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死刑存廢問題的看法論文
關于死刑存廢這個問題的爭論不休,是否應該廢除死刑也是很多學者在研究的一個課題。下面是學習啦小編帶來的關于死刑存廢論文的內容,歡迎閱讀參考!
死刑存廢論文篇1:《淺析死刑的存廢》
[摘要]死刑制度自古以來一直是刑法中極為重要的一部分,因死刑本身的獨特性,在刑法學研究領域也是相當活躍的一個部分。在現(xiàn)代文明發(fā)達的今天,絕大多數(shù)國家都反對濫用死刑,除了對少數(shù)極其殘暴的犯罪分子之外,關于死刑的存廢問題,在世界上還要存在多久,是不是越早取消越好,就成為了重要議題。
[關鍵詞]死刑;刑法;存廢
死刑是刑罰最重的一種,不同國家不同的人還存在觀點分歧,最突出的體現(xiàn)就是死刑的存廢問題。就其階級性而言,死刑的存置體現(xiàn)著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維護的是統(tǒng)治階級的利益,它是階級統(tǒng)治的工具。自1765年貝卡利亞發(fā)表《論犯罪與刑罰》以后,曠日持久的死刑存廢之爭即拉開了序幕。
一、死刑起源與發(fā)展
死刑是人類社會應用最久的刑罰,早在自由刑和財產刑應用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關于死刑起源,學術界說法頗多。但是,無可爭議的是,原始的同態(tài)復仇(或日血族復仇)是死刑產生的本源。馬克思曾經清楚地提示了死刑與原始社會復仇制度之間的關系:“死刑是遠古的以血還血,同態(tài)復仇習慣的表現(xiàn)。”從歷史上考察,在氏族制度的初期,凡氏族成員受到外族侵害,都被認為是對整個氏族的凌辱,受害的氏族要對加害的氏族進行血親復仇。在西方則有《漢謨拉比法典》之“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等說法。隨著氏族制度的逐漸瓦解,血親復仇日益松散,逐漸被私人復仇所代替。“只不過隨著國家的出現(xiàn),死刑的決定權、執(zhí)行權由國家享有,并且要經過一定程序。除‘死刑來自復仇’的說法外,還有‘來自戰(zhàn)爭’、‘起源于原始社會的禁忌’等多種說法,但贊同者寡。”國家建立后,私人復仇從此由國家的刑罰所代替。對此,恩格斯指出:“我們今日的死刑,只是這種復仇的文明形式。”
17世紀以來,隨著啟蒙思想中所倡導的人權理念的勃興,刑罰中的死刑開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抨擊和限制。1810年的《法國刑法典》只就部分政治犯罪、人身及財產犯罪規(guī)定了死刑,但到1838年則廢除了對政治犯罪的死刑。1965年,英國以試行五年為條件對普通殺人犯罪廢止了死刑,現(xiàn)已正式廢止。
二、死刑的現(xiàn)狀
目前世界各國對待死刑的政策不盡相同。大致上,各國立法對死刑的規(guī)定可以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一)相對廢除死刑。又稱部分廢除死刑。這種情況是指法律規(guī)定只對普通刑事犯罪廢除死刑,對叛國或者政治犯罪、軍事犯罪則保留死刑;或者宣告和平時期廢除死刑,戰(zhàn)時對某些犯罪恢復死刑。目前相對廢除死刑的國家共有18個。
(二)絕對廢除死刑。又稱完全廢除死刑。指在憲法或法律中明確規(guī)定廢除刑事法律中的死刑,或者在所有刑事法律中均無規(guī)定死刑。目前世界上以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廢除死刑的國家已有近40個。
(三)實質上廢除死刑。又稱實際上廢除死刑或事實上廢除死刑。指法律條文中雖規(guī)定有死刑,但是在過去若干年內從未執(zhí)行過死刑或者從未判處過死刑。在這種情況下,死刑條款形同虛設。從實質意義上講與廢除死刑并無二致。目前,世界上實際廢除死刑的國家已有30個。
(四)保留死刑,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這種情況是指法律上仍然規(guī)定有死刑條款,亦運用死刑條款判處死刑和執(zhí)行死刑,不特別指明死刑使用的時效限制,但卻規(guī)定對死刑適用嚴格限制條件,比如死刑的適用范圍、適用對象、適用程序、執(zhí)行方式等等。目前保留死刑的國家絕大多數(shù)有這種嚴格限制性規(guī)定,并且呈明顯的“限制漸強”的趨勢。由此可見,限制或廢除死刑的做法也逐漸成為世界各國刑事立法的趨勢和不可逆轉的潮流;不過,由于世界各國存在彼此差異較大的國情環(huán)境以及其他多種原因,故而在世界范圍內對死刑存在或廢止的理性探討的爭論依然沒有停息。
三、我國死刑制度的現(xiàn)狀
(一)現(xiàn)階段我國保留死刑的必要性。由于我國現(xiàn)階段的國情還不具備廢除死刑制度所需要的環(huán)境和條件,這就決定了我國死刑制度的廢除必然要走一條從保留、嚴格限制到徹底廢除的理性之路。
