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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未成年人犯罪心理論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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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未成年人犯罪心理論文

  關于未成年人犯罪心理論文篇二

  《未成年人犯罪審判心理淺析》

  摘要:從上世紀80年代起,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率逐漸升高,并出現(xiàn)了新的特征和發(fā)展趨勢。面對這一形勢,本文從我國現(xiàn)階段未成年人犯罪的審判原則出發(fā),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具體審判形式,結合所學所感闡述一些關于未成年人犯罪審判心理的觀點和想法。

  關鍵詞:未成年人犯罪 審判心理 少年法庭 圓桌審判

  從上世紀80年代起,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率逐漸升高。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數(shù)據(jù)顯示:1999年至2005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共判處未成年被告人393543名;全國法院判處未成年人犯罪總數(shù)年均遞增率是12.87%。目前,未成年人犯罪還出現(xiàn)了暴力化、成人化、低齡化、智能化、團伙化等特征。全國未成年人犯罪罪名由1998年的100個發(fā)展到2008年末的130個,增幅達30%。以往未成年人犯罪以傳統(tǒng)型犯罪為主,而近年來出現(xiàn)的利用計算機網(wǎng)絡詐騙、危害網(wǎng)絡安全等智力犯罪不斷增加。廣東省亦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大戶”,近5年來,廣東全省法院共判處未成年被告人43152名,占同期判決刑事罪犯總數(shù)的11%。

  一、我國現(xiàn)階段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審判原則與形式

  全國法院第五次少年法庭工作會議提出少年法庭要注重依法保護未成年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切實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遵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積極做好“寓教于審”工作,認真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其他法律規(guī)定。

  我國現(xiàn)階段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審判形式也在逐步向上述原則靠攏,截至2008年年底,全國法院共設有少年法庭2219個,有專兼職少年法庭法官7000余人。從2005年起,在少年法庭中開始推行“圓桌審判”這種新的審判方式,上海市閔行區(qū)法院、山東省棗莊市薛城區(qū)法院、北京市崇文區(qū)法院等均已采用此種方式。貫徹“積極、優(yōu)先、親和、關懷”的司法理念,少年法庭的“圓桌審判”方式在中國將會漸漸成為常態(tài)。

  二、未成年人犯罪審判心理中的現(xiàn)存問題

  1984年,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法院正式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離出來進行專門審判,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少年法庭由此誕生。26年來,少年法庭顯示出了強大的生命力,還涌現(xiàn)出一批如“法官媽媽尚秀云”式的優(yōu)秀法官。這一制度有力地推動了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與發(fā)展,也是完善社會主義法制的一項重要舉措。“法庭教育”作為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重要特征而獨立存在,逐步形成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工作的特色。但現(xiàn)階段的未成年人犯罪審判形式仍未能從根本上節(jié)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勢頭,少年法庭、圓桌審判只是在形式上符合了未成年人犯罪審判的特殊要求,并非可以一勞永逸,必須從未成年人犯罪的審判心理上找到突破口,在完善審判形式的同時,加強對未成年人犯罪審判心理的探究,尋求符合未成年人犯罪審判心理的審判方法。

  三、未成年人犯罪審判心理研究

  (一)未成年犯罪人的審判心理

  隨著社會轉型的深入,社會變化、社會節(jié)奏、社會流動日益加快,社會壓力普遍增大,人與人之間、親情之間的交流時間被大量擠占,父母、老師沒有足夠的時間與孩子交流,一些獨生子女普遍存在一種焦慮和孤獨感,缺少對生命的感恩和對價值的正確判斷。

  首先,未成年犯罪人在審判時在一定階段和程度上的心理變化與成年犯罪人有相近之處。如恐懼、害怕、對抗、僥幸、順從、懺悔、趨利避害的不同心理在審判的不同階段中會逐步地表現(xiàn)出來。而基于上述心理狀況而引起的不同行為,如被告通過否認、翻供、謊供而進行的自我防衛(wèi),由于恐懼、害怕、強烈的羞恥感而嚎啕大哭、淚流不止等都與成年犯罪人相似。

  其次,未成年犯罪人在審判時有區(qū)別于成年犯罪人的特殊心理和行為表現(xiàn)。由于未成年犯罪人智力尚未發(fā)育完全,社會經(jīng)驗相對匱乏,即使是慣犯和常習犯也因其接觸的事物相對教少而缺乏應對經(jīng)驗,故在審判時,對自己所犯的罪行不能清楚的認識,對法官的“教育、感化、挽救”也不能完全領悟。未成年犯罪人在接受審判時更多的是發(fā)言較少、支支吾吾,有些未成年犯罪人甚至不發(fā)言,這是因為在法庭審判時,其內心不能完全接受這突如其來的局面,而形成的心理閉塞和心理矛盾,以至于未成年犯罪人對審判不愿接受也不敢接受,對提問不愿回答,不配合法庭工作。

  最后,未成年犯罪人在審判時更傾向于向父母、老師、朋友傾訴。由于其尚未自立,對社會接觸較少,對法庭審判充滿畏懼害怕的心理,希望熟悉的人能幫助他。這使得未成年犯罪人回答問題前常常先看父母、老師、朋友的表情、態(tài)度,在回答時也為了照顧他們的心情而提供錯誤的供詞,在無形間加大了審判的難度。

