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犯罪心理的論文(2)
有關犯罪心理的論文
有關犯罪心理的論文篇二
《論犯罪心理的生成機制》
[摘要]任何犯罪行為是以犯罪主體的犯罪心理為基礎的,而犯罪心理的產生又總有一定的規(guī)律和機制。從犯罪心理的產生過程來看,需要有其根源和基礎。當需要與具體的滿足對象、工具和手段結合時,即構成動機推動個體去實施滿足需要的行為;當個體的行為方式經常、反復、穩(wěn)定地出現時,既構成一個人的人格特征。在需要基礎上生成的犯罪人格就是犯罪心理的具體體現。對于犯罪的研究是一個系統的工程,在對犯罪的研究中,需要在犯罪的主客觀因素的相互關系中分析犯罪現象,需要闡明各種導致犯罪的心理機制。隆布羅索的天生犯罪者理論,將犯罪者看作與平常人有本質上的不同是錯誤的。應當運用心理學的原理和知識,對犯罪動機的形成過程、心理機制進行深入的研究,分析犯罪心理的形成和變化規(guī)律。從犯罪心理學角度看,犯罪行為的產生必然要受到各種相關心理因素(如需要、動機、興趣、愛好、價值觀、態(tài)度、自我意識等)的影響,以特定的心理活動(如認識活動、情緒情感活動、意志活動、注意活動等)和心理特征(如性格特征、氣質特征、能力特征等)為基礎。
對于犯罪的研究是一個系統的工程,在對犯罪的研究中,需要在犯罪的主客觀因素的相互關系中分析犯罪現象,需要闡明各種導致犯罪的心理機制。隆布羅索的天生犯罪者理論,將犯罪者看作與平常人有本質上的不同是錯誤的。應當運用心理學的原理和知識,對犯罪動機的形成過程、心理機制進行深入的研究,分析犯罪心理的形成和變化規(guī)律。從犯罪心理學角度看,犯罪行為的產生必然要受到各種相關心理因素(如需要、動機、興趣、愛好、價值觀、態(tài)度、自我意識等)的影響,以特定的心理活動(如認識活動、情緒情感活動、意志活動、注意活動等)和心理特征(如性格特征、氣質特征、能力特征等)為基礎。
支配和影響犯罪主體實施犯罪行為的心理活動和有關心理因素被稱為犯罪心理。犯罪心理是犯罪行為生成的前提,也是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主觀依據:而犯罪心理的生成有總有一定的規(guī)律和機制。“機制”一詞在現代許多學科中廣泛的使用著。大體有三種意義:一是指機器的構造和工作原理,如計算機的機制。二是用來表述有機體的構造、功能和相互關系,如動脈硬化的機制。三是泛指一個復雜的工作系統和某些自然現象的物理、化學規(guī)律,如優(yōu)選法中優(yōu)化對象的機制等。心理學機制就是犯罪心理的形成機制與犯罪行為的發(fā)生機制,它是犯罪心理特別是犯罪動機引起犯罪行為的工作方式與過程的總稱,也就是要從犯罪人的心理方面揭示犯罪行為發(fā)生的機理。
就絕大多數犯罪人來說,犯罪心理的形成,是一個漸進的自覺的過程。他們的犯罪行為是有意識的行為。我們把這個逐個漸進的、自覺的演化過程和有意識的犯罪行為,作為犯罪心理形成的一般過程來研究。
強烈欲求與滿足方式的選擇
犯罪心理是犯罪行為生成的前提,而犯罪心理的生成又是以滿足需要為基礎的。需要是指個體和社會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事物在人們頭腦中的反映;它是因個體對某種事物的缺乏狀態(tài)而引起的。由于有缺乏狀態(tài),才有對缺乏狀態(tài)的平衡,進而對缺乏之物的擇取。因此,需要是人處于缺乏狀態(tài)時身體內出現的自動平衡傾向和擇取傾向,當人們需要某種東西時,便會把缺少的東西視為必需的東西,為了求得心理平衡,人必須進行有關的活動以獲得所需之物滿足需求??梢姡枰莻€體活動的積極性源泉,是人進行活動的基本動力。
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每個人的復雜而多樣的需要有強弱程度的不同。比較弱的需要,一時難以產生活動動機。而強烈欲求常常喚起人的行為動機。強烈的常態(tài)欲求并非壞事,它不能決定人犯罪或不犯罪。一個人有了強烈的常態(tài)欲求之后,他可以奮發(fā)努力,通過合法途徑予以滿足。人不同與動物,在滿足自我需要的同時,應當考慮主客觀條件和滿足需要的可能性,并根據社會規(guī)范,有意識地調節(jié)自己的需要。只有在欲望十分強烈,滿足欲望的沖動迫不及待,并走上了不擇手段、不計后果,不惜侵犯他人和社會利益去滿足欲望的道路時,才會啟動形成犯罪心理的初始環(huán)節(jié)。
