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理論論文的范文錦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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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準備的關于法學理論的論文,歡迎閱讀借鑒,希望對你有幫助。分析孔子與柏拉圖理想秩序觀差異性比較
論文摘要 基于對孔子與柏拉圖相關文本的解讀,本文擬以秩序為切入點,綜合采用文獻分析、比較分析、層次分析等研究方法,對孔子與柏拉圖中西方兩位先哲的秩序觀進行梳理和比較研究,以期從文明發(fā)軔期窺探和挖掘出中西秩序理念的分歧。
論文關鍵詞 孔子 柏拉圖 秩序
基于彼時華夏地區(qū)與古希臘特定的地理經(jīng)濟形態(tài)、歷史文化傳統(tǒng)、社會形態(tài)等基本要素,本文擬對孔子與柏拉圖的秩序觀進行差異性比較,以期較為系統(tǒng)清晰地展現(xiàn)出文明發(fā)端時中西文化差異的某些印跡。
一、大陸農(nóng)耕文明與海洋商業(yè)文明:中西方不同的文明形態(tài)
長期以來,華夏地區(qū)與古希臘在特定的地理環(huán)境下分別形成了農(nóng)耕與商業(yè)兩種不同的經(jīng)濟形態(tài),并呈現(xiàn)出不同的文明形式——大陸農(nóng)耕文明與海洋商業(yè)文明。
華夏地區(qū)以陸地為主,依托土地而發(fā)展的農(nóng)業(yè)為其主要經(jīng)濟形態(tài),農(nóng)耕文明即為華夏文明的本源。因“周人是以發(fā)展農(nóng)業(yè)而強盛的氏族,他們認了農(nóng)神后稷為始祖。從國王起‘卑服即康功田攻’,就因這樣才得滅商而有天下”,故西周建國后以農(nóng)業(yè)為立國之本。由于土地的固定性,大量從事農(nóng)耕的農(nóng)民就被牢牢束縛到土地上,以家族為單位長期在一個地區(qū)繁衍生息,除非發(fā)生大的自然災害或戰(zhàn)爭,一般不會有太大變動,農(nóng)業(yè)的屬性決定了華夏人思想上保守、仁愛、安天命的特性。相應,華夏地區(qū)形成了一種特有的“家文化”,即敬宗法,以宗親血緣為中心來判定人與人之間的親疏遠親,呈現(xiàn)出“差序格局”的社會結構,分封制即是這種文化在政治上的體現(xiàn)。古希臘位于地中海沿岸,以半島、海洋為主,依托海洋而發(fā)展的商業(yè)貿易為其主要經(jīng)濟形態(tài),故商業(yè)文明構成了西方文明的本源。希臘城邦內的居民首先是商人,主要從事海上經(jīng)濟貿易,人口流動較大,商業(yè)的屬性決定了希臘人思想上冒險、理智、崇尚人自身力量的特性。相較華夏地區(qū)的“家文化”,可以說古希臘所形成的是一種“海洋文化”,重個人權利,追求平等與自由,政體的選擇上亦旨在實現(xiàn)公民的良好發(fā)展和城邦正義,顯得靈活多樣。柏拉圖所在的雅典,為古希臘典型的海上強國,商業(yè)貿易發(fā)達,并曾以其強大的海軍實力城邦希臘,造就了希臘史上最輝煌的時刻。
可以說,彼時中西方特定的地理經(jīng)濟形態(tài)及文化特性直接影響了孔子與柏拉圖對其理想社會秩序的構建。子曰:“知者樂水,仁者樂山;知者動,仁者靜;知者樂,仁者壽”,而孔子與柏拉圖恰如其中的“仁者”與“知者”,在不同的地理經(jīng)濟背景下,各自設計出了不同的秩序模式,預示著今后中西思想文化截然不同的發(fā)展路徑。
二、家庭性與理性:孔子與柏拉圖秩序觀的邏輯起點