1.我國現(xiàn)階段不具備廢除死刑的經濟條件。從生產力的角度來看,現(xiàn)階段我國生產力相對滯后,物質生活尚不豐富。這使人們十分注重經濟因素,使人們對經濟財產類犯罪的評價相當嚴厲,以至對此類犯罪與殺人等嚴重犯罪同處死刑在觀念上已被大多數(shù)人接受。從預防刑的角度來說,侵犯重大經濟利益的犯罪會嚴重損害人們賴以生存和發(fā)展的經濟基礎,從而間接危害人的生命權,特別是像我國這樣經濟基礎薄弱、民眾生活水平較低的國家,對人們來說如果將重大財產經濟類犯罪處以死刑,可能較其他刑罰方法更容易接受。所以,為了徹底剝奪嚴重經濟犯罪人的再犯能力和以儆效尤,死刑的存在就不失為一種具有獨特預防功能的嚴厲威嚇手段。從經濟體制方面來看,我國過去長期實行的是公有制一統(tǒng)天下的計劃經濟。雖然現(xiàn)階段我國經濟體制已轉向市場經濟,但經濟體制的轉變不可能立竿見影地帶來價值觀念的根本性變革。所以無論從生產力發(fā)展水平還是生產關系的發(fā)展狀況而言,我國均不具備廢除死刑的經濟背景。
2.我國現(xiàn)階段不具備廢除死刑的政治背景。眾所周知,法制是政治民主的形式,法律制度的發(fā)展和變革與國家的民主政治息息相關,刑法的發(fā)展與變革也是如此。在我國現(xiàn)階段,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治國方略雖然已付諸實施,但是,建設一個高度民主與法制的國家則需要相當長的過程,完全實現(xiàn)這個目標還需要作出巨大的努力,包括逐漸轉變一些非民主政治的觀念。就死刑而言,廢除或保留死刑,固然是一個國家的社會物質條件是否具備的問題,但從另一角度來講,很大程度上也是一個轉變觀念的話題。我國死刑在上世紀80年代以前還是一個敏感的問題,由于立法者的多方面因素的照顧和考慮或者立法觀念的保守和落后,學術界要求限制死刑的呼聲并沒有得到重視,使97新刑法中的死刑條款并沒有明顯減少;而且由于我國歷史傳統(tǒng)上重刑主義的影響,我國政府在死刑方面的政策歷來就是決不廢除死刑,要運用死刑這一最強大刑法方法的威懾力來維護全國各族人民的政治權利及其他民主權利,所以當前情況下,要求廢除死刑也是不現(xiàn)實的。
3.我國現(xiàn)階段不具備廢除死刑的人文背景。在我國漫長的封建社會歷史長河中,歷代統(tǒng)治者推行嚴刑峻罰,以達到治國平天下、遏制犯罪的目的。在統(tǒng)治者長期的強化下,也使民眾形成了一種根深蒂固的、強烈的“殺人償命、欠債還錢”的報應復仇的意識,甚至“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還是至今流行的觀念。因此,要淡化在死刑問題上的報應觀念,并不是短期內能解決的事。總體說來,由于我國人口基數(shù)很大,社會治安情況不好,嚴重犯罪較多,每 年被執(zhí)行死刑的罪犯的數(shù)量仍相對較大,一些西方國家總是指責我國濫用死刑,這是帶有偏見的。我國關于死刑的政策,可用“不可不殺、不可多殺、防止錯殺”三句話來概括,在適用死刑的問題上,我國一直保持慎重的態(tài)度。
4.我國現(xiàn)階段不具備廢除死刑的社會背景?,F(xiàn)階段我國還存在嚴重猖獗的犯罪活動,死刑的存在既能給那些猖狂的犯罪分子以最嚴厲最沉重的打擊,同時對潛在犯罪人而言,如果廢除死刑,其后果將不堪設想,所以死刑的存在既可起到有效遏制犯罪之功效,又能避免因廢除死刑而帶來的種種不利局面。死刑在我國有著深厚的社會心理基礎。幾千年來,我國統(tǒng)治者對死刑的運用一直非常重視,尤其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死刑更是刑罰體系中的重要刑種。時至今日,這種重刑主義的思想乃至復仇、報應觀念在我國仍經久不衰,即使對立法者也不例外,對民眾來說,死刑已被大家從心理上接納、承認。因此如果突然廢除死刑,可能會導致局面失控,尤其是我國這樣多民族多人口的國家。只有保證刑罰之強大威懾力,尤其是死刑的最大威懾作用,方能保證國家社會的穩(wěn)定與發(fā)展。鑒于此,我國在死刑問題上不能操之過急,而是依據(jù)國情、形勢、環(huán)境的發(fā)展需要予以保留。
(二)死刑在我國終將被廢除。死刑是從原始社會血腥的血親復仇制度的遺留演變而來的產物,它必然隨著人類文明的發(fā)展而廢止。雖然現(xiàn)階段我國不具備廢除死刑的條件,但是,從發(fā)展的、歷史的和世界的角度來看,死刑在我國也終將被廢除。這是因為:
1.廢除死刑是國際大環(huán)境的要求。隨著人權 運動的興起以及人權思想的傳播,逐漸地廢除死刑已成為世界各國刑事立法的發(fā)展方向,成為一種世界性的趨勢和潮流,而且國際合作領域也竭力促進廢除死刑的運動。所以,保留死刑既有損于我國的大國形象,又不利于我國與他國及國際社會的正常交往,并且在世界經濟一體化的今天,也成為影響我國改革開放和經濟發(fā)展的因素之一。因此,從國際環(huán)境來看,我國終將走向廢除死刑的道路。
2.經濟的快速發(fā)展與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化,也必然促使中國匯入廢除死刑的世界潮流。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中國現(xiàn)階段經濟發(fā)展的成績是舉世矚目的,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fā)展,人們的世界觀、價值觀也會隨著物質文明程度的提高而發(fā)生變化,人們就有可能重新來關注、審視和思考剝奪生命權的死刑制度,從而就有可能形成珍惜個體生命的價值觀念,形成相對理性的刑罰價值觀念,使廢除死刑的阻力得以減少而壓力得以增強。