犯罪人的需要有兩個特點:一是個人需要和國家需要處于對立地位。行為人頭腦里只有個人的欲求,不考慮他人的需要和國家、社會的需要;為了滿足私欲,不惜采取非法手段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國家的利益。二是畸形的、膨脹的需要。行為人的物質需要毫無節(jié)制,享受的欲望脫離個人的支付能力:性的欲求違反社會道德規(guī)范,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在其需要結構當中,缺乏高層次的學習、勞動、榮譽、事業(yè)成就等精神需要,而對吃喝玩樂之類的低層次需要津津樂道,站主導地位。
由此可知,犯罪心理與守法心理的界限,并不單純取決于欲求的強烈與否,還在與個體最終做出了何種方式的選擇。同時,有些強烈欲求并非常態(tài)欲求,而是法律所禁止的變態(tài)欲求,如吸毒、性淫亂、癡迷于邪教以及政治上的違法欲求等,也就談不上用合法手段予以滿足。那么,這類欲求的出現和無力遏制,就標志著犯罪心理的萌發(fā)。也就是說,犯罪人的人格傾向,是犯罪心理結構賴以形成的心理基礎和出發(fā)點。
犯罪心理結構不是天生的、也不是自發(fā)的。犯罪心理結構存在的前提是主體一般心理結構和人格的先前存在。也就是說,任何犯罪心理結構的產生,都是在原有的一定的心理結構、一定的自主獨立性的主體人格的基礎上發(fā)生的。
犯罪個案表明,任何犯罪行為的發(fā)生,不管其看起來有多么偶然,我們都可以從犯罪人即有人格中存在著的某些消極面和缺陷找到一致性和對應性。這正是我們犯罪心理結構立論的事實依據。因此,我們認為犯罪人的即有人格,即人格傾向,是一切犯罪心理結構存在的基礎和演化的出發(fā)點。
人格傾向,就是一個具有對內外刺激信息發(fā)生最一般反應傾向的心理圖式所組成的圖式系統(圖式指一定的結構或組織)。當主體面臨特殊的內外環(huán)境刺激時,就會依據其最概括化的心理圖式,積極能動選擇和處理來自主體外部刺激和內部狀態(tài)的心理結構組織。研究犯罪心理結構的形成就是要探討犯罪人的人格傾向是如何由圖式演化為結構的這一過程。如果做個比喻,犯罪人的人格傾向,就像是一個計算機軟盤中的菜單或程序目錄,它本身只具有最初級的、未分化的反應傾向。當被主體外部命令和內部狀態(tài)激活后,它就能按照預先設計好的檢索和工作程序自動化地(因而常常是無意識的)選擇和提取有關信息,并將這些信息整合成一動態(tài)的、具有積極反應定勢的犯罪心理結構。它決定了同類后繼心理活動及所產生的犯罪行為的性質、方式和水平。
那么,人格傾向都是由哪幾種圖式板塊構成的呢?從心理對行為的作用與意義這一角度出發(fā),我們認為,人格傾向主要由三大圖式板塊組成。
一是認知活動傾向,即個體在認知活動(感知、記憶、思維等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一般特征及初級分化和概括化的個體價值觀體系反應傾向。這一認知活動傾向構成了個體價值觀體系的基本框架和風格,并具有根據主體需要而進一步分化和具體化,即向個體價值取向系統演化的能力和傾向。
二是需要活動傾向,即主體內在需要、欲求所導致的對某類刺激和信息的優(yōu)先反應傾向,犯罪人的這一需要動力傾向也是整個人格傾向向犯罪心理結構方向演化的動力。
三是神經系統性活動傾向?,F代生理學已證明,人的心理活動,特別是那些具有穩(wěn)固性經常性的心理活動,都是與人的大腦神經系統性活動相對應的。但我們這里所指的神經系統活動傾向,不僅是指大腦皮層機能系統性活動的神經動力過程即動力定型傾向(如技能、習慣),還包括人的高級神經活動類型所構成的人的氣質傾向。同時,我們也將人們智能活動傾向歸入此類,因為人的智能主要是由人的神經系統性活動水平(如神經聯系的靈活性、快捷性、穩(wěn)定性及準確性等等)所決定的。犯罪人的神經系統性活動傾向具有進一步具體化,即向動力定型系統演化的能力和傾向,并通過由此形成的犯罪人的智能、技能、行為習慣和氣質特點而影響著犯罪行為的方式和水平。
