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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訴訟之理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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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是我國一項基本的法律救濟制度,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是最直接、最實際的保護。近年來,消防行政執(zhí)法在推進依法行政的進程方面,取得了長足發(fā)展和進步,但同時不可避免地有一些行政訴訟案件發(fā)生,通過這些案件進行理性分析,不難發(fā)現一些問題和規(guī)律。
一、消防行政訴訟案件的主要特點
1、
數量上偏少。據遼寧省消防部門統(tǒng)計,1998年至2001年3年間,全省各級公安消防機構共檢查單位22.7萬個,整改一般火災隱患
299624 項,辦理行政處罰案件21336起,其中警告4732 起,罰款處罰12230起,責令三停處罰4052起,行政拘留322
人。與上述消防行政執(zhí)法行為相比,同期全省僅發(fā)生行政訴訟案件7起,在具體行政行為總數中所占比例極小。與工商、稅務、城管等大多數行政部門相比,甚至與治安、交通等警種相比,行政訴訟案件數量要少很多。
2、
行政處罰決定和火災事故調查結論是訴訟熱點,其中針對火災調查結論的訴訟案件占很大比例。據統(tǒng)計,1998年《消防法》頒布實施以來,遼寧省共發(fā)生行政訴訟案件13起,主要是當事人不服消防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和火災事故調查結論,其中當事人不服火災事故調查結論引發(fā)的行政訴訟案件就有8起,占發(fā)案總數的62%;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引發(fā)的行政訴訟案件有3起,占發(fā)案總數的23%。
3、
行政訴訟案件的發(fā)生大都與民事訴訟有關。許多當事人提起火災行政訴訟,大都是為挽回民事訴訟中敗訴責任而提起的,當事人認為民事案件敗訴主要原因是由于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原因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結論不利于自己,便在提起上訴或者申訴期間,試圖通過提起行政訴訟,推翻消防部門的結論,從而達到在民事案件審理中占據主動,直至勝訴的目的;也有的是擔心在今后的民事訴訟中,依據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事故調查結論,可能要承擔敗訴責任而提起的訴訟。此外,在對行政許可不服提起的訴訟案件中,出現了新苗頭,如:大連市民劉某因對所購商品房不滿意,為達到退房的目的,在采取其他辦法無效的情況下,以消防驗收合格這一具體行政行為錯誤為由,將消防部門告上法庭。
4、
從案件審理結果看,消防部門勝訴較多。截至目前,遼寧省發(fā)生的13起消防行政訴訟案件中,裁定中止訴訟1起,維持消防部門決定5起,駁回原告起訴4起,正在審理3起,遼寧省消防部門尚沒有在行政訴訟案件中敗訴,全國其他地方消防部門勝訴率亦很高。
二、 消防行政訴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解決對策
1、
火災事故調查結論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范圍,法律規(guī)定之間有沖突,各地法院的做法亦有所不同,客觀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執(zhí)法紊亂。

火災事故調查結論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范圍,不但理論界存在爭議,在法律規(guī)定之間也同樣存在沖突?!豆膊筷P于對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是否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批復》(以下簡稱公復字[2000]3號文件)對此明確作出了否定的答復,《火災事故調查規(guī)定》也規(guī)定,“火災原因,火災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為最終決定”。但在2000年0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后,人民法院開始受理火災事故調查結論的行政訴訟案件。

此后,雖然全國各地因不服火災事故調查結論而引起的訴訟案件不斷發(fā)生,但是各地人民法院的處理卻各有不同。如發(fā)生在四川敘永縣的一起案件,法院以火災事故調查結論屬行政確認行為,進行了受理和審判,同時提出《火災事故調查規(guī)定》及公復字[2000]3號文件均非法律,并非《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四款所指的:“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在人民法院司法審查的范圍之外。此外,在貴州云巖也發(fā)生了一起類似案件,法院卻在終審判決撤銷《火災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之后,又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根據公安部公復字[2000]3號文件,再審駁回了當事人的起訴。2002年10月22日,寧夏自治區(qū)鹽池縣人民法院審理全區(qū)第一起當事人不服火災原因、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經法庭陳述和調查,鹽池縣人民法院以火災事故調查結論不是具體行政行為為由,當庭駁回原告了訴訟請求。
法律的沖突,使原本很嚴肅的執(zhí)法過程出現了隨意性,實踐中不但當事人不知所措,人民法院也無所適從。
2、 消防體制特殊性帶來的弊端已波及到行政訴訟

