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方處置人質事件談判原則對內地警方的啟示論文
人質談判是指在綁架案中,談判員與劫匪之間的談判,風險很高。人質劫持者可能產生了情緒或心理錯亂。其劫持人質的具體原因也許是不合乎理性的,劫持者還可能具有自殺傾向。在此類人質劫持事件中,人質和劫持者之間通常存在某種關系。此類事件通常是沒有預謀的。以下是今天學習啦小編就為大家精心準備的:香港警方處置人質事件談判原則對內地警方的啟示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閱讀:
香港警方處置人質事件談判原則對內地警方的啟示全文如下:
內容摘要: 香港警方談判組在人質事件處置過程中堅持以人為本,安全、和平解決人質事件、談判優(yōu)先,指揮員不可兼談判員等談判原則,對內地警方在處理人質事件中具有積極借鑒和學習作用。
關鍵詞: 香港警方; 處置人質事件; 借鑒。
2011 年 12 月 7 日至 16 日筆者有幸參加公安部人事訓練局組織的突發(fā)事件處置研修團赴香港警方研修。期間,研修團根據(jù)內地與香港警方培訓交流合作計劃,通過專題講座、實地考察參觀、座談交流等形式對香港警方處置突發(fā)事件的基本指揮架構、處置方法、人員訓練和裝備設施進行了較為全面、深入的交流和學習。其中通過對香港警方談判組在人質事件處置過程中堅持以人為本、安全、和平解決人質事件、談判優(yōu)先,指揮員不可兼談判員等談判原則的學習,感觸頗深,深受啟發(fā),值得內地警方在處置人質事件中借鑒和學習。
一、香港警方談判組概況。
香港警察談判組成立于 1975 年,談判組由志愿參與的警察組成,平時從事本職工作,只是在遇到需要出動的案件或事件時,才應招迅速出動。談判組主管直接向警務處助理處長 ( 行動)負責,他有兩名副手協(xié)助處理工作。談判組分為4 支談判隊,每名副主管負責指揮兩支談判隊,每支談判隊各設隊長一人。每支談判隊都有一支6 人反恐怖活動小分隊。
香港警察談判組主要負責處理以下幾類事件: 反恐怖事件,涉及刑事成分的脅持人質事件,涉及家庭糾紛的脅持人質事件,與警對峙事件,企圖輕生事件。1985 年開始,其主要責任為處理挾持人質、絕困及企圖自殺案件,及( 于 2005 年開始) 協(xié)助處理大型公眾活動的協(xié)調事務。
談判組的組織結構: 談判組的成員包括談判主管、隊長、談判員、策略員、聯(lián)絡員、聯(lián)絡員、記錄員。
1、談判室主管: 負責協(xié)助談判員制定談判策略,監(jiān)測談判員與策略員狀態(tài),與其他談判員保持聯(lián)絡;2、隊長: 負責領導談判小組,與指揮官商定談判策略,確保談判室人員不被打擾;3、談判員: 負責與對方展開對話,建議如何和平解決事件,運用談判技巧軟化對方,在對話中套取有用的資料,以作為處置活動的依據(jù);4、策略員: 負責確保談判員安全,為談判員出謀劃策,并協(xié)助制定談判策略,肯定談判員的工作,給予適當?shù)墓膭?,有需要時擔任談判員。
5、聯(lián)絡員: 負責主要和現(xiàn)場其他單位聯(lián)絡,收集有用的消息并進行分析,然后提供給談判員,服務于談判,需要時代替隊長與指揮官聯(lián)絡,必要時擔任隊長職務;6、資料統(tǒng)籌員: 負責聯(lián)絡其他單位安排器材; 確保運送物品準時穩(wěn)妥,與特警隊保持聯(lián)絡,在運輸過程中與談判對象保持聯(lián)絡;7、記錄員: 負責事件報告版,記錄談判中有用的對話和資料,向談判員作適當提示,有需要時代替其他隊員。
香港警方根據(jù)不同人質事件確定談判人員人數(shù),對企圖自殺事件的處置,安排二至三名談判人員,對嚴重案件,視情況安排多名人員,必要時心理專家參加談判活動。
由于各司其職,分工非常清晰、明確,在行動中相互配合、鼓勵充分發(fā)揮團隊的作用。因此,為警方通過談判成功處置人質事件提供了保障。
二、香港警方處置人質事件談判原則。
( 一) 強調談判工作先行。