犯罪人通過上述三大圖式板塊的相互聯系與作用,就構成了一個動態(tài)的初級心理結構,即人格傾向,并且隨犯罪人的不良實踐活動和主觀惡性的不斷加深,這一人格傾向就逐漸向犯罪心理結構方面轉化。
品德缺陷與抑制力的缺乏
采用何種方式滿足欲求并不是偶然的。當一個人決定用非法手段去滿足強烈的欲望和選擇犯罪命運時,必定和他的品德缺陷和抑制力缺乏有關。也就是說,應當進一步探討犯罪者的人格缺陷。
犯罪者的人格缺陷,又稱為不健全人格,是在個體社會化過程中因出現失誤而形成的社會化程度不足和偏離社會規(guī)范的個性。它是產生違法犯罪行為的社會心理基礎。這種人格缺陷和健全人格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認知水平低下,缺乏辨別、判別是非的能力;
需求欲望強烈、內心經常出現矛盾、沖突、緊張、焦慮和挫折感,難以自控調節(jié);
接受非主流文化和反社會道德標準的影響,意識狀態(tài)偏離常規(guī);
法律知識缺乏,對法律持輕蔑態(tài)度;
以自我利益為核心,并采取一相情愿、超脫現實的思維方式,認為無論采取何種手段都能使自我利益得到滿足;
冷酷無情,粗野肆虐,富于攻擊性的性格;
正確意志薄弱,不能抑制消極情緒的滋生蔓延,對錯誤行為的產生采取放任態(tài)度;
缺少道德感、理智感、美感等社會性情感;
價值取向偏于錯誤的和違法,以錯誤的價值觀為人生導向;
具有進行違法活動的智力和特殊能力。
雖然存在上述人格缺陷的人在整個社會人群中為數不多,但他們是正常社會生活秩序的不安定因素,是犯罪的“預備軍”,易走向違法犯罪。
品德是人格結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是社會的人,為了維護社會生活秩序和正確處理人際關系,必須具有遵守社會規(guī)范的良好品德。品德的主要內涵是“克己”與“利他”,即按照“克己”和“利他”的標準、方向來塑造人的心理品質,建立自我調控的機制。這是人區(qū)別于動物的一個標志。當人的品德由于社會化程度不足或經歷了錯誤的社會化而產生缺陷時,就意味著自我調控機制的缺乏。在私欲膨脹時,其抑制力十分薄弱,甚至無力抑制自己的欲求沖動。在這種情況下,就很容易產生違法犯罪意向。
萌發(fā)犯罪意向
意向是一種未被意識的處于朦朧狀態(tài)的行為動機,它是沒有分化的、沒有明確意識到的需要。一個體驗到意向狀態(tài)的人,雖然他在主觀上還沒有清晰地意識到客觀世界中是什么東西在吸引著他,這種意向引起的活動目的是什么,但他已經體驗到一種躁動、渴求和不安,這是人的行為動機形成的最初階段。
犯罪意向(簡稱犯意),即實施犯罪的意向、沖動或意圖。它是尚未分化的、沒有明確意識到的違法犯罪需要。當行為人的人格存在明顯缺陷,或者不良習慣業(yè)已形成后,在外界誘因刺激下,便可能產生模糊的、朦朧的、沒有特定指向的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內心沖突,從而進入了萌芽犯罪意向的階段。此時,行為人的認知、情感、意志以及其人格已經發(fā)生全面畸變,足以克服內心的反對動機和矛盾沖突,而達到犯罪意向的內部協調。它標志著犯罪心理的初步形成——有關實施犯罪活動的多種心理因素開始組合,產生向著犯罪行為方向發(fā)展的合力。在這種情況下,只要有犯罪條件和機遇的出現,就會產生明確的犯罪動機,實施犯罪行為。然而,從法律意義上說,在這一階段,除內在的犯罪意圖外,個體并沒有進入實際上的犯罪預備,尚未實施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
形成犯罪動機和確定犯罪目的
在多數情況下,僅有犯罪意向還不足以著手實施犯罪,還要經過產生犯罪動機和確定犯罪目的的階段才能發(fā)生犯罪。
犯罪動機是激起和推動犯罪主題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在動力因素。不同的犯罪動機,不僅直接反映出犯罪主體的主觀惡性程度的大小,而且也表明了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差異,因此,是量刑輕重的主要依據之一。前蘇聯法學界一些知名人士認為:“無論動機是否作為基本特征被列入犯罪構成,如果沒有一定的動機,那么任何一種故意犯罪就不可能實施。即使不把犯罪動機列入犯罪構成,他依然是法院在審判時應加以考慮的重要情節(jié)。”
