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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罪的死刑限制探討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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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于“死刑”兩個字我們早已耳熟能詳,它是以剝奪犯罪分子的生命為標志的刑罰方式,可想而知,死刑也是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的刑罰方法中最嚴重的一種??v觀世界,已經(jīng)有很多國家以成文法的方式廢除了死刑,而中國作為東方大國至今還保留死刑的適用,歸根結底是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約,例如:經(jīng)濟因素、政治因素、文化因素,所以基于這些原因,是不可能在現(xiàn)階段實現(xiàn)廢除死刑這一目標。司法實踐中往往通過適用死刑來實現(xiàn)懲罰犯罪的目的,久而久之人們開始慢慢意識到死刑所具有的諸多弊端。因此,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的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通過制定和運用相關的刑事政策來對死刑的限制適用作出政策性的指導和約束。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故意殺人罪的死刑限制探討相關論文。內(nèi)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故意殺人罪的死刑限制探討全文如下:

  摘要:故意殺人罪的死刑限制是死刑問題最艱巨的環(huán)節(jié),解決了故意殺人罪的死刑限制問題,也就解決了死刑限制的大部分問題。我國各種死刑限制學說只是針對死刑限制的表層問題提出具體建議,沒有就如何限制具體犯罪的死刑問題挖掘深層次的理論根據(jù)。以刑罰的價值論為視角,厘清故意殺人罪死刑適用的價值取向,確保死刑的適用符合死刑存在的價值才是死刑限制的深層理論根據(jù)和統(tǒng)一理性前提。

  一、問題的提出:故意殺人罪的死刑限制是死刑問題最艱巨的環(huán)節(jié)

  限制、減少乃至廢止死刑已經(jīng)成為當今國際社會的趨勢與潮流。在中國這樣一個具有特殊國情的國家,如何逐步減少并最終廢止死刑, 一直是國內(nèi)刑法學理論界和實務界努力思考、著重解決的重要法治問題。目前比較一致的觀點是:中國死刑的廢止進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應與中國的社會文明程度、法治發(fā)展狀況乃至人權發(fā)展水平相協(xié)調(diào), 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的不同發(fā)展階段相適應。有學者提出,根據(jù)中國社會發(fā)展的前景預測及國家所提出的21世紀的階段性發(fā)展目標, 可以先廢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第二步廢止所有非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最后廢止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1]。這說明,按照犯罪類型劃分,廢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難度較小,廢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難度較大,廢止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難度最大。由于絕大多數(shù)的故意殺人犯罪具有手段的暴力性和結果的致命性,所以故意殺人罪的死刑問題系死刑廢止問題的最后堡壘之一,是死刑廢止問題最艱巨的環(huán)節(jié)。

  二、故意殺人罪死刑限制研究視角的界定

  我國學界關于死刑存廢之爭提得最多的、最被學界和實務界普遍接受的觀點是死刑限制論。但是,縱觀我國各種死刑限制學說的立論基礎可以發(fā)現(xiàn),不同學說只是針對死刑限制的表層問題提出具體建議,沒有論者就如何限制死刑問題挖掘深層次的理論根據(jù)。這導致的直接結果就是這些學說提出的具體建議零散不堪,缺乏統(tǒng)一的理性前提。要將死刑的適用限制在合乎理性的范圍之內(nèi),就必須要有一個合乎理性的統(tǒng)一標準。

