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本科畢業(yè)設計論文:淺析民事訴訟再審程序
法律本科畢業(yè)設計論文:淺析民事訴訟再審程序
再審是為糾正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不同的啟動再審的部門也反映了當事人有不同的申訴救濟途徑,當事人不僅僅可以到中級人民法院反映訴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檢察院進行申訴。以下是學習啦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法律本科畢業(yè)設計論文范文:淺析民事訴訟再審程序,內(nèi)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淺析民事訴訟再審程序全文如下:
【摘 要】再審程序?qū)τ诒U袭斒氯说脑V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提高辦案質(zhì)量和法官業(yè)務素質(zhì),都起到了突出的作用,但是其有一些也不盡完善的地方,本文對該程序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議。
【關鍵詞】民事;訴訟;再審程序。
再審程序是指為了保障法院裁決的公正,使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但有錯誤的判決、裁定得以糾正而特設的一種再審提起和審理程序。再審程序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審判實踐中是一項不可或缺的重要程序。但是隨著訴訟理論研究的深入,中西方訴訟文化交流日益頻繁,審判方式改革和訴訟制度的不斷完善,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認真總結(jié)我國再審程序的經(jīng)驗和實踐,我國的再審程序也存在著很多的問題。
一、關于再審程序存在的問題。
(一)“事實求是、有錯必糾”有違民事訴訟的運行規(guī)律。從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立法內(nèi)容來看,現(xiàn)行的民事訴訟法的再審程序貫徹了“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立法者以該原則作為再審程序的立法指導原則,其出發(fā)點是好的,但是從內(nèi)容上看,該原則確實存在一些認識上或?qū)嵺`上的問題。一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對“實事求是”的“實事”的追求存在絕對化。在現(xiàn)代價值多元的社會,民事訴訟制度的價值是多元的,人們在追求實體公正的同時,還要追求程序公正,除了追求訴訟公正外,還要追求訴訟效率,追求程序利益,此外,還要追求訴訟程序的穩(wěn)定。二是對“有錯必糾”的“錯”的認識有誤,人們主要理解為實體錯誤,因而存在重實體輕程序之現(xiàn)象。三是該原則有悖于法的穩(wěn)定性。判決貴在穩(wěn)定,判決正確,依判決所恢復的法律關系就被確定而不得對其爭執(zhí),由此,社會關系才得以穩(wěn)定。
(二)啟動再審的主體不合適。在大陸法系國家,能引起再審程序發(fā)生的主體通常只能是當事人,且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有嚴格的條件限制,法院自身引起再審程序的發(fā)生的情形,在國外是沒有的,檢察院引起再審程序也是很少見的。法院作出的判決具有既判力,不僅當事人應當尊重判決的既判力,法院自身也應尊重,為維護判決的既判力,維護司法權威,當事人不能隨意要求法院推翻判決,法院也不能隨意推翻自己作出的確定的判決。依現(xiàn)行法規(guī)定,檢察院只要發(fā)現(xiàn)法院的確定判決有誤,不管什么情況,就向法院提起抗訴,直接違背了民事訴訟的處分原則,侵害了當事人的處分權,且使法院的判決始終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
(三)再審的條件過于寬泛,缺乏可操作性。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的規(guī)定,當事人有新證據(jù),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這一立法規(guī)定表明,當事人可以在訴訟的任何階段提供證據(jù)。這樣規(guī)定必然帶來一些弊端:其一有違程序保障論,使兩審終審流于形式;其二不符合訴訟經(jīng)濟和效益的原則;其三與再審的目的和性質(zhì)不符。再審次數(shù)無限制也是有害的,再審程序是一種特殊的程序,它是對可能有錯誤的判決的一種救濟,這種救濟應當是有條件的,不應當是無止境的。
二、關于再審程序的完善。
(一)細化可以申請再審的理由。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方面細化當事人提起再審的理由:
1、實體方面的理由。主要有:(1)作為生效裁判基礎的證據(jù)材料是虛假的或不真實的。如作為原裁判依據(jù)的書證或物證是偽造或變造的;證人證言、鑒定結(jié)論系偽造的。(2)作為原裁判基礎的另一裁判、仲裁機關的裁決、國家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被依法撤銷或變更的。(3)由于對方當事人的行為,致使對于裁判結(jié)果具有決定意義的證據(jù)未能提出的。(4)有證據(jù)證明調(diào)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調(diào)解協(xié)議內(nèi)容違反法律或行政法禁止性規(guī)定的。(5)應裁判的事項有重大遺漏的。
2、程序方面的理由。主要包括:(1)審判組織組成不合法。
(2)合議庭成員或獨任審判員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3)遺漏應當參加訴訟且能獨立主張權利的當事人的。(4)未依法送達即缺席審理或判決的。(5)依法應當公開審理的案件沒有公開審理。
(6)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
3、適用法律方面的理由。主要包括:(1)適用已經(jīng)失效或者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規(guī)的。(2)適用法律條款錯誤的。
(二)取消法院依職權發(fā)動再審。法院主動再審不符合民事訴訟的處分原則。原審法院裁判生效后,當事人未申請再審,說明雙方當事人認可了裁判的結(jié)果。在當事人未要求再審的情況下,法院主動再審是與當事人的處分原則相抵觸的。司法權是一種被動性的權力,法院的審判須受當事人訴的制約,在當事人未提起訴訟的情況下,法院不得主動介入糾紛的處理,即使在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情況下,法院也不得超出訴的范圍進行審判,所以在法院審理終結(jié)后,除非當事人要求再審,法院不得對其認為有錯誤的裁判進行再審。
(三)提高再審管轄法院的審級。由同級法院專事再審的社會效果不令人滿意,因而建議再審一律由終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受理。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jiān)督力度大,有利于及時糾正錯案,充分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也滿足當事人的訴訟心理要求。一般來說,申請再審人都對原審法院產(chǎn)生了一種不信任的心理障礙,由上一級法院受理再審申請,當事人都比較容易接受。
(四)完善人民檢察院的抗訴監(jiān)督。我國的法治化還處于起步階段,這一時期,司法不公的現(xiàn)象還時有發(fā)生,因而應當強化檢察機關的法律監(jiān)督,但同時也應當完善相應制度。
第一、應明確規(guī)定除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檢察機關可以依職權提起抗訴,其余案件應依當事人申請?zhí)崞鹂乖V。
第二、檢察機關不應直接受理未經(jīng)上訴直接申請抗訴的案件。當事人不上訴而等到判決生效后申請檢察機關抗訴的,有規(guī)避上訴風險之嫌,也會增加生效裁判的不確定性,使一些原本通過上訴可以糾正的錯誤不適當?shù)氐鹊讲门猩Ш笤賮砑m正。
第三、對檢察機關提起抗訴,應從時間上作出限制。檢察機關受理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nèi)提起的申請后還須作審查和調(diào)查工作,抗訴的期限應長于申請再審的期限,但也不宜過長。
第四、對最高人民法院終審的案件不得提出抗訴。最高法院是國家最高級別的審判機關,對最高法院的終審判決提出抗訴,不利于維護最高法院的權威。
第五、應由同級檢察院向同級法院提出抗訴。應由作出生效判決的上一級檢察院向同級法院抗訴,由與抗訴檢察院同級的人民法院接受抗訴案件并再審。
再審程序是非常重要而十分復雜的訴訟程序,需要進行大量的研究和廣泛的論證,既要借鑒外國的經(jīng)驗,又要考慮我國的國情,只有這樣才能更加完善該程序。
【參考文獻】
[1]廖中洪:《民事訴訟法·訴訟程序篇》。廈門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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