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受賄犯罪未遂與既遂的基本問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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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賄罪既遂與未遂標準的學理判斷
我國刑法學界和司法實踐部門一般都認為,受賄罪存在未遂的犯罪形態(tài),但由于受賄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較為復雜,對于該罪的既遂與未遂的劃分標準我國刑法學界和司法實踐部門有若干不同的理解,總體來說存在下列觀點。
?。ㄒ唬┏兄Z說
收受財物型行為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索取財物型行為人完成索取財物的行為,是區(qū)分受賄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在收受賄賂的形式下,只要受賄人作出利用其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賄賂的承諾時,即構成受賄既遂;在索取賄賂的形式下,完成索賄行為即為既遂。其主要理由是:行為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實施向他人索取財物的行為,均侵犯了受賄罪的客體,破壞國家的廉政制度。
?。ǘ嶋H受賄說[1]695-696
行為人收受了他人財物或索取了他人財物是區(qū)分受賄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以受賄人是否實際收受賄賂作為區(qū)分受賄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只要受賄人收了行賄人的財物,無論其是否為他人謀取了利益,均構成受賄罪既遂;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收受行賄人財物的,屬于未遂。
(三)謀取利益說
行為人是否為他人謀取了利益是區(qū)分受賄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只要受賄人為他人謀取了私利,無論其是否已經索取到他人的財物或收受了他人的財物,均構成受賄罪的既遂;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才構成受賄罪的未遂。
上述觀點主要是基于對受賄罪構成要件的不同理解而形成的不同看法,這幾種觀點均有值得商榷之處。
首先,承諾說以受賄罪侵犯的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作為理論根據(jù),單純地以承諾受賄行為的法律屬性為出發(fā)點,去探求受賄罪的既遂與未遂的區(qū)分標準,這種做法顯然無視受賄罪的客觀方面的基本要求。受賄罪存在收受賄賂和索取賄賂兩種形態(tài),其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收受、索取賄賂和為他人謀取利益。而這里的為他人謀取利益只要求行為人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真實意思表示即可。如果行為人先承諾,承諾以后未來得及收受賄賂就案發(fā),這種情況完全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把承諾行為作為受賄罪的既遂處理,顯然有些嚴格。其次,收受行為標準說或稱賄賂取得標準說的結論沒有什么問題,但其論證過程中所闡述的理由值得商榷。中國刑法理論對犯罪既遂與未遂的區(qū)分標準主要有犯罪目的說、犯罪結果說、犯罪構成說三種觀點,其中犯罪構成說為通說。以行為人的目的是否實現(xiàn)為根據(jù)來論證受賄罪的既遂與未遂標準,顯然失當。再次,謀取利益說以受賄人是否為行賄人謀取了利益作為受賄罪既遂與未遂的區(qū)分標準之所以不妥,是因為“謀取利益”并不屬于該罪完備的標志。受賄人為行賄人謀取了利益,但尚未收到財物,不能認定為犯罪既遂。受賄人基于受賄的犯罪故意,已收到了賄賂,認定為犯罪既遂,但尚未開始實際實施為行賄人謀利益的行為,如果對這些案件以是否為行賄人謀取了利益為標準來區(qū)分既遂與未遂,就會違背犯罪既遂與未遂劃分的原則和受賄罪犯罪構成要件的要求[2]。
三、受賄罪既遂與未遂的綜合標準
根據(jù)刑法第383、385、386條的規(guī)定,受賄罪有基本犯和情節(jié)嚴重、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加重犯之分。前述觀點均忽視了我國刑法關于加重構成無未遂的基本理論[2]。所謂基本犯,是指僅具備某一犯罪的基本構成要件,而適用該罪一般刑罰幅度的犯罪。關于無加重情節(jié)的受賄罪基本犯的既遂與未遂的界限,筆者認為應當采取我國刑法學界絕大多數(shù)學者所贊成的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說,主張以是否收到賄賂作為區(qū)分受賄罪基本犯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從刑法理論來看,這種觀點堅持了區(qū)分犯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是否齊備犯罪構成要件的基本理論。區(qū)分受賄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是受賄罪是否得逞。而受賄罪是否得逞的認定,應以受賄行為是否已經齊備了受賄罪的法定構成要件為準。根據(jù)我國刑法對受賄罪的具體規(guī)定,受賄罪在主觀上是出于故意,故意的內容就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而在客觀方面,無論是索賄還是受賄,行為的目的就是使賄賂到達行為人手中。因此,只有行為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了賄賂,才能認為已經齊備了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如果客觀上實施了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但行為人并未從中收受財物,那么這種情形就不能認為已經齊備了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因而也不能以受賄罪的既遂論處。至于是否已經為他人謀取了利益,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
從受賄罪的發(fā)展過程上看。受賄犯罪可分承諾謀利益、收受賄賂、行為人謀取了利益三個階段。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與收受賄賂行為是一種連體的復合行為,二者缺少其一就失去刑法關于受賄的行為上的意義。如缺少為他人謀取利益行為,即便是收受賄賂也不構成受賄罪。同樣道理,即便是有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但缺少收受賄賂行為也不構成受賄罪。因此,是否完成“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是罪與非罪的問題,而不是既遂與未遂的問題。為行賄人謀取利益是受賄的交換條件,唯有接受到賄賂,才是受賄人追求的直接結果。因此,收受了賄賂,即意味著實現(xiàn)了犯罪的目的,從而構成犯罪既遂。
四、受賄罪加重犯的既遂形態(tài)
我國刑法分則中存在著大量的關于情節(jié)加重犯的條款,受賄罪就是其中之一[4]。所謂特別情節(jié)或情節(jié)加重犯,是指具備某一犯罪的基本要件,由于同時具有某種嚴重或特別嚴重的情節(jié),按照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而使其罪責加重的情形。簡言之,即因具備特別嚴重或嚴重情節(jié)而依照加重于基本犯的刑罰予以處罰的情形,受賄犯罪的嚴重或特別嚴重情節(jié)是受賄犯罪行為危害嚴重或特別嚴重,以及與受賄犯罪相關的各種主客觀因素的綜合評價。根據(jù)我國刑法關于加重構成無未遂的基本理論,嚴重或特別嚴重情節(jié)加重犯,只有嚴重情節(jié)或特別嚴重情節(jié)是否構成之分,而沒有既遂與未遂之別。因此,只要受賄犯罪行為具有嚴重或特別嚴重情節(jié),就不應再區(qū)分既遂與未遂等犯罪形態(tài),也不能因其受賄基本犯罪未遂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是依照較重的法定刑進行懲處。
參考文獻:
[1]高銘暄.新中國刑法學研究綜述[M].鄭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
[2]伍柳村.賄賂罪個案研究[M].成都:四川大學出版社,1991.69.
[3]馬克昌.犯罪通論[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1.419.
[4]張穹.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精釋[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