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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大學的sci論文范文
大學章程的想象
摘要:關于大學章程的討論已然成了學界的一個熱門話題。本文通過對大學章程的概念、特許狀的歷史和達特茅斯學院案的梳理提出了“復合型大學章程”的概念。“復合型大學章程”是指由若干來源于不同機構具有不同效力且不同性質的文件匯編而成的大學章程。復合型大學章程能夠切實保障大學章程的目的得以實現(xiàn)。
關鍵詞:復合型大學章程;特許狀;達特茅斯學院案;立法
中圖分類號:G40-011.8,C-64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0059(2013)01-0040-05
《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教育部第31號令)于20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來,大學章程已然成了教育學界討論的一個熱點。與教育學界的熱鬧相比,法學界稍顯沉寂。依筆者有限的閱讀,站在法律的角度上思考討論大學章程并不多見。這一現(xiàn)象或許反映了人們的某種普遍的觀念:這跟法律似乎有點遠吧。與之相對照的情形是,則有大量的法律人在討論公司章程的問題。人們現(xiàn)在似乎只關注大學章程的功能、結構以及意義,但真正能保障大學章程成為大學章程的就是大學章程的法律地位以及在一個互動的歷史發(fā)展中經(jīng)由重重法律觀念和種種法律制度所確立的法律背景。本文準備就大學章程的法律史基礎做一番粗淺的探究,并進而希望能在一個多元的角度上思考大學章程。但愿本文能拋出磚引來玉。
一、大學章程今釋
大學章程在新中國也算是一樁新鮮事。經(jīng)過多年的沉寂,突然在最近幾年成為了討論的熱點。熱點倒是成了,但一個奇怪的現(xiàn)象是:究竟何為大學章程?似乎迄今并沒有一個很好的定義?;蛟S人們認為大學章程就是那么簡單明了,根本用不著學究般的討論它的定義;或許人們覺得討論大學章程的定義無法帶來實踐性的結果;但筆者在這里卻首先希望能界定一下人們日前熱論的大學章程。法學界流傳著康德的一句話:“法學家們還在為法下定義。”這句話提醒人們偶爾討論一下某個概念的定義或許會帶來新的發(fā)現(xiàn)。
根據(jù)教育部第31號令,似乎可以做如下界定:由高等學校經(jīng)一定程序制定的作為高等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事實上,在此之前,一些大學已經(jīng)醞釀建立自己的大學章程了。“北大原計劃在2008年出臺自己的大學章程。隨著校長的更換,新任校長周其風考慮到當時國家正在制定《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2010―2020年)》,建議學校放緩。他曾解釋說,《綱要》會對大學的使命、目的、學校管理體制等方面作出規(guī)定,北大應該在此基礎上制定章程。”在教育部第31號令頒布之后,對大學章程的討論進一步深入。然而,截止到目前的研究大多將目光放在大學章程的實質內容方面,人們往往普遍關心的是大學章程如何規(guī)定以促進大學價值的實現(xiàn),比如保障學術自由,實現(xiàn)大學自治,如何管理學生,等等。
筆者將目前的大學章程討論中所反映出來的觀念不完全歸納為兩點:第一,人們普遍感到大學章程很重要,相當于一個學校的“憲法”。但事實上,人們尚未形成一個統(tǒng)一的“大學章程”的概念。第二,人們都覺得大學應該盡快制定大學章程,言下之意是大學章程是大學制定的,因此大學可以掌控其章程的制定過程。然而事實是,到目前為止大學章程都是大學的某個機構制定的。這兩點嚴重限制了對大學章程進行想象的空間,因此有必要對大學章程進行一番梳理。
