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對小額訴訟制度的幾點思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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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鋼1由 分享
三、進一步完善小額訴訟制度的幾點思考
(一)進一步完善小額訴訟程序
從《民事訴訟法》訴訟法的修改來看,小額訴訟程序與原有的簡易程序有著諸多相似之處,但作為一項新的民事訴訟制度,其自身還有待不斷的成長完善。此次《民事訴訟法》修改中,涉及新的小額訴訟制度的條文僅有兩條,主要規(guī)定了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適用該程序的法院是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二是簡單的民事案件;三是案件的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四是實行一審終審。一項司法制度的建立及其完善是一個系統(tǒng)性工程,小額訴訟程序的順利實施并準確實現(xiàn)其設立初衷自身尚需要進一步完善。比如在案件受理的方式,法律文書準備及送達,開庭方式、時間,審理程序或方式等都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ǘ┰O立專門的小額訴訟法庭
從國外有關小額訴訟的成熟立法來看,大多設立專門的“小額賠償法庭”專門處理小額訴訟案件,即方面了當事人訴訟,又方面了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從我國目前的法院體系設置來看,基層法院大多設立有人民法庭,該法庭處理一些簡單的民事案件。因此,可以考慮在人民法庭原有職能的基礎上對其進行改造,根據不同地域范圍及人口設立相當數量的小額訴訟法庭,提高訴訟效率。
?。ㄈπ☆~訴訟程序的救濟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從國外有關小額訴訟程序的立法分析,一般都小額訴訟程序的救濟加以限制,以避免降低小額訴訟程序解決糾紛的效率。但在我國當前司法人員職業(yè)能力以及道德素養(yǎng)普遍讓人懷疑的前提下,立法上必須對小額訴訟程序的救濟予以考慮,否則雖然案件的標的額較小,但法院的裁判并不能達到“案結事了”效果,反而會滋生新的矛盾。建議在明確規(guī)定小額訴訟程序實行一審終審的情況下,在司法解釋層級對小額訴訟程序的救濟進行配套規(guī)定,以使該程序真正發(fā)揮其自身特有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