關于犯罪動機的形成過程,一般要經過四個階段:
萌芽階段。犯罪動機總是由一定原因引起,或者由外部因素刺激所致,或者由內部因素的沖動而萌發(fā)。在這個階段,犯罪動機首先具有初試性,即剛剛開始萌發(fā)、孕育;其次具有模糊性,即犯罪動機的各個成分正在按一定模式聚集,還沒有形成完整的結構,主體對自己的動機還不夠明確、清晰;再次具有內隱性,即犯罪動機的初始性和模糊性,反映了它的意識狀態(tài)還處在意識與潛意識之間的前意識層。犯罪動機的萌發(fā)階段,又可稱為犯罪意向階段。
過度階段。當犯罪動機萌芽之后,主體會對產生犯罪動機基礎進行評價,即在知、情、意和個性特征等心理素質的參與下,對犯罪動機進行價值衡量、道德衡量與利弊衡量,以決定取舍,并確定犯罪目的,形成清楚、明晰的犯罪動機。此時,犯罪動機已上升到人的意識層,能夠被主體所意識。犯罪動機的過度階段,又可稱為明確動機階段。
定型階段。當犯罪動機完全明確之后,何時事實及如何實施犯罪行為,尚需通過選擇時機、確定方式等動機斗爭,最后下決心,對犯罪動機加以確認和鞏固定型,進入“箭在弦上,不得不發(fā)”的犯罪準備狀態(tài)。犯罪動機的定性階段,有可稱為犯罪決意階段。
消失階段。即犯罪動機的終了階段。一般情況下,通過犯罪行為實施,犯罪目的已經達到,犯罪動機抵達歸宿點而消失。在有些時候,雖然犯罪行為已經實施,但處于未遂狀態(tài),犯罪目的未實現,即由于主客觀原因在世不可能實現犯罪目的,而放棄犯罪動機;或者原犯罪動機為新的犯罪動機所取代,原犯罪動機消失。犯罪動機的消失階段又可稱為犯罪心理結構的衰落或衰減階段。
犯罪目的是指行為人主觀上通過實施犯罪行為所希望達到的結果。一般來說,犯罪目的實質以觀念形態(tài)預先存在于行為人頭腦中的對犯罪行為所期盼達到的結果,而不是結果本身,不是已實現的目的。馬克思主義哲學觀認為,目的是一種有特定對象的、需要付出意志努力的自覺的追求。它雖然是行為人內在的心理活動,但可以通過人的活動表現和行為的指向性加以確認。刑法學理論認為,犯罪目的是某些類型犯罪的主觀構成要件之一,他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的犯罪之中,表現了直接故意的內容,并通過故意實施犯罪來實現。在過失犯罪和間接故意犯罪中,所造成的危害性后果,并非行為人追求的目的。
犯罪目的和犯罪動機是緊密聯系的,兩者在很多情況下是一致的。
犯罪決意
當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均已產生和確定時,就進入了犯罪決議階段。犯罪決議是指行為人已就實施犯罪行為做出了最后決定。它包括兩個環(huán)節(jié):
行動手段的選擇。在目的確定之后,還必須充分考慮到達到這個目的的具體手段和途徑。如果可能各種手段選擇余地很大,行為人就要進行 分析、比較,考慮主客觀條件及實施的可能性。各種手段的選擇,同行為人的性格特點、知識結構和智力結構有很大關系。同樣是非法獲取財務,有盜竊、搶劫、詐騙、貪污和計算機犯罪等多種手段,究竟采取哪種手段,除了機遇因素之外,主要由行為人的自身條件所決定。
行動時機的捕捉。犯罪手段確定之后,何時實施,需要根據客觀情況而決定,即捕捉著手實施犯罪行為的時機。偵查人員可以從判斷作案人是倉促行事、猶豫不決,還是老奸巨滑、輕車熟路中判斷起性格和意志特征。
犯罪決意一般是指行為的決定階段。但也有把他擴大為行為的執(zhí)行階段的意見。即認為在執(zhí)行犯罪計劃過程中,有時會產生意志的緊張和動搖,或產生新的動機沖突;是將犯罪決意堅持執(zhí)行下去,還是停止犯罪預備或中止犯罪,仍然是犯罪決意的表現。
綜上所述,犯罪心理的形成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它包括多方的因素。我們通過對它的研究可以為社會、學校和家庭提供一定的建議,以便更好的預防、控制和減少犯罪,可以為公安、司法、監(jiān)獄等部門的工作人對于懲治犯罪以及矯正犯罪提供心理方面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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