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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中日時事政治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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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中日時事政治論文

  日本是中國的第一大貿易伙伴,中國也是日本的第一大貿易伙伴,中日兩國的貿易關系對彼此來說都非常重要,學習啦小編為大家?guī)砹舜髮W生中日時事政治論文,希望你們喜歡。

  大學生中日時事政治論文篇一

  中日貿易關系淺析

  [摘要] 日本是世界第二經濟大國,中日經貿總量在世界排行第四。中日合作影響巨大,2008年,是《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簽訂30周年,是中日兩國經濟關系的機遇年,不僅會影響到亞洲,而且會影響到全世界。本文將以貿易角度,分別對中日貿易的必要性、現(xiàn)狀、政策建議等方面來進行淺析。

  [關鍵詞] 中日雙邊貿易 貿易摩擦 貿易結構

  中日兩國一衣帶水,有著2000多年的友好交流歷史。從中日兩國實現(xiàn)邦交正?;詠?,特別是中國實施改革開放以來,在雙方政府和民間的共同努力下,中日貿易合作經歷了由小變大、從淺到深的深化過程,在各個領域取得了長足發(fā)展。2008年是《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簽訂30周年,也是中日關系的機遇年,中日貿易合作將邁入一個新的時期。

  一、擴大中日貿易是兩國經濟發(fā)展的需要

  日本是中國的第一大貿易伙伴,中國也是日本的第一大貿易伙伴,中日兩國的貿易關系對彼此來說都非常重要,雙方貿易互補性極強。中日貿易關系的發(fā)展既促進了中國工業(yè)化水平的提高,也促進了日本產業(yè)結構的調整,實現(xiàn)了雙贏,使中日雙方的經濟互補關系在雙邊貿易發(fā)展中得以充分體現(xiàn)。兩國在自然稟賦、要素相對價格方面的差異、產業(yè)結構發(fā)展層次方面的差異既是雙邊貿易得以發(fā)展的內在機制,也使優(yōu)化雙邊貿易結構。進一步發(fā)展雙邊貿易,具有廣闊的空間和巨大的潛力。

  二、中日兩國貿易現(xiàn)狀

  1.雙邊貿易增速有所放緩

  從《中國海關統(tǒng)計年鑒》歷年統(tǒng)計數(shù)據(jù)中可知:中日貿易總額從1980年的只有89億美元發(fā)展到2006年的2073億美元,增長了將近23倍。根據(jù)日本貿易振興機構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2007年日中貿易額達到了2367億美元,首次超過對美貿易額,中國已經成為日本第一大貿易伙伴。而且比2006年將近增長了12%,連續(xù)9年更新歷史最高紀錄。1980以來,中日兩邊的貿易額一直呈增長趨勢,除了1998年有些例外。2002年中日貿易首次突破了1000億美元大關,2006年突破了2000億美元大關。

  1993年至2003年的11年間,日本一直是中國最大的進出口貿易伙伴。但自2004年以來,美國和歐盟超過日本成為中國第三大貿易伙伴,2005年開始貿易增長速度有所緩慢。2005年、2006年、2007年中日貿易額的增長率分別下降至9.8%、12.4%、11.9%。這其中不乏因為全球或地區(qū)經濟動蕩、政治關系多變、國家政策制定等因素的影響,造成了增長曲線中的斷點和增長趨勢的不連續(xù)。

  2.中日兩國貿易統(tǒng)計上的不平衡

  根據(jù)《中國海關統(tǒng)計年鑒》和日本貿易振興機構分別對中日貿易額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表明,中方和日方對中日貿易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嚴重不平衡。90年代以來,對日貿易收支除少數(shù)年份外都是逆差。而日本統(tǒng)計中對華貿易則有巨額的逆差。例如,2000年中國統(tǒng)計的對日貿易收支為1.4億美元的順差,而日本的統(tǒng)計中對華貿易則有247.4億美元的逆差。

  2002年以來,中國對日貿易一直呈現(xiàn)逆差,逆差分別為2002年50億美元、2003年121億美元、2004年209億美元、2005年165億美元、2006年241億美元。除2005年略有起伏外,總體呈現(xiàn)逐年擴大態(tài)勢。由于統(tǒng)計口徑的原因,日方統(tǒng)計則出現(xiàn)相反的結果,日方在雙邊貿易中一直逆差,逆差分別為2002年219億美元、2003年180億美元、2004年204億美元、2005年286億美元、2006年257億美元。由于中日貿易存在逆差使得日本貿易保護主義勢力抬頭,斷然認為結構性的貿易不平衡,由此進行反傾銷調查,緊急進口限制,引起貿易摩擦。日本對中國大蔥,香菇等出口產品實行緊急進口限制的背景正在于此。

  3.貿易產品結構發(fā)生轉移

  20世紀70年代~80年代,日本向中國出口產品主要是高附加值消費品、生產所需的機械設備、成套設備;中國向日本出口產品主要是煤炭等原材料產品和糧食食品等初級產品(80年代中期以前);電機、電器設備、機械設備及紡織品等工業(yè)制成品(80年代中后期)。

  20世紀90年代~21世紀初,日本向中國出口產品主要是發(fā)動機及零件、加工機床、數(shù)字程控交換機、集成電路,高級數(shù)碼相機和高級轎車等高技術含量產品;中國向日本出口產品多數(shù)以冰箱、風扇等家用電器和計算機、計算機顯示器、電話機等技術含量較低的產品和少數(shù)的高技術含量產品(機電)。

  隨著中國經濟的發(fā)展和技術水平的提高,日本對中國直接投資不斷增長,這成為中日之間貿易結構發(fā)生變化的主要原因。由上面分析可知:中日貿易由原材料、紡織品等低附加值產品為主向機電產品等技術含量高的產品轉移,由垂直分工向水平分工的貿易結構轉移。

  三、對中日貿易的政策建議

  為了中日貿易的更進一步的交流,兩國要充分認識以下問題。

  1.持續(xù)保持中日雙邊貿易增長要確保兩國的政治穩(wěn)定。中日兩國有諸多敏感問題,如歷史問題,臺灣問題,釣魚島問題,日美同盟新一輪強化問題等等,往往造成“政冷經冷”,使得中日貿易也受到影響。中日兩國可以經常對圍繞加強宏觀經濟政策交流、加強節(jié)能環(huán)保合作、加強貿易投資合作和加強多邊和區(qū)域經濟合作四大領域展開討論。

  2.中日兩國的貿易統(tǒng)計上的不同,往往會引起貿易摩擦。對引起中日統(tǒng)計上的差異不作分析,而斷定為結構性的貿易不平衡,由此進行反傾銷調查,或啟動緊急進口限制,這種做法有失平衡。因該正確認識貿易摩擦的成因并盡早解決。如近年來日本“直接投資型產品進口”急劇增加,由此出現(xiàn)的對華貿易逆差,應該用同過去不同的方法來處理。

  3.依據(jù)國際分工向優(yōu)勢產業(yè)轉化。在現(xiàn)階段,一般來說,中國的優(yōu)勢產業(yè)還是勞動密集型產業(yè),日本是技術和資本密集型產業(yè)。兩國依據(jù)現(xiàn)有的比較優(yōu)勢,對各自的優(yōu)勢產業(yè)進行正確的定位,并轉化優(yōu)勢產業(yè)的話,就可以得到最大的經濟效益。但是,如果以動態(tài)的方法來把握優(yōu)勢產業(yè)的話,那么應該認識到他的構成是經常變化的?;诋a業(yè)結構長期預測的兩國政策調整,兩國應該從多層次來把握優(yōu)勢產業(yè),如不簡單的把優(yōu)勢定在勞動力,技術,資本上,而按照勞動力與技術,勞動力與資本,技術與資本的多層次的定位上,這樣才能更接近于現(xiàn)實。

  總之,中日兩國的互補性和互惠性,是面向21世紀中日貿易合作關系進一步發(fā)展的基礎。只要中日雙方都能本著“平等互利,優(yōu)勢互補,真誠合作,共同發(fā)展”的原則,消除人為障礙,中日經濟貿易合作前景將更加光明。

  注:“直接投資型產品進口”是指日本的紡織、服裝企業(yè)和電器制造企業(yè)在中國設立工廠,從日本或從第三國及中國籌集原材料和零部件進行加工,部分制成品以返銷的形式出口到日本市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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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劉昌黎.日本對外直接投資的新發(fā)展與海外經營的新動向.東北亞論壇,2007.

  [5]中國貿易經濟合作部.中國對外經濟貿易藍皮書(ISBN 7-80181-100-3).北京: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出版社,2003.

  大學生中日時事政治論文篇二

  釣魚島問題的由來與發(fā)展

  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自古以來就是中國固有領土,中國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甲午戰(zhàn)爭后,日本強占釣魚島。二戰(zhàn)結束,根據(jù)《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中國政府收回臺灣主權,釣魚島作為臺灣附屬島嶼,理應歸還中國。但是,美國、日本排除中國、蘇聯(lián)片面達成和約,釣魚島交由美國“托管”,而后美國又將釣魚島“歸還”日本,由此產生釣魚島問題。釣魚島問題不僅牽動中、日、美關系大局,而且由于釣魚島在行政區(qū)劃上歸臺灣宜蘭縣管轄,因此釣魚島問題與臺灣當局和兩岸關系密切相關。

  一、釣魚島基本情況及釣魚島問題的產生

  1、釣魚島基本情況

  釣魚島群島位于北緯25°41′45″至25°58′10″和東經123°27′45″至128°41′45″之間,西南和東南分別距臺灣基隆市和日沖繩群島的石垣島約170公里,西北距福建沿岸330公里,東距日本沖繩本島約410公里。釣魚島群島與臺灣處于同一地質構造,南側為水深1000—2700米的沖繩海槽,在地質上將釣魚島群島與日本的琉球群島分開。

  釣魚島群島由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等8個島(礁)組成,陸地面積約6.3平方公里。其中,釣魚島,又稱釣魚臺、釣魚山等,日方稱為魚釣島,是釣魚島群島中最大的島嶼,東西長約3.8公里,南北寬約1.4公里,面積3.8平方公里,海拔約362米。東南側山巖陡峭,呈魚叉狀,東側巖礁頗似尖塔。島上無淡水,無人居住。

  黃尾嶼,又稱黃毛山、黃毛嶼、黃麻嶼等,日方稱為久場島,位于釣魚島東北約27公里處。是釣魚島群島中第二大島嶼,面積約1.1平方公里。是無人居住島嶼。

  赤尾嶼,又稱赤尾礁、赤尾山、赤嶼等,日方稱為大正島,位于釣魚島東偏北110公里處。東西長約450米,南北寬約280米,面積0.15平方公里,最高海拔84米。

  北小島位于釣魚島東南約5公里處,面積0.3平方公里,最高海拔135米,島上無淡水。

  南小島位于北小島東南側,面積約0.5平方公里,最高海拔149米,島上無淡水。南、北小島之間有寬約180米的淺水道。

  大北小島(日稱沖北巖)、大南小島(日稱沖南巖)和飛巖(日稱飛瀚島)為3個巖礁,位于釣魚島東北和東南側,均無淡水。

  2、釣魚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固有領土

  自南宋時期開始,中國政府就開始統(tǒng)治和管理釣魚島。歷代中國政府都將釣魚島列入疆域之內,采取開發(fā)、利用和管理行政措施,行使主權,進行有效統(tǒng)治。