  不論是死刑廢止論還是死刑存置論,抑或是死刑限制論,歸根結底是圍繞死刑對于社會是否有正當作用的思考的結果。死刑存置論是肯定死刑對社會的正當作用的結果,死刑廢止論是否定死刑對社會的正當作用的結果,而死刑限制論是部分肯定死刑對社會的正當作用,部分否定死刑對社會的正當作用的結果。死刑的正當作用,其實質是死刑作為一種刑罰所具有的價值。在漢語詞語中,“價值”指的就是積極作用的意思。“任何刑罰方法都以其一定的價值作為賴以存在的前提, 死刑也不例外。”[2](P159)縱觀全世界的死刑存廢實踐,有的國家選擇廢止了死刑,有的國家選擇保留死刑,有的國家選擇在保留死刑的基礎上嚴格限制死刑,這其實是一個國家以對死刑的價值認識、價值評價為前提基礎上所做出的價值選擇。“死刑的價值,是死刑的內(nèi)在生命。與此相適應,從價值論的角度,探究死刑的存在根據(jù),構成考察死刑的最重要的基點。”[2](P159)所以,只有對死刑的價值有了正確的認識和深入的理解,才能對死刑做出科學、恰當?shù)脑u價進而找到如何限制的理性方法。

  “刑罰的基本價值在于公正、效益與人道”[2](P160)。刑罰具有預防犯罪的效益,而這正是社會對于秩序的需要,所以效益是刑罰的基本價值之一;刑罰是實現(xiàn)社會公平正義的一種手段,而公平是社會所追求的目標,所以公正是刑罰的又一基本價值;把人當人、尊重犯罪人的基本人格是人類社會的需要和追求,刑罰在預防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的同時不能無視社會的這種需要,所以,人道是刑罰的再一基本價值。死刑限制論的內(nèi)核無外乎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保留死刑;另一個方面是減少死刑適用。從刑罰價值論的角度審視,保留死刑的依據(jù)在于,死刑作為刑罰的一種,可以實現(xiàn)刑罰的某些基本價值,例如,公正、效益,所以死刑在現(xiàn)階段具有相對合理性;減少死刑適用的依據(jù)在于,當前一部分死刑的適用脫離了刑罰的價值,并未體現(xiàn)出公正、效益等。所以,不能為了減少死刑而減少死刑,應當站在刑罰價值論的視角,厘清死刑適用的價值取向,確保死刑的適用符合死刑存在的價值才是死刑限制的深層理論根據(jù)和統(tǒng)一理性前提。

  三、刑罰價值論概說

  刑罰的公正價值。刑罰的公正價值是在法律價值之一的正義價值的實現(xiàn)關系中產(chǎn)生的。正義是一個非常復雜的概念,主要特征是平衡感、均衡性、不偏向與給人以其所恰當?shù)脑摦斘?。[3](P70)“平衡性、均衡感、平等、該當”是正義的基本要素,所以,刑罰所具有的平衡性、均衡感、平等、該當?shù)奶匦詷嫵尚塘P的公正價值的主要內(nèi)容。

  刑罰的效益價值。刑罰通過對犯罪的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維護社會秩序,實現(xiàn)法律的秩序價值,這是刑罰效益價值的基礎。刑罰預防犯罪的對象是全體社會成員。如果以是否犯罪為標準,可以將全體社會成員分為已經(jīng)犯罪的犯罪人和未犯罪的一般人。如此適應,刑罰針對犯罪人的預防作用稱為特殊預防,針對一般人的預防作用稱為一般預防。

  刑罰的人道價值。刑罰的人道價值是在實現(xiàn)法律三大價值之一的自由價值的過程中體現(xiàn)出來的。人道的含義包括至少三方面內(nèi)容:人以自己為目的;尊重人的自由;尊重人的生命。刑罰的內(nèi)容包括剝奪或者限制人的重要權益、自由、甚至是生命,它的本質是懲罰的嚴厲性,而且,刑罰必然會給人帶來或者肉體上或者精神上或者兩者兼具的劇烈痛苦。刑罰的發(fā)展歷史是一個從濫用到規(guī)范、從殘酷到文明的歷史,而這其中人道扮演了極其重要的因素。作為人類文明的理念,人道發(fā)揮著對于人的復仇本能、人性殘酷一面的理性限制的作用。因此,刑罰雖然不以追求人道為最終價值,但卻可以以人道作為一種改進價值標準,用以緩和刑罰的強度,糾正刑罰過分殘酷的傾向。

