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刑事法律援助質量的提高論文
淺談刑事法律援助質量的提高論文
2013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fā)《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guī)定》。該《規(guī)定》共28條,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fā)的《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guī)定》予以廢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淺談刑事法律援助質量的提高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淺談刑事法律援助質量的提高全文如下: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論目標
(一)程序目標:制衡公權力,保障程序正當性
國家公權力與私權利的對抗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尤為激烈,關乎著被追訴人的自由和生命等重要權益。面對國家強大的權力配置,被追訴人的力量顯然薄弱。為均衡懸殊的天平兩端,國家對置于刑事訴訟活動中由于經濟困難以及其他因素難以通過法律救濟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會權利的被追訴人群體的合法權益進行保障設計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就應運而生。該制度是我國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辯護權,平等接近司法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
被追訴人作為法律的門外漢,并不了解法律運行規(guī)則及專業(yè)名詞。實踐中刑訊逼供、超期羈押等不法現象層出不窮。刑事法律援助的參與能夠幫助他們及時了解涉案情形,保障其應享有的一系列權利。法律援助律師的有效參與,不僅僅使得被指控人身邊多了一個表態(tài)的人,同時有助于約束公權力在法律限度內合理正當行使,保障程序正當展開。
(二)實體目標:確保裁決結果的公正、準確
刑事法律援助律師的出現,能夠幫助被指控人在對抗過程中充分表達出自己的主張,使得法官做到準確、客觀地分析案件情況,作出公正裁決,達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
二、我國刑事法律援助質量的實踐狀況
刑事法律援助的生命在于其質量能否達標。無論是國際人權公約的要求,還是法治國家的司法實踐,都表明律師辯護權的保障已經從律師辯護權的普遍性要求邁向對律師辯護權的有效性追求。這就意味著刑事法律援助責任的承擔不僅僅要付諸在擴大援助覆蓋范圍的廣度之上,同時應重視保證辯護質量,方能切實維護到弱勢群體的利益,真正落實人權保障和司法公正的理念要求。很顯然,我國該制度是建立在刑事辯護能夠起到實質效果,即立法層面的權利保障需要律師的有效辯護這一前提下而設計的。然而我國目前刑事法律援助的質量并不樂觀,這與我們上述立法所期待的效果顯然有了偏差。實踐中許多問題亟待解決,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面:
(一)審前準備工作不重視,援助方式單一
由于收費等原因,資深律師更愿意代理有委托人的案件。加之一些年輕律師缺乏必要的辯護經驗和技巧,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投入的精力相對不足,導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普遍不高。有的律師在庭審前既不閱卷也不會見被告人,庭審中根據臨場情況應付幾句就交差,使得援助多淪為形式。
同時,從客觀層面來講,辦案機關不會積極地為法律援助律師提供必要的協助,使得他們無法及時地獲取案件材料,結果做出格式化的辯護意見和辯護策略,援助方式主要傾向于在案卷基礎上積極提出辯護意見,而對庭審發(fā)問、質證、舉證相對消極。這種低質量的準備工作無法應對庭審狀況,只能處于被動地位,此時受援人得到的僅是法律形式上的援助,而不是有效的法律援助,達不到追求的實質效果,影響到了援助質量的提高,進而影響到受援人刑事訴訟中權利的保障。
(二)法律援助工作信賴度不高
在實踐中,一部分人存有自己沒有付費,辯護律師往往不會認真履行職責的想法。他們認為法律援助律師的積極性和責任感明顯不強,辯護效果往往不如人意。獲得律師幫助的途徑包括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兩種。據相關實證研究發(fā)現,一定比例的被告人并未認為律師辯護是一種“必需品”。接近50%的被告人仍選擇委托辯護和自我辯護,而放棄幾乎沒有任何成本的免費辯護。這些情況表明受援人與刑事法律援助者的信任并沒有建立起來。沒有信任度,這一援助的存在就失去了意義。人們對法律援助信任度不高,使得律師在訴訟活動的過程中處于尷尬地位,訴訟活動的順利開展阻礙重重。