  1171年(南宋干道七年),鎮(zhèn)守福建的將領汪大猷在澎湖建立軍營,遣將分屯各島,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島嶼等在軍事上隸屬澎湖統(tǒng)轄,行政上由福建泉州晉江管理。

  釣魚島并不是所謂“無主地”。中國明朝就有關于釣魚島的歷史文獻記載。明朝永樂元年(1403年)的《順風相送》一書中有關于“釣魚嶼”的記載:“福建往琉球。太武放洋,……用乙辰取小琉球頭,又有乙辰求木山,北區(qū)東涌開洋,用甲辰取蒙家山,用乙卯及單卯取釣魚嶼。”此書首次記載“釣魚嶼”,也就是釣魚島?!俄橈L相送》一書現(xiàn)存于英國牛津大學鮑德林圖書館。

  琉球原是明、清兩朝的藩屬國,琉球向明、清朝貢。中國從明太祖開始向琉球派遣冊封使,即專門代表當時中國政府冊封琉球王的使節(jié)。釣魚島位于前往琉球必經航路上,冊封使臣前往冊封琉球諸王,均以這些島嶼為航海標志。1543年明朝第十一次冊封使陳侃所著《使琉球錄》等官方文書,詳細記載了前往琉球途經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的航海經歷,反復確認了中琉邊界,史實說明釣魚島不屬于琉球的范圍。《使琉球錄》載明:“十日南風甚迅,舟行如飛,順流而下亦不甚動。過平嘉山,過釣魚嶼,過黃毛嶼,過赤嶼,目不暇接,一晝夜兼三日之路,夷舟帆小不能相及矣。在后,十一日夕見古米山乃屬琉球者,夷人歌舞于舟,喜達于家。”古米山又稱姑米山(島),即現(xiàn)在沖繩的久米島;夷人指當時船上的琉球人。文中琉球人見古米山而“歌舞于舟”的歸家之喜清楚地表明,當時的琉球人認為只有過了釣魚島,到達久米島后才算回到了自己的國家,而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等則不屬于琉球。

  1562年明朝浙江提督胡宗憲編纂的《籌海圖編》一書中的“沿海山沙圖”,標明了中國福建省羅源縣、寧德縣沿海各島,其中就有“釣魚嶼”、“黃尾山”和“赤嶼”等島嶼。可見早在明代,釣魚島就已被作為中國領土列入中國的防區(qū)。1562年的冊封使郭儒霖所著《重編使琉球錄》中又稱,“閏五月初一日過釣魚嶼,初三日至赤嶼焉。赤嶼者,界琉球地方山也。再一日之風,即可望姑米山(久米島)矣。”這段話更清楚地證實,當時中國已將釣魚島列島中最靠近琉球的赤嶼,即現(xiàn)在的赤尾嶼作為與琉球分界的標志。

  到清朝,中國與琉球的界線在釣魚島南面海槽一帶已成為中國航海家的常識。清朝第二次冊封史汪楫1683年赴琉球,并寫下《使琉球雜錄》。該書第五卷中記載了他途經釣魚島、赤尾嶼后為避海難而祭祀時,船上人告訴他船所經過的海槽(當時稱為“過郊”或“過溝”)即是“中外之界”。此后,1756年赴琉球的周煌在其《琉球國志略》第十六卷中也提到汪楫“問溝之意,日中外之界也。”證實了“黑水溝”是“與閩海界”,以海槽相隔,赤尾嶼以西的釣魚島各島皆為中國領土。

  1719年赴琉球的清朝康熙冊封使徐葆光所著《中山傳信錄》當時對日本及琉球影響較大。該書是經徐葆光在琉球潛心研究,與琉球地理學家、王府執(zhí)政官等人切磋后寫成的,嚴謹可靠。該書被譯成日文,成為日本人了解琉球的重要資料來源。該書指出冊封使赴琉球的海上航路是:從福州出發(fā),經花瓶、彭佳、釣魚各島北側,自赤尾嶼達姑米山。書中又注出姑米山乃“琉球西南方界上鎮(zhèn)山”,即鎮(zhèn)守琉球邊關之山,而將現(xiàn)八重山群島的“與那國島”稱為“此琉球極西南屬界”。

  清光緒十九年(1893年)十月,即甲午戰(zhàn)爭的前一年,慈禧太后曾下詔書,將釣魚島賞給郵傳部尚書盛宣懷,作為采藥用地。該詔書寫道:“盛宣懷所進藥丸甚有效驗。據(jù)奏,原料藥材采自臺灣海外釣魚臺小島。靈藥產于海上,功效殊乎中土。知悉該卿家世設藥局,施診給藥,救濟貧病,殊堪嘉許。即將釣魚臺、黃尾嶼、赤嶼三島賞給盛宣懷為產業(yè),供采藥之用。”

  上述說明,中國政府一直視釣魚島為中國領土,我國最早發(fā)現(xiàn)、最早命名、最早經營、最早管轄釣魚島群島并行使主權,釣魚島自古以來是我國固有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釣魚島的重要價值

  釣魚島問題首先是主權歸屬問題。釣魚島的歸屬直接關系到中日東海邊界線的走向。根據(jù)《聯(lián)合國海洋公約》確立的200海里專屬經濟區(qū)制度,龐大的海洋國土面積與釣魚島相關聯(lián)。日本海洋產業(yè)研究會編寫的《邁向海洋開發(fā)利用新世紀》一書明確提出,擁有釣魚島“對擴大與前蘇聯(lián)、朝鮮、韓國、中國等鄰國海洋經濟區(qū)的邊界線起到重要作用”。如果沒有這些島嶼的主權要求,“日本海洋經濟區(qū)只限于4個主島海岸200海里水域內”,日本將減少200萬平方公里海洋經濟區(qū)域,僅擁有250萬平方公里的管轄海域。日本外務省也認為,占有釣魚島,日本將大大增加專屬經濟區(qū)的管轄范圍。以釣魚島為基礎,日本就可與中國分劃東海大陸架,從而增加約20多萬平方公里的海洋國土。

  釣魚島海域有大量的海底礦產和漁業(yè)資源。1968年聯(lián)合國亞洲經濟委員會通過對臺灣海峽以北海底資源的勘測,發(fā)現(xiàn)包括釣魚列島在內的東海海域蘊藏著豐富的海底石油資源。目前估計,釣魚島周圍海域海底石油儲量達30-70億噸,還有大量天然氣儲藏。釣魚島海域的漁業(yè)資源也十分豐富,年可捕量達15萬噸。

  在戰(zhàn)略和軍事上,釣魚島價值重大。如果釣魚島歸屬日本,按國際法的國界劃分原則,中日東海區(qū)段國界將從赤尾嶼一線大幅西移300多公里至彭佳嶼一線,日領海及專屬經濟區(qū)則將大幅西擴,我戰(zhàn)略空間將被大大壓縮。在戰(zhàn)略上,釣魚島群島可以作為日本軍事擴張的橋梁或前進基地,也可以成為我保衛(wèi)國家東海方向安全、遏制日本擴張勢力南下的前哨。由于日本地形狹窄,防御縱深短淺,其內陸任何地方距海岸都不超過120公里,戰(zhàn)爭爆發(fā)時易遭受各個方向空中與海上襲擊。因此,日本急欲擴大其軍事防御范圍,使其軍事力量前出四島建立前沿,才更有利于其海上安全。同時,日本占領和控制釣魚島,就可將其防衛(wèi)范圍從沖繩向西推遠300多公里,日本軍隊可對我沿海地區(qū)軍事防御實施艦機抵進偵察和監(jiān)視,使我防御陷入被動。日本軍事評論家指出,釣魚島既適合建立電子警戒裝置,也可設置導彈。這意味著日本可在此建立一個本土以外的軍事基地。這一設想一旦實施,將對我構成威脅。

  釣魚島群島在地理上處于中國大陸與日本沖繩之中,其前沿位置對我國東南沿海方向的安全有重要影響。二戰(zhàn)后,美國已將琉球建成美軍西太平洋軍事“島嶼鎖鏈”的中心環(huán)節(jié)之一,戰(zhàn)后美海軍一直在沖繩中城灣基地駐扎。美國視這一區(qū)域為戰(zhàn)爭期間進攻遠東地區(qū)的“橋頭堡”,對我東部沿海地區(qū)安全構成威脅。如果釣魚島被日本占領,在美日安保體制下發(fā)展的日本軍事力量將取得向西擴張的支點。如果日本依托釣魚島對臺灣海峽進行監(jiān)視,甚至進行軍事阻撓,將牽制我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軍事行動,制約我跨出第一島鏈,并直接威脅未來我航空母艦等海上力量前出東海。

  日本為何蓄意竊取釣魚島的主權?2004年3月25日由新華社主辦的《�望》海外專刊對此進行了剖析。一是日本為了限制中國。冷戰(zhàn)結束后,日本加快了其向政治大國邁進的步伐,試圖在國際政治中發(fā)揮更大的作用和擁有更多的發(fā)言權,于是,越來越主動地干預國際政治事務。面對正在發(fā)展的東亞大國中國,日本強化了與美國的戰(zhàn)略同盟關系,試圖以此來限制中國,因此,日本在對華政策上日趨強硬。日本這樣做,一方面有美國的支持,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適應日本國內日趨膨脹的右翼民族主義情緒。二是日本覬覦釣魚島的戰(zhàn)略位置。日本出于成為軍事大國的野心,非常覬覦釣魚島所處的戰(zhàn)略位置。據(jù)一些專家認為,如果日本占領了釣魚島,日本軍隊就可在島上設立??毡O(jiān)控偵察設備及岸基反艦和對空導彈,從而很容易封鎖臺灣北部重要港口及空中航道。如果在釣魚島設置雷達,可以監(jiān)視方圓400公里至600公里的海域和空域,其范圍可達到臺灣北部、大陸沿岸的福州、溫州和寧波等大片地區(qū)。倘若如此,中國軍事上的一舉一動都有可能被日方及時掌握。日本海權擴張的戰(zhàn)略中以保障1000海里航線為其首要任務,占領釣魚島可以使其勢力范圍向西南方延伸,并可對臺灣海峽附近海域的主要航道實行軍事監(jiān)控。這樣,釣魚島海域就成了日本進入臺灣海峽,南下東南亞、南太平洋必經的戰(zhàn)略之路,也是日本賴以生存的中東石油能源補給線上最西南端的一個點。如果日本在釣魚島上建立軍事基地或部署重型武器,則將對中國的國防安全構成嚴重的威脅。三是日本想奪取釣魚島的資源。按照聯(lián)合國1992年公布的《國際海洋法公約》關于“主權國家以200海里內的海域為其經濟專屬區(qū)”的條款,釣魚島的實際價值是以該島嶼為依托,半徑為200海里的龐大海域以及周圍海域內的海底石油、礦產、海洋漁業(yè)等海洋資源和領海、領空的交通、運輸權以及未來潛在的資源等。這些資源均應屬主權國。隨著日本軍事力量不斷向世界擴張,日本越來越覬覦東海等大陸架的資源和能源,尤其是中國釣魚島的資源。如果日本侵占釣魚島的陰謀得逞,就意味著中國東海海域將有74萬平方公里的海洋國土被日本竊據(jù)。同時,釣魚島海域所蘊藏的800億桶海底石油和油氣也會被日本占為己有。日本將大陸架視為礦物資源的寶庫,所以要爭取獲得控制大陸架的權利。2003年12月8日,日本政府宣布在內閣官房設立一個由國土交通省、外務省等5個部門組成的大陸架調查對策室,并聲稱其目的在于“確保日本沿海海域存在的礦物資源和海底水產等海底資源的權利”。