二、特許狀與大學章程
由于大學章程畢竟不是我國土生土長的事物,因而在如何制定或者建造這一事物的過程中,人們傾向于從世界范圍內已有的大學章程中尋找靈感。在追尋大學章程的歷史中,特許狀被頻頻提起。今天特許狀已經(jīng)成了討論大學章程的一個背景,但也僅僅是一個背景。事實上,這樣的一個背景蘊含著一個我們應當特別予以關注的話題:特許狀的法律效力。
既然今天在討論大學章程時提到的特許狀是從中世紀開始的,那么筆者準備回顧一下中世紀歐洲的法律背景,從而探明人們對特許狀的法律效力的認知。從法律上來講,中世紀的歐洲地地道道是一個割據(jù)的歐洲。羅馬法、封建法、教會法、王室法、商人法和自然法構成了多姿多彩的歐洲法律的割據(jù)。在每一種法律體系之中,都有相應的法院系統(tǒng)行使一定的管轄權。在如此紛雜的法律格局中,羅馬法無疑是影響最為重大的。11世紀末羅馬法走上復興之路之后,就更是如此。
在羅馬法中,皇帝的敕令是非常重要的一種法律淵源。著名的東羅馬皇帝優(yōu)士丁尼在登基之后立即著手系統(tǒng)整理了羅馬法,形成了《優(yōu)士丁尼法典》、《優(yōu)士丁尼法學階梯》、《優(yōu)士丁尼學說匯纂》。優(yōu)士丁尼皇帝死后,他的大臣又將其在位期間頒布的敕令匯編成冊,形成了《優(yōu)士丁尼新律》。這四部分內容后世給予《國法大全》或者《羅馬法大全》的稱呼。其中《優(yōu)士丁尼法典》便是優(yōu)士丁尼以前歷代皇帝包括西羅馬帝國皇帝的敕令的匯編。由此不難看出皇帝的敕令在羅馬法中的地位?;实鄣碾妨畈粌H僅在該皇帝在位期間有效,它一經(jīng)頒布就成為了法律,是羅馬法國家的法律。
在11世紀左右,羅馬法之所以復興,除了由于日益發(fā)達的商業(yè)活動導致了諸多訴訟需要解決外。政治上對羅馬法也有需求。希冀獨立的城市、欲求權利的地方組織、國王乃至教皇都希望從羅馬法那里獲得支持。結果,羅馬法在歐洲逐漸變成了一種“普通法”。因此,在很多場合下,人們愿意按照羅馬法的相關規(guī)定從事活動。國王或者教皇往往也會頒發(fā)一些文件,而人們早已習慣將這些文件作為重要的法律予以看待。換言之,教皇敕令也是教會法的一種法律淵源。特許狀便是此類文件。在大學如此,在商業(yè)機構也是如此。
歐洲的早期大學從教皇那里或者從國王那里獲得過此類文件。例如,1158年夫累得利克一世發(fā)布旨諭,為維護波隆那大學學生的利益,規(guī)定大學師生可以自由通行,不受阻礙,連大學的信使也享有同樣權利。又規(guī)定大學教授有裁判權,凡外人與大學生發(fā)生訴訟時,均由大學審理。結果是外人一定敗訴。
這樣一個簡短的論證是為了說明特許狀的法律效力。而在當時,這些特許狀大概就是今天所謂的大學章程。但時過境遷,大學章程的內涵逐漸豐富起來,逐步與特許狀劃開了界限。今天人們已經(jīng)形成了特許狀是特許狀、大學章程是大學章程的觀念了。例如,陸一和熊慶年清楚地指出:“特許狀并不等同于現(xiàn)代大學章程。特別是在原殖民地國家完成獨立建國并構建起國家法律體系之后,大學的設立及其法律地位不再需要特定的授權,而是依照現(xiàn)有法律。”劉香菊和周光禮認為:“現(xiàn)代大學章程已經(jīng)脫離了與國家或地方政府教育法規(guī)混合的狀態(tài),成為大學自我治理的總綱?,F(xiàn)代大學章程一般是由大學的權力機構(一般是大學的董事會)根據(jù)大學設立的特許狀及國家或地方政府教育法律法規(guī)而制定的。”這些論述在相當程度上與筆者在第一部分界定的大學章程的概念相吻合。因而,人們將早期大學經(jīng)由特許狀而形成的大學的實質要素寄希望于特許狀在新時代的對應物――大學章程。似乎,只要有一部好的大學章程,一個大學便能成為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好的大學。這恐怕就是我們的大學在緊鑼密鼓的忙活制定大學章程的原因之一吧。 然而,需要冷靜考慮的是,如何讓大學章程真正發(fā)揮效力,而不是僅僅成為沒有牙齒的紙老虎。例如劉承波已經(jīng)意識到大學自治權力的來源問題。“嚴格說來,雖然特許狀還不能稱之為大學章程、不具有獨立性,但特許狀作為殖民地時期學院取得合法自治權力之載體而在實際上已經(jīng)勾勒出了現(xiàn)代大學制度的基本輪廓,在形式和內容上都可以說是大學章程的雛形。通過特許狀,學院在一定程度上擁有了自我管理的權力,從而使學院自身在學術和管理方面的自治權力合法化”。