三、影響刑事法律援助質量的原因透視
(一)有限的經費投入
《法律援助條例》第3條規(guī)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由此規(guī)定可以看出,政府作為公共服務中的主導力量,要積極保障經費的支出到位。然而,盡管法律援助有一定的補貼,但在法律援助上的支出遠遠不能滿足現實的需求,這種補貼無力保障辦案的成本費用,很多情況下是法律援助律師為此埋單,這似乎有將政府義務轉嫁為援助律師義務之嫌。援助經費的短缺,以及各地援助經費的不平衡,直接削減了服務的積極態(tài)度,削減了應有的辯護質量。
(二)刑事辯護司法環(huán)境是阻力之一
公、檢、法、律是推進社會法治進步不可或缺的四個車輪,缺少任何一個車輪,都不可能駛入現代法治的軌道。而在現行的司法環(huán)境下,相對于有著國家強制力支持的公檢法三機關,辯護律師的力量薄弱、執(zhí)業(yè)風險大,四個車輪之間難以實現平衡。新刑事訴訟法賦予了律師會見權、調查取證權、言論豁免權等保障性權利,執(zhí)業(yè)風險相對得到了改善。但實踐中,仍存在辯護律師權利保障的隨意性現象。面對有親緣關系的公檢法三家,律師自然就成為被忽視甚至被敵對的異己力量,律師在進行辯護工作時不得不謹慎起來。辯護律師的權利保障打了折扣,相應的辯護質量也隨之下降。
(三)欠缺刑事法律援助考核獎懲機制
鮑爾丁和赫茲里特認為,原則上有三種途徑能使人們?yōu)樗死娑?,即愛、命令或自我利益。顯然,第一種途徑是不可能使法律援助發(fā)揮作用的。法律援助依靠后兩種途徑即強制的命令和獎懲機制的提出則有了發(fā)揮作用的可能性。遺憾的是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缺乏考核獎懲機制,自覺自律的行業(yè)良心是援助質量的唯一證明。
(四)刑事法律援助人員專業(yè)化程度不夠
刑事訴訟是一項專業(yè)化很強的活動,刑事法律援助往往是為了保障弱小力量被追訴人生命自由等基本權利不被非法剝奪,對援助律師的責任感、經驗、能力、專業(yè)素質等綜合能力都有很高的要求。一部分年輕律師從觀念意識上并沒有很好地轉變過來,反而將援助作為自己的一種負擔。同時,我國從事刑辯業(yè)務的人員相對較少,實踐中,往往從事民事業(yè)務的律師會走上刑辯平臺,結果導致消極應對,辯護效果不容樂觀。
四、關于完善我國刑事辯護質量控制機制的幾點建議
2013年新《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我國刑事法律援助面臨受援案件數量增多和質量不高的挑戰(zhàn),通過對當前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現狀及影響因素的分析,對我國質量控制機制的完善有以下建議。
(一)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專項經費,提高辦案補貼
政府和各級領導應切切實實意識到法律援助關乎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是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加強人權保障的一項大事業(yè)。盡管我國在投入上已經加大力度,但據相關數據顯示,我國歷年投入到刑事法律援助的經費遠遠不及投入在民事案件的費用。基于刑事程序是強弱雙方實力的較量,其程序結果關乎自由和生命等重要的法律權益,對此,我國可注重在刑事法律援助上的投入,同時摒棄重民輕刑的觀念。根據我國當前國情,對案件多發(fā)地區(qū)和承擔援助任務繁重地區(qū),律所給予政策上的傾斜,加強號召,調和財政分配不均、人力資源不均的狀況。
(二)優(yōu)化司法環(huán)境,建立起法律職業(yè)共同體的交流互信
在中國刑事訴訟生態(tài)圈內,公、檢、法各方參與者合作多于監(jiān)督制約,司法大環(huán)境之下很多時候公檢法并不歡迎律師的加入。刑事法律援助是國家穩(wěn)定、緩和社會矛盾的方式之一,刑事法律援助的參與力量能夠為被追訴人利益的分配提供最大限度且行之有效的幫助,能凸顯出我國人權保障體系的完善。司法系統(tǒng)人員應認識到,律師的參與和司法人員的最終訴求是一致的,即維護社會穩(wěn)定,創(chuàng)造和諧大環(huán)境。司法人員應尊重刑事辯護律師在維護社會穩(wěn)定方面所起的作用,對辯護律師的權利給予充分的重視,共同堅守法律底線,維護法律尊嚴,建立起法律職業(yè)共同體的交流互信機制。
(三)加強律師培訓,提高專業(yè)技能和素質
外因是事物發(fā)展變化的條件,內因是事物發(fā)展變化的根據。作為刑事法律援助最主要的實施者,刑事法律援助人員的素質和水平是制約刑事法律援助質量的主要因素。我們應該理性地認識到,刑事法律援助面臨的不佳的司法環(huán)境,不單單是一方原因,作為法律援助人員不能情緒化地將原因苛責于司法人員,應冷靜地剖析自我問題。法律援助人員要加強自身的業(yè)務素質,適應法律服務不斷變化的需求,注重質的提升。同時應定期對參與的刑事辯護律師根據刑事辯護的特點及需求進行技能培訓,增強律師執(zhí)業(yè)責任感,增加公眾對刑辯律師的信任感。2012年11月國家律師學院正式成立,該學院將承擔起律師職業(yè)道德體系形成、造就高素質律師人才隊伍的培訓,是推動我國律師業(yè)務水平發(fā)展的重大舉措。同時,對我國刑辯律師人才的篩選也提供了較大便利。