  4、日本強占釣魚島

  19世紀末中日甲午戰(zhàn)爭爆發(fā)前,日本沒有對中國擁有對釣魚島群島主權提出過異議。1783年和1785年日本出版的地圖,均將釣魚島群島標為中國領土。1879年,日本吞并中國琉球群島。同年,中日兩國政府曾對琉球的歸屬問題進行談判。在談判中,雙方都認為琉球共36個島,釣魚島等島嶼不在36個島之內。日本染指釣魚島,是日本明治政府對外擴張政策的延伸,是以戰(zhàn)爭為背景的蓄謀已久之舉。日本聲稱最早“發(fā)現(xiàn)”釣魚島,是在日本吞并琉球,將琉球國改為“沖繩縣”之后,比中國文獻最早記載該島都遲約480多年。據(jù)日本史書記載,1884年日本福岡人古賀辰四郎發(fā)現(xiàn)“久場島”(黃尾嶼)有大量信天翁棲息,可銷往歐洲,便于1885年要求沖繩縣令允許其開拓,并在島上樹立標記,上寫“黃尾島古賀開墾”,日本政府以此為據(jù),稱釣魚島是“無主地”,是由日本人先占的,而非甲午戰(zhàn)爭時從中國奪取的。然而,這與歷史不符。古賀辰四郎首次登上釣魚島后向沖繩縣知事提出開拓釣魚島的申請,但被拒絕。根據(jù)日本官方檔案《日本外交文書》第十八卷的記載,1885年9月22日沖繩縣令西村根據(jù)日本內務省命令所作調查稱:“有關調查散在本縣與清國福州之間的無人島事宜,依先前在京本縣大書記官森本所接秘令從事調查,概略如附件。久米赤島、久場島及釣魚島為古來本縣所稱之地方名,……隸屬沖繩縣一事,不敢有何異議,但該島與前時呈報之大東島(位于本縣和小笠原島之間)地勢不同,恐無疑,系與《中山傳信錄》記載之釣魚臺、黃尾嶼、赤尾嶼等屬同一島嶼。若屬同一地方,則顯然不僅為清國冊封原中山王使船所悉,且各附以名稱,作為琉球航海之目標。故是否與此番大東島一樣,調查時即立標仍有所疑慮。”這項秘密調查說明,日本明治政府已了解到這些島嶼并非無主地,至少是可能同中國發(fā)生領土爭議的地區(qū)。但內務卿山縣有朋等仍不甘心,要求再做調查,以利建立日本的“國標”。其理由是,這些島嶼雖與《中山傳信錄》所述相同,但清國只是借助這些島嶼作為識別航海方向之用,“并未發(fā)現(xiàn)其他清國所屬證跡”;關于島名,日、中有所不同,故無關宏旨;且這些無人島靠近八重山群島。當時日本表面上提出的琉球兩分方案雖曾表示將八重山劃歸中國,實則早存得寸進尺之心。然而,調查結果反使山縣不敢輕舉妄動了。

  1885年日本把擴張目標定為釣魚臺群島,因清王朝反對而未果。1885年10月21日,日外務卿井上馨致內務卿山縣有朋信中稱:“經詳查熟慮,該等島嶼也接近清國國境。與先前完成勘查之大東島相比,發(fā)現(xiàn)其面積較小,尤其是清國對各島已有命名,近日清國報章,刊載我政府擬占據(jù)臺灣附近清國所屬島嶼之傳聞,對我國抱有猜疑,且屢次引起清政府之注意。此刻若公然建立國標,必遭清國疑忌,故當前宜限于實地調查及詳細報告其港灣形狀、有無可待日后開發(fā)之重要物產等,而建國標及著手開發(fā)等,可待他日見機而作。”井上還叮囑山縣,不宜將日方秘密調查公諸報端,而要暗中進行,以免引起中國及國際上的異議或反對。同年11月24日,沖繩縣令西村將奉命調查結果秉報內務卿,要求給予指示:“建立國標一事,如前呈文,未必與清國完全無關,萬一發(fā)生糾紛,如何是好。”翌日,內、外務兩卿聯(lián)名下令:“切記目前不可建(國標)。”顯然,當時日本帝國正在加緊擴軍備戰(zhàn),伺機侵吞朝鮮,并最終與清政府決一雌雄,而不愿過早地暴露意圖。

  從1893年,沖繩縣知事多次上書日政府,要求將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劃為沖繩縣領土,因顧及清朝政府的立場,日本內、外兩卿還將此拖了一年。甚至到1894年甲午戰(zhàn)爭爆發(fā),因日本尚無獲勝的把握,政府仍以“該島究竟是否為帝國所屬尚不明確”為由而加以拒絕。1894年11月底,日軍占領旅順口,將清軍北洋水師封鎖在威海衛(wèi)內,日本明治政府確信勝券在握,便擬迫使中國割讓臺灣作為媾和條件,并在未通知中方的情況下先行秘密竊取了釣魚列島。同年12月27日,日本內務大臣野村靖發(fā)密文給外務大臣陸奧宗光稱:關于在“久場島”(黃尾嶼)“魚釣島”建標樁一事,雖已下令暫緩,“但今昔形勢已殊”,對這些島嶼“需加管理”,故應重議此事。這次外務省未表異議,并稱“請按預定計劃適當處置”。1895年1月14日,日本政府不等戰(zhàn)爭結束,便通過“內閣決議”,將釣魚列島劃歸沖繩所轄,建立標樁。同年4月17日,中日簽署《馬關條約》,中國被迫割讓臺灣及其周圍島嶼。直至日本戰(zhàn)敗投降,日本統(tǒng)治臺灣長達50年,釣魚島等臺灣周圍附屬島嶼也被日本長期霸占,并將襲用了幾百年的釣魚島等島嶼的名稱命名為“尖閣諸島”,但中國歷屆政府對此均未予承認。

  5、二戰(zhàn)以來的相關國際法文件規(guī)定日本歸還釣魚島

  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結束后,作為反法西斯戰(zhàn)爭勝利成果的《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對日本歸還強占領土和日本領土范圍作出明確規(guī)定。1943年12月中、美、英《開羅宣言》規(guī)定,“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開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占領的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領土,如滿洲、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國。日本亦將被逐出其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不僅再次確認《開羅宣言》的上述規(guī)定必將實施,更明確規(guī)定“日本之主權,必將限于本州島、北海道、九州島、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它小島之內”。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無條件投降。中國人民經過8年英勇的抗日戰(zhàn)爭,終于收復了臺灣。10月25日,同盟國中國戰(zhàn)區(qū)臺灣省受降儀式在臺北舉行,受降主官代表中國政府宣告:自即日起,臺灣及澎湖列島已正式重入中國版圖,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于中國主權之下。至此,臺灣重歸中國主權管轄之下,釣魚島群島在行政上歸臺灣省宜蘭縣管轄。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美軍占領琉球。1946年1月29日,《聯(lián)合國最高司令部訓令第667號》明確規(guī)定了日本版圖的范圍,即“日本的四個主要島嶼(北海道、本州島、四國、九州島)及包括對馬諸島、北緯30°以南琉球諸島的約1000個鄰近小島”。上述國際法文件確定的日本領土范圍是明確的,其中不包括釣魚島。

  6、美國片面“托管”、“歸還”釣魚島是非法和無效的

  1951年9月8日,日美將對日作戰(zhàn)戰(zhàn)勝國的中國和蘇聯(lián)排除在外,私下達成《舊金山和約》,將北緯29°以南的南西群島(包括琉球群島及大東群島)等交由美國托管。隨著冷戰(zhàn)局面的出現(xiàn),美國于1953年12月25日發(fā)出一份美國民政府第27號令,即關于“琉球列島地理界線”的布告。該布告稱,“根據(jù)1951年9月8日簽署的對日和約”,有必要重新指定琉球列島的地理界線,并將當時美國政府和琉球政府管轄的區(qū)域指定為,包括北緯24°、東經122°區(qū)域內各島、小島、環(huán)形礁、巖礁及領海。這份布告所確定的范圍將中國領土釣魚島挾帶其中,是美國對釣魚島的非法侵占。對于美日之間私下簽署的沒有中國人民和中國合法政府參加的所謂《舊金山和約》,中國政府1951年9月8日發(fā)表聲明指出其非法性。1971年6月17日,日美簽署的歸還沖繩協(xié)定(《關于琉球諸島及大東諸島的日美協(xié)定》)中宣布的日本領土范圍,與1953年美國民政府第27號令完全相同。這樣就將釣魚島劃入“歸還區(qū)域”并切給日本的沖繩縣。日本政府據(jù)此主張該島屬于沖繩縣的一部分,并將釣魚島及其周圍海域劃入日本自衛(wèi)隊的“防空識別圈”內。美國將釣魚島私下擅自“歸還”日本,引起70年代包括美國在內的世界各地華人保衛(wèi)釣魚島運動的浪潮。1971年12月30日,中國外交部發(fā)表聲明指出:“美日兩國在‘歸還’沖繩協(xié)定中,把我國釣魚島等島嶼列入‘歸還區(qū)域’,完全是非法的,這絲毫不能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釣魚島等島嶼的領土主權”。根據(jù)《舊金山和約》產生的“托管”和“歸還”,將釣魚島裹挾其中,侵犯了中國的領土主權,也成為中日領土之爭的根源?!杜f金山和約》及其它相關規(guī)定,無權涉及和決定中國領土的歸屬問題,不能產生將釣魚島主權授予日本的法律后果。

  在此情況下,美國政府不得不于1971年10月表示:“美國認為,把原從日本取得的對這些島嶼的行政權歸還給日本,毫不損害有關主權的主張。美國既不能給日本增加在它們將這些島嶼行政權移交給我們之前所擁有的法律權利,也不能因為歸還給日本行政權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權利。……對此等島嶼的任何爭議的要求均為當事者所應彼此解決的事項。”1996年9月11日,美國政府發(fā)言人伯恩斯表示:“美國既不承認也不支持任何國家對釣魚列島的主權主張。”

