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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法律專業(yè)畢業(yè)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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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法律專業(yè)畢業(yè)論文范文

  隨著我國法律人才市場的逐漸飽和,法律人才的需求相對越來越細化,面對不同層次的需求,設置法律專業(yè)的高職高專院校應該確定具有自己辦學特色的培養(yǎng)目標,以契合社會的需求,最終實現(xiàn)教學的意義。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律專業(yè)畢業(yè)論文,供大家參考。

  本科法律專業(yè)畢業(yè)論文范文一:法律英語誤譯分析

  一、法律術語的特征分析

  (一)經(jīng)常使用常用詞匯的不常用的含義

  由于法律術語的專業(yè)性很強,在我們翻譯法律文件時,也許見到平常經(jīng)??吹降囊恍┰~匯,然而在法律文件中,它卻有自己獨特的含義。例如:action是我們常見的一個詞匯,它的意思是行動,然而在法律上它指的是alawsuit(eithercivilorcriminal);alien這個常用詞匯在法律上的含義是totransferpropertytoanother;bill的法律含義是adraftlaw;就連我們最常見的color一詞在法律中的含義也發(fā)生了改變,它的意思是apparentlegalright(e.g.undercoloroflaw),象這樣的例子還有很多很多。

  (二)經(jīng)常使用古英語和中世紀英語詞匯,甚至還有很多外來語詞匯

  例如:Aforementioned,Alack,Hereinafter,Howbeit,Nowise,Verily,Withal等等這些詞匯均來源于古英語和中世紀英語,還有例如abinitio(意思是fromthebeginning),adhoc(意思是forthispurpose),alibi(意思是elsewhere),caveat(意思是awarning)等等這些詞匯都是拉丁語單詞和短語,但是這些詞匯卻出現(xiàn)在英文法律文件之中。還有例如:cypres(意思是asnearaspossible),delict(意思是wrong,offense),demur(意思是nottoagree)等等,這些詞匯均來自法律法語的詞匯。這些詞匯在現(xiàn)代日常英語中很少看到他們的影子,但是它們卻大量的被保留在法律語言之中。

  (三)法律術語對用語的準確性要求很高

  法律語言有一個很大的特征就是它的用語很精確,因為法律涉及到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所以它必須清晰,準確,以便公民能準確的預測自己的行為是否合法。在法律文件的翻譯過程中,如果選詞不準確就會使其原有含義大相徑庭。例如同樣是翻譯公司一詞,是翻譯為corporation還是翻譯為company,可能表達的含義并不相同。同樣是contract這個詞可能在不同的場所就有不同的翻譯,有些法律文件中要翻譯為合同,有的要翻譯為契約,有的可能要翻譯為協(xié)議。

  (四)法律術語具有其獨特的地域性和民族性

  一個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都與這個國家的政治,經(jīng)濟,文化等制度息息相關,是其自身特殊國情下的產物,因此,法律術語具有其獨特的地域性和民族性,有些詞匯經(jīng)過翻譯后可能沒有其相應的譯詞,這就給法律翻譯帶來很大的困難。例如和諧社會,三個代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政治協(xié)商會議等等,這些詞匯在西方國家的法律制度中根本不存在,那么如何把這些詞匯翻譯的既簡練又清楚,也是我們需要考慮的問題。

  二、法律術語的誤譯及其原因分析

  (1)不熟悉相應的法律知識,法律術語導致的翻譯誤差

  我們都知道,法律是門專業(yè)性很強的學科,它有很多專門的法律術語,如果僅僅只是有很強的語言能力而不懂法律,不熟悉專門的法律術語就很難準確的翻譯法律文件。例如reasonableperson或reasonableman,有的英漢法律詞典譯成“通情達理的人”,這是按其普通含義譯的,在法律文件中這樣譯就不合適了。在法律文件中reasonableperson或reasonableman應該譯為“普通正常人”,也就是說不是精神失常的人,那么這一詞語的準確翻譯就需要對法律知識和法律術語很熟悉。再如:remedy,有些英漢法律詞典翻譯為“治療、療法、醫(yī)藥”,這是按照它的普通詞意的翻譯,而沒有反映出它的法律含義。它在法律文件中的含義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執(zhí)行、保護、恢復權利的方法,或補救權利所受侵害的方法,應當譯“補救方法”或“補救”。具體地說remedy(補救方法)包括的內容主要有支付損害賠償金,另外有強制令(injunction)、依約履行(specificperformance)的裁定、法院宣告(declaration)等。

