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前科限制公開的理論及實踐探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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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科限制公開的實施構想
如前所述,如果能在保留犯罪記錄的同時限制其公開,一則避免了犯罪記錄公開的弊端;二則弱化了對形式公正的消極影響,較之直接消滅犯罪記錄而言,前科限制公開的做法比較折衷,貼近現實;三則仍對犯罪人保留了一定的威懾力,前科材料的存在有利于對犯罪人的特殊預防。因此,前科限制公開的基本點,不在于徹底消除失足少年的犯罪記錄,而是在于通過考察失足少年的各方面條件及表現,對符合前科限制公開條件的失足少年,通過嚴格限制其犯罪檔案的查閱、調用,為失足少年繼續(xù)復學、升學、就業(yè)創(chuàng)造條件,從而使他們能夠順利回歸社會,最大限度地減少犯罪。
(一)前科限制公開的對象和條件
對前科限制公開對象的選擇,直接關系到這一制度運行效果的優(yōu)劣。作為一項仍在探索中的制度,對適用對象的選擇應較為慎重,應適度從嚴。
1.前科限制公開的對象。在司法實踐中,我們認為可以適用前科限制公開的對象應限定為確有突出悔改表現,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失足少年。一般包括以下四類:
(1)一貫表現良好的偶犯。研究表明,人在0—6歲時養(yǎng)成的情感體驗和行為傾向,決定了人在一生中表現出的總體性格和習慣。因此,對于一貫表現良好,僅是因為某種偶發(fā)因素而犯罪的未成年人,通常矯正難度較小,效果較好;
(2)罪行較輕且具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初犯。罪行較輕反映出其人身危險性一般較小,因此也可以適用前科限制公開;
(3)犯罪時剛滿16周歲的輕微犯罪。犯罪時年齡較小,犯罪人格尚未形成,矯正的可能性較大;
(4)具有良好家庭監(jiān)護條件。父母作為孩子的法定監(jiān)護人,對孩子負有撫養(yǎng)、教育、監(jiān)護職責。父母對孩子潛移默化的影響決定了孩子的人生態(tài)度和信念。良好的監(jiān)護條件,能夠使失足少年遠離各種不良亞文化環(huán)境的影響,再犯的可能性較小。
只要具備上述四項之一即有適用前科限制公開的可能性。在一個失足少年身上同時具備的要素越多,一般來說,對其適用前科限制公開的可能性越大。
2.前科限制公開的刑罰條件。由于正處在探索階段,目前對適用前科限制公開的條件設置較為嚴格,一般包括:定罪免予刑事處罰的;單處附加刑,如罰金刑,執(zhí)行完畢的;判處管制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判處有期徒刑的,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后5年內沒有重新犯罪,或者在刑罰執(zhí)行中具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二)前科限制公開的運作程序
依各國立法例來看,前科限制公開的運行模式主要有兩種:一是自動適用模式,即少年犯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免予刑事處罰的,其前科自動封存、不予公開;二是申請適用模式,即根據少年犯本人、法定代理人及其學校、單位的申請,將其前科封存、不予公開。筆者認為,后一種做法更符合我國的國情,我們的前科限制公開在實際操作中也應基本采取申請適用模式。具體步驟如下:
1.司法機關等相關部門成立幫教小組。對于符合上述條件的少年犯,由司法機關的社區(qū)矯正部門牽頭,會同少年犯所在單位、學校、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少年犯的監(jiān)護人共同組成幫教小組,一方面幫助少年犯轉變思想,解決其面臨的實際困難,另一方面監(jiān)督考察其悔改表現。司法部門建立少年犯幫教檔案,并通過建立十日悔罪書制度和少年犯接待日制度,要求他們定期匯報思想,幫教小組成員負責填寫幫教意見。
2.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是前科限制公開的必經程序。書面申請反映了少年犯改過向善的內心意思表示,也體現了前科限制公開制度的嚴肅性和慎重性。提出申請時,應同時提交本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書面申請、所在學?;騿挝惶峁┑氖论E材料、司法行政部門和幫教派出所出具的表現證明、司法部門建立的幫教檔案等。
3.由司法行政機關或原審法院宣告前科限制公開裁定,并由少年犯所在單位執(zhí)行。由于對少年犯的前科限制公開,首先關系到少年犯的檔案管理問題,因此,對少年犯的前科限制公開應當由少年犯所在學校、單位執(zhí)行。