盡管有學者將大學章程論證為一種“自治規(guī)章”,并按照德國行政法理論,認為其具有行政法的性質,希望其有一定的法律地位。舊然而,在目前中國的法律框架內,由大學制定的大學章程并不具有任何真正意義上的“法律”地位?!吨腥A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分別對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guī)章做了規(guī)定,大學章程并不能在其中找到一個位置。因此,純粹由大學制定出來的章程的效力是值得懷疑的。
因此,之所以梳理特許狀的歷史和法律效力,是希望人們能夠認清在概念上徹底脫離特許狀的大學章程的地位,希望人們清醒的認識到,單純地在今天意義上的大學章程的螺螄殼里做道場是無法完成我們討論大學章程的初衷的。我們討論大學章程不是為了一個章程的文本,不是因為法律要求大學有章程我們就必須有章程,而是為了讓大學切切實實的有一個相對自主的辦學環(huán)境,從而更好地實現(xiàn)大學的使命。
三、達特茅斯學院案的法律解讀
達特茅斯學院案是美國高等教育史上一個里程碑式的案件。該案中的一些細節(jié)問題或許能夠給我們帶來啟發(fā)。
達特茅斯學院位于新罕布什爾州的漢諾威。該學院由埃利沙・惠洛克(Eleazar Wheelock)于1769年創(chuàng)辦。新罕布什爾皇家總督約翰・溫特沃斯(JohnWentworth)提供了達特茅斯建校所需的土地并在1769年12月13日送來了英王喬治三世頒發(fā)的特許狀(charter)。1816年,新罕布什爾州議會通過了一部法律,規(guī)定州長及其委員會應該任命九位新董事到特茅斯學院的董事會,以組成達特茅斯大學董事會。此舉遭到了達特茅斯學院董事會的反對。達特茅斯學院董事會拒絕承認新罕布什爾州該項法律的有效性,而是繼續(xù)根據(jù)英王頒發(fā)的特許狀履行職責。而所謂的達特茅斯大學董事們則以達特茅斯大學董事會的名義任命了伍德沃德(Woodward)掌管達特茅斯學院的公章、基金等事項。于是,達特茅斯學院董事會在新罕布什爾高等法院提起了一場旨在奪回公章、基金等事項的訴訟。該法院判決達特茅斯學院董事會敗訴。后來,達特茅斯學院董事會將該案上訴到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1819年,聯(lián)邦最高法院推翻了新罕布什爾州高等法院的判決。聯(lián)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動用了“憲法”第十條第一款“州政府不得通過任何法規(guī)破壞契約”的規(guī)定,裁決該州政府的行為不符合“憲法”。達特茅斯學院終于在特許狀的庇佑下獲得了勝利。
通過這樣一個簡單的案例,人們可以看出,大學章程自身并不足以保證大學能夠不受干擾地辦學。事實上,任何時代任何地方,干擾辦學的力量都是存在的,即便美國也是如此。而在此案中,達特茅斯學院能夠最終獲得勝利的一個重要的原因在于它的特許狀具有足夠的法律上的效力,州議會通過的法律竟然也在它面前黯然失色,落得個被最高法院宣布因違憲而無效的命運。這就告訴我們,大學章程一定要有與其目的相適應的法律地位,否則,無異于打水的竹籃。此外,“契約”這一在一般人看來屬于商業(yè)性活動的詞匯成為了該案裁判的一個關鍵,這也不免提醒我們要在更廣泛的空間理解大學和大學章程。