  (2)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差別導致無對應的譯詞引起的誤解

  我們國家的法律體系主要是借鑒和參照了大陸法系國家的規(guī)定,然而正是由于兩大法律體系的不同法律規(guī)定和法律制度,有時如果對兩大法系的區(qū)別把握不準就會發(fā)生誤譯現(xiàn)象,例如我國刑法有一個罪名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有的人就把這個罪名翻作burglary,burglary一詞來源于英美普通法,實際上在英美普通法中,burglary指的是"thebreakingandenteringofthedwellinghouseofanotherpersonatnightwiththeintentiontocommitafelonyoflarcenyinside",即行為人以犯重罪或盜竊為目的破門窗闖入他人住宅的行為。當今的法律修改后規(guī)定:為了傷害、強奸甚至殺害某人而進入他人住宅或其它建筑物(不一定是使用暴力的強行闖入),同樣也構成burglary。而我國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與英美普通法上的burglary的含義并不相同,因為根據(jù)我國刑法,所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未經(jīng)主人同意,沒有正當理由擅自闖入他人居住的場所,影響他人生活安寧,或者經(jīng)住宅主人提出要求退出,但無理取鬧拒不退出的行為,而且侵入的目的不僅是為了實施其他犯罪,如盜竊、殺人、搶劫、強奸等,因為如果是為犯其他罪,如盜竊、殺人、搶劫、強奸等而進入的話,則按后者定罪,而不按數(shù)罪并罰處理,這一點恰恰與burglary的犯罪構成相反。

  (3)同義詞匯導致的翻譯偏差

  一個中文的詞語如果翻譯為英語,往往會有很多相近的詞匯與它相對應,如果對這些相近的詞匯把握不準往往會發(fā)生翻譯誤差。例如:“合并,兼并”可以翻譯為acquisition,consolidation,merger,但是在“A公司與B公司合并為一家新的公司-C公司”此句中,如果翻譯為“CorporationAandBmergerintoanewone-corporationC”,那么此翻譯中的merger一詞翻譯的并不準確,事實上merger所指的是一個公司對另一個的兼并,其多以被兼并公司的消亡形式進行,被兼并的公司失去其法人身份,不再是獨立的商務實體。而acquisition多指一個公司以收購某公司股份的方式進行接管或達到控股的目的,其結果是兩個法人實體在合并后仍可同時存在。而恰恰是consolidation一詞是指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成為一家新的公司,而原有的諸公司都得宣布解散。所以此句如果翻譯為“CorporationAandBconsolidateintoanewone-corporationC”則比較貼切。

  (4)由于一個國家特殊的國情和政策而找不到合適的對應

  譯詞導致翻譯困難各法律語言均有一系列專用術語,這些術語固化了相應的概念,每種法律語言的一套專用術語相對應的是一套法律概念系統(tǒng)。與其他詞語相比,法律專用術語更能夠體現(xiàn)某一法律體系或體制的典型特征。法律法規(guī)翻譯的難題之一就是法律體系(或體制)間術語的不對應性,如法律漢語中的‘差額選舉’、‘等額選舉’、‘統(tǒng)籌安排’等在法律英語中就缺少對應的術語。另有一些如,‘厲行節(jié)約’、‘量入為出’、‘定罪量刑’、‘供認不諱’等,是法律漢語中固化的概念,常用四字詞組表達,但蘊含豐富,譯成法律英語的普通詞語時,意義即會喪失。反之,法律英語的許多術語也沒有對應的法律漢語術語,如tort,alibi,ombudsmen,lobby,equity,sheriff,mandamus,mansard,recorder,solicitor等,只能采用意譯、解釋性翻譯、創(chuàng)造新詞語等方法。這樣,就無法完整表達這些詞語原有的相對固定的概念,但是正是由于這種情形,大量的誤譯現(xiàn)象就出現(xiàn)了。

  (5)由于法律文化差異所造成的錯誤

  語言上的障礙可以通過翻譯來解決,而文化差異則是翻譯中的一大攔路虎。比如,英美國家的律師分為兩種:solicitor和barrister,對于這兩個詞的翻譯一直是一個棘手的問題。香港將前者譯為“律師”,而將后者譯為“大律師”,這樣使人們產生一個錯覺,即后者比前者地位高、水平也更高。而內地則將前者譯為“事務律師”或“訴狀律師”,將后者譯為“出庭律師”或“辯護律師”,這種譯法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這兩種律師分工的不同,但也不是絕對的。于是有學者另辟蹊徑,采用音義結合的方式,將之分別譯為“沙律師”和“巴律師”,但或許是由于念起來像是對某人的稱呼的原因,因此似乎至今尚未得到普遍接受。順便提一句,雖然lawyer這個詞在美國英語中使用的頻率非常高,但是很少在律師的名片上使用,他們一般用attorney-at-law,而我國許多律師的名片用的都是lawyer,這也許是不了解美國的法律文化吧。