孔子與柏拉圖對人性的假設不同,分別側重于人性“家庭性”與“理性”兩個不同方面。
孔子的理想秩序觀以“家庭性”為邏輯起點??鬃右曆H倫理為人與生俱來的最重要情感,為人性之本,故尤為注重人的家庭屬性,往往把人首先置于一家之中予以考慮。正如趙汀陽所述“傳統(tǒng)中國意義上,‘人性’和‘家庭性’便在理想條件下是被認為是一致的。就儒家思想傳統(tǒng)而言,家庭性幾乎構成了對人性的完全充分論證。”由于孝、悌為家庭倫理的核心內容,孔子亦把孝悌視為個人修養(yǎng)之根本,并主張予以推而廣之,“君子之教以孝也,非家至而日見之也。教以孝,所以敬天下之為人父者也。教以悌,所以敬天下之為人兄者也。教以臣,所以敬天下之為人君者也”,只有這樣才會達到“四海之內,皆兄弟”,天下猶一家的“大同”境界。故孔子是以“家”來理解社會、國家、乃至天下,認為只有良好的倫理修養(yǎng),和睦的家庭關系,國家才會安定有序,天下才會太平。柏拉圖的“理想國”是以人性的理性假設作為邏輯起點。柏拉圖重理性,認為宇宙、國家、個人皆天然被賦予了理性,“理想國”即是基于靈魂三分(理智、激情、欲望)及其理性假設而層層構建起來的。柏拉圖認為,個人的靈魂只有“理智起領導作用,激情和欲望一致贊成由它領導而不反叛”時,人的心靈才會實現(xiàn)理性和諧;城邦中三個階層的公民只有“在國家里執(zhí)行一種最適合他天性的職務”,且“除非哲學家成為我們這些國家的國王,或者我們目前稱之為國王和統(tǒng)治者的那些人物,能嚴肅認真地追求智慧,使政治權力與聰明才智合二為一”,這樣城邦才會實現(xiàn)正義和理性之治;希臘世界亦是如此,唯有良好國家約制惡劣國家,希臘世界才會實現(xiàn)理性和諧。因而,可以說是理性支撐起了柏拉圖理性世界的大廈。
從中西方政治發(fā)展的脈絡來看,“家庭性”與“理性”可謂中西思想文化的基底,左右著中西方政治、秩序、及文化的走向。西周以來,中國政治越來越走向與倫理相結合的道路,倫理政治成為古代中國的主要特色;相較,西方自古希臘即注重節(jié)制與理性,輕倫理,而后馬基雅維利的《君主論》則標志著西方倫理與政治的徹底分離,現(xiàn)實政治則成為其主要特色。而這種趨向從孔子與柏拉圖秩序觀的邏輯起點就可見一斑。
三、修仁循禮與分工/法律:孔子與柏拉圖維系秩序運行的方式
“仁”、“禮”為孔子思想的精髓,作為基本原則理念貫穿于孔子秩序觀的始終。“仁”為“禮”的內核與靈魂,“禮”為“仁”的外在制度框架,兩者相輔相成,相互推進,共同維系著孔子理想社會秩序的有效運行。仁者,“愛人”,它根植于血親倫理之情,重自身內在之修養(yǎng),推崇仁愛眾人之心。“仁”集中了孔子對個人行為道德教訓的精髓,為個人道德修養(yǎng)的題義。“孝弟也者,其為仁之本與!”,孔子把孝敬父母、尊敬兄長視為仁之本,亦為做人之根本。“弟子入則孝,出則悌,謹而信,泛愛眾,而親仁”,以孝悌為支撐,整個社會將形成“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懷之”的和諧狀態(tài)。“禮”緣仁情而作,以仁、德為內核,“人而不仁,如禮何?人而不仁,如樂何?”作為外在的制度框架,“禮”亦根植于宗親血緣,通過規(guī)范行為來加強內心修養(yǎng),以促使德性內化。“博學于文,約之以禮,亦可以弗畔矣夫!”廣泛地學習文化典籍,只有再以“禮”約束之,才不會離經(jīng)叛道,故“不知禮,無以立也”。子曰:“克己復禮為仁。一日克己復禮,天下歸仁焉”,表現(xiàn)了“仁”與“禮”互為支撐的關系,亦突出了“禮”的道德內化作用。無論國家,抑或天下,孔子皆主張施以“禮”治之。這樣“依于仁”,“立于禮”,內修仁,外循禮,“仁”、“禮”互相補充,互相促進,則天下有治自然成矣。