4.制作相關文書。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前科限制公開的法律文書制作和法律效力,一直是司法實踐中面臨的難點之一。筆者認為,可以根據檔案管理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由司法部門向少年犯的檔案管理機關(通常為少年犯所在學校)出具《保存檔案備查函》,并附該案的判決書、減刑裁定書等法律文書。檔案管理機關應根據該函妥善保管少年犯的刑事檔案,嚴格限制非法定單位和個人查閱、復制或調用。
5.前科限制公開的例外。在實施前科限制公開的同時,若申請人涉及從事法律明文規(guī)定限制前科人員進入的單位或部門,如軍隊、法院、檢察院等,檔案管理機關應當如實出示其前科記錄,不得隱瞞。
6.前科限制公開的撤銷。前科限制公開的目的在于在申請人和社會之間架設一座橋梁,幫助少年犯順利復歸社會,防止再次犯罪。因此,如果申請人再次犯罪,則前科限制公開之良好愿望已不可能達成,故有必要撤銷前科限制公開。在申請人重新犯罪后,原作出前科限制公開的審批部門有權予以撤銷。
三、前科限制公開的進一步完善
作為一項尚處于探索階段的制度創(chuàng)新成果,前科限制公開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缺陷,需要在理論和實踐上逐步加以完善和提高。為進一步做好未成年人前科限制公開的相關工作,為失足少年改過自新、順利回歸社會創(chuàng)造更為寬松的法制環(huán)境和社會環(huán)境,我們還應當著重研究和解決以下問題: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為前科限制公開制度進一步發(fā)展提供法律依據
目前前科限制公開制度在實踐中遇到的最大障礙,就是相關法律法規(guī)不健全,法律依據不足。由于前科限制公開的實行涉及到前科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規(guī)定,在我國宏觀立法依然缺乏對未成年人特殊關懷的情況下,在這些規(guī)定中很難找到對未成年人前科限制公開的立法依據。因此,已經開始試行前科限制公開的司法部門,基本上是以本部門自行制定的相關辦法或規(guī)定為依據。在當前的法律環(huán)境下,這不失為一種靈活務實的做法。但這種做法也存在著司法部門越權立法的嫌疑,并容易造成不同部門和地方之間對前科限制公開制度的理解和實際操作不統(tǒng)一。
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在于盡快推動相關立法的修正。目前理論和實務界對未成年人前科限制公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已經取得了相當程度的一致,立法時機逐漸成熟。另外,即使不能立即在全國范圍內制定統(tǒng)一的未成年人前科法,也可以對現有法律進行修改,刪除其中阻礙建立前科限制制度的內容,為地方立法留下空間。
(二)盡快設置少年法院
少年司法權除行使通常的裁判權權能,還具備保護和教育權能,并且更加注重教育、保護權能的發(fā)揮。少年司法權的行使注重適用的主動性、結果的實質性,而非過程的程序性。{1}(P33)
少年司法的這些突出特點決定了對少年刑事案件應當盡量由專門審判組織加以處理。從完善前科限制公開制度的角度來看,也應盡快建立獨立的少年法院,理由如下:第一,獨立的少年法院有利于實現對前科限制公開各部門的協(xié)調配合。前科限制公開的實行涉及學校、檔案管理機關等眾多不同部門,獨立的少年法院有利于明確這一制度的實施主體,加強各單位之間的協(xié)調;第二,獨立的少年法院有利于縮小前科檔案的公開范圍,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實現前科限制公開的初衷。
(三)建立專業(yè)化的少年司法審判隊伍
少年司法的特殊性對司法人員的素質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少年司法人員除了應當具有精深的法律造詣外,更重要的是要全身心地熱愛少年司法審判工作,用無私的愛和真誠去感化、教育失足未成年人。少年司法審判人員不僅是威嚴的法官,還應當是循循善誘的老師、體貼入微的知心朋友。另外,少年司法人員還應當具有較強的人格魅力,他們的一言一行都極大地影響著失足少年對法律的理解和認知,從而在相當程度上決定著對失足少年教育挽救工作的成敗。
如果說特殊的少年刑事法制和少年審判組織是整個少年司法制度的硬件和基礎,那么一支高素質的少年司法隊伍就是這一制度的軟件和靈魂。前科限制公開的最終目的是幫助失足少年改惡從善,這就需要少年法官高度的責任心和使命感。一支高素質的法官隊伍有利于規(guī)范行使前科限制公開制度的自由裁量權。對失足未成年人宣判后的幫教考察工作具有很強的主觀性,對是否應當適用前科限制公開的判斷主要依賴法官個人的經驗和內心確證。只有建立高素質的法官隊伍才能保證前科限制公開裁量權的正確行使,杜絕其中可能出現的腐敗現象。
著名法學家龐德曾經說過,少年司法制度是“英國大憲章以來,司法史上最偉大的發(fā)明”。在目前我國少年司法理念和制度都相對落后的情況下,繼續(xù)探索未成年人前科限制公開的理論和實踐,對于切實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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