3.死刑違反人道主義原則。貝卡利亞在首倡廢除死刑之時,曾聲稱“如果我要證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為人道打贏官司”。盡管他并未具體論證死刑的不人道性何在,但他卻把死刑的不人道性作為廢除死刑的重要理由。眾所周知,生命權是人生來就具有的權利,神圣而不可侵犯,而死刑所剝奪的就是人的生命權。所以,以剝奪生命為唯一內容的死刑是對人性和人權的否定,是對人權的嚴重踐踏。人的生命除自然消滅外,無論是他人剝奪,還是法律剝奪,都是殘酷的,違反人道主義原則的。
四、我國死刑制度的完善
在我國當前及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廢除死刑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尚不具備,而運用死刑懲罰極少數(shù)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則是切實保衛(wèi)國家安全和人民利益、保障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順利進行的必要手段。從防止錯殺、尊重人的生命權利、推進刑罰的文明與進步以及建設有利于市場經濟發(fā)展的寬松環(huán)境等諸方面看,盡量減少死刑的立法,應當成為我國現(xiàn)行刑法完善死刑制度的一個主導動向;而擴張死刑的觀點既不符合黨和國家關于“保留死刑,限制適用,嚴禁錯殺”的死刑政策,在實踐和理論上也是缺乏根據(jù)的,應當予以嚴正的否定評價。事實上,死刑并非控制和預防犯罪的唯一手段,更不是最佳、最必要的手段。正視我國現(xiàn)行刑法中死刑立法過于寬泛的局面,盡可能地限制和減少死刑罪名及其適用數(shù)量,不僅符合當今世界限制死刑適用并在條件成熟時最終廢止死刑的先進刑罰思想和發(fā)展趨勢,而且也是對我國現(xiàn)行立法中死刑雖然廣泛適用、但實際收效甚微之實踐進行理性思考的應有結論。
在具體的完善上,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人手:
(一)減少死刑的數(shù)量。首先是減少刑法分則中規(guī)定死刑的條款。減少死刑總是有一定范圍的,如果減少,就應減少沒有被害人的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大部分經濟犯罪不涉及暴力,不宜適用死刑,還有一些非暴力犯罪,如傳授犯罪方法罪,既不涉及暴力,又無直接被害人,完全可以不適用死刑。另外,我國刑法在立法技術上還應作重大改革,不應把很多犯罪中的殺人情節(jié)都按故意殺人來處罰。這樣一來,可以減少刑法中“死刑”二字的出現(xiàn)次數(shù),更加明確了我國刑法中死刑適用的犯罪的種類。還有,對于一些司法實踐中實際很少有被判處死刑的罪名取消死刑,這對打擊犯罪的影響并不大,但對提高我國的國際聲譽的作用卻是巨大的。其次,減少適用死刑的數(shù)量。在這方面,其實我國建國以來的刑事政策一直都在追求這個目標。我國在適用死刑的政策上,一直都在“堅持少殺”、“可殺可不殺的不殺”,這是一貫的政策。雖然這一政策在不同歷史時期堅持的力度不同,但可以說,一直是發(fā)揮作用的?,F(xiàn)在,在司法實踐中,被害人有明顯錯誤的激情殺人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往往都不適用死刑,這是我國刑事司法輕刑化的可喜進展,這一趨勢應該堅持并得到提倡。
(二)調整我國刑罰的整體結構。我國刑法中規(guī)定的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有五種,由輕到重依次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在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之間,存在著刑罰輕重的不協(xié)調。有期徒刑最高15年,數(shù)罪并罰也只有20年,罪犯服完一半刑期就可能釋放;無期徒刑名義上是終身監(jiān)禁,但罪犯服刑滿10年就可能假釋;接下來的死刑,有一個緩期二年執(zhí)行,如果被判死緩,一般都會減為無期徒刑,有的還會減為有期徒刑。這就造成死刑立即執(zhí)行高高在上,其他所有刑罰都望塵莫及的情況。從死刑到死緩以至下面的無期徒刑之間存在著很大的真空,給準確量刑造成了困難,有時甚至是不得不適用死刑。一個比較好的方案是將有期徒刑數(shù)罪并罰的最高限制提高為25年或30年。對無期徒刑必須服刑滿25年或30年才得假釋,對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只能減為終身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死刑立即執(zhí)行保持不變。這樣一來,對嚴重犯罪量刑的選擇余地就更大了,嚴重犯罪的量刑也有了梯次,不必動輒就用死刑立即執(zhí)行,罪刑相適應原則也會得到更多的表現(xiàn)。