一是通過談判和平解決劫持人質事件是警方的最高目標,因此,為達到無傷亡或最低限度的代價解決人質事件,“不戰(zhàn)而屈人之兵”的專業(yè)談判措施就成為和平解決劫持人質事件的重要手段。
二是談判可以贏得時間。通過談判可以穩(wěn)定對方的情緒,可以控制事態(tài)的進一步發(fā)展,為現(xiàn)場指揮員了解案情、制訂方案及支援警察到來爭取寶貴時間。
三是通過談判,可以迅速了解劫持人質案件發(fā)生的原因、人數(shù)、傷亡等情況,為現(xiàn)場指揮員正確決策,制定可行的行動方案、有效處置提供條件。
( 二) 安全至上。
香港警方把尊重生命、保障人權以及人性化執(zhí)法的理念貫徹到人質事件處置中。香港警方在處置人質事件的目標是談判與武力結合力爭和平解決人質事件。在處置過程中拯救所有人質、確保警方人員安全、逮捕所有涉案犯罪嫌疑人。當人質事件升級為必須通過武力解決時,應通過戰(zhàn)術性談判盡量減少人員的傷亡。
( 三) 指揮員不兼談判員。
香港警方在處置人質事件中強調,要建立以現(xiàn)場指揮官為核心的指揮體系,對處置現(xiàn)場有程式化的規(guī)定,指揮員和警員任務明確。在人質事件處置中強調指揮員與談判員各司其職,不能分散精力。一是如果指揮員充當談判人員,一旦劫持者提出具體要求和條件,指揮員就難以進行有效的緩沖和推托。由其他人員擔任談判員,回旋余地會更大一些。二是可避免妨礙全案和談判連續(xù)性之考慮,尤其是談判員在現(xiàn)場談判過程中不受干擾,由專人負責 ( 聯(lián)絡員) 與談判員的信息聯(lián)系,由策略員通過聯(lián)絡員協(xié)助談判員工作。
( 四) 談判員不兼攻擊手。
一是談判人員不一定具備擔任攻擊手的能力; 二是如果行動不一定能保證警察、談判對象、他人的安全; 三是這次成功并不能保證下一次也能成功,因為談判的目的是和平解決事件。
( 五) 不交換人質。
在人質事件處置中,不答應提出的更換人質的要求,談判人員不提出交換人質的建議。一是避免劫持者劫持新的人質; 二是避免劫持者籌碼升值; 三是避免談判人員感情用事。
三、對內地警方人質事件處置的啟示。
( 一) 樹立通過談判即保安全又能和平解決人質事件的處置理念。
目前,內地警方在處置人質事件的實踐中通過談判促成和平解決的比例很小,在處置實踐中,內地警方部分指揮員在處置過程中雖然采取談判措施,但迫于來自現(xiàn)場各方面的壓力,希望快速解決人質事件,多數(shù)還是以擊斃劫持者方式處置,導致一些劫持人質案件的處置出現(xiàn)劫持者被擊斃,人質傷亡情況,如2011 年8 月30 日12時許,南京警方接浙江寧波警方通報,8 月 27日寧波發(fā)生一起命案,陽兵等 4 名犯罪嫌疑人乘坐的皖 D21897 客車可能途經(jīng)南京。13 時許,警方在長江三橋收費站發(fā)現(xiàn)該嫌疑車輛,遂對其檢查。檢查中,犯罪嫌疑人陽兵在車上突然持刀劫持一名 9 歲小女孩,并將一名男性乘客李某控制在車尾,與警方形成對峙。14 時 20 分,經(jīng)警方勸說,3 名犯罪嫌疑人下車投案,劫持人質的犯罪嫌疑人陽兵仍與警方對峙。
15 時 15 分,犯罪嫌疑人陽兵突然情緒激動,意圖傷害人質,為確保人質安全,警方果斷處置,將嫌疑人陽兵開槍擊傷后擒獲,兩名人質獲救。本案中,南京警方在處置 “8. 30”劫持人質事件中人質李某被警方開槍誤傷值得反思,從現(xiàn)場情況分析看,南京警方在有可能通過繼續(xù)談判爭取和平解決時急于使用武力。雖然人質獲救,但造成人質受傷,曹到社會輿論的評論和人質家屬的質詢,最終效果打了折扣。隨著我國社會發(fā)展進步,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生命已經(jīng)成了處置人質事件中的首要任務。在處置劫持人質事件過程中,警方應首先立足于通過談判促使劫持者投降,在確保人質、現(xiàn)場群眾和警察安全的同時,慎重使用擊斃劫持者的處置方式,并盡可能地挽救劫持者的生命。
( 二) 注意保護警察自身的安全。