  四、故意殺人罪死刑適用的價值取向及限制標準

  1刑罰的公正價值視角:對于最為嚴重的故意殺人罪適用死刑   人類對“公正”觀念的理解經(jīng)歷了從“等量公正”到“等價公正”的過程。“等量公正”在刑罰上的體現(xiàn)就是刑與罪在結果上的等量交換,即犯罪使得受害人失去了什么,刑罰就要使得犯罪人失去什么。等價公正,不要求在數(shù)量上、形態(tài)上的對等,而是強調(diào)在價值觀念上的平等、均衡。按照等價公正觀念,刑罰是否與犯罪相等價是衡量刑罰是否公正的標準。在犯罪行為所侵犯的權益的價值等于甚至高于生命的價值的情況下,死刑的適用具有公正價值。就故意殺人罪而言,故意殺人罪侵犯的是人的生命權,死刑是剝奪人的生命的刑罰,生命與生命的價值相等,所以死刑適用于故意殺人罪具有公正價值。

  然而,“侵犯的權益的價值等于或高于生命的犯罪”仍然是一個范圍較廣的類別,并不是說對于這個范圍內(nèi)的所有犯罪適用死刑都是公正的,其中,有相當多的犯罪適用死刑都是不公正的。例如,沒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殺人犯罪、間接故意殺人罪、被害人有嚴重過錯的殺人罪等。因此,“死刑應當適用于所侵犯的權益的價值等于或高于生命的價值的犯罪”并不是死刑公正價值的最終問題,“在所侵犯的權益的價值等于或高于生命的價值的犯罪中,對于哪些犯罪適用死刑是公正的”才是死刑適用的公正性的終極問題。

  對于故意殺人罪而言,首先,故意殺人罪仍然有主觀惡性的不同。主觀惡性的大小甚至是有無影響到死刑適用的公正性,同樣是造成人的死亡,主觀惡性迥異的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如果都被適用死刑,那么死刑明顯不具有公正性。其次,在故意殺人罪中,仍然有犯罪結果的不同。有的故意殺人罪雖然以侵犯生命權為目的,但并未造成死亡;有的故意殺人罪僅造成一人死亡,而有的犯罪造成兩人或多人死亡;有的故意殺人罪除了侵犯生命權,還侵犯了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死刑作為最嚴厲的刑罰,只有適用于最嚴重的故意殺人罪才具有公正價值,如果對最嚴重的故意殺人罪、嚴重的故意殺人罪、不嚴重的故意殺人罪均適用死刑,則無從體現(xiàn)刑罰的公正價值。

  綜上可以得出結論,以刑罰的公正價值為視角,對于故意殺人罪限制死刑適用的標準是:只有對于最為嚴重的故意殺人罪才能適用死刑。

  2刑罰的功利價值視角:根據(jù)預防目的決定死刑的適用

  死刑的功利價值由兩個方面組成:犯罪的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

  死刑對于犯罪的特殊預防作用顯而易見。死刑是以剝奪自然人的生命為方式的刑罰,而人的生命是人進行一切活動的前提,顯然也是犯罪人再次實施犯罪行為的前提。人被剝奪生命之后,便無法從事一切活動,更無法再實施犯罪行為。死刑剝奪了人的生命,同時也就剝奪了犯罪人再次實施犯罪的能力。

  死刑對于犯罪的一般預防作用。首先,死刑對被害人具有安撫、對其他守法公民具有平息民憤的作用。對于嚴重的犯罪,被害人及其親屬、普通守法公民的憤恨之情和報復欲望都是極為強烈的,只有死刑才能完全平復這些憤恨和報復愿望。通常所講的“不殺不足以平民憤”就體現(xiàn)出這個道理。其次,死刑對于潛在的犯罪人具有威懾作用。刑罰能夠給人以身體和心靈上的痛苦,能夠剝奪人的自由,能夠剝奪人的生命。而害怕承受痛苦、向往自由、保持生存是人的本能,所以刑罰必然具有威懾作用。