(三)調整死刑的適用范圍。從我國情況看,廢除死刑并不是朝夕之間的事,必須有一個相當長的歷史過程,應逐步消除障礙,為最終廢除死刑創(chuàng)造條件。反映到立法上,應從刑法總則性規(guī)定人手,通過完善死刑適用的原則、對象條件、死刑執(zhí)行制度及死刑復核程序等內容,嚴格限制和減少死刑 的適用。同時分則條款切實貫徹總則死刑立法精神與條件,將死刑的適用范圍嚴格限制在某些特別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罪,某些特別嚴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人身權利、涉及人身權利的特別嚴重的暴力犯罪,特別嚴重的毒品犯罪,危害特別嚴重的貪污賄賂犯罪,危害特別嚴重的戰(zhàn)時軍職犯罪以及某些特別嚴重的國際犯罪這幾類犯罪中。同時對除以上犯罪外的一些并不嚴重的犯罪應限制其適用。而對經濟犯罪的死刑則予以取消。在此基礎上,通過總則與分則規(guī)定相結合的方式,有效地對死刑立法予以控制。
(四)限制死刑的適用對象。《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美洲人權公約》等國際性文件規(guī)定對審判時懷孕的婦女、犯罪時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政治犯和被指控犯罪時已滿70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些規(guī)定已被許多國家采納,從而使死刑的適用對象受到嚴格限制。對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和犯罪時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這在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中已有明確規(guī)定。不必多說。對于政治犯是否適用死刑,筆者認為應該區(qū)別對待:如果是政治犯同時又實施、參加、組織、策劃、指使其他普通刑事犯罪,如爆炸、殺人等,其普通刑事犯罪行為應單獨定罪,可以適用死刑;如果是單純的政治犯,不涉及其他普通刑事犯罪,就可以不適用死刑,這也是國際通行做法。對于被指控犯罪時已滿70歲的人不適用死刑,筆者認為完全可以規(guī)定人我國刑法。對年邁者的特別照顧,我國古已有之,在封建社會,對年邁者不可刑訊?,F(xiàn)在將被指控犯罪時已滿70歲的不適用死刑規(guī)定人《刑法》,對我國的司法實踐不會有太大影響,因為實踐中遇到已滿70歲的人被指控犯罪的人本來就很少,這有助于改善我國的國際形象,對我國的法制又沒有什么沖擊。因此,規(guī)定此條應盡快列入日程。
(五)統(tǒng)一死刑復核權的行使。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死刑的復核權屬于最高人民法院,但為了適應同嚴重刑事犯罪作斗爭的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將部分死刑核準權下放到高級人民法院。實踐證明,死刑復核權的下放對于及時懲治嚴重的刑事犯罪活動、震懾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社會治安、促進經濟發(fā)展曾發(fā)揮了重大作用。但也應看到,死刑核準權下放在程序上為死刑適用范圍的擴大開了一個缺口。為保證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及判決的正確性,建議將死刑核準權統(tǒng)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
(六)完善死刑緩期執(zhí)行制度。司法實踐認為,對具備自首、立功等法定的從輕情節(jié),或犯罪的動機、手段、犯罪后態(tài)度等主客觀因素證明,盡管罪行極其嚴重,但尚有挽救、改造可能的犯罪人,可適用死緩。為嚴格控制,建議立法上予以明確。同時死緩也應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通過嚴格的程序,從制度上堵塞這一漏洞。
五、結語
死刑作為最古老的刑罰手段,無論在哪個國家都要經歷從濫用到慎用、從苛酷到輕緩直至廢除的過程,這一過程是歷史發(fā)展的必然趨勢。目前廢除死刑已經成為一種國際潮流,死刑正逐步退出歷史的舞臺。我國現(xiàn)行死刑制度的存在并不是偶然的,是在充分借鑒中華民族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并且吸收國際先進理念的基礎上形成的。但是,我們應該從立法、司法上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減少死刑的適用。這既符合我國的國情,也順應目前的國際趨勢。同時,我們也應該堅信,隨著我國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度發(fā)達,我國最終必將跨入廢除死刑國家的行列。