理性分工與法律分別為柏拉圖中期與晚期秩序觀的核心理念,維系著其“理想國”的有序運行。“理想國”中,柏拉圖主張通過理性分工實現(xiàn)個人、城邦、乃至希臘世界的有序和諧:靈魂三分中突出理智的節(jié)制作用;城邦三個階層公民有序分工中突出哲學家的理性治理;城邦間分工合作中注重發(fā)揮良好國家的理性約制。簡言之,“理想國”即是一種基于自然稟賦的理性分工秩序。晚期,柏拉圖以神性論證了法律的理性,開始注重法律在實現(xiàn)城邦理性之治的效用,并著重探求城邦走向強盛的法律之道。柏拉圖認為和平時期應制定法律,保證每個公民定期進行軍事訓練,不管天晴下雨,“一個月至少留一天(如果當局認為合適,可以超過一天)用來進行軍事演習”,制定娛樂規(guī)劃時應包括“戰(zhàn)爭游戲”等。不過,柏拉圖對法律的意圖作了限制,認為法律的本質在于“人們之間的和平與善意”,故政治家“只有當他把他所制定的有關戰(zhàn)爭的法律當作和平的工具,而不是他的關于和平的立法成為戰(zhàn)爭的工具時,他才成為一個真正的立法者。”因而,晚期柏拉圖在城邦理性之治中融入法律,即“杰出的人那兒獲得真理,并以法律的形式配合它去管理國內事務和與其他國家的關系”,更具現(xiàn)實性與可行性。
四、“天下”與“民族/國家”:孔子與柏拉圖秩序觀的外延
孔子與柏拉圖秩序觀的外延亦有不同:孔子的“大同社會”涵蓋天下間的一切地區(qū)與國家,是一種天下邏輯;柏拉圖筆下的“理想國”外延僅限于古希臘地區(qū)及城邦,為“民族/國家”(城邦)邏輯。
孔子秩序觀的邏輯為“家庭→國家→天下”,國家之上始終存在著一個更高的政治單位——天下,“天下有道”亦為其秩序的最終歸結點。在孔子看來,國是家的延伸,“天下”為最大的家,正所謂四海為一家。趙汀陽認為“中國的政治哲學把天下看成是最高級的政治分析單位,而且同時是優(yōu)先的分析單位。這意味著,國家的政治問題要從屬于天下的政治問題去理解,天下的政治問題是國家的政治問題的依據(jù)。政治問題的優(yōu)先排序是‘天下-國-家’”,這在儒家創(chuàng)始人孔子身上更是有明顯體現(xiàn)。子曰:“天下有道,則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有道,則政不在大夫。天下有道,則庶人不議”,孔子以“天下”觀天下,其最終追求的亦是一種順應宗法秩序,天、地、人皆歸于有道的天下秩序,有一種天下主義的意識傾向。故“天下”構成了孔子秩序觀的外延。
柏拉圖的“理想國”是以“個人→城邦→希臘世界”為框架而層層構建起來,秩序的最高層次是達于希臘世界,帶有濃重的希臘中心主義與民族主義色彩。作為古希臘的基本政治單位,城邦一直為柏拉圖思考的主題,城邦的正義或理性之治更是柏氏窮盡一生要解決的問題。不同于孔子的天下主義,柏拉圖以“民族/城邦”為基本單位看待世界,無論是哲學家治國,抑或城邦法治,皆旨在探究城邦正義及希臘世界下希臘民族的團結與和平。而在處理與外部世界關系上,柏拉圖又帶有極強的民族與文明優(yōu)越性,對希臘民族與非希臘民族采取分而視之的態(tài)度,視希臘人為文明人,而非希臘人為蠻族、敵人,“希臘人與希臘人之間的一切關系是屬于內部的,自家人的;希臘人與蠻族之間的關系是屬于外部的,敵對的”。因而,柏拉圖的秩序觀僅限于希臘世界內部,并未把非希臘世界包含在內,希臘民族/城邦即構成了柏拉圖秩序觀的外延。縱觀西方發(fā)展史,國家間往往充斥著嚴重的民族/國家意識傾向,這從柏拉圖秩序觀的外延亦可窺出一斑。
五、結語