  以刑罰功利價值為視角,在對故意殺人犯罪決定是否適用死刑時,應當追求怎樣的價值取向?這應根據(jù)預防的目的進行分析。

  對于給人民群眾的安全感造成極大恐慌的故意殺人罪,應當側重一般預防效果的實現(xiàn),可以考慮適用死刑震懾潛在的犯罪人;對于沒有給社會治安造成巨大影響的故意殺人罪,應當側重特殊預防效果的實現(xiàn),只要能夠防止犯罪人再次犯罪,就不必適用死刑。例如,對于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殺人犯罪,就應當側重特殊預防效果的實現(xiàn),適用死刑時應當極為慎重。刑罰對于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殺人犯罪所體現(xiàn)的價值,主要是特殊預防而非一般預防。對于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殺人犯罪是否適用死刑,對于維護社會穩(wěn)定并沒有太大影響,所起到的一般預防效果并不明顯。所以,對于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殺人犯罪,應當主要從特殊預防的角度衡量適用死刑的必要性。

  綜上可以得出結論,以刑罰的功利價值為視角,對于故意殺人罪死刑限制的標準是:根據(jù)不同的預防目的,對于不同性質的故意殺人犯罪分別決定是否適用死刑。

  3人道價值視角:緩和刑罰強度的限制性價值

  人道價值的基本內(nèi)容是把人當人、尊重人的生命、不得剝奪人的基本權利。按照人道價值的要求,死刑就是不人道的刑罰。但是我們不能將人道價值作為決定適用死刑時的終極價值追求。因為,如果決定是否適用死刑時以人道價值作為終極追求,那么所有的犯罪都不應當適用死刑。在目前的時代背景和現(xiàn)實條件下,人道價值應當作為死刑適用時的限制性價值取向,用以緩和刑罰的強度。

  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內(nèi)容載入憲法,2012 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其中一項重要修改內(nèi)容是將“尊重和保障人權”明確寫入了刑事訴訟法總則,這些都表明,我國人權保障的理念和實踐達到了一個與以往任何時代都不同的新的紀元。在這種時代背景下,刑罰適用的價值取向應當順應時代潮流的發(fā)展。刑罰的人權保障機能與社會秩序維護機能的關系和比重應當根據(jù)時代的發(fā)展進行調(diào)整。公正價值要求刑罰與犯罪相適應,效益價值要求刑罰與犯罪預防的效益相適應,公正價值和效益價值不允許犯罪行為、犯罪預防需要以外的因素左右量刑。相對于人道觀念,公正、效益觀念對于犯罪人生命、自由的剝奪更多。我們在決定適用死刑時以人道價值作為限制性的價值取向,是對嚴格的公正、效益價值觀念的軟化、緩和、改進,是順應尊重和保障人權時代要求的必然結果。所以,在我們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時代,在決定適用死刑追求公正、效益的同時,應當兼顧刑罰的人道價值,緩和刑罰的強度,給予犯罪人自由、生命更多的保障。

  綜上可以得出結論,以刑罰的人道價值為視角,對于故意殺人罪死刑限制的標準是:在以刑罰的公正價值、功利價值考察死刑的必要性后,應當將人道價值作為軟化、緩和刑罰強度的因素,對于具有寬宥因素的故意殺人犯罪,盡量不適用死刑。   
五、故意殺人罪死刑限制標準的評價因素[JP]

