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效應論文發(fā)表(2)
社會效應論文發(fā)表
社會效應論文發(fā)表篇2
淺析網絡社會中的“路西法效應”
【摘 要】正如上帝最寵愛的天使路西法后來墮落成為撒旦,“好人”也會做出可怕的事情。在網絡社會中,信息開放、身份虛擬、文化多元的特征以及網民群體自主化、匿名化、平等化的社交特點構造出了具有強大影響力量的情境。同時,受到群體心理的影響,網民時常表現(xiàn)出個體道德意識淡化、易受暗示與輕信,以及群體極化效應。據此,人們可以更深入分析網絡群體性事件,并在預防“路西法效應”方面做出努力。
【關鍵詞】群體心理;路西法效應;網絡群體性事件
根據中國互聯(lián)網信息中心(CNNIC)于2014年1月16日在北京發(fā)布的第33次《中國互聯(lián)網絡發(fā)展狀況統(tǒng)計報告》,“截至2013年12月,中國網民規(guī)模達6.18億,互聯(lián)網普及率為45.8%”,同時呈現(xiàn)出“手機網民數(shù)量持續(xù)增長”、“社交類綜合平臺持續(xù)升溫”等顯著特點。在人們體會互聯(lián)網改善人們生活質量、促進社會發(fā)展的同時,時有發(fā)生的群體性事件也引起了普遍的關注:貴州甕安“6・28”事件、甘肅隴南“11・17”事件等,均由起初虛擬網絡中的聲討走向了現(xiàn)實社會,并且造成了具有破壞性的社會影響。網絡社會也成為“路西法效應”的發(fā)生之地,體現(xiàn)人性之中“惡”的一面。
“路西法效應”這一概念最早是由美國社會心理學家菲利普・津巴多提出來的。1971年,菲利普・津巴多主持了“斯坦福監(jiān)獄實驗”(Stanford Prison Experiment,簡稱SPE),引發(fā)了全球心理學界重新審視以往對于人性的天真看法。實驗過程中,當原本情緒穩(wěn)定的大學生換上獄卒與囚犯的服裝、進入逼真的模擬監(jiān)獄中時,情境的力量迫使學生們迅速適應了自己的角色:“獄卒”們氣焰高漲、專橫殘暴,“囚犯”們消沉無助、幾近崩潰,原定持續(xù)兩周的實驗被迫于第六天終止。正如菲利普・津巴多事后的反思總結一般:“在特定情境下,情境力量遠遠勝于個體力量,這個力量遠超過我們所想,或者也得承認,它能在許多情境中塑造我們的行為。”善惡是非之間并不是有不可逾越的明顯界限,在情境的存在、群體的力量之下,“好人”也會做出可怕的事情,如同上帝最寵愛的天使路西法后來墮落成為撒旦。
基于互聯(lián)網發(fā)展而成的網絡社會因其特征及網民社會交往的特點塑造出獨特的情境,在其中,網民個體時常受到群體心理的影響。通過對網絡社會情境與網民群體心理的分析,人們可以更清楚地認識網絡群體性事件的產生原因,并在“路西法效應”的預防方面做出努力。
一、網絡社會特征與網民社交特點
(一)信息開放性與社交自主化
網絡社會打破了現(xiàn)實世界中物理疆域的局限,形成一個沒有中心、沒有邊界性的空間。借由電子郵件、網上電子公告板、網上聊天軟件與虛擬社區(qū)等形式,任何人可以獲取發(fā)表在網絡上的任何事物,這在徹底打破了信息發(fā)布與傳播的時間、空間限制,使得一條新聞、一個話題在轉瞬之間遍及世界各個角落,在極大程度上拓展了人際關系的類型。開放網絡的出現(xiàn)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國家對信息的控制,在這樣的環(huán)境中,網民個體的參與充分顯示出自主性的特征,在大多數(shù)時候是處于“自我組織”、“自我管理”及“自我約束”的狀態(tài)。
(二)身份虛擬性與社交匿名化
