互動模式的重塑。必須改變傳統(tǒng)的基于問題的單向互動模式,政府應當變被動為主動,改變公民只有在面對問題時轉向政府,而建立政府公務人員與作為服務對象的公民之間更加常態(tài)化的交流方式,通過開展“政府開放日”、“市長接待日”等活動,促進公民與政府更加真誠、友好的互動關系,推動政府信任關系的雙向建構、主動建構。

  (2)提高公務人員的專業(yè)素養(yǎng)與服務態(tài)度,在具體的交往關系中滿足公民的認知與情感需求。隨著公民與政府的聯系日益密切,公眾也會更加重視同政府工作人員的人際互動質量,特別是這些互動是否在情感上得到了滿足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公民對于政府的信任評價。一般而言,如果公務人員能夠真誠、友好、專業(yè)、有效地面對和回應公民的要求和解決其問題,這種被尊重和重視的感覺能夠顯著增強公民對于政府的好感與信任評價。當前,既要提高一線服務人員的專業(yè)素養(yǎng)與服務能力,提高為民辦事的效率與質量;又要提高公務員的公仆意識與服務態(tài)度,積極、主動、真誠地為公民服務。

  (3)強調多樣性與類型化,著眼于公民的個體差異,構建多元化的信任策略。不同的公民類型對政府的訴求不同,采取有針對性和差異化的政府信任構建策略,將有效提升公民與政府的互動質量和滿意度。有研究根據公民對于政府服務依賴程度的大小和公民公共精神的多少,將公民分為四種類型,并區(qū)分了針對不同類型的公民的信任構建策略。[19]一般而言,公民對于政府服務依賴性越強,通過公共服務本身帶來的信任改善也越明顯;公民越具有公共精神,則越關注公民對于政府的參與和監(jiān)督,政府運作的公開性、透明性、參與性將很大程度上影響這類人群對于政府信任的感知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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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張成福,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邊曉慧,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 北京10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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