  1犯罪的嚴重性和評價因素

  犯罪的嚴重性是犯罪的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的統(tǒng)一。反映故意殺人罪的客觀危害的因素主要有:犯罪的危險性。犯罪的危險性就是指犯罪可能對權益造成損害的大小。同是故意殺人罪,會因為犯罪手段、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等不同而危險性不同。例如,事先準備兇器的殺人犯罪的危險性大于沒有事先準備兇器的殺人犯罪。犯罪造成的實際損害。犯罪的實際損害是被犯罪侵犯的權益所遭受侵犯的嚴重程度的最明顯標志,犯罪造成的實際損害越大,犯罪越嚴重。例如,殺死兩人的犯罪比殺死一人的犯罪更加嚴重。犯罪的對象。犯罪對象是衡量不同犯罪客觀危害的重要標志。例如,殺害老人、兒童比殺害青壯年更加容易;殺害普通人只對普通人自身的生命造成損害,殺害孕婦會對孕婦及孕婦腹中的胎兒的生命均造成損害。犯罪的實施程度。犯罪實施程度不同,犯罪的危險性不同。犯罪行為距離結果越近,犯罪的危險性越大,犯罪行為距離結果越遠,犯罪的危險性越小。例如,既遂的殺人罪危險性大于未遂的殺人罪。

  可以作為評價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惡性的因素有:罪過形式。罪過形式反映了犯罪人趨向犯罪的意志的堅決程度。例如,直接故意殺人的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堅決程度大于間接故意殺人,所以,直接故意殺人的犯罪人主觀惡性大于間接故意殺人的犯罪人。犯罪的起因。引起犯罪人產(chǎn)生犯罪的原因對犯罪的主觀惡性具有重要影響。有的故意殺人罪情有可原,就是因為有特殊的誘發(fā)原因。例如,受害人用惡毒的語言挑釁犯罪人,受害人用暴力毆打犯罪人。在上述這些情況下,行為人犯罪意志的堅決程度輕于普通情況下的犯罪,主觀惡性相對較小。犯罪人在犯罪中的表現(xiàn)。犯罪人在犯罪中的表現(xiàn)是犯罪人主觀心理的外化。犯罪人對于犯罪時間、地點、手段、對象的選擇,犯罪時的態(tài)度、心理,這些都是犯罪人主觀惡性的外在客觀載體,是衡量犯罪人主觀惡性大小的標志。

  綜上,以刑罰的公正價值為視角,判斷具體故意殺人罪是否應當適用死刑,應當從主觀惡性及危害結果的評價因素入手,只有主觀惡性及危害結果均最為嚴重,才可考慮適用死刑。

  2犯罪預防需要的評價因素

  一般預防需要的評價因素:犯罪時的社會治安形勢。“亂世用重典、治世用輕刑”是社會治安形勢狀況影響一般預防需要的深刻說明。社會治安形勢越好,一般人實施犯罪的心理阻力越大,對于刑罰的恐懼感越強,不會輕易實施犯罪;社會治安形勢越差,一般人實施犯罪的心理阻力越小,逃避刑罰的僥幸心理越強,實施犯罪的可能性越大。所以,社會治安形勢較好時,一般預防需要較小;社會治安形勢較差時,一般預防需要較大。犯罪發(fā)案率。發(fā)案率越高,一般人實施的可能性越大;發(fā)案率越低,一般人實施的可能性越小。因此,發(fā)案率越高,越需要刑罰加大威懾和保護力度,一般預防需要越大;發(fā)案率越低,所需的刑罰威懾和保護力度越小,一般預防需要越小。

  特殊預防需要的評價因素:犯罪的主觀罪過。不同的主觀罪過,反映出犯罪人反社會、對抗社會的心理程度。例如,直接故意殺人的犯罪人不同程度地存在反社會、無視法律的心理;間接故意殺人的犯罪人并不一定具有與社會對抗、違背法律的心理。犯罪人的一貫表現(xiàn)。犯罪人表現(xiàn)一貫不好,劣跡斑斑,甚至多次犯罪,表明犯罪人自暴自棄,積重難返,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很大;犯罪人一貫表現(xiàn)良好,只是初犯偶犯,甚至犯罪僅是一念之差,表明犯罪人易于改造,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較小。犯罪原因。犯罪人因為被害人的語言挑釁、行為刺激甚至是嚴重侵害而犯罪,因為生活所迫而犯罪,因為義憤填膺而犯罪,表明犯罪人沒有強烈的反社會心理,犯罪只是因為特定原因在特定情況下針對特定主體的結果,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小。犯罪人基于對社會的仇視犯罪,因為追求享受而犯罪,表明犯罪人反社會心理較強,刑罰的改造難度較大,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較大。