死刑存廢論文篇2:《淺談死刑存廢問題》
摘要:關于死刑存廢問題的爭論由來已久,廢除死刑也逐漸成了世界潮流。本文基于對“殺人償命=非人道主義”理論的質疑,從人道主義、人權、民意等角度對死刑存廢的問題進行簡要的探討。
關鍵詞:死刑存廢 人道主義 人權 民意
元朝的馬致遠在《任風子》第二折中曾如是云:“可知道殺人償命,欠債還錢,你這般說才是。”也許就是從那時起,“殺人償命,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理論便開始在中國人的思想中播種扎根、代代相傳。現(xiàn)如今,在生產力和文明都顯著進步的中國社會,這個說法依然常常被人們掛在嘴邊,盡管多數(shù)情況下是出于一種超越理性的情感。“殺人償命”是否真的“天經地義”,我們不得而知;但是對于老天是否賦予我們殺人以償命的權利的不確定,并不代表我們就可以武斷地否定“殺人償命”這個說法,并為其扣上不人道的罪名。
自1764年意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以尊重生命權為由提出廢除死刑的見解以來,關于死刑存廢問題的爭論已經在世界范圍內持續(xù)了兩百多年,而且仍在進行。人類社會發(fā)展到當代,死刑的合法性與正當性開始面臨嚴峻的挑戰(zhàn)。目前全球已有一百多個國家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廢除了死刑;沒有廢除的國家也在盡力將死刑限制在最小的范圍內。廢除死刑似乎已經成了一種世界潮流,并且開始向“殺人償命,自古已然”的中國蔓延。
在那些要求廢除死刑的聲音中,筆者注意到了這樣的一個理由:“殺人償命”、“以牙還牙”的刑事正義觀是野蠻時代血腥復仇的殘留或變體,已經被“教育型”思想所替代。有學者認為,寬容、人道精神始終沒有從根本上戰(zhàn)勝原始的帶著假正義面具的復仇沖動。人們有理由厭惡、憎恨殺人犯,這是健康正直的社會心理,但是殺人犯的生命始終應該受到尊重。更有甚者提出,只要承認罪犯是人,罪犯便擁有國家和法律都不得剝奪的生命權,因此應當全面廢止死刑。
仔細分析一下,我們不難得出他們所持觀點的這樣幾個關鍵詞:人道、人權、人性。在走向現(xiàn)代化的進程中,我們在面對死刑時,開始為尊重罪犯的生命打開一扇大門,這不得不說是一種進步。但是,令筆者敢到尤為不解的是,“殺人償命”怎么就成了一種野蠻時代的原始復仇沖動了?保全殺人犯的性命,就可以稱其為敬畏生命、維護人權了嗎?“人道主義”和“殺人償命”是兩個對等的概念嗎?究竟何為人性、何為人道、又何為人權呢?
談到死刑的存廢問題,我們不可避免地要提起人權這個話題。法律賦予人權利,或者用宗教的觀點來說,天賦人權。因此即使是被剝奪人身自由的罪犯,也享有一些基本權利。人們從保障人權的角度提出廢除死刑,那么,倘若這樣做就真的保障人權了嗎?筆者認為,這里出現(xiàn)了罪犯和受害者人權之間的矛盾。當受害者的生命被剝奪之后,罪犯和受害者的矛盾已經變成了一對難以調和甚至不可調和的矛盾。這個時候,所謂的“保障人權”,究竟是要保障誰的人權呢?罪犯先剝奪了受害者的人權,法律再剝奪罪犯的人權,這并不是野蠻原始的“以牙還牙”,而正是法律在履行其正義職能的體現(xiàn)。有學者提出,處死一個殺人犯并無法補償或抵償被他殺死的受害者的生命。但是,改判為終身監(jiān)禁就可以抵償受害者的生命了嗎?把他關在牢里一輩子就保障了他的人權嗎?就算他的人權以此得到了維護,那受害者的人權又何去何從呢?古今中外的各種歷史事件告訴我們,對于剝奪他人生命尤其是有意且惡意剝奪生命的這種極端犯罪,只有用生命的代價進行補償才是真正的保護人權、落實人權入憲的正義之舉。如果說法律一意孤行,執(zhí)意要要保障少數(shù)罪犯的人權,而這一舉動卻不可避免地對會多數(shù)人的人權造成威脅,那么人權的意義又何在呢?
其次,關于人道主義的問題。什么是人道主義呢?筆者認為其精髓就在于把“人當做人看待”。有人提出,出于“對人命的敬畏和對人性的尊重”,應該廢除死刑。正如上文中已經提到,有人認為“只要承認罪犯是人,罪犯便擁有國家和法律都不得剝奪的生命權,因此應當全面廢止死刑”。筆者不禁想問,在這位學者的心目中,人是什么?不把別人當人看待并殘忍踐踏他人人權的人,還能稱其為人嗎?人與人之間的敬畏與尊重應該是相互的,當這種平衡被打破,這個破壞者還有什么資格要求別人把他當人看?人的生命是最寶貴的。人不是野草,不可能“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即使有的罪犯不值得我們將其當作真正的人看,作為一個生物,他的生命也是不容輕易踐踏的。這意味著在面對死刑時,我們一定要小心謹慎,盡一切可能地避免冤假錯案。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們可以以“敬畏生命和尊重人性”為由,放棄對那些視他人生命如草芥的殺人犯處以極刑。對如此生命的敬畏,實際上是對他們極其犯罪行為的姑息和縱容,是對受害者的不公和殘忍,甚至是對廣大人民公平正義觀的一種傷害。