我國實行的消防體制非常特殊,特殊性在于主體具有兩重性,一方面作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擔負保衛(wèi)國家、集體財產安全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撲救火災的神圣使命,另一方面作為公安消防機構,具體履行政府消防管理的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與此對應,分別規(guī)定了“公安消防隊”和“公安消防機構”兩個法律主體概念。1998年遼寧省出現了全國第一例狀告119的行政訴訟案件后,這種兩重性帶來的一些弊端開始引起人們注意,實踐中,全國范圍的法院極少受理這類案件,尚未出現明顯問題,但在理論界對于火災撲救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行為、是否可訴等方面出現了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火災撲救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應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火災撲救行為是行政救助行為,應當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對火災撲救中出現的不作為,應當進行國家賠償。在這方面,尚無權威性的定論,或許這個問題的解決需要同理順消防體制一并考慮?;馂膿渚仁欠窨赡苄纬深愃苹馂氖鹿收{查結論那樣的訴訟難點還不得而知,但是這一點恰恰是最讓人憂慮的,為避免重蹈教訓,應當理論和實務上予以重視。

3、 個別執(zhí)法人員不能善待原告和自覺接受司法審查

個別執(zhí)法人員存在法律意識不強,素質不高的問題,錯誤地認為提起行政訴訟的老百姓是刁民,對其歧視甚至敵視,總想找機會懲治其一番;對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有抵觸情緒,認為行政訴訟是將司法權凌駕于行政權之上,不愿主動配合、協(xié)助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甚至以弄虛作假、規(guī)避法律等手段阻撓公民、法人行使訴權,使其不敢告、不能告、或告后又撤訴。
4、 當事人不敢訴和濫訴的現象并存

公民、法人不敢大膽行使訴權,能忍則忍,能不告則不告;有的前面告了,后來又撤訴。很多人認為:“縣官不如現管,贏官司只一次,受氣是一輩子。”與此相反,有的當事人濫用訴權,案件歷經一審、二審和再審等階段仍不罷休;有的在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敗訴后,又以不知訴權為由向法院提取訴訟等等。

毋庸諱言,上述問題應予徹底解決,然而在現行法體制的制約下,無疑又是在短期內難以解決的艱巨任務。既需要國家重視和決策,又需要全社會的廣泛關注和參與,更需要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行政法學界的通力協(xié)作和不懈努力,從立法,行政程序,司法制度及法制宣傳各方面,共同研究采取切實可行,能夠治標又治本的有效措施。現時期,國家不但要消除法律之間的沖突,還要加快消防工作改革和體制創(chuàng)新的步伐,盡快理順消防體制在運行中表現出的不合理方面;消防部門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不但應當建立健全制度,提高執(zhí)法質量和服務質量,規(guī)范行政措施制定工作,完善行政執(zhí)法責任制和執(zhí)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更要擺正自己的位置,接受法律的監(jiān)督,依法履行自己的訴訟義務;各級領導和執(zhí)法人員要加強學習和培訓,增強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觀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各級人民法院要強化憲法和法律意識,堅持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確保司法公正。

三、 今后消防行政訴訟發(fā)展趨勢的預測
1、 消防行政訴訟案件數量將上升

我國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行政訴訟案件逐年以兩位數的百分比上升,而在去年的約10萬起行政訴訟案中,老百姓勝訴率達到40%(即4萬件)左右。更為重要的是,更大數量的違法行政行為,由于有了行政訴訟而被制止在萌芽狀態(tài),或被糾正在行政機關內部。隨著公民法律知識和依法維權的意識不斷深入人心,隨著WTO規(guī)則對政府依法行政的約束,今后,越來越多的公民、法人都有可能將與消防部門的爭議訴諸于法律,除涉及行政處罰、火災事故調查結論外,還將涉及消防行政許可、檢查、強制、命令等方面具體行政行為及部分抽象行政行為,那樣一來,消防行政訴訟案件的數量也將逐年上升,這是符合客觀規(guī)律的。


2、 消防行政訴訟案件難度加大

近年來,國家對消防工作特別是消防行政執(zhí)法工作進行了較大的改革,隨著改革的進一步深入,行政爭議往往同出現的新問題交織在一起,出現復雜的趨勢。無論作為當事人的消防部門和原告,還是作為裁判者的人民法院,都需要適應可能出現的新變化。隨著消防體制的改革的深入,火災撲救是否可訴終有定論。
3、人民法院對火災事故調查結論司法審查的重點是程序審查

火災事故調查結論作為行政確認行為的可訴性問題并不難,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已成必然,目前,有的地方法院和消防部門不但統(tǒng)一了認識,還率先作了了嘗試。真正的難題是對行政確認行為的實體性審查。法院不可能具有火災事故調查專門設備和專業(yè)人員;負責司法審查的法官也不可能僅憑自由心證的判斷,就撤銷專業(yè)性很強的火災事故調查結論確認行為。一般只能采取程序性審查。當消防部門作出火災事故調查結論的程序嚴重違法,或有惡意串通、弄虛作假等顯失公正的事實,才可以判決撤銷或責令其重新作出。另外,由于人民法院無法對行政確認行為實質內容的合法性作出實體性裁判,那么,是否將其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將成為人民法院面臨的主要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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