四、復合型大學章程
通過前面的論述,筆者認為我們今天過于追求一種看似豐富而實則簡單的大學章程。“看似豐富”是指大學章程被寄予厚望,人們希望大學章程能夠囊括大學自主辦學所需要的一切。“實則簡單”是指人們不約而同的希望畢其功于一役,由大學的相關機構制定出一個文本。在這樣一個文本的制定過程中,無論人們有什么樣的想象,比如將制定大學章程與制定憲法進行形象關聯(lián),無論人們怎么論證大學章程的法律效力,都改變不了一個事實:在中國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大學章程的效力幾近于無。現(xiàn)階段,在很多法律都不能夠很好的得到實施從而真正發(fā)揮效力的大環(huán)境下,大學章程能發(fā)揮多大的作用?在多大程度上能頂住來自其他諸多方面的影響?答案恐怕不難想象。
要想避免這種有章程無效果而讓章程淪為笑話的局面的出現(xiàn),復合型大學章程或許是一個思路。筆者所使用的“復合型大學章程”是指由若干來源于不同機構具有不同效力且不同性質的文件匯編而成的大學章程。
首先,就大學章程文本構成而言,在現(xiàn)有的研究中,研究者已經(jīng)充分描述了這種復合型的大學章程。例如,耶魯大學現(xiàn)有的大學章程是以準許辦學的特許狀為首的一系列根本性法案(Acts)、規(guī)章(Bylaws)和規(guī)章匯編(Miscellaneous Regulations)的集合。其中的根本性法案是康涅狄格州的立法。規(guī)章則往往是大學自身的權力機構制定的規(guī)則。
其次,為了實現(xiàn)大學章程所設定的目的,大學章程需要具備一定的法律效力,這樣才能避免成為無牙齒的老虎。如前述達特茅斯學院一案,如果沒有在法律上具有足夠權威的大學章程,恐怕達特茅斯學院很可能像橡皮泥一樣被隨意干預。這一點,在今天的討論中也已經(jīng)被清楚的揭示出來了。例如,康奈爾大學的章程本身已經(jīng)成為整個紐約州教育法的一部分。再如,澳大利亞梅鐸大學章程則是依照1973年修訂的梅鐸大學法案的第17節(jié)制定的,后被政府批準通過并在政府公報上公布,從而取得法律效力。
通過立法的方式或者至少將部分內容以立法的方式予以頒布的確是對大學章程的有力的支持。事實上,在我國也曾經(jīng)出現(xiàn)過這樣的思路。據(jù)中國青年報報道,2009年11月7日,在香港浸會大學舉辦的粵港澳高等教育發(fā)展規(guī)劃座談會上,深圳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吳忠表示,“深圳將制定《南方科技大學章程》,交深圳市人大審議,避免政府直接與學校打交道會造成的行政干預,實現(xiàn)大學自治。”吳忠同時還提到深圳決定以立法的形式頒布《深圳大學條例》。 但是,讓人惋惜的是,盡管從學者到官員都注意到要讓立法機關直接給予大學章程以支持,這些描述和設想只是曇花一現(xiàn)。人們并沒有見到深圳在這兩個文件上有任何實質性的舉措。相反,南方科技大學按照現(xiàn)有的模式制定了《南方科技大學章程》并報送到了教育部。而學者們似乎依然執(zhí)著于一種看似豐富而實則簡單的大學章程。其實,在筆者看來,在中國,即便如深圳市人大這樣的立法機關參與到大學章程的制定過程中也還是遠遠不夠的,或許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應該參與到至少一些大學的大學章程制定過程中。在這一點上我們不能簡單的類比美國,不能因為美國的大學往往是州的立法機關參與進來,我們就覺得有省一級人大的參與就可以了。由于美國憲法比較清楚地規(guī)定了聯(lián)邦和州的權限,因此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各自針對相關事項的立法往往就已經(jīng)是最高的了。我國實行的是單一的立法體制,省一級的立法往往抵擋不住來自中央一級立法的干預。因此可以考慮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針對某個大學制定某種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使之成為該大學章程的一部分。這樣,大學章程的效力才能得到某種程度的保障。