  二、中日關于釣魚島的主張與依據(jù)

  1、中方主張與依據(jù)

  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是我固有領土,我對此擁有無可爭辯的歷史和法律依據(jù),中日在釣魚島主權歸屬問題上存在爭議是客觀事實。中方依據(jù)是:

  (1)歷史上,中國人最早發(fā)現(xiàn)和命名了這些島嶼。現(xiàn)存最早記有釣魚島等島嶼名稱的文獻,是藏于英國牛津大學波德林圖書館的《順風相送》,書中“福建往琉球”條目下首次出現(xiàn)了“釣魚嶼”和“黃尾嶼”等名稱。此外,在明清兩代《使琉球錄》及中、日、琉球出版的圖志中也載明了這些島嶼屬于中國。

  (2)地理上,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位于我國陸地領土的自然延伸上,是從屬于臺灣的大陸性島嶼,其南側有一條深達2700多米的深海槽(即沖繩海槽),將其同琉球群島分隔開。

  (3)從實際利用上,中國福建、臺灣等地漁民很早以前就在此捕魚、避風。明清兩代前往琉球的冊封使以這些島嶼作為航標。1893年,慈禧太后曾下詔書,將釣魚島賞給當時的郵船部尚書盛宣懷用作采藥之地。

  (4)從國際條約上,釣魚島應包括在1895年《馬關條約》范圍之內而由中國割讓給日本。戰(zhàn)后,日本理應根據(jù)《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有關條款將這些島嶼歸還中國。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和1971年的“日美歸還沖繩協(xié)定”均不能構成日本對釣魚島擁有主權的依據(jù)。

  2、日方主張與依據(jù)

  日方主張“尖閣諸島”是日本領土,在此問題上日中之間不存在爭議,不承認兩國就該島主權問題達成的諒解。日方依據(jù)是:

  (1)歷史上,“尖閣諸島”既不屬于琉球王國,也不屬于臺灣,而是國際法中所說的“無主地”。“尖閣諸島”由日本人首先發(fā)現(xiàn)并命名,也由自本最早管轄,根據(jù)國際法中的“先占”原則,理應屬于日本。

  (2)地理上,“尖閣諸島”是日本西南諸島的一部分,在《馬關條約》第二條第二款清政府向日本割讓“臺灣及其附屬島嶼”中并沒有關于該島的記載。

  (3)從實際利用上,1896年古賀辰四郎一家獲得了該群島中4個島嶼的開發(fā)經營權,1926年獲得了個人所有權,日本政府通過民間經營方式實現(xiàn)了對該島的“有效統(tǒng)治”。

  (4)從國際條約上,該島不在《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舊金山和約》等條約中規(guī)定的日本必須放棄的領土之內,“日美歸還沖繩協(xié)定”把該島同琉球群島一起歸還日本。

  (5)戰(zhàn)后中國政府曾在1953年1月8日的《人民日報》上承認“琉球群島包括尖閣諸島”,臺灣1965年10月出版的《世界地圖集東亞諸國》第一冊和1970年1月出版的《國民中學地理教科書》第四冊中也曾使用了“尖閣諸島”的日文名稱。

  3、學者關于釣魚島的研究

  關于釣魚島自明代以來即為中國領土,這不僅是中國政府的立場,也是包括日本學者在內的研究結論。日本著名歷史學家井上清教授經過嚴肅認真考證,于1972年撰寫了題為《“尖閣”列島———釣魚島的歷史解析》的專著。他在書中指出,作為一個歷史學家,他經過查閱歷史文獻而斷定:釣魚島在日本染指之前并非“無主地”,而是中國的領土。日本明治維新開始(1868年)以前,在日本和琉球找不到一份離開中國文獻而獨立言及釣魚島的文獻。日本最早有釣魚島記載的文字材料當算1785年林子平所著《三國通覽圖說》的附圖“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島之圖”。然而,他也是以中國清朝康熙冊封使徐葆光的《中山傳信錄》為依據(jù)的,該圖也是采用中國的“釣魚臺”為島名,并將釣魚島和中國福建、浙江用同一淡紅顏色標出,而久米島則同琉球一樣為黃褐色,并照引徐葆光的話稱,久米島是“琉球西南方界上鎮(zhèn)山”。1719年日本學者新井君美所著《南島志》一書中提到琉球所轄36島,其中并無釣魚島。1875年出版的《府縣改正大日本全圖》中也無釣魚島。甚至直到1879年,中國清朝北洋大臣李鴻章與日本就琉球歸屬談判時,中日雙方仍確認,琉球是由36島組成的,其中也不包括釣魚島等島嶼。

  琉球王府權威史書——向象賢的《琉球國中山世鑒》(1650年)也采用了中國明朝冊封史陳侃的記述,稱久米島是琉球領土,而赤嶼及其以西則非琉球領土。向象賢系當時琉球的宰相和最有權威的學者,其觀點自然代表了當時琉球統(tǒng)治者的立場。其后,琉球學者程順則于1708年所寫《指南廣義》中稱姑米山(久米島)為“琉球西南界上之鎮(zhèn)山”,即鎮(zhèn)守國界之意;蔡溫于1726年所著《改定中山世譜》等史書,均指出琉球疆域內不含釣魚島。琉球國當年獻給康熙皇帝的《中山世譜》的圖譜中也無釣魚島等島嶼。日本原國際貿易促進協(xié)會常任理事高橋莊五郎經考證認為,釣魚島等島名是中國先取的,其中黃尾嶼、赤尾嶼等固有島名,明確無誤是中國名,與臺灣附屬島嶼——花瓶嶼、棉花嶼、彭佳嶼等相同。日本沒有用“嶼”的島名,而福建、澎湖列島、臺灣省以“嶼”為名的島有29個,中國古代地圖則更多。赤尾嶼在中國的古書上寫為“赤嶼”,據(jù)說這是因為該島系水成巖所構成,故人們根據(jù)島上巖石的顏色稱其為赤嶼或赤尾嶼。

  日本有人指出,中國出版的地圖也曾使用過“尖閣列島”或未標明釣魚島,以此作為日本領有主權的根據(jù)。在中國歷史地圖冊上,清朝時釣魚島曾標明為釣魚臺,為今臺灣沿用。在日軍占領時期中國出版的地圖上,釣魚島曾被迫改為“尖閣列島”或未加以注明,例如當時上?!渡陥蟆烦霭娴闹袊缎碌貓D》便是如此。戰(zhàn)后乃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一個時期印制的中國地圖,有的仍沿用或受其一定影響。例如,《中國分省地圖》1956年第一版和1962年第二版均在地圖集最后附加了一段說明:是根據(jù)抗戰(zhàn)時期或解放前申報地圖繪制。正是由于上述日軍占領中國的歷史原因,造成中國地圖中關于釣魚島記述有不盡相同之處。這些只是近代中國半殖民地歷史的遺痕,而決不能證明日本對釣魚島等島嶼擁有主權。

  日本的地圖及官方文件中均曾正式使用中國的島名。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從1935年至1970年日本出版的21種地圖及大百科事典中,有三分之二沒有記載所謂的“尖閣列島”,有的稱“魚釣島”。日本方面關于釣魚島所屬各島的稱呼更為混亂。據(jù)說日本最早提出叫“尖閣列島”,是1900年5月沖繩師范學校教喻黑田巖恒根據(jù)英國人稱呼的“尖頭諸島”演化而來的。1921年7月25日,日本政府將該島作為“國有地”編入日本地籍時,才將赤尾嶼改為“大正島”,但長期以來日本政府并未正式使用。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日本向盟軍司令部提交材料時,日本海上保安廳水路部的海圖仍使用中國命名的黃尾嶼、赤尾嶼;1969年,美軍占領下的琉球政府的正式文件和告示牌上也使用黃尾嶼、赤尾嶼等島名。1969年5月釣魚島海域有石油的消息傳出后,沖繩地方政府收到石油公司大量要求勘探的申請,此時根據(jù)琉球石垣市市長命令,日方開始在釣魚島上建標樁,并再次將黃尾嶼改為“久場島”,將赤尾嶼改稱“大正島”。

  然而,由于這些島嶼的名稱并未經敕令(天皇的詔令)命名,所以1972年以前,日本政府未曾舉出各島詳細的島名來強調主權,而是一直籠統(tǒng)地稱為“尖閣列島”或“尖閣群島”。時至今日,日本一些地圖對這些島嶼仍使用中國名。例如,1984年日本平凡社出版的《世界大地圖帳》便清楚地寫有漢字并標注了日語發(fā)音:魚釣島(UotsuriJima)、黃尾嶼(KobiSho)、赤尾嶼(SekibiSho)。而且現(xiàn)在沖繩縣地方政府和日本政府在正式文件中,也都使用黃尾嶼、赤尾嶼這一稱呼。直到1995年2月防衛(wèi)廳向眾議院預算委員會提出的“防衛(wèi)廳資料”中,還在使用中國的島名,即黃尾嶼、赤尾嶼。

  4、從國際法看釣魚島主權歸屬

  (1)日本竊取我國的釣魚島不是所謂的“無主地”。日本政府關于對釣魚島是“無主地”,日本對釣魚島的“先占”構成所謂釣魚島是日本“固有領土”的說法是沒有史實和法律依據(jù)的。所謂固有,是指本身就有,而非外來之物,而釣魚島則是被當年的日本竊取的,所以談不上“固有”二字。日本政府稱,“日本于明治十八年(1885年)后通過沖繩縣當局等各種方式的現(xiàn)場調查,不僅發(fā)現(xiàn)其是無人島,而且確認沒有清國統(tǒng)治的痕跡,于是才在明治二十八年(1895)年1月14日決定在當?shù)亟?,正式編入日本領土。”然而,這種說法純屬無稽之談。首先,釣魚列島從明朝時起便已不是“無主地”,而已由中國明朝政府作為海上防區(qū)確立了統(tǒng)治權。這些島嶼環(huán)境險惡,長期無人居住,但這些無人島并非無主島,況且這些島最先是由中國命名并編入歷史版圖的,是由中國首先發(fā)現(xiàn)、記載、利用、管轄、保衛(wèi)的。其次,日本在甲午戰(zhàn)爭之前的約10年間便已深悉以上事實,其對釣魚島并非“先占”,而是后來暗劫。因為日本當年在決定將這些島嶼劃歸沖繩縣并建標,是在極其秘密的情況下偷偷進行的,事后也未向世界宣布。即便是在明治二十九年(1896年)3月5日伊藤博文首相《關于沖繩縣郡的組成令》中也只字未提釣魚島或“尖閣列島”。