  三、避免法律術語誤譯的對策

  由于法律英語具有與普通英語不同的語言特點,因此對翻譯人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當然,正如普通翻譯一樣,法律英語翻譯也具有一定的技巧。只有當翻譯人員在翻譯工作中能熟練掌握并靈活運用這些技巧,譯文才能達到“忠實、通順和流暢”的效果。為此,翻譯人員必須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加強語言學習的同時應加大對法律專業(yè)知識的熟知一些英語語言非常好的人,為什么一翻譯起法律文件來就錯誤百出,究其原因是對法律知識不熟悉,所以對一些句子和詞匯沒有深入的理解,再加之翻譯者對專業(yè)術語不熟,所以往往就會鬧出很多笑話,如將action翻譯為行動,而其在法律語言中的含義是訴訟,demise(原義是死亡),然而在法律中的含義是遺贈,present(原義是禮物),然而在法律中的含義是此法律文件等等。如果譯者不熟悉這些專業(yè)術語,而只是用一般的常用語去翻譯,必定會發(fā)生誤譯,所以翻譯人員既要精通英語語言知識,又必須掌握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識,同時還要大量的實踐,才能逐步提高法律英語翻譯水平。

  二.學會轉譯,換譯,省譯,補譯等方法,跨越文化障礙在法律翻譯的過程中,譯者發(fā)現(xiàn)在將源語轉化成譯入語時有些領域能很好地對應,但有些卻不對應,這意味著源語文化中有某些因素在譯入語文化中是不存在的,對這些因素的語言表達在譯入語中“是空缺(gap)”“或空白(void)”的。這時如果逐字硬譯,往往會出現(xiàn)看似準確貼切,實則貌合神離的“假等詞”。正如將“Oil-PollutionLaw”譯“成油污染法”就容易引起誤解,此時結合我國的國情應將此進行轉譯,實際上正確的譯法應當是“油污染防治法”。再如CrownCourt(s)不是按字面的意思譯為“(英)皇家法院”或“皇室法院”,而應譯為“(英)高等刑事法庭”,因為我國和英國屬不同的法系,有著不同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我們如果不熟悉這一文化上的區(qū)別,就容易發(fā)生理解和翻譯錯誤,此時我們應該改直譯為換譯,而不能嚴格拘泥于其字面意義來翻譯。

  三.釋義(Paraphrase)翻譯法,解決譯詞對應難問題釋義是指舍棄源語中的具體形象,直接用譯入語將其意圖內涵表達出來。在翻譯一些具有鮮明國家或民族特色的法律術語時,如果直譯不能使譯入語讀者明白,加注又使譯文冗長繁瑣時,就可采用釋義法。它既可使法律譯本簡練,又不損害對源語信息的表達,是解決缺少確切對等詞的一個有效方法。例如,在翻“譯quietpossession”時,如果按字面理解譯“為安靜占有”,就會帶來理解上的困難。實際上,在法律文本中,該術語表“示不受干擾的占有使用”。又“如PowerofAttorney”一詞,看來似乎意為“律師的權力”,其實指“授權委托書”。在采用釋義法時,譯者必須準確把握源語的實質含義,以免造成誤譯。同樣,在我國社會發(fā)展過程中也出現(xiàn)了許多帶有明顯時代烙印并頗具中國特色的術語,例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82條中出現(xiàn)的“勞動教養(yǎng)”在英語中就無法找到有相同內涵的對等詞,目前較通用的做法是譯“為reformthroughlabour”。在相關行政規(guī)章中頻繁出現(xiàn)“的掛職干部”一詞也只能采取釋義的方法,即“cadreservinginalowerlevelunitforaperiodwhileretaininghispositioninthepreviousunit”。