位于人類文明的發(fā)端,彼時華夏地區(qū)與古希臘精神文化大發(fā)展,并奠定了此后中西文明發(fā)展的精神基礎。正如雅斯貝爾斯所說“直至今日,人類一直靠軸心期(公元前800至前200年間)所產(chǎn)生、思考和創(chuàng)造的一切而存在。每一次新的飛躍都回顧這一時期,并被它重燃火焰。自那以后,情況就是這樣。軸心期潛力的蘇醒和對軸心期潛力的回憶,或曰復興,總是提供了精神動力。”孔子與柏拉圖的秩序觀根植于中西方獨特的物質文化土壤,故能在比較中顯現(xiàn)出中西思想文化基因的差異。在新時期的中西交往中,我們應正視彼此間的內在差異,合理進行揚棄,消弭分歧,避免誤會與沖突,在“和而不同”中實現(xiàn)世界不同文明間的和諧共處。
試論擺正非領導職務人員工作心態(tài)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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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非領導職務人員是干部隊伍中的寶貴財富,但是在實踐工作當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國現(xiàn)階段非領導職務人員的工作態(tài)度卻有著千差萬別,如何發(fā)揮這一批人的工作優(yōu)勢,發(fā)揮其積極性,具有深刻的理論以及現(xiàn)實意義。筆者是一名從檢工作33年的檢察官,先后任書記員、助理檢察員、檢察員,現(xiàn)時是一名四高檢察官,曾先后擔任經(jīng)濟檢察科副科長、稅務檢察室室主任、反貪局副局長和政工辦副主任,現(xiàn)時是一名副調研員。本文回顧從檢30多年工作經(jīng)歷,對如何擺正基層檢察院非領導職務人員的工作心態(tài)提出了自己的認識。
論文關鍵詞 檢察機關 非領導職務 工作心態(tài)
一、非領導職務人員產(chǎn)生的成因
1978年重建檢察院以來,特別是1983年9月3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院組織法》和2002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檢察隊伍一年比一年壯大,檢察事業(yè)一年勝過一年,工作成績也一年大于一年。成績的取得是與全體檢察干警共同努力分不開的,隊伍的壯大也與檢察事業(yè)的發(fā)展分不開的。誠然,作為一支檢察檢察院的隊伍同樣也是隊伍在不斷壯大、事業(yè)在不斷發(fā)展和工作成績不斷積累。身為一名從事檢察院工作30多年的干警,看著檢察隊伍的不斷壯大,必然對隊伍人員結構有著深刻的了解。因此,筆者認為:一個基層檢察院隊伍中,干警的法律職稱無非就是書記員、助理檢察員、檢察員和檢察長,還有,在檢察官行列中再劃分不同級別的檢察官,在司法警察行列中再劃分不同級別的警銜而已。那么,干警中行政職務(級別)劃分無非就是科員、正副科長(含正副主任、正副隊長)、反貪反瀆局的正副局長、專職檢委會委員,以及由正副檢察長、紀檢組長、政工辦主任等黨組成員組成的領導班子履行各自職責。此外,在干警隊伍中還占有一定比例的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副調研員和調研員等非領導職務人員履行各自職責。這些非領導職務人員,大部分都是通過提拔任命而享受正副科級和正副處級待遇的,而小部分的正副科員和正副調研員,是隨著年齡增大和競爭上崗不成等因素,從領導實職改任非職而已。
二、非領導職務人員當前存在的工作心態(tài)