  (2)美日兩國之間的任何條約或協(xié)議均不具備決定釣魚島領土主權歸屬的法律效力。日本政府稱,《舊金山和約》未將“尖閣列島”(釣魚島)包括在根據(jù)該條約第二條日本應放棄的領土之中,而是根據(jù)第三條置于美國行政管理之下,所以美國將托管地區(qū)交給日本后,自然是日本的領土,而且中國對此從未提出任何異議,因而表明中國并未認為“尖閣列島”(釣魚島)是臺灣的一部分,只是到1970年出現(xiàn)東海大陸架石油開發(fā)動向后,中國才提出擁有釣魚島主權問題。這個說法不符合歷史事實。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國《開羅宣言》中便明確規(guī)定,“要使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臺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日本亦將被逐出于其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國敦促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強調,“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既然日本接受了《波茨坦公告》,就意味放棄其所攫取的所有中國領土,這當然包括作為臺灣所屬島嶼的釣魚島。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歷來認為,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美國片面宣布對釣魚島等島嶼擁有所謂“施政權”是非法的。早在1950年6月當時的周恩來外長便強烈譴責美國的行徑,聲明中國人民決心收復臺灣及一切屬于中國的領土?!杜f金山和約》是1951年9月8日美國在排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蘇聯(lián)的情況下一手包辦的單獨對日和約。同年9月18日,周恩來外長便代表中國政府宣布,這個所謂的和約因無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準備、擬制和簽訂,所以是非法的,無效的,中國絕不接受。日本說中國沒有異議,是無視歷史事實。

  日本政府還時常提起1971年6月17日簽署的日美“歸還沖繩協(xié)定”中包括“尖閣列島”,企圖以此作為國際法上日本擁有釣魚島主權的主要依據(jù)。然而,這一點連美國政府至今都不承認,況且,中國的領土怎么能由日美兩國的協(xié)議來決定呢?在戰(zhàn)后領土歸屬問題上,日本只能嚴格遵守1945年其所接受的《波茨坦公告》及《開羅宣言》。日本《產經新聞》曾登出1920年5月20日中華民國政府駐長崎領事的一封“感謝狀”,并稱其為“具有一級價值”的史料,是可推翻中國主張的“有力資料”。因為這封“感謝狀”中提到,“中華民國八年福建省惠安縣漁民郭和順等31人遭風遇難漂泊至日本帝國沖繩縣八重山郡尖閣列島內和洋島”,這是中國“承認過尖閣列島是日本領土最有力的證據(jù)”。

  對這一說法,只要對歷史事實稍加分析便會得出一個結論:這份所謂“感謝狀”不足為據(jù)。1895年日本便通過不平等的《馬關條約》霸占了中國臺灣并竊取了釣魚島后,有釣魚島是臺灣的附屬島嶼,這種狀態(tài)一直持續(xù)到1945年日本戰(zhàn)敗投降。所以,在這期間所謂“感謝狀”中的表述,充其量只反映了當時一些人在日本霸占臺灣及釣魚島情況下的一種認識,而不能用它來證明釣魚島是日本的“固有領土”。據(jù)史料記載,1941年,同在日本統(tǒng)治下的沖繩與臺灣曾因漁業(yè)問題就釣魚島發(fā)生爭執(zhí),東京法院將釣魚島判給“臺北州”管轄。由此可見,當時日本在法律上也并未承認釣魚島隸屬于沖繩縣。

  (3)日本難以通過所謂“時效取得”的說法獲得釣魚島主權。國際法中所謂“時效取得”(PositivePrescription)之說,只是國際上取得領土時可能出現(xiàn)的一種方式,迄今它既未被大多數(shù)國際法學者所接受,也無真正按所謂“時效取得”原則裁決的國際判例。更何況“時效取得”本身還有一項基本原則,即“連續(xù)地、不受干擾地”行使國家權力。中日之間的釣魚島領土主權爭議問題,本來是可以通過政府間坦誠、冷靜、務實的協(xié)商加以處理的。但是,日本卻不斷有人在政府縱容下登島建立各種標志,以顯示日本擁有實際控制權。日本一些官員把中國的釣魚島說成是日本的“私人用地”,日本政府對右翼團體活動無法干預。在中國看來,這等于是繼續(xù)為日本右翼在釣魚島制造事端開綠燈,并潛含著要求中國政府承認釣魚島是在日本主權下“私人土地”的說法。中國當然不會接受。

  5、日本對釣魚島的管控情況

  (1)制造主權輿論。一是在島上設立“主權標志”。日于1970年非法平毀我設在釣魚島上的主權標志后,在島上設立了沖繩界標。1978年8月,日本右翼團體日本青年社首次登陸釣魚島,修建了一座簡易式燈塔,以顯示日擁有釣魚島的“主權”。1988年6月,該團體為紀念所謂“登陸釣魚島十周年”在釣魚島上建設了新的燈塔。1990年以來,日本青年社等團體多次登陸釣魚島并設置新燈塔。2004年8月,日民間團體“尖閣諸島防衛(wèi)協(xié)會”在釣魚島上豎立起一面木制太陽旗,并建立所謂“陣亡將士紀念碑”。2005年2月,日政府宣布接管島上燈塔,并在此后出版的地圖上進行了標示,同時責令海保廳定期登島進行維護和管理。二是否認釣魚島存在主權爭議。2004年7月,日宣布200海里專屬經濟區(qū)范圍,將釣魚島海域包括在內。時任日外相稱,釣魚島是“日本的固有領土”,“沒有另外加以說明和解釋的必要”。日外務省發(fā)言人也表示,“尖閣諸島是日本領土的一部分,對此,日本有足夠的法理、歷史依據(jù)”,“日政府日前在島上落實有效的管制、興建燈塔、派出軍艦和飛機加強巡邏,并不涉及領土糾紛”。2007年2月,我海洋科考船“東方紅2號”赴釣魚島海域開展正??瓶蓟顒樱胀鈩帐∠蛭姨岢隹棺h,指責我船違反中日相互通報制度侵入日“專屬經濟區(qū)”,并要求我立即停止調查。時任日內閣官房長官鹽崎恭久指責我調查活動是“不恰當?shù)男袨?rdquo;。2009年2月26日,時任日首相麻生在眾院預算委員會上回答質詢時稱,“尖閣諸島是日本固有領土,當然是日美安保條約適用的對象”,“近期將與美國再次就此進行確認”。次日,時任日外相中曾根弘文也表示,“美方也認為尖閣諸島在日本的行政管轄下,因此適用于日美安保條約”。2010年9月7日日非法抓扣我漁船事件發(fā)生后,日首相、外相、內閣官房長宮、國土交通相等多名高官接連表態(tài)稱,釣魚島是日本“固有領土”,不存在主權爭議。9月19日,新任外相前原誠司(原因土交通相)在日本廣播協(xié)會訪談節(jié)日中再次妄稱,“東海不存在領土爭議,尖閣諸島(即我釣魚島)是日本固有領土,日將根據(jù)國內法律規(guī)定嚴肅處理此事”。三是向國民大肆宣揚其領土主張。日通過電視、廣播、互聯(lián)網等各種媒體頻繁向國民灌輸釣魚島是日“固有領土”的主張。2004年3月,日要求國內出版社在高中教科書上注明釣魚島是“日本領土”,加強對青少年的“引導”。四是縱容和支持右翼分子登島。日青年社等右翼團體不帶官方色彩,其行動又暗合政府愿望,因此日政府對其行動采取縱容、支持態(tài)度。20世紀90年代以來,日青年社等右翼團體成員曾先后10余次登上釣魚島,對我主權構成嚴重侵犯。

  (2)強化行政管理。近年來日通過“租借”島嶼和派員“視察”等手段,不斷強化對釣魚島的行政管理。一是“租借”釣魚島。日政府于1895年將釣魚島列島“納入”日本領土,1896年將赤尾嶼以外的其他島嶼“租借”給這些島嶼的開拓者,1932年將島嶼賣給了開拓者的子孫,這些島嶼從此成為個人的私有財產。1972年起,日政府從釣魚島土地民間“擁有者”——古賀辰四郎后人手中租借黃尾嶼;2002年10月,日又與古賀家后人簽訂租賃協(xié)議,以每年2200萬日元的價格租借釣魚島、北小島、南小島等另外3個較大島嶼,將釣魚島“管理權”收歸國有。二是“視察”釣魚島。2002年日將釣魚島的“管理權”收歸國有以來,多名日國會議員、海保廳官員等要人乘海保廳飛機前往釣魚島上空“視察”,調查釣魚島管控現(xiàn)狀,宣示對釣魚島的“主權”。日沖繩縣知事仲井真弘多曾計劃于2007年3月空中“視察”釣魚島,調查釣魚島在沖繩縣管理下的現(xiàn)狀,后在我嚴正交涉下被迫取消。2010年8月25日,日眾議院安全保障委員會10名成員乘坐2架海軍運輸機,公然對釣魚島及東海油氣田實施空中視察,并與當?shù)卣賳T座談,就在毗鄰釣魚島的與那國島部署陸軍一事征求意見。

  (3)加強軍事管控。近年來,日持續(xù)加強對釣魚島及其周邊海域的監(jiān)視,頻繁實施針對性軍事演練,制定應對突發(fā)事件預案,不斷強化對釣魚島的軍事管控。一是提高??毡O(jiān)控力度。日將釣魚島海域列為“領海警備”重點,不斷加強西南方向的軍事部署,并派遣艦機保持全天候??樟Ⅲw監(jiān)控體制,嚴密監(jiān)視我軍艦和海洋調查船動向,嚴防我“保釣”人士及漁船靠近釣魚島海域。二是實施針對性軍事演練。日海保廳每年在釣魚島海域舉行近百次應對“保釣”活動的訓練,同時還與海軍聯(lián)合舉行以“保島”、“護島”為科目的專項演練,以提高應對突發(fā)事件的能力。日還臨時決定2010年12月在本土首次實施以“離島被占”為背景的日美三軍聯(lián)合演習,設想日在美第七艦隊配合下,通過陸??樟Ⅲw打擊奪回被我“占領”的釣魚島等離島。三是制定和完善應急預案。日1997年出版的《軍事研究》雜志曾披露,日軍方己制定出保衛(wèi)釣魚島的作戰(zhàn)計劃,2005年初日防衛(wèi)廳又擬定了包括釣魚島在內的“西南諸島防衛(wèi)計劃”,表明日已做好釣魚島海域發(fā)生沖突時的行動預案和軍事部署。