有人在談到死刑存廢的問題上,將“殺人償命”與“人道主義”直接對等設問,對此,筆者是否可以膚淺地理解為廢除死刑就是人道主義,保留死刑就是非人道主義的殺人償命?通過前文的論述,想必讀者已經明白,“殺人償命”與“非人道主義”之間根本就不能劃等號,盡管他們彼此有一定的關聯(lián),但這二者根本就不存在一個對等關系。
我們一直在強調以民為主。即使現(xiàn)在大多數(shù)專家學者都在奔走呼喊廢除死刑有它的合理、合情、合法性,但這個決定由誰做呢?既然提到以民為主,廣大人民的利益與呼聲必然不可忽視,尤其在“人民當家做主”的社會主義中國。當然,我們都很清楚,民意影響著法律的制定與實施,但不能干預甚至決定一些立法或者具體案件。這與普通大眾缺乏專業(yè)法律知識、容易受媒體影響甚至容易使自己情感戰(zhàn)勝理智有關。但是,當民意調查時發(fā)現(xiàn)遠遠超過半數(shù)的普通大眾都堅決主張保留死刑時,難道這成千上萬的人都集體失去理智了嗎?大家沒有法律知識難道還沒有生活常識嗎?如果說一種刑罰的廢除會讓社會大眾感到不安和不公,那么這個社會遠遠還沒達到可以廢除這種刑罰的地步。死刑就是這樣一種刑罰。真真切切的生活經歷讓大家感受到這種刑罰對犯罪的威懾力和對正義的伸張力,起碼就目前而言是這樣的。美國大法官霍姆斯曾經說過:“如果法律不幫助人們,人們就會從法律之外的行動來滿足自己的報仇激情,法律就別無選擇,就只能滿足這種渴求本身,并因此來避免私人報復的更大邪惡。”因此這種民意是不可忽視的,廢除死刑的決定不是幾個專家在其極其狹窄的圈子中就能做出的。
此外,在談到死刑存廢的問題時,總有專家學者將我國與西方國家與世界進行比較,其比較結果使人頗有我國人民尚未開化之感。似乎在他們看來,絕大多數(shù)西方國家將死刑看做一個不折不扣的酷刑,是對人權的踐踏和對“生命至上”理念的藐視,而我國不少人民卻帶著一種深深扎根于非理性領域的、要求發(fā)泄被壓抑沖動的深層心理極力呼喚死刑,實際與正義無關。對此,筆者認為,中外對于死刑的不同看法,很大程度上取決不同的歷史文化背景以及具體國情,其實并無優(yōu)劣或者先進落后之分。談及法律,每一個國家都有其特殊性;所謂的“國際慣例”,難道都得一一拿來做為法治化中國的模板嗎?國際上廢除死刑已經成為一種潮流,對于中國而言,這是不是歷史的必然趨勢,尚不清楚。但是,有一點不可否認的是,不論存廢,都得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fā),而不是跟風似地響應所謂的“人權”號召。
不管在中國死刑是存是廢,“殺人償命,天經地義”這句話想必還是會被人們掛在嘴邊,長久地流傳下去。這個看似簡單甚至血腥的原始哲學背后,實際上隱藏著中國人對一種大正義的追求和對人權的真正維護;這并不是一種原始的復仇沖動,而是人們對自己心目中的人道主義進行的詮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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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廢論文篇3:《我國死刑的存廢問題》
摘 要:本文分析了我國死刑的由來、死刑的存廢問題,并提出相關的對策。死刑不但不人道,還違背了社會契約論。因此,在刑法學界一直存在著死刑的存廢問題。廢除死刑的觀點認為死刑誤判無法挽回,其刑法較為野蠻。而保留死刑的觀點是因其具有最大威懾力,并與社會契約論相符。
關鍵詞:死刑;制度完善;保留與廢除
死刑內容體現(xiàn)于對犯罪人生命的剝奪,在刑法中死刑的刑種最嚴酷。死刑的設立對于穩(wěn)定經濟秩序、維護社會秩序、保護民主權利、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保護公民私人所有財產、保護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財產和國有財產、保衛(wèi)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維護了國家安全。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穩(wěn)步發(fā)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形勢下,新思維、新思想、新事物紛紛涌現(xiàn),引發(fā)了人們對死刑產生的利弊的慎重考慮。死刑的設立,一直存在著爭議,現(xiàn)實中很多司法案例都說明死刑的存廢矛盾的存在,比如最近一直引起人們關注的聶樹斌案件等等,一直引發(fā)社會的反思,錯案、冤案的發(fā)生讓人們開始考慮該如何限制死刑,還有沒有必要設立死刑。死刑存廢矛盾愈發(fā)激烈。在此,本文依照法理,對已經成為刑法界爭論焦點的死刑存廢問題進行分析。
一、死刑存廢的問題