此外,就大學章程的法律性質而言,多數(shù)研究者往往從憲法尤其是行政法的角度來定位大學章程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位置。這種思路也極大地限制了人們對大學章程的認識。其中的一個問題是,將大學章程局限在行政法的視域下一如將大學局限在行政系統(tǒng)中一樣非常不利于大學的去行政化。鑒于“大學去行政化”長久以來已經(jīng)成為了某種共識,而事實上大學的行政化色彩并沒因這樣的共識而弱化。其中的原因也值得人們深思。如果人們能從更為廣泛的視野中思考大學章程的問題或許也可以為這樣一個難題找到某種線索。例如,我們也可以如馬歇爾大法官一樣從契約的角度進行思考。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契約蘊含著“平等”的因素,因此人們在思考大學與其他機構之間的關系時或許會首先想到“平等”而非“管理”這樣一個關鍵詞。再如,我們也可以從社團的角度進行思考,我們可以把大學章程跟一般的社團章程進行對比,甚至還可以把大學章程跟公司章程進行比較。同樣,從法律上來看,社團的章程往往使得社團具有某種獨立的法律上擬制的人格,這有利于樹立大學的獨立形象。如此這般,思考討論大學章程的空間就會擴大很多,解決辦法也就相應會增加很多。所幸已有學者開始注意到這一點。筆者認為,包含不同性質的法律文件也是復合型大學章程的一個重要方面。大學章程并非一定是清一色的行政法。
在復合型的大學章程這個議題上,還有一個不得不提的問題是,單憑大學的一己之力能否完成人們理想中的大學章程的制定這一重任呢?眾所周知,一部法律的制定往往需要經(jīng)過眾多的機構、通過諸多程序(提出法律案、審議法律案,表決和公布)才能實現(xiàn)。一部好的大學章程如若沒有諸多部門的參與沒有足夠合理的程序恐怕是難以完成的。就目前中國高校的具體情況而言,一個大學要制定一部理想的大學章程恐怕還有諸多的障礙需要跨越:首先,就大學章程達成共識。人們直到今天還在就諸多方面熱烈地討論大學章程足以說明這種共識尚未形成。其次,能夠有一個合適的部門準備大學章程草案。這樣一個合適的部門既需要有一定的權威又需要對大學有著很深刻的理解和認識。第三,還需要有一個能夠適合審議大學章程草案的部門。這樣的部門應該有長久的權威,否則制定出來的大學章程很快便會受到挑戰(zhàn)乃至被廢棄。筆者在這里并非是說在目前的大學中根本找不到承擔上述任務的部門,而是強調很難找到與制定理想的大學章程這一目的相契合的合適的部門。例如,以吉林大學為例,《吉林大學章程》制定過程中涉及的相關部門有校務委員會、職工代表大會和中國共產黨吉林大學委員會。這些部門承擔制定大學章程的任務確實具有某種合理性,然而缺乏對學生的關注和學生自身的參與恐怕也是一個很大的遺憾吧,因為任何一個大學中都有相當數(shù)目的學生。因而這樣的大學章程在學生心目中的分量也就可想而知,它在大學的日常運作中的效果也就不難想象。因此,筆者認為,鑒于中國大學目前的狀況,提倡復合型大學章程至少能用大學以外的立法資源彌補大學自身“立法”工作的某些不足。
五、結論
大學需要章程,大學需要的是能夠切實保障大學實現(xiàn)其使命的章程。如果僅僅依靠大學自身,制定這樣的大學章程將是一個無法完成的任務。在中國目前的法律格局和法治環(huán)境下,中國需要復合型大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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