  (4)加緊海洋勘測。日為獲取海域劃界、資源開發(fā)及海上作戰(zhàn)所需資料,加緊在釣魚島海域進行多項目的海洋調查和資源勘探。一是加緊進行海洋調查。日海保廳、海洋研究開發(fā)機構每年派遣數(shù)艘調查船舶赴釣魚島海域,進行海底地形、地質構造、海底資源、海況、大陸架結構等調查活動,為海域劃界和制作海圖提供參考數(shù)據(jù)。2010年6月以來,日海保廳不顧我強烈反對,多次出動“海洋”號、“明洋”號、“昭洋”號和“拓洋”號等4艘測量船在釣魚島附近海域實施調查。其中,“昭洋”號和“拓洋”號在抓扣漁船事件發(fā)生時正在附近海域實施調查。日水產廳“陽光丸”號調查船和“熊本丸”號漁業(yè)練習船也分別于4月和5至6月到釣魚島附近海域實施漁業(yè)調查。二是默許地方勘探資源。在政府的暗中支持下,日地方政府和企業(yè)從2003年開始對釣魚島海域進行資源勘探。三是采集作戰(zhàn)所需海洋數(shù)據(jù)。日軍除積極利用民間科考機構的調查成果外,還多次派遣海洋觀測艦和音響測定艦赴釣魚島海域,采集反潛戰(zhàn)、水雷戰(zhàn)等海上作戰(zhàn)所需海洋數(shù)據(jù)。

  6、我國在釣魚島問題上的立場

  1972年中日建交前后,周恩來提出把釣魚島等島嶼的歸屬問題掛起來,留待將來條件成熟時再解決。當時中日雙方就此達成一致。1978年中日簽署和平友好條約。鄧小平副表示,釣魚島問題可留日后慢慢解決。中國政府從維護中日關系大局出發(fā),提出“擱置爭議,共同開發(fā)”的主張。對日方在釣魚島上采取宣示主權的舉動,中國政府及時表明原則立場并嚴正指出,日本單方面任何行動都不具有法律效力。1992年,中國通過《領海及毗連區(qū)法》,寫明釣魚島等島嶼是中國領土。

  2010年9月7日日方在釣魚島海域非法抓扣中國15名漁民和漁船,并將船長扣押至9月24日,并啟動所謂“司法程序”。圍繞這一事件的發(fā)生與落幕,中國政府明確無誤地向國際社會表明了關于釣魚島問題的立場,維護了我主權和公民權益,主要過程如下:

  9月7日中國外交部副部長宋濤奉命約見日本駐華大使丹羽宇一郎,就日本海上保安廳巡邏船在釣魚島海域攔截中國漁船事提出嚴正交涉,要求日方停止非法攔截行動。中國外交部發(fā)言人姜瑜在當天例行記者會上要求日本巡邏船不得在釣魚島附近海域進行所謂執(zhí)法活動,更不得采取任何危及中國漁船和人員安全的行為。中國駐日本大使程永華同日晚就日方在釣魚島海域扣留中方漁民漁船緊急向日本外務省負責人提出嚴正交涉,要求日方立即放人、放船,避免事態(tài)進一步升級。9月10日,外交部長楊潔篪召見日駐華大使要求立即無條件放人放船。9月11日,中方決定推遲原定于9月中旬舉行的第二次東海問題原則共識政府間談判。9月12日凌晨,國務委員戴秉國緊急召見日本駐華大使丹羽宇一郎,鄭重表明中國政府的重大關切和嚴正立場,敦促日方不要誤判形勢,作出明智的政治決斷,立即送還中國漁民和漁船。9月14日中國外交部發(fā)言人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綜合考慮各方因素,中方決定推遲中國全國人大代表團近日訪日。9月21日國務院溫家寶在美國紐約強烈敦促日方立即無條件放人。他說,如果日方一意孤行,中方將進一步采取行動。由此產生的一切嚴重后果,日方要承擔全部責任。9月24日日方放回中國船長。25日,中國外交部發(fā)表聲明:“2010年9月7日,日方在釣魚島海域非法抓扣中國15名漁民和漁船,并將船長扣押至9月24日。對這一嚴重侵犯中國領土主權和中國公民人權的行徑,中國政府表示強烈抗議。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固有領土,中國對此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日方對中國漁民漁船的扣押、調查以及任何形式的司法舉措都是非法和無效的。日方必須就此次事件向中方作出道歉和賠償。中日兩國互為近鄰,堅持發(fā)展戰(zhàn)略互惠關系的方向,符合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雙方應通過對話協(xié)商解決中日關系中的問題,維護兩國關系大局。中方的這一立場沒有也不會改變。”

  針對日本媒體報道稱,小泉執(zhí)政時期曾與中國領導人就釣魚島問題達成秘密協(xié)議,即日方不拘留登釣魚島的中國公民,中方承諾制止保釣船只靠近釣魚島。10月21日,中國外交部發(fā)言人指出,所謂“密約”根本不存在,有關說法完全是造謠中傷,用心險惡,不僅誤導民意,而且進一步損害了中日政治互信。日方必須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固有領土,中國政府捍衛(wèi)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立場歷來是明確的、堅定不移的。釣魚島附近海域是中國漁民傳統(tǒng)作業(yè)漁場,中國一貫依據(jù)中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根據(jù)需要派遣漁政執(zhí)法船赴相關海域巡航護漁。

  歸納中國政府在此次事件過程中的表態(tài)和聲明,主要包括五個要點:一是釣魚島主權在我,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是我固有領土,我對此擁有無可爭辯的歷史和法律依據(jù);二是中日雙方對釣魚島主權存在爭議是不容回避的事實;三是中日之間關于釣魚島不存在所謂“秘密約定”;四是中日雙方應在尊重事實的基礎上通過外交談判尋求解決;五是反對日本抓人扣船、啟動司法程序等非法行動。

  四、美國在釣魚島問題上的責任

  釣魚島問題的產生,美國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美國政府一方面聲稱在釣魚島主權歸屬上沒有立場,另一方面卻非法地擅自把中國的釣魚島交給日本,甚至還在黃尾嶼、赤尾嶼上建立靶場,這本身就是對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嚴重干涉,是在中日之間打下的一個楔子,也有專家稱是在中日關系的傷口中遺留的一塊紗布。而釣魚島問題的演變發(fā)展,同樣有美國的影子。日本反華親美勢力一直企圖在釣魚島問題上想借助美國,抗衡中國。他們的目的就是要形成一種美日兩國聯(lián)手對中國進行長期全面軍事威懾的戰(zhàn)略態(tài)勢。

  關于釣魚島是否適用美日安保條約問題上,美國的表態(tài)首次出現(xiàn)在1996年,當時代理助理國防部長卡特坎培爾表示“日美安保條約適用于日本施政下的領土,尖閣群島(釣魚島)屬于日本施政下。”但是在隨后很長時間內,美國沒有對此有相關的表態(tài)。2009年9月鳩山內閣成立后,中日關系明顯改善。日本一些親美反華勢力竭力渲染“中國威脅論”;美國一些人也給日本“添油加醋”;他們共同強調駐沖繩美軍對中國的威懾作用。美國國防部長蓋茨在2010年6月新加坡舉行的亞洲安全會議上,就中國艦只在公海訓練時的舉動,公開指責中方而支持日本。鳩山首相辭職后上任的菅直人,在外交上明顯呼應美國。8月16日,美國國務院發(fā)言人克勞利就釣魚島問題表示:“美國的政策是長期的,從未改變。美國在釣魚島最終主權歸屬問題上沒有立場。我們期待各方通過和平方式解決這個問題。”在記者追問下,克勞利作為奧巴馬政府的發(fā)言人明確表示:“釣魚島在日本政府的行政管轄之下,條約第五條聲明,該條約適用于日本管轄的領土。所以,如果你今天要問條約是否適用于釣魚島,答案是‘是’。”美國這一說法的邏輯,其大前提為:根據(jù)日美安保條約第五條,在日本行政管轄下的領土,美國需要提供保護。小前提為:雖然美國沒有明確說釣魚島的主權歸屬誰,但是釣魚島的行政管轄權已經于1972年交給了日本。于是有了這樣的結論:釣魚島適用于‘日美安保條約’。”然而,有專家指出,這一邏輯的大前提有內在矛盾,不能成立。因為美國既然在釣魚島主權歸屬問題上沒有特定的立場,就等于美國沒有認定釣魚島的主權屬于日本,客觀上存在爭議。而根據(jù)國際法,領土是地球空間完全隸屬于國家主權的部分,也可以解釋為國家主權范圍內的區(qū)域。作為常識,不能把沒有確定主權的地區(qū)說成是哪個國家領土。因此,即便美國把行政管轄權交給日本,也不具備日美安全條約第五條所講的“領土”的要件,所以在法律上并不能解釋為適用于日美安全條約第五條。其次,美國當年把釣魚島擅自劃入日本的行政管轄區(qū)之內,是美國私相授受的、非法的、無效的,侵犯了中國的領土主權,可見這個邏輯的‘小前提’也是錯誤的,因此結論就根本不成立。何況美國把釣魚島最早劃入沖繩縣是在1953年,當時正處于中美、中日尚未建交的冷戰(zhàn)時期,中美建交、中日邦交正?;螅绹缇蛻摳鶕?jù)新形勢糾正自己的錯誤做法。美國不但沒有改正歷史錯誤,反而在冷戰(zhàn)后把釣魚島納入日美安全條約適用范圍。正是這種歷史倒退行為,才使釣魚島問題更加復雜,并演變成為障礙中日關系健康發(fā)展的敏感問題和中日美之間的結構性矛盾。

  過去,日本雖然強調擁有所謂“尖閣列島”主權,但并不否認同中國存在爭議。如今美國的立場使日本政府內的強硬派受到鼓舞,更加有恃無恐,在釣魚島問題上對中國態(tài)度也越來越強硬,日本政府也從幕后走向前臺。當日本在釣魚島問題上激化矛盾,導致中日關系急劇惡化,美國又開始擔心被日本卷入同中國的軍事沖突,于是又貌似公允地表示希望中日對話、和平解決,試圖造成中日都“有求于美”的態(tài)勢。

  2010年10月18日新加坡《聯(lián)合早報》發(fā)表《中日“漁船事件”背后的美國因素》一文,對美國的角色進行了分析。文章認為,從某種意義上說,美國既是此次事件發(fā)生的背景提供者也是最終解決的推動者。從時間發(fā)生的背景看,2010年上半年開始,中美關系一度受挫。在美國與亞洲關系上,美國開始從正面對中國開展攻勢。雖然漁船與日本巡視艦相撞可能是偶發(fā)事件,但是日方的隨后的扣押行動則并非偶然反應。簡言之,在看到美國試圖牽制中國(特別是在海上)的傾向,日本也試圖乘機試探美國的決心,這正是事件發(fā)生的國際背景。日本執(zhí)政黨選舉則可能是事件的國內背景。

  從事件發(fā)展過程看,事件發(fā)生一周后,日本決定先釋放中國漁船和船員,但是繼續(xù)扣押船長,并等待美國的表態(tài)。9月14日,美國助理國務卿克勞利表示“希望中日通過對話和平解決(糾紛),但是日美同盟是亞洲安全保障和和平的基石。”美方的表態(tài)讓日本看到了美國支持日本的希望,《讀賣新聞》在9月18日的評論中就指出,該助理國務卿的表態(tài)與克林頓國務卿的表態(tài)是一脈相承的,一定程度上也助長了日本的“信心”。