死刑有著與其他刑法方法所不同的獨特特征,同時,它也具有著一般刑罰的特征。生命是人身權利、利益的載體,是人的存在方式,而死刑剝奪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故稱為極刑。人所擁有的所有權利都依附于生命權利,一切權利都以生命為基礎。一個人如果被剝奪了生命權,那么就意味著失去一切。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死刑不僅僅剝奪犯罪人政治權利終身,而且還剝奪了其生命。判處死刑就是判處了最嚴厲的刑罰,犯罪人一旦失去了生命權利,那么依附于人身權利和生命權利的其它權利也都不復存在。
判處死刑對犯罪人所造成的痛苦遠遠大于其他刑罰。刑罰的嚴厲程度與痛苦是成正比的,而刑罰方法的不同決定著其痛苦的大小。任何一個有知覺的犯罪人都會對生命的終結充滿強烈的恐懼,而且,執(zhí)行期越是臨近,心理上就越是害怕。由此看出,死刑帶給犯罪人的痛苦遠遠要比其他刑罰大得多。作為心理依據(jù),其在心理學上也有著一定的研究。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死刑一旦執(zhí)行就無法挽回。只要生命尚存,任何的刑罰都是可以通過釋放或者財產的返還來進行補償與補救的。這種無法挽回性使死刑成為最嚴厲的刑罰。正因為死刑的這種無法挽回性,人們對死刑刑罰的存在性產生了懷疑。
在唐朝,唐玄宗年間,就有減少死刑的律法頒布。而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第一次死刑廢除運動從委內瑞拉和圣馬力諾開始,之后,在尼泊爾、阿根廷、瑞典、哥倫比亞、挪威、巴拿馬、巴西等國家也開始了廢除死刑的行動。在二戰(zhàn)結束后,蘇聯(lián)、以色列、德國、奧地利、意大利等國家也相繼廢除了死刑。到目前為止,世界上半數(shù)國家的刑罰中已經沒有死刑的存在。而且,雖然有些國家還是保留著死刑,但是,越來越多的國家以更慎重的態(tài)度來對待死刑的執(zhí)行,在執(zhí)行死刑的問題上,并沒有太多的犯人被處以死刑。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采用死刑作為刑罰的國家越來越少,就算一些國家保留了死刑,但是,也有將來廢除死刑的趨勢。與此同時,支持死刑恢復的壓力尚存。
1997年,我國在死刑條文的司法適用性上、一級死刑立法技術問題上都做出了相應的修改。在我國現(xiàn)今的刑法典中,死刑罪名有68個。
二、死刑存廢的理由
死刑的存廢一直存在著分庭抗衡、互相對峙的局面,在主張廢除死刑的同時,保留死刑的觀點也相應存在。先探討一下廢除死刑其理由有哪些。死刑的廢除具有現(xiàn)實性;死刑的判處會對整個刑事司法體制造成干擾;死刑不存在合理的經濟性;死刑未具有可分性;死刑容易被濫用;不具有可靠的民意測驗結果;死刑的執(zhí)行與基督教的原始教義相違背;死刑與憲法相違背;死刑不人道;死刑屬于歧視之刑;死刑難糾誤判;死刑不是報應的手段;死刑沒有特別預防功能;對于個別預防而言,死刑為不必要之刑;死刑屬于野蠻刑罰;死刑與社會契約論相違背。
與主張廢除死刑相對應,保留死刑的觀點也有其根源:雖然死刑不具備經濟性,但死刑并非一定要廢除;死刑的廢除與國情不符;死刑符合民意;死刑的保留不與基督教原始教義相違背;死刑的保留不違憲;終身監(jiān)禁比死刑更殘忍;殺人與死刑是相適應之刑罰;將殺人犯處死是尊重生命價值的體現(xiàn);死刑非野蠻之刑罰;死刑之利大于濫用與錯殺之弊;為了徹底剝奪犯罪人的再犯能力,死刑刑罰是必要的;死刑具有最大威懾力;為了避免私刑,死刑是其必要手段;死刑是報復殺人者的必要手段;死刑源于殺人犯的自由意志;死刑未與社會契約論相違背。廢除死刑與保留死刑的爭論焦點集中體現(xiàn)于以下方面,兩方的觀點針鋒相對,互不相讓。
(一)死刑的難糾誤判
受刑人一旦被執(zhí)行死刑,就無法再挽回生命,人死不能復生。主張廢除死刑的重要理由就是誤判難糾的問題,而誤判難糾卻存在著極大的弊端。死刑的判處與終身監(jiān)禁不同,受刑人一旦被執(zhí)行死刑,那么生命將永遠無法挽回。而終身監(jiān)禁時,受刑人在誤判的情況下,可以恢復自由。因此,主張死刑廢除者,將誤判難糾作為死刑廢除的重要依據(jù)。對此,主張死刑保留者卻提出了其后果僅僅是對死刑之利追求的必要代價。死刑存廢論雙方都存在著不同的觀點,有的思想甚至是偏頗的,也就是說,雙方的理論基礎以及言論不具有全面性。但是,從基本理論上,死刑存廢的雙方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死刑存廢雙方既存在不合理的因素,同時還存在合理性因素,這樣就造成存廢矛盾的延續(xù)。在實際中,有國家的政治需要以及利益取向決定了死刑的存與廢。在死刑存廢的問題上,存在著極大的不確定因素,這取決于國家在不同的歷史階段和不同時期對政治的不同判斷。
(二)死刑不人道,是野蠻之刑罰