網絡社會另一個十分顯著的特征是虛擬性,一方面,個體之間借由符號化、數(shù)字化的手段進行著間接形式的交往,即由“人-人”交往關系演變成了“人-機-人”的關系;另一方面,即使現(xiàn)實生活中從未見過面的個體也可以在網絡生活中自由組合成為親密無間的網民群體。這樣的虛擬空間由兩部分組成:一是虛擬技術的運用而產生虛擬場景;二是人們在網絡社會中形成的虛擬意識、觀念和虛擬行為。隨之而來的是,人們在現(xiàn)實世界中業(yè)已建立且適應的風俗傳統(tǒng)、生活習慣、社會準則等正在網絡社會中被打破且取代。
網絡交往的匿名性使得網民可以擺脫現(xiàn)實交往過程中因個人真實信息曝露而帶來的約束規(guī)范與心理壓力,性格內向、有社交退縮傾向的個體會在感興趣的微博“公共話題”下暢所欲言,平時對于敏感議題態(tài)度謹慎、保持沉默的個體可能在某論壇的主題討論帖子下發(fā)表過激言論。當自己的真實姓名、性別、年齡、相貌等具體信息被隱藏,網絡社會中的個體在一定程度上獲得了思想的自由與人性的解放,當下情緒得以宣泄,真實情感得以流露,個人觀點得以表達,同時不用去過多考慮自己應承擔的責任。“身份的缺失”、“自我認同的模糊”正是匿名化網絡社交中個體狀態(tài)的真實寫照。
(三)文化多元性與社交平等化
信息高速公路的不斷拓展帶領全球網民進入了“電子大都市”時代,文化的多樣性在其中得到充分體現(xiàn)。不同國家地區(qū)、宗教信仰與生活方式的人們可以在資源自由共享的網絡社會中得到聯(lián)結,進而產生更為多樣化、自由化與復雜化的社交關系。同時,網絡的發(fā)展也在現(xiàn)代公民民主、平等的觀念塑造方面產生了深遠影響。一方面,網絡資源的發(fā)布者、傳播者與獲取利用者之間關系趨向平等化,由于借助數(shù)字符號的形式,種族、階層、身份、地位等被隱藏,網絡社會的交往更具有包容性;另一方面,監(jiān)管者與公眾的關系發(fā)生了改變,網絡社會成為政府搜集、分析輿情的重要途徑,同時也促使政府更好地為公眾服務、對公眾負責,網絡交往中,公眾可以自由平等地感知社會和了解社會。
二、網民個體受群體心理的影響
(一)個體道德意識淡化
在現(xiàn)實生活中,人們自覺或不自覺地受到“熟人社會”公民道德的約束或者工作場合職業(yè)倫理的規(guī)范,同時受到社會輿論的監(jiān)督,從而使自己的言行盡可能遵從外界環(huán)境的要求。而當個體進入網絡社會中時,身份的虛擬性和交往的匿名化容易使個體忽略公德的要求,如同參加一場“假面舞會”。原本千差萬別的個體融入網民群體,開始拒絕理性而復雜的思考,因責任分散、監(jiān)管缺乏而有恃無恐,通過某一特定的事件建立聯(lián)系,表現(xiàn)出一致性的情緒、行為反應。網絡社會中發(fā)生的“人肉搜索”便反映出個體道德意識的淡化,當事人的家庭住址、聯(lián)系電話、身份證號碼等私人信息統(tǒng)統(tǒng)被搜出并發(fā)布在網上,不明就里的網民受片面或虛假信息的迷惑對當事人進行詆毀、侮辱,平時善良溫和的個人此刻也熱忱地加入到了侵犯他人隱私的“狂歡”中。
(二)群體的易受暗示與輕信
法國的社會心理學家古斯塔夫・勒龐在描述群體的心理特征時指出了群體的易受暗示與輕信:“群體通常總是處在一種期待注意的狀態(tài)中,因此很容易受人暗示。群體永遠漫游在無意識的領地,會隨時聽命于一切暗示,表現(xiàn)出對理性的影響無動于衷的生物所特有的激情,他們失去了一切判斷能力,除了極端輕信外再無別的可能。”值得注意的是,在網民群體受到暗示并相信某一新聞事件的過程中,“意見領袖”通常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意見領袖”這一概念最早是由傳播學者拉扎斯菲爾德于20世紀40年代提出的,主要是指大眾傳播到達一般受眾的過程中起到中介作用的人士,他們既為他人提供了信息,也對他人施加了影響。在微博等社交網絡平臺上,“意見領袖”的影響尤為明顯,他們擁有數(shù)量眾多的“粉絲”,每發(fā)布一條消息便得到熱烈的回應,同時消息被多次轉發(fā)。“意見領袖”在網絡傳播中既可以發(fā)揮正向的引導作用,同時也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當個人偏頗的信念以“言之鑿鑿”的肯定表述形式發(fā)布,尤其是發(fā)布者被冠以“專家”、“權威”的社會名望時,片面的觀點便開始借由群體的力量被絕對化地放大。