  從事件的解決看,9月19日日本決定延長扣押船長,中方采取嚴厲的反制措施,美方的態(tài)度開始轉變。9月20日,美國副國務卿斯坦博格指出,“最重要的是在復雜的情況下開展連續(xù)性的對話,進行對話是最好的辦法。”這是美國對于中日關系惡化表示出的擔憂。隨后這位副國務卿還說,“良好的中日關系符合美國的國家利益。”但被問及美國的立場時候,他則表示“美國的立場是一貫的”,而沒有涉及日美同盟的詞眼。9月22日,卡特坎培爾助理國務卿在接受《讀賣新聞》的采訪時就中日“漁船事件”評論道,“美國與日本有著非常強的安全保障合作關系,但同時也同中國保持著緊密的合作。希望兩國能夠通過做出最大限度的外交努力來解決問題。”9月23日,日美外長會談,雖然日方媒體在次日都集中報道會談內容涉及“美國國務卿明言日美安保條約適用于尖閣群島(釣魚島)”,但是翻看克勞利助理國務卿在日美外長會談后舉行的吹風會上的發(fā)言記錄,完全沒有涉及相關的內容,至于雙方究竟談了些什么目前尚不清楚,但是至少說明美方沒有支持日本的公開表態(tài)。23日下午,中國溫家寶與美國總統(tǒng)奧巴馬會談中沒有涉及中日領土爭端的問題,反映出美國不愿意卷入中日沖突的心理。而隨后舉行的日本首相菅直人與美國總統(tǒng)奧巴馬會談中,根據(jù)日本媒體的報道,奧巴馬總統(tǒng)表示希望和平解決爭端。日本檢察機關做出釋放船長的決定就發(fā)生在日美首腦會談后不久。

  在中美日三邊關系中,日美關系是同盟關系,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同盟困境”,即對于“卷入”和“拋棄”的擔憂。在釣魚島問題上,美國最大的擔心莫過于“卷入”中日爭端,但同時又擔心不對日本做出一定程度保證,日本可能會“拋棄”同盟。因此美國一直采取模糊的“一貫立場”,即:(1)對于釣魚島的領土最終歸屬問題不表態(tài);(2)該問題應當由當事國家通過和平方式解決;(3)釣魚島處于日本施政下;(4)根據(jù)日美安保條約第五條,日本施政下的領域適用該條約。美國的這個一貫立場反映出美國既不愿意卷入中日間的爭端,又不得不照顧同盟國日本立場的矛盾心理。

  但是,當中日沖突嚴重升級的時候,美國的立場逐漸鮮明,即不一定會為此犧牲中美關系,因為中美關系是全球范圍內的合作關系。日本沒能獲得美國將在中日爭端進一步升級時一定會不惜代價使用“日美同盟”來對抗中國的保證,而日本一意孤行的話將可能會面臨被美國“拋棄”的危險,權衡利弊,最終決定放人。從某種意義上來講,此次事件也是日本試探“日美同盟”的有效性和中美日三邊關系的一次嘗試。

  五、臺灣當局在釣魚島問題上與日方的糾紛沖突

  因釣魚島在行政上歸中國臺灣地區(qū)宜蘭縣管轄,臺日之間圍繞釣魚島問題曾發(fā)生多次糾紛沖突,是臺日關系中的一個焦點問題。日本堅持釣魚島是其固有領土,不斷通過加強輿論造勢、強化行政管理、加大監(jiān)控防范力度等措施,加強對釣魚島的實際控制。臺灣當局則始終堅持臺灣“擁有釣魚臺列島主權”的基本立場。

  1、1970年美國準備將釣魚島“歸還”日本引發(fā)臺日紛爭

  1970年9月10日,美國國務院發(fā)表聲明表示,“根據(jù)尼克松總統(tǒng)和日本首相佐藤榮作達成的協(xié)議,琉球行政權可望于1972年歸還日本。關于此等島嶼主權之不同主張,我方認為應由涉及爭執(zhí)的國家解決之”。日本外相隨即聲明釣魚島的領有權應屬于琉球,也就是屬于日本。時任臺灣“行政院長”的嚴家淦表示,“我政府對釣魚臺列島之正當權益立場堅定,并決心全力維護”。臺灣“省議會”也通過臨時動議,要求政府維護釣魚島群島的主權。媒體披露美國準備將釣魚島“歸還”日本后,引起了廣大海外華人的強烈不滿,掀起了一場轟轟烈烈的保釣運動。1971年4月9日,美國國務院再次發(fā)表聲明稱,“中華民國”同日本對于釣魚島群島的爭執(zhí),應由有關雙方自行解決。這一消息傳出后,臺灣社會作出了強烈反應,島內保釣組織紛紛向美日駐臺使館遞交抗議文書。由此,島內抗議運動與海外保釣運動相結合,掀起了海內外保釣運動的高潮。

  2、1990年臺抗議日準備承認其右翼團體在釣魚島上建立的燈塔

  從1978年8月以來,日本民間團體多次登陸釣魚島,以修建燈塔等方式宣示主權。1990年10月,日本海上保安廳受理由該團體提交的“燈塔認定申請書”準備承認這一燈塔為正式航線標志。日本當局的行為遭到了臺灣朝野的強烈抗議,引發(fā)了海峽兩岸及海外華人的第二次保釣運動。臺灣的體育選手用漁船運送臺灣地區(qū)運動會圣火前往釣魚島,遭到日本巡邏船和直升機的阻攔干擾。臺灣當局則再次強調了擁有釣魚島列島的主權。時任臺灣行政部門負責人郝柏村表示,臺將“基于國家安全及人民整體利益來考慮和處理釣魚臺領土爭議”,臺行政部門并為此成立了“釣魚臺專案處理小組”。迫于多方壓力,日本政府表示將停止相關行為,抗議行動方才終止。

  3、1996年臺反對日政府將釣魚島劃入其專屬經濟區(qū)

  1996年7月15日,日本青年社在釣魚島北小島建造了燈塔,之后多次前往北小島修復因臺風受損的燈塔。7月20日,日本政府宣布開始執(zhí)行《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規(guī)定,將釣魚島劃入其200海里專屬經濟區(qū)。日本這一行為再次侵犯了中國對釣魚島的主權,引起了兩岸中國人的強烈抗議。臺“外交部”7月24日發(fā)表《關于日本人在釣魚臺上修建燈塔事件的聲明》,向日方提出抗議。9月17日,臺灣“省議會”通過了抵制日貨的決議。面對民間高漲的保釣聲浪,臺當局試圖息事寧人,一再要求民眾冷靜、謹慎和理性地處理釣魚島問題。時任臺灣地區(qū)領導人李登輝兩次針對這一爭端發(fā)表看法,但避而不談主權問題,只是聲稱要與日本協(xié)商解決釣魚島漁業(yè)權爭議,并呼吁臺灣人保釣時不要落入中共的民族主義圈套。臺“外交部”發(fā)言人提出“中、日雙方同時避免進入釣魚臺12海里海域,擱置主權,共同開發(fā)海洋資源”的方案。10月7日,臺港澳地區(qū)的保釣人士成功登上釣魚島,并插上兩岸旗幟進行主權宣示。此后,日本政府宣布不批準日本青年社的燈塔申請案,第三次保釣運動逐漸平息下來。

  4、2003年日政府“租借”釣魚島部分島嶼引起臺強烈抗議

  2003年1月1日,日本媒體透露,日政府自2003年起以每年2200萬日元的費用,從日本沖繩一名居民手中“租借”釣魚島列島中的3個島嶼。日此舉旨在強化“領土管理”,進一步宣示其擁有釣魚島的主權。臺當局隨即對此做出反應。臺行政部門發(fā)言人指出,釣魚島是臺灣領土,任何外國政府或團體的宣示都不會改變這一事實。時任臺灣內政部門負責人提出了處理這一問題的四個原則:一是釣魚島主權歸臺灣所有;二是與日方處理此問題時采取和平理性的“外交手段”;三是不與中共合作處理此問題;四是將以優(yōu)先考慮維護臺灣漁民的權利來談判。臺軍事部門負責人表示,釣魚島是臺灣領土,臺軍事部門有責任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完整。2月18日,臺行政部門負責人表示,臺、日與大陸三方“應以和平理性的態(tài)度共同開發(fā)釣魚島,共享釣魚島的資源”。4月2日,針對日本眾議院通過加強對釣魚島管控措施的決議,臺對外部門仍強調應以和平理性的對話方式處理這一問題。7月29日,臺行政部門透露,臺日已決定“擱置爭議、共同開發(fā)”,劃定北緯27°至29°為臺日雙方漁船的捕魚區(qū)域。民進黨當局在處理上述事件過程中,雖公開宣稱堅持主權,但同時大肆鼓噪漁權與主權分離,臺日共同開發(fā),妄圖利用釣魚島問題達到凸顯臺“獨立主權國家地位”、“聯(lián)日制華”的目的。

  5、2004年臺日雙方就臺宜蘭縣辦理釣魚島地籍登記展開激烈爭論

  2004年4月14日,臺媒體披露,臺內政部門早在2003年7月即擬訂“釣魚臺等島嶼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計劃”,交由宜蘭縣政府執(zhí)行,臺宜蘭縣政府已于2004年3月完成土地公告登記的法定程序,測得釣魚島面積約390.8公頃,與黃尾嶼、南小島、北小島、赤尾嶼等合計約612公頃。這是臺灣首次掌握并登記釣魚島列島完整的地籍資料。對此日本外務省表示日本不會承認臺灣當局擁有釣魚島主權的主張,希望臺宜蘭縣政府盡快取消釣魚島列島的地籍登記。日本琉球縣知事表示,釣魚島列島是琉球石垣市所屬,在歷史上和國際法上屬于日本的領土。臺對外部門駁斥了日本的抗議,稱“領土登記是表明主權的另一種辦法”,但希望“以和平和理性的方法解決這個問題”。臺宜蘭縣長稱,支持臺當局宣示主權的立場,釣魚島本來就屬于“中華民國”領土,此次“補列地籍”只是行使行政權的一部分。