主張廢除死刑者的觀點認為,酷刑不能夠讓真心改過,死刑的野蠻助長、促成了人們的殘忍心理。而有些死刑廢除者認為,死刑野蠻,因為死刑是原始時代野蠻習慣的遺留之風,死刑標志著野蠻的存在,是原始復仇習慣。另有觀點認為死刑是出于殺人者死的報復手段,毀滅了仁慈、寬忍的美德,并促使人產生殘忍、殺戮、仇恨等情緒和思想,其表現(xiàn)了人性劣行的一面。死刑的存在會將善良人性的真相掩蓋,看似公正的死刑,只不過滿足了復仇欲,使人性殘忍與野蠻因素得以滋長。死刑是不人道的,其充滿了殘酷性,受刑人在被判處死刑的一霎那,所受的都是屈辱、不人道、無比殘酷的懲罰。針對廢除者的主張,死刑保留者提出了相應的反對意見。這種觀點認為禁止殺人與死刑不相矛盾。不可避免地,刑罰雖然具有較為消極的作用,但是作為廢除死刑的理由,消極作用理由并不充分。這種觀點認為,死刑所具有的積極作用比消極作用要大,死刑既挫敗了一些謀殺犯的潛在動機,又對某些謀殺犯產生了刺激。相當一部分死刑保留論者的觀點認為,不處死殺人者,才是遷就、姑息、放任野蠻行為。而且,保留論者認為,與死刑不人道的觀點相比,終身監(jiān)禁更為殘忍。與其讓罪犯受終身監(jiān)禁的活罪,遠不如死刑人道。該觀點在于,終身監(jiān)禁要承受一輩子或幾十年的痛苦,緩慢的、長期的痛苦更加殘忍。而死刑的痛苦則是短暫的、暫時的。 (三)死刑有最大威懾力
死刑保留論者認為死刑可以有效阻止人進行犯罪活動,是最嚴厲的刑罰。人對刑罰的嚴厲性程度與刑罰的畏懼程度是成正比的,使人產生的畏懼感越強烈,說明刑罰越厲害,毫無疑問,死刑是刑罰中威懾力最大的。分析一下死刑威懾罪犯活動的因素,第一,許多人認為謀殺恐怖程度過甚,因為謀殺會被判處死刑,因此,人們才會覺得謀殺可怕,而不殺人、不犯罪。第二,謀殺后,怕被處死刑而產生了恐懼,因此不殺人、不犯罪。無論是哪種因素,都可以證明死刑具有極大的威懾力。
三、我國死刑制度的政策和建議之我見
(一)我國死刑制度政策之我見
縱觀歷史,廢除死刑是刑罰發(fā)展的必然結果,其廢除條件因國家的國情不同而決定。就我國目前的發(fā)展情況,死刑還會繼續(xù)保留。原因有:第一,社會心理基礎不足,與近代西方國家不同,我國雖然經歷了2000多年的封建社會的發(fā)展,但是因經濟起步晚,相對較為落后,再加上人口眾多等因素的存在,缺乏權利意識的發(fā)育。從我國歷史來看,一貫有著殺人償命的文化傳統(tǒng),而且,該傳統(tǒng)觀念也迎合了相當一部分人的社會心理,這就是為什么死刑的廢除不能取得良好社會效果的根基所在。第二,治安形勢還有待提高,在我國每年發(fā)生的強奸、搶劫、傷害、殺人等惡性案件頻率居高不下,這些高危案件對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都造成了極大影響。就現(xiàn)實而言,我國死刑的廢除不具備現(xiàn)實性。第三,物質條件不豐富,死刑的存廢取決于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物質生活水平低,人的生命價值就低,因此,社會受到犯罪的影響較大。
(二)我國死刑制度建議之我見
為了能夠更有效地降低死刑執(zhí)行量,就必須要減少死刑罪名。死刑的原因復雜,涉及問題多,已經成為一種社會現(xiàn)象。在完善我國死刑制度時,可結合以下方面進行對策的研究。
1.盡可能推行人道的死刑執(zhí)行方式。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就明確了槍決或者注射的方式來執(zhí)行死刑,注射的方式可以改變不人道、野蠻的死刑執(zhí)行方式。
2.減少死刑適用,增加長期刑。為了有效避免放縱犯罪,應使有期長刑和無期徒刑的執(zhí)行擁有更大的回旋空間。為了使有期徒刑的刑罰具有現(xiàn)實性,可將期限設立為三十至五十年,還可以采取對犯罪人加重處罰力度的方式來進行刑罰。
3.完善死緩制度。死緩的制度是為了限制死刑的適用而創(chuàng)造的,雖然我國目前還不能廢除死刑,但是卻可以進一步對死緩制度進行完善,并顯著區(qū)別于死刑。可通過擴大刑罰的種類來進行刑罰。具體包括:驅逐出境、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罰金、死刑、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這十種。
4.減少死刑的罪名。有必要對我國刑法中的死刑罪名進行篩選和裁減,可參照和學習國際經驗做法,將死刑的罪名降低,例如:制造毒品、強奸罪、故意殺人罪、防火、武裝叛亂、分裂國家罪、背叛祖國罪等。
5.減小犯罪率。上層建筑取決于經濟基礎,要想社會和諧,就必須控制犯罪率,從而才能確保群眾的安居樂業(yè)與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國家應從縮短貧富差距的方面著手,盡量消除兩極分化,才能從根本上杜絕犯罪的根源,促進社會的穩(wěn)步發(fā)展。
死刑的存廢問題與國家的經濟、歷史等問題密不可分,而死刑的存廢的爭論的趨勢也必然會繼續(xù)下去。我國目前不具備廢除死刑的條件,但是,通過1997和1998年簽署的公約,已經表明了我國會以尊重人權為前提,朝著盡早廢除死刑的目標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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