非領導職務人員顧名思義就是一名非領導工作者,從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來講就是充當一名被領導的角色,只不過是享受相應的領導級別待遇而已。因此,作為一名非領導職務工作者,不管是從實職改任非職,或者被提拔為非職領導,都是從事非領導崗位工作,不是一名實職領導。誠然,在職的非領導職務人員工作心態(tài),筆者概括為三種工作心態(tài)。第一種心態(tài)大多數(shù)是以“惰性”的行為對待工作,往往認為自己從實職改任非職,從領導班子成員角色轉為非職領導,是安全渡過為退休人員,在基層檢察院里一般都是任正副調研員。因此,他們在“過渡期”(一般為1-3年)里工作,往往是過得一天就一天,不求上進只求安全過渡,中規(guī)中矩,不犯錯誤,面對交辦工作只求完成,不求開拓和效率,不會主動承擔工作任務。第二種心態(tài)是以一股“拼勁”精神對待工作,具體表現(xiàn)為愛崗敬業(yè),不斷進取,出色完成交辦工作。這類非領導職務人員在基層檢察院里往往是年輕有為,被提拔為正副主任科員。他們當中大部分都是富有工作經(jīng)驗,具有獨立完成工作任務,有一定的組織協(xié)調能力的人員。在這基礎上他們會工作積極主動,聽從指揮,服從安排,作風正派,上進心強,開拓進取,配合領導按質按量完成各項工作。第三種心態(tài)大部分以“實干”的行為對待工作,具體表現(xiàn)為能發(fā)揮主觀能動性,對待工作持認真負責態(tài)度,言行一致,腳踏實地,自覺配合領導較好地完成各項工作。這部分非領導職務人員在基層檢察院里,大部分都是工作多年的主任科員,或者擔任中層領導多年提拔為副調研員。他們當中一般都是四高檢察官,先后擔任過中層正副職,具有豐富的工作經(jīng)驗,工作積極肯干,但年齡偏大,提干機會較小,距退休時間都是7-8年左右。因此,這類非領導職務人員工作心態(tài),普遍認為自己再好的工作業(yè)績也不可能換來提干的結果,雖然他們當中不求名利,但多年的工作經(jīng)歷,練就了工作積極主動的良好習慣,并以良好的檢察官形象,做好傳、幫、帶。愛憎分明,不斤斤計較,自覺履行職責,干出一番無愧于心和無愧于檢察事業(yè)的工作。
三、非領導職務人員的工作心態(tài)產(chǎn)生的原因
(一)認識有偏差
對非領導職務干部如何發(fā)揮作用問題存在思想障礙。一是有的單位領導班子對發(fā)揮非領導職務干部作用心存顧慮。認為這些干部退二線了,應好好休息,再讓干工作,怕被說不關心老同志或對老同志指手劃腳,還擔心這些同志不接受。還有認為讓這些干部繼續(xù)發(fā)揮作用,會干擾自己的工作,增加麻煩。二是一些非領導職務干部對自身發(fā)揮作用存在模糊認識。有的缺乏進取精神,認為不在其位、不謀其政,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圖個清閑自在。三是社會輿論的負面影響。有些人認為非領導職務干部繼續(xù)發(fā)揮作用是多余的,把提建議說成是閑操心,且對這些干部尊重不夠,導致部分干部頂不住輿論的壓力,不敢大膽開展工作。
(二)非領導職務干部發(fā)揮作用的途徑不明確,工作任務不飽和,一部分人經(jīng)常處于“賦閑”狀態(tài)
目前我市對發(fā)揮這些非領導職務干部作用的途徑和形式還沒有進行具體明確的界定,使有的單位對安排這些干部從事什么工作,賦予什么權力,承擔什么責任,感到不好處理,干脆不安排具體工作任務,默許他們不用上班。導致有些干部想繼續(xù)發(fā)揮作用而沒有機會或不知怎么發(fā)揮。有的新提任非領導職務的干部認為職級待遇是解決了,但既不是班子成員,又不再擔任中層干部,遇事不能表態(tài)、拍板,只能領導叫什么就做什么,對工作被動應付,反而不如擔任中層干部時作用發(fā)揮的充分,造成人才資源的閑置和浪費。
(三)管理制度執(zhí)行不力,激勵措施不到位,影響了非領導職務干部作用的發(fā)揮