(三)群體極化效應
美國學者凱斯・桑斯坦在《網絡共和國――網絡社會中的民主問題》中對“群體極化”所下的定義為:“團體成員一開始即有某些偏向,在商議后,人們朝偏向的方向繼續(xù)移動,最后形成極端的觀點。”當網民個體置身于群體之中時,極易受到主流觀點的影響。一種情況下,在努力獲得作為群體中一員的身份認同感過程之中,為了使自己得到其他群體成員的贊成甚至是褒獎,而不是站在主流觀點的對立面上,個體便自發(fā)地調整立場,隱藏原先可能違背主流的個人觀點。另一種情況下,當個人在現(xiàn)實生活中無法獲得周圍人的認可,同時發(fā)現(xiàn)網絡社會中的主流思想與自身觀點不謀而合時,便會自然地將融入群體作為自身倡導利益訴求、發(fā)泄不良情緒的有效途徑。無論是何種情況,均體現(xiàn)出群體之中個人理性思辨的消失,取而代之的是特一主張的極端化發(fā)展與不明真相群眾的盲目跟隨。
三、網絡社會“路西法效應”個案分析
(一)美國南加州大學中國留學生遭槍擊事件
2012年4月,兩位中國籍留學生在美國洛杉磯南加州大學附近遭槍擊身亡,在大部分網友表示哀悼之情的同時,小部分的網民群體卻對遇難者進行冷嘲熱諷。其中部分原因是受到有關媒體關于此新聞事件的報到扭曲事實或謠傳影響:“富二代”、“凌晨一點”、“一男一女”、“寶馬車內”等具有一定視覺沖擊力與感覺刺激性的字眼出現(xiàn)在了新聞標題中,帶給網民先入為主的強加印象,這樣的指引有失公允,使得一部分網民失去了去解事件真相與主觀思辨的過程,進而產生了較為情緒化與不理智的“群體無意識”現(xiàn)象。同時,在現(xiàn)實社會中的“仇官”、“仇富”的心理借由網絡社會的虛擬性與匿名化得以宣泄表達,產生了“群體極化效應”。
(二)昆明火車站暴力恐怖案后網絡造謠事件
2014年3月,云南省昆明市昆明火車站發(fā)生一起由由新疆分裂勢力組織策劃的無差別砍殺事件。隨后,微博等社交網絡平臺傳出“大樹營發(fā)生暴力事件”、“四川音樂學院發(fā)生砍人事件”等謠言,一時間發(fā)生網民群體的大規(guī)模轉發(fā),引發(fā)群眾恐慌情緒。心理學家指出,網絡謠言的影響程度大致可以通過“事件重要性×信息模糊性”來反映。重要的社會事件發(fā)生以后,群體處于情感脆弱階段,同時大多數(shù)公眾面臨“信息不對稱”的困境。當某些個人借助虛擬身份發(fā)布虛假信息并強調其真實可靠性時,不明真相的群體變表現(xiàn)出了“輕信、易受暗示”的心理特征。借助社交網絡平臺信息傳播的迅速程度,個人的斷言便得到了高頻率的重復與廣范圍的傳播,而謠言在傳播的過程中,網絡社交的自主性又會使信息得到加工與重建,最后使得越來越多的網民參與到“造謠與傳謠”的集體行動中來,網絡謠言的“蝴蝶效應”由此可見。
參考文獻
[1] [美]菲利普・津巴多著.孫佩姣,陳雅馨譯.路西法效應:好人是如何變成惡魔的[M].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2010.
[2] 王武召.社會交往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3] [法]古斯塔夫・勒龐著.馮克利譯.烏合之眾:大眾心理研究[M].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4.
[4] [美]凱斯・桑斯坦著.黃維明譯.網絡共和國:網絡社會中的民主問題[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5] 馮昊寧.網絡環(huán)境中是否存在路西法效應?[J].長沙大學學報,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