(四)進一步完善質量監(jiān)督標準,但重在落實
目前,刑事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刑事訴訟法》《律師法》《法律援助條例》《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guī)定》,2013年3月1日起新施行的《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相關規(guī)定》對加強刑事法律援助質量作出了規(guī)定。確定的標準比散漫的我行我素更能約束援助人員的行為。我們現已著手建立的質量監(jiān)督體系,對為死刑、無期徒刑、未成年人等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人員資格進行合理評估和審查,在援助人員初期的介入及活動中進行監(jiān)督,實現并落實用制度管人、用制度規(guī)范法律援助各項工作。制度的良好生長重在落實到位。法律援助機構和律師協會應及時落實相關規(guī)定,嚴格規(guī)范律師資格的審查,設置監(jiān)督員和當事人反饋制度,篩選出符合辯護資格的律師,規(guī)范準入機制,激勵律師積極參與法律援助事業(yè)。我國有些地方如廣州、新疆、浙江等地已經開始了質量評估標準的探索,我們可對各地探索作出有益借鑒,建立科學、詳細、系統(tǒng)的監(jiān)督標準,使其適用具有普遍性。
(五)實行質量考核獎懲制度的同時慎用懲罰
《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相關規(guī)定》將通過法律援助委員會和律師協會對援助律師的內部監(jiān)督,加上公檢法機關對援助行為進行的監(jiān)督,對法律援助質量進行評估。對評估和辯護質量較高的律師給予適當補貼和獎勵,能夠促進律師辦案的積極性和參與的熱情,并嚴格自律,遵守職業(yè)道德,保證辯護質量。對辦案漫不經心,質量較差的援助人員給予懲戒,減弱公眾對援助律師的不信任。獎罰分明的激勵機制旨在控制辯護質量,但同時應慎用懲罰措施。結合我國當前現狀,刑事案件持續(xù)增長,而我國從事刑事辯護的人數本就略顯不足,懲罰措施有時候讓人產生抵觸心理,而不愿過多地參與其中。在實踐中,我們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認真分析問題出現的原因,科學合理地處理援助人員,而不是盲目地采取懲罰措施。新疆兵團司法局實行的“優(yōu)秀卷”找亮點、“問題卷”找問題的質量評估辦法值得借鑒。
(六)借鑒域外經驗,引進公設辯護人制度
公設辯護人是英美法系概念,指由國家設立的公共機構或者以非營利組織形態(tài)出現,并通過公設辯護人辦公室的形式,雇傭全職或兼職公設辯護人,為貧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辯護服務的制度體系。由于我國刑事案件數量逐年增多,刑事訴訟中律師辯護率又呈現持續(xù)低迷狀態(tài),建立專業(yè)化的刑事辯護隊伍就成為了必然趨勢。借鑒英美等法治發(fā)達國家的經驗,對公設辯護人的引進是提高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的一種有效方案。當然,并非在全國統(tǒng)一推行該項制度,可在刑事案件發(fā)生較多的地區(qū)和刑事律師資源缺少的地區(qū),有針對性地實行探索。
公設辯護人與其他法律援助方式相比,公設辯護人具有很多的優(yōu)勢。其中包括專業(yè)性、協調性、對抗性、保障性、監(jiān)管性和工作熱情高。專業(yè)性是確保公設辯護人質量的首要因素,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法律有效援助的最有力的武器。但是公設辯護人具有國家公務員的身份,是國家責任的實施主體,同時又兼顧被告人訴訟權利的保障,在二者身份發(fā)生沖突時,公設辯護人能利用其專業(yè)知識認真履行職責,維護被告人的立場。
面對我國不斷增長的刑事案件的發(fā)生,公設辯護人的設立可以優(yōu)化我國法律人才配置,提高律師法律援助參與率,使刑事法律援助事業(yè)質量更好。
五、結語
現行《刑事訴訟法》的實施,將會使更多符合刑事法律援助條件的被追訴人得到幫助。我們在擴面的基礎上,應注重質的提升,才能更大程度地發(fā)揮其價值。當然,對任何制度的設計都不能苛求完美。目前我國仍處于發(fā)展中的上升階段,理想與現實差距的存在敦促我們對現狀作出反思與改進。針對我國目前刑事法律援助質量不高的情況,司法人員及律師作為實施制度的重要載體,不僅應該注意到制度優(yōu)化問題,更應該重視提升自我職業(yè)素質。在法治化進程中,相信我們有能力著力提高刑事法律援助質量,讓每一個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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