一方面,關于對非領導職務人員的管理和相關的獎懲機制并未真正確立起來,部分干部特別是從領導崗位轉任非領導職務的干部,游離于組織管理之外,上班隨意性大,個別的甚至未經(jīng)請假,長期外出或呆在家中。另一方面,我們對非領導職務干部選拔、教育、管理、監(jiān)督方面的研究較少,對作用發(fā)揮得好、政績突出的非領導職務干部的激勵措施不到位。比如,對提任非領導職務的干部是否可以兼任下一級領導職務,對非領導職務干部年度考核等次的確定,對年富力強、表現(xiàn)優(yōu)秀的非領導職務干部的提拔使用等問題,都沒有具體配套的規(guī)定。這也是影響非領導職務干部作用發(fā)揮的一個重要原因。
四、如何擺正非領導職務人員的工作心態(tài)
在檢察機關隊伍中,作為一名非領導職務人員,由于在個人待遇上有它的特殊性,雖然不是一名實職領導,但在政治和經(jīng)濟待遇問題上,是享受相應實職領導的待遇。所以,在檢察隊伍中,非職領導人員隨著經(jīng)歷不同和年齡不同,工作心態(tài)也不同,筆者在以上的看法已把非職領導工作心態(tài)概括為三種。一種是從領導實職改任非職領導,且退休時間將至,大部分人持“惰性”來心態(tài)來對待工作,另一種是有較長的工作經(jīng)歷,曾任中層領導被提拔為非職領導的,且離退休時間在7-8年左右,大部分人持“實干”心態(tài)對待工作,最后一種是年輕有為被提拔為非職領導的,往往以積極向上,開拓進取,愛崗敬業(yè),持一股“拼勁”的心態(tài)對待工作。由于在非職領導的人員中存在著不同的工作心態(tài),存在著影響隊伍建設的不利因素,那么,如何擺正非職領導人員的工作心態(tài),擦亮檢察品牌,筆者有如下看法:
1.要牢固樹立熱愛檢察事業(yè)的思想,自覺履行檢察職能,發(fā)揚傳統(tǒng),甘當一名稱職的檢察官,切實做到“不以物喜、不以己悲”不因自己官階的高低勞評定自己的價值,而將有限的生命投入無限的為人民服務的事業(yè)當中去。
2.不擺領導架子,不擺老前輩樣子,帶頭嚴格執(zhí)行各項規(guī)章制度,服從安排,聽從指揮,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這要求從根本上祛除領導人員根深蒂固的官僚認識,真正做到“不拘一格降人才”。
3.要有全局觀念,任勞任怨,角色轉換快,做到能當指揮員又當戰(zhàn)斗員,并要有高度負責心對待每一項工作,徹底消除干多干少一個樣思想,扎實做好崗位工作,“居廟堂之高則憂其君、處廟堂之遠則憂其民”,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的思想。
4.在工作過程中,要充分發(fā)揮主觀能動性,開拓進取,力求做到多創(chuàng)亮點多作貢獻,以實際行動來體現(xiàn)愛崗敬業(yè),有一分熱發(fā)一分光的工作態(tài)度。
5.要勇于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愛憎分明,對待自己不足有則改之無則加勉,兢兢業(yè)業(yè),自覺加強學習,能里能外,甘當一名復合型的檢察官,為檢察事業(yè)作出貢獻。
以上所述,僅是筆者隨著歲月的流逝,基層檢察院工作30多年的經(jīng)歷,對如何調整基層檢察院非領導職務人員工作心態(tài)的淺見。非領導職務人員是干部隊伍中的寶貴財富,這些同志大多從領導職務改任非領導職務,具有較強的工作能力和豐富的工作經(jīng)驗,調動他們的工作積極性,有利于經(jīng)濟社會各項事業(yè)的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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