  綜上,以刑罰的功利價值為視角,判斷具體的故意殺人罪是否應當適用死刑,應從犯罪的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的評價因素入手,根據(jù)預防目的的需要決定是否適用死刑。

  3人道價值的評價因素

  民意。人道是人們內(nèi)心的一種感受,這種感受不是恒定的、靜態(tài)的,而是隨著時代和社會的發(fā)展變化而變化的。當一個社會處于混亂、脆弱的時候,民眾要求刑罰投入的力度加大;當一個社會處于穩(wěn)定、和諧的時候,民眾要求刑罰投入的力度自然變小。對某一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因為人道標準而適用死刑,只能通過民眾的心理感受進行判斷。人道價值是對嚴格的公正價值的軟化、緩和和改進,限制死刑并不是為了限制而限制,而是應當通過考察該故意殺人罪的嚴重性、再犯可能性的基礎上,最后考察適用死刑與社會通行的人道觀念之間的契合或者偏離程度來決定的。

  4司法觀念

  要使寬容、人道理念在司法實踐中發(fā)揮最大的死刑限制適用的功效,僅僅依靠被動等待民眾人道觀念的進步顯然是不夠的。作為掌握刑法專業(yè)知識和司法決斷權的司法機關及司法官員,對于人道理念能否充分發(fā)揮死刑限制的功效以及我國群眾人道觀念的樹立,肩負著重要責任。司法官員如果沒有樹立人道觀念,死刑濫用現(xiàn)象就難以避免。

  5適用對象

  雖然“人道”理念在不同時代具有不同的內(nèi)涵,但是,基于人道主義考慮,對于某些主體不適死刑是目前國際社會的公認?!豆駲嗬c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五項規(guī)定:“對十八歲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處死刑;對于孕婦不得執(zhí)行死刑。”《美洲人權公約》第四條第五項擴大了不得適用死刑對象范圍,其除了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不得適用死刑外,還規(guī)定對“超過七十歲的人不得處以死刑,對于孕婦也不得處以死刑”?!侗U洗胧返谌椧?guī)定對于新生兒母親及精神病患者不得執(zhí)行死刑。上述國際公約確定的對死刑適用人群的限制已被大多數(shù)國家的法律確認。“矜老恤幼”, 七十歲以上老人、未成年人的年齡因素是人類社會應當寬宥的對象;

  新生兒的母親和懷孕婦女承擔孕育人類后代的職責,對于母親、未出世及剛出世不久的孩子,人類應該給予人道主義尊重和保護;精神病人的認識能力、辨認能力和意志能力均弱于正常人,法律不能按照正常人的標準去要求這些人??傊?,老人、未成年人、新生兒母親、懷孕的婦女及精神病人是社會中的弱者,法律對“弱者”給予特殊保護使其免于適用死刑,是人道主義精神的體現(xiàn),體現(xiàn)了刑罰對弱者的人文關懷,是對生命的價值和尊嚴的敬畏。   綜上,以刑罰的人道價值為視角,判斷具體的故意殺人罪是否應當適用死刑,應從刑罰人道價值的評價因素入手,考察犯罪是否有可以寬宥的因素,進而決定是否應當適用死刑。

  以體現(xiàn)刑罰的公正價值、功利價值及人道價值為取向,以考察上述三大價值的評價因素為方法,可以得出結論:對于故意殺人罪,應當區(qū)分嚴重性程度,只有最為嚴重的故意殺人罪才能考慮適用死刑;應當區(qū)分犯罪性質,只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具有較強一般預防需要的故意殺人罪才能適用死刑;應當考慮犯罪的可宥性因素,對具有從寬情節(jié)的故意殺人罪應慎重適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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