  四.求同存異原則。求同存異原則是指在不同法律體系(體制)間的法律翻譯中,法律之間存在很多差異。因此,譯者應該盡可能尋找兩者共同點,在基本保證共同認可的情況下,允許差異存在,即譯者在處理法律差異時,不得已可以運用與目的語有一定差異的表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譯為“thePresident’sOrder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而不是譯為“StateChairman’sOrder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過去,我們“國家主席”的官方譯名確曾是“Chairman”,但這個譯名在英語來說是不通的(有哪個或之類的會議是給我們這位“Chairman”去當“Chairman”的?)?,F(xiàn)行憲法的英譯有鑒于此而痛改前非——革掉“Chairman”作為“國家主席”的命而把“President”推上了漢譯英舞臺,這是個很大的進步。為了滿足翻譯的需要,譯者有時可以生造一定的術語。如:Bilateralcontract譯為“雙諾合同”而非“雙務合同”。法律交流的這幾個原則并不是法律術語翻譯的原則,但對法律術語翻譯中存在的文化問題的解決提供了一定的借鑒作用。

  四、結語

  法律文本的翻譯是一種以譯者為主導的各種因素交互作用的交際過程,也是譯者在既定框架內創(chuàng)新的主動思維過程。要使法律術語的譯入語在準確傳達源語立法本義的前提下保持法律文本的語言風格,譯者不僅要熟悉相關法律體系、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掌握主要的翻譯技巧,還應當遵循法律術語翻譯的一致性和連貫性原則,這是由法律語言體現(xiàn)權威所決定的。這種一致性和連貫性不僅體現(xiàn)在某一部法律法規(guī)之中,而且還體現(xiàn)在不同的法律法規(guī)之間。由于法律文體明顯不同于其他文體,法律文本的語言表述必須表現(xiàn)其特殊性,這就要求翻譯人員認真研究法律英語的語言特征,在翻譯實踐過程中采用有效的方法提高翻譯質量。在翻譯法律英語時必須考慮到其在語言風格、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方面的差異,努力尋求搭建這些差異的橋梁和通道,使譯文能準確傳遞原法律文本的信息,并靈活運用一些翻譯技巧。翻譯人員只有通過多實踐、多積累、多摸索,其翻譯水平就一定能快速提高。

  本科法律專業(yè)畢業(yè)論文范文二:合同管理法律意識培養(yǎng)對策

  一、法律知識學習是工程管理專業(yè)的要求

  1.專業(yè)培養(yǎng)目標與方案的要求

  高等學校工程管理專業(yè)指導委員會1999年7月編制的《工程管理專業(yè)本科教育培養(yǎng)目標和培養(yǎng)方案》中明確,工程管理專業(yè)(四年制本科)畢業(yè)生應具備以下幾方面的知識和能力:(1)掌握土木工程技術知識;(2)掌握相關的管理理論和方法;(3)掌握相關的經(jīng)濟理論;(4)掌握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5)具有綜合運用上述四個方面的知識從事工程管理的基本能力;(6)具有閱讀工程管理專業(yè)外語文獻的基本能力;(7)具有運用計算機輔助解決工程管理問題的能力;(8)具有初步的科學研究能力。根據(jù)人才培養(yǎng)目標與方案,設置了四個專業(yè)平臺,這些專業(yè)平臺是工程管理各個專業(yè)方向都必須學習的基礎課程。其中,法律平臺是與技術、管理、經(jīng)濟并列的四大平臺之一。

  2.土木專業(yè)畢業(yè)生調查反映的結果

  為了分析土木工程類專業(yè)畢業(yè)生進入建筑施工企業(yè)后,需要哪些方面的管理知識,美國曾于1978年、1982年、1984年三次對400家大型建筑施工企業(yè)的中上層管理人員進行調查,當時建筑管理方向28門課程的重要性排序。數(shù)據(jù)顯示建設項目相關法律一直被認為是土木工程專業(yè)畢業(yè)生最重要的課程。學習法律知識也是培養(yǎng)法律意識的一個重要途徑,但是法律意識的培養(yǎng)遠比法律知識的學習更艱巨,并不是設置一門課程就可以解決的,必須在課程體系中得到落實并長期貫徹。

  二、工程合同管理課程必須強化合同法律意識的培養(yǎng)