  6、2005年日本政府決定接管釣魚島上的燈塔導致臺日糾紛

  2005年2月9日,日內閣官房長官細田博之表示,日海上保安廳將接管日右翼團體在釣魚島上設立的燈塔,并重申日本擁有釣魚島主權。10日,日外相町村信孝表示,日政府維修、接管釣魚島燈塔純屬“日本內政”。臺對外部門對此發(fā)表三點聲明:一是釣魚島是臺灣固有的領土,沒有任何的異議;二是對于釣魚島的主權存在爭議,要通過談判來解決;三是釣魚島的燈塔一向由右派人士管理,日本當局把它收回有助于臺灣跟日本合理的談判。同年6月,釣魚島海域再次發(fā)生臺灣漁船被日本驅趕并扣押的事件。時任臺行政部門負責人謝長廷表示,臺當局保護漁民權益立場堅定,但由于臺日沒有“邦交”關系,雙方協(xié)商過程稍微曲折一點。臺灣各界人士均對日本的行為表示強烈反對,要求臺灣當局不能坐視領土被侵占,并前往日臺交流協(xié)會臺北事務所進行抗議。時任臺立法部門負責人王金平與軍事部門負責人等搭乘軍艦前往釣魚島海域宣示“主權”。部分臺保釣行動小組的成員則前往宜蘭縣頭城鎮(zhèn)戶政事務所申請將戶籍遷入釣魚島。7月29日,臺日進行了“第15次臺日漁業(yè)談判”。時任臺“總統(tǒng)”的陳水扁表示,漁權問題與釣魚島主權爭議脫鉤處理是未來臺當局處理釣魚島問題的原則。時任臺北市長的馬英九表示,“釣魚臺早已列入中華民國版圖,我們將來一定要據(jù)理力爭”,過去臺灣與日方“只談漁權、不談主權”很失策,“護漁就是要展現(xiàn)主權”。

  7、2008年臺日“6·10”撞船事件引發(fā)雙方激烈紛爭

  2008年6月10日2時23分,在釣魚島以南6海里處,日海保廳“現(xiàn)”號巡視船與臺海釣船“聯(lián)合”號發(fā)生碰撞,導致“聯(lián)合”號在大約1小時后沉沒。事件發(fā)生后,日海保廳在出事附近海域救起船上全部16名乘員,并于11時將其送至石垣島。當晚,日方將其中13名乘員移交臺“海巡署”,船長及2名船員則被繼續(xù)扣留接受調查,至13日釋放全部人員。此次事件發(fā)生后,日政府迫于各方壓力,釋放了所扣押的臺灣人員,并表態(tài)愿就相關損失進行賠償。但同時日方明顯加強了對釣魚島周邊海域的管控。日外務省官員重申釣魚島為日本固有領土,稱日方現(xiàn)對釣魚島實施有效控制,并提升了對釣魚島周邊海域的警戒層級和巡視力度,嚴密監(jiān)視臺抗議艦船動向。臺當局采取一系列措施與日方展開斗爭。臺對外部門和臺灣地區(qū)領導人辦公室先后發(fā)表聲明,堅持釣魚島是“中華民國”領土的立場,主張通過談判解決爭端,提出放人、道歉、賠償三項要求,并出動艦艇為“保釣”船只護航。6月16日凌晨,臺“保釣船”“全家福6號”在“海巡署’,巡防艇的護衛(wèi)下,進入釣魚島12海里范圍,并在成功繞島一周后返臺。其間日方出動艦艇實施阻攔,雙方一度形成對峙局面。為防止事態(tài)進一步升級,臺當局確定了“和平解決爭端”的方針,原定要隨軍艦前往釣魚島的部分“立委”也決定暫緩赴釣魚島“考察”。

  8、2009年臺日海巡船在釣魚島東南海域發(fā)生對峙事件

  2009年9月13日晚,臺灣基隆漁船“福爾摩沙酋長二號”在基隆西北方暫定執(zhí)法線外9海里處,被日本海上保安廳公務船認為有越界捕魚之嫌登船檢查。臺“海巡署”獲漁業(yè)電臺通報后立即派艦艇趕往了解情況,此后又派出多艘艦艇進行護船、交涉,并希望盡速將臺漁船帶回,日方也派出2艘公務船支援,臺日船只在釣魚島東南海域進行了長時間對峙。日方最終連人帶船將臺漁船拖回日本宮古島,跳到船上的臺海巡人員也一并被帶走。9月14日,經臺“駐日代表”馮寄臺與亞東關系協(xié)會秘書長陳調和、“駐那霸辦事處”處長李明宗等與日方積極交涉,雙方終于達成協(xié)議,臺方同意日方將臺漁船帶回石垣島,船上10名船員留1人隨船前往其余9人及4名海巡隊員由臺接回,化解了這場紛爭。對此,臺灣地區(qū)領導人辦公室發(fā)言人王郁琦表示,要讓此類事件不再或減少發(fā)生,最重要的是臺日的漁業(yè)談判要盡速完成,確定各自的海域范圍。

  9、臺灣方面高度關注日本在釣魚島海域抓扣我漁民漁船事件

  2010年9月7日,日方在釣魚島海域非法抓扣我漁民漁船。事件發(fā)生后,臺當局強調對釣魚島擁有“主權”。9月12日,港澳臺保釣人士在臺集結開會決定出海保釣后,臺當局決定采取“護漁”立場。13日起,臺安全機構通過對外部門連續(xù)發(fā)表3份措辭強硬的聲明,強調“中華民國”對釣魚島擁有“主權”,“絕無模糊空間”。14日,臺“海巡署”派出12艘船艦跟隨臺保釣人士赴釣魚島近海宣示主權,一度與日本7艘艦艇發(fā)生對峙。17日,針對日方聲稱《日美安保條約》規(guī)定釣魚島“為日本所有”,臺灣當局領導人馬英九予以反駁,指稱“釣魚臺是日本人在中日甲午戰(zhàn)爭后竊占的”。同時,臺當局竭力否認在釣魚島問題上與中國大陸聯(lián)手,稱外界有這樣的推測“絕對是不正確的”。

  六、“保衛(wèi)釣魚島”運動

  “保衛(wèi)釣魚島”簡稱“保釣”運動,是指海內外華人非官方組織的維護釣魚島主權的活動。“保釣”運動首先發(fā)生在美國。1970年,美日兩國達成協(xié)議,準備在1974年把美軍二戰(zhàn)時所占領的琉球交予日本,當中包括釣魚島。雖然美國沒有明文提及釣魚島法定地位,但是由于美國駐日使館表示“釣魚島為琉球群島一部分”,日本開始對釣魚島進行管轄,而日本也開始驅逐來自臺灣地區(qū)的漁民,引發(fā)全球各地華人抗議。1971年1月29日,二千多位中國大陸及臺灣留美學生在聯(lián)合國總部外面示威,高呼保衛(wèi)釣魚島等口號。兩周后,香港教師、學生組成“香港保衛(wèi)釣魚臺行動委員會”,發(fā)動學生上街示威,指控美日勾結,其中該年7月7日香港專上學生聯(lián)會在維多利亞公園發(fā)起的“7?7大示威”,更演變成嚴重沖突,一千多名警察以武力驅散示威者,由此為香港70年代的學運潮揭開了序幕。很多來自臺灣地區(qū)的留美學生參加了70年代的“保釣”運動,其中包括現(xiàn)任臺灣地區(qū)領導人馬英九。五位臺灣地區(qū)留美學生李我焱、陳恒次、陳治利、王正方和王春生于1971年9月訪問北京,受到周恩來接見,不少臺灣留學生如林孝信等人也因此被列入黑名單而長期無法返臺。許多中國統(tǒng)一運動參與者如陳鼓應、王曉波等人,也將保釣運動視為重要的中國民族主義號召基礎。

  1996年以后,香港和臺灣民間多次組織“保釣”行動。日本每次都派出軍艦攔截,但仍然成功登島。香港的陳毓祥等五人在9月26日于釣魚島海域跳海示威,當中陳毓祥遇溺身亡,另一名遇溺的保釣人士方裕源則被日本的直升機救起,送往石垣島的醫(yī)院救治。陳毓祥的逝世激發(fā)了港、臺兩地的“保釣”行動。10月6日,即陳毓祥舉殯當日,由臺北縣議員金介壽和香港立法局議員的曾健成領導的新一輪“保釣”行動,于基隆租用了上千艘漁船出發(fā)駛往釣魚島,并于10月7日成功登陸釣魚島。2010年9月13日港澳臺保釣人士乘“感恩99號”向釣魚島宣示主權,臺灣海防署派出12艘船艦隨行保護,在釣魚島海域與日本海上保安廳對峙5小時后“感恩99號”無法持續(xù)挺進,自行返航。

  中國大陸民間多次自發(fā)組織和開展了“保釣”行動,近年來還在境外成立了民間“保釣”組織。部分高校學生多次在校內發(fā)起過“保釣”行動。2004年3月24日中國大陸的馮錦華等7人成功登陸釣魚島,這是1949年以后大陸居民首次登陸釣魚島。2008年12月8日,我海洋監(jiān)測船“海監(jiān)45”、“海監(jiān)46”進入日本劃定的所謂“絕對禁止區(qū)”。

  七、結束語

  未來十年不僅是我國國內矛盾的多發(fā)期,也是我與國際社會矛盾的多發(fā)期。中國不斷發(fā)展壯大,走向世界,在世界上的利益越來越廣泛,外界與我發(fā)生摩擦的可能性也必然增多。日本改變上世紀70年代以來形成的在釣魚島問題上“擱置爭議”的諒解,強化對釣魚島海域的實際控制。今后一個時期,日本的這一趨勢有可能繼續(xù)發(fā)展,中日在釣魚島海域難免發(fā)生更多沖突。另一方面,隨著日本與中國大陸和臺灣在釣魚島問題上沖突糾紛不斷增多,也將使國際社會更加清楚地了解到各方在釣魚島問題上存在爭議,這將使日方否認在釣魚島上存在爭議的說法不攻自破。隨著釣魚島問題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中國關于釣魚島的法律研究、歷史依據(jù)收集與整理、學術討論不斷增多,釣魚島問題的真實情況和復雜性為越來越多的人們所認識。國際社會也越來越多地了解到,中國政府不僅從政治上考慮釣魚島問題,同時也重視從學術與法理上考慮問題。

  中日兩國和則兩利,斗則俱傷。中日兩國于1997年簽署《中日漁業(yè)協(xié)定》,并于2000年6月生效。2007年8月,中國漁業(yè)協(xié)會與大日本水產會簽署《中日民間漁業(yè)安全作業(yè)議定書》。這些協(xié)議的生效與實施,對發(fā)展和促進中日關系,化解兩國關系漁業(yè)糾紛發(fā)揮了重要作用。如果中日兩國政府在此基礎上展開談判,探討建立中日雙方在釣魚島海域捕魚問題的行為準則,必將有利于減少中日兩國在釣魚島海域的糾紛與沖突。

  同時,我們也應看到,相較于改革開放大環(huán)境、國內社會穩(wěn)定及中日關系等大局,釣魚島問題仍然屬于局部問題。中國政府在處理釣魚島問題上始終堅持有理、有利、有節(jié)和“斗而不破”的原則,在與日方的交鋒中取得了較好效果,這一原則在今后一個時期處理釣魚島問題仍將發(fā)揮重要作用。只要我們有堅定的意志、有力的措施,隨著我國綜合國力不斷壯大,海峽兩岸關系不斷發(fā)展,日本攫取釣魚島的圖謀就難以得逞。面對歷史留給中日兩國的懸案,兩國有識之士就應該共同思考,尊重歷史與法理,拿出誠意與智慧,不使它繼續(xù)成為可能惡化中日關系的不穩(wěn)定因素,爭取和平地、創(chuàng)造性地解決這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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