  (二)辯護人的審判心理

  無論是辯護律師還是未成年犯罪人的父母,最希望看到的審判結果是被告無罪或罪輕,特別是父母由于未成年犯罪人的行為給予他們很大的心理打擊,加上父母的愛子之心,常常會促使他們在會見未成年犯罪人時教唆未成年犯罪人翻供、謊供,并想方設法聯(lián)系審判的法官、檢察官,希望他們能高抬貴手。這無疑使審判籠罩在欺騙虛偽之中。而在具體的審判過程中,其父母由于內心的焦急和激動,常常對于被告、檢察官或法官的一些舉動、意見作出過激的行動或言論,擾亂法庭秩序。對于審判結果,如果與預期懸殊太大,也會引發(fā)他們的過激行為或言論,使審判結果的權威性受到質疑。

  (三)法官和檢察官的審判心理

  法官和檢察官如何應對解決上述這些抵觸的心理,關系到整場審判能否公正、順利地進行,能否取得較好的教育和矯治效果。

  首先,“圓桌法庭”值得繼續(xù)推廣。一張橢圓形的會議桌,參與訴訟的各方主體同處于一個桌面,審判長居中,兩側分別為控辯雙方,對面為被告人,被告人兩側分別為辯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整個法庭布置色調溫和,淺色的墻壁、柔和的燈光和生意盎然的綠色植物。在庭審過程中,法官始終保持語氣平緩、態(tài)度和藹,更注意營造與未成年被告人相適應的寬松、緩和的庭審氣氛。在“圓桌法庭”的庭審中,未成年被告人去掉手銬等械具,與其監(jiān)護人、辯護人、幫教老師同坐在一起。庭審中未成年被告人可以坐著回答問題并進行最后陳述。“圓桌法庭”的審判形式是我國刑事審判的一大突破,確實在環(huán)境布置和人員的位置安排上充分體現(xiàn)了“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使被告人感受溫暖,最大限度地減輕未成年被告人恐懼和抵觸的心理。

  其次,加強心理教育。如青島市市北區(qū)人民法院針對法官的心理健康狀況,把心理學教育引入隊伍建設和審判實踐,通過組織封閉式培訓、邀請專家授課、開展趣味活動等,大力開展法官心理引導、心理培訓和心理治療,對提高法官隊伍心理素質和辦案水平,增強司法能力起到了重要作用。許多法官在審理案件中,采取“心理互換”的方法,把“會感受”、“會傾聽”、“會溝通”和“會說理”的技巧運用到審判實踐設身處地去感受當事人的心理和立場,雙方增進了理解,緩解了對立情緒,最終使案件審判質量得到很大提高后,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再次,心理專家介入制度。法院聘請具有心理咨詢師從業(yè)資格的專家或學校、教育系統(tǒng)的心理教師為心理專家,在開庭審理前,以心理專家與未成年被告人面對面談話方式,或寫信、打電話等形式進行書面或口頭的心理測試,并向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調查,診斷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狀態(tài),以及從心理學角度分析其走上犯罪的原因,出具報告給法院。從而進一步查明他在精神、道德方面的原因,判斷為什么犯罪,為挽救、改造,矯正不良和犯罪行為找到切入的途徑。未成年人犯罪后一般伴有恐懼失望心理,情緒低落,對抗心理擴大,喪失生活的信心,同時又怕進監(jiān)獄,希望通過痛改前非,得到減輕懲罰。教育不當更容易出現(xiàn)反復性,心理專家可從心理學角度進行科學診斷,協(xié)助法官給予針對性的矯正,消除他們的不良心理,喚醒他們的理智、良知,辨別是非善惡,促進他們形成健康人格。同時為法院有區(qū)別地采取靈活的刑罰措施、實現(xiàn)刑罰的目的奠定基礎,有利于法院正確量刑。

  最后,始終貫徹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審判原則。未成年犯罪人不同于成年犯罪人,不能抱著“懲奸除惡,徹底消滅”的心態(tài)去審理,也不能要求未成年犯罪人必須“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不能因為未成年犯罪人父母在法庭上的過激言論、動作而加重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罰,也不能因為其父母的特殊身份或地位而輕易地放縱。在審理未成年犯罪人時,必須立足于刑事訴訟法地基本原則“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同時切實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遵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在心理上理解未成年人及其父母,逐步緩和未成年人及其父母的對抗抵觸心理。

  綜上所述,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審判心理中存在著不少現(xiàn)實問題。目前的司法實踐也采取了很多方法并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如近年來,廣東省先后建立了法制教育、心理干預、法官寄語、判后追蹤幫教、監(jiān)管令、社會觀護員等新制度,并首創(chuàng)對未成年人與成年人犯罪人員實行“分別關押、分案起訴、分案審理、分開矯正”的“四分開”改革。2003年至2007年,全國法院審判的38萬余名未成年罪犯,重新犯罪的占1.73%,大大低于全部罪犯的重新犯罪率,這也一定程度上說明了矯治取得的效果。在未來的未成年人犯罪審判過程中,必須逐步健全完善審判心理機制,以更好地預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參考文獻:

  [1]周克庸.我國社會發(fā)展轉型期城市青少年心理壓力加大的原因.河南教育學院學報(哲社版).1998(4).

  [2]樂國安主編法律心理學.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3]張保平李世虎犯罪心理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4]北京政法學院刑事偵察教研室.犯罪心理學參考資料.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5]本文部分數(shù)據(jù)來源于搜狐新聞.人民網(wǎng)、新華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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