  西方國家有深厚的民主法律社會淵源,有關工程合同法律的研究也已經(jīng)有100多年的歷史。一些論著千錘百煉成為經(jīng)典之作,如《Hudson'sBuildingandEngineeringContract》第一版發(fā)行于1891年,距今115年,現(xiàn)已發(fā)行第11版。西方的合同管理研究大致經(jīng)歷了三個階段:20世紀80年代前,較多地從法律方面研究合同;進入80年代,較多地研究合同事務管理(ContractAdministration);80年代中期以后,開始更多地從項目管理的角度研究合同管理問題[1]。我國工程管理領域的合同管理理念是80年代以后才逐步引入的,與從事務及項目管理角度研究工程合同形成了較好的接軌,但是先天缺乏從法律角度對工程合同的研究。正是由于歷史的空缺,工程合同法律意識缺少生根發(fā)芽的文化土壤。合同法律意識的缺乏不僅體現(xiàn)在我國工程管理人員的知識結構上,也體現(xiàn)在我國工程管理的學術領域。田威先生(中國土木工程集團公司的副總經(jīng)理,長期在海外從事世行和亞行貸款項目)曾經(jīng)說過,中國工程師的專業(yè)水平、技術能力和現(xiàn)場經(jīng)驗比外國人要強,但如果作為國際咨詢工程師,欠缺的是經(jīng)濟、法律、海外工作經(jīng)驗。邱闖先生在他的著作《國際工程合同原理與實務》作了如下論述:我國期刊及書籍介紹國際工程合同的作者一般為工程技術和管理人員,這些文章和書籍對合同條款的理解一般是從工程師的共識角度出發(fā),可能會有以下局限性:(1)強調的是工程師的看法,而未論述法官、律師、法學家的觀點。(2)缺少對合同條款的法律意義推敲;(3)強調明示條款的論述,缺少對默視條款的論述。中西方工程合同管理的研究歷史要求我們必須加強對合同法律的研究,強化合同法律意識。要依靠教育彌補與西方國家存在的100多年的文化意識差距。

  三、工程合同管理課程能夠延續(xù)法律意識的培養(yǎng)

  西方工程合同管理100多年的法律研究歷史表明,合同與法律密不可分。工程合同管理首先必須依法管理,建設法律是工程合同管理的前提與約束,反映在課程設置上,則建設項目相關法律知識應當是工程合同管理的先修知識。其次,工程合同管理必須嚴格按照工程合同進行,工程合同本身就是一部“施工法”。國際工程合同范本FIDIC就被公認為是一部“施工法”,FIDIC里面有許多英文的法律用語,非常講究用詞的準確與嚴謹。建設法律與合同管理的排序前后相連,也反映建設法律與合同管理的密切關系。工程合同管理與建設法律的密切關系說明,法律意識的培養(yǎng)完全能夠在工程合同管理課程中得到傳承與延續(xù)。四、加強師資力量培養(yǎng)是教育實施的關鍵盡管工程合同管理課程賦有并能夠承擔法律意識培養(yǎng)的重任,但是,目前合同法律意識的培養(yǎng)并沒有在合同管理課程中得到體現(xiàn)。首先,根據(jù)工程管理專業(yè)指導委員會的課程設置建議,工程建設法律與工程合同管理課程是分開設置的,由不同的老師承擔不同的課程,其優(yōu)點是易于實施,但法律意識培養(yǎng)難以得到體現(xiàn)。如果合并授課,顯然有利于法律意識培養(yǎng)的連續(xù)性,但是能夠同時承擔兩門課程的老師卻寥寥無幾。其次,從當前工程合同管理教材看,重點是工程合同的事務性管理,管理程序、經(jīng)驗及做法,缺少法律意義的推敲與分析。一旦教育成為一種技能培訓,培養(yǎng)的只能是操作型管理人員,老師怎么講學生就怎么做,缺乏辨析能力。盡管早期的監(jiān)理工程師培訓教材中,將合同法的內容編入教材,但是與其它內容沒有融合,顯得蒼白無力。從工程合同管理實踐看,經(jīng)過多年的教育,合同的概念已經(jīng)深入人心,但是合同管理的概念卻并未受到重視。“重視簽合同,輕視管合同”的現(xiàn)象普遍存在,合同簽完后,大都躺在文件柜中睡大覺,現(xiàn)場(無論是業(yè)主單位還是承包商的項目部)很少設置合同管理部門,即使有,其職責也僅是文檔管理。我從99年開始講授工程合同管理課,為了教學的需要,常常上網(wǎng)搜索相關案例,但總是很失望,國內工程合同管理案例極其單一(大都是工程款支付糾紛)。這說明,現(xiàn)場工程人員的合同管理意識普遍不高,這實在是教育的缺失。要解決合同法律意識的教育問題,最關鍵的是要強化師資力量的培訓。要培養(yǎng)學生的合同法律意識,首先要培養(yǎng)老師的合同法律意識。工程合同管理人才應當是具備法律、經(jīng)濟與技術的復合型人才,作為工程合同管理課程的授課老師理所當然必須是復合型人才。只有具備工程建設法律、技術與經(jīng)濟等復合知識結構的老師,才能夠在課程的銜接與教育思想的延續(xù)上游刃有余,才能提高授課效果,更好地實現(xiàn)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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