香港警方在人質事件處置中非常注重警方人員的自身安全,不允許用警察自身去交換人質,談判人員不提出交換人質的建議。近幾年來,內地警方在一些人質事件處置的中,警察常常挺身而出,不惜以犧牲自己生命來保護人質安全,采取用以警察交換人質的處置方法,如 2010 年 7月 25 日晚,伊春市金山屯公安分局指揮中心接到居民常榮撥打的 110 報警稱,被公安機關通緝的劉某闖入在金山屯區(qū)團結街居住的她弟弟常義家中,正在對常義實施報復。接報后,金山屯公安分局局長車明新立即啟動緊急處置預案,帶領民警趕赴現(xiàn)場。
正在值班的刑警大隊偵查員周城和治安巡警大隊副大隊長孫曉波率先趕到現(xiàn)場。常義的妻子孫某向民警反映常義被劉某劫持在自家家中。不久,劉某持手槍逼著常義打開房門往外走。站在前面的民警周城當即示意,讓常義往大門外跑。趁著劉某看見警察,注意力分散,常義跑向院外,并大聲喊 “有槍”??吹匠Ax跑出院子,劉某用槍瞄準周城和孫曉波,并對二人叫喊,“你倆把他整跑了,你倆跟我進屋,要不進來我就把屋里的兩個人質都殺了。”民警孫曉波說, “別激動,我們跟你進去,把屋里的人質換出來。”劉某用槍逼著兩名民警慢慢退進屋里。
進屋后,借著微光,兩名民警看見犯罪嫌疑人劉某的左手捂在胸前按著一個長約 30 公分的布包,嘴里還咬著一條藍色的繩子,繩子的另一端連在包內,腰間系著一枚手榴彈,手榴彈旁邊還有一把彈簧刀。民警發(fā)現(xiàn)屋內并沒有劉某所說的 “人質”。劉某威逼民警周城坐在沙發(fā)上,從身后解下 1 枚手榴彈,強迫周城把手榴彈綁在身上。劉某要求: “讓常義和常榮馬上來。”孫曉波用手機給分局領導打電話說明了兩人的處境和劉某的要求。此時,劉某又強迫孫曉波將左手用繩子綁上,將繩子的另一端綁在周城的右手上,并讓周城把連在一起的繩子綁在周城腹部手榴彈的拉環(huán)上。車明新多次與劉某通話勸其放下武器。劉某不但不聽勸阻還對著電話大罵,并要求現(xiàn)在就見到常榮姐弟。
劉某情緒已經(jīng)無法控制,稱要是見不到人就把周城和孫曉波殺掉。情況緊急,車明新命令刑警大隊長葉巖帶領民警執(zhí)行第三套方案,秘密接近現(xiàn)場。屋內,劉某稱要將周城先殺掉。接著他開始倒計時數(shù) 3 秒、2 秒……聽到劉某的威脅,已經(jīng)潛入現(xiàn)場的大隊長葉巖和民警果斷開槍射擊,將劉某擊斃,并將周城和孫曉波成功救出。此案處置結果人質獲救,但是,民警孫曉波負傷。這樣的處置無異于以民警的生命為代價換取人質的安全解救。從以人為本關愛民警和保護民警生命的角度來看,我們不應提倡這種以警察的生命為代價換取人質的解救方法。在處置劫持人質事件過程中,警方都應把人質、現(xiàn)場群眾和警察自身的安全放在首位,力爭通過優(yōu)化策略、強化戰(zhàn)術,在保證民警安全的前提下,救出人質。
( 三) 加強統(tǒng)一指揮,指揮員與談判員應分工明確。
香港警方在處置人質事件中強調,要建立以現(xiàn)場指揮官為核心的指揮體系,對處置現(xiàn)場有程式化的規(guī)定,指揮員和警員任務明確。在人質事件處置中強調指揮員與談判員各司其職。目前,內地有些地區(qū)警方在處置劫持人質事件中由現(xiàn)場的所長、隊長甚至局領導負責直接介入談判活動或談判員兼攻擊手的情況相當普遍,雖然,從處置效果來看,有的達到和平解決的結果,有的為武力處置創(chuàng)造條件。但是,在劫持人質事件的處置中存在著指揮員邊談判邊指揮,容易導致指揮失誤或貽誤戰(zhàn)機; 談判員兼攻擊手在執(zhí)行武力攻擊時由于談判員的體能、技能不過硬,不能一招制敵,在處置過程中容易導致人質、警察不必要的傷亡。如 2008 年 11 日 21 時許,犯罪嫌疑人余某 ( 男,34 歲,四川人) 到建水縣北正街羅永付家索要欠款,正在外出的羅永付獲悉后讓親戚羅林到家中查看。羅林到達羅永付家后,發(fā)現(xiàn)大門緊閉,從窗外看見余某手持一把匕首架在羅永付兒子羅忠道的脖子上,余某情緒激動,羅林等人發(fā)現(xiàn)情形不對,立即向建水縣公安局報案。接報后,建水縣公安局迅速組織警力趕赴現(xiàn)場。
建水縣公安局刑偵大隊長黃保奇與民警一起趕到現(xiàn)場,在北正街購物中心旁,黃保奇看見,一個臉色白凈的年輕人手持一把匕首,架在一個小孩的身上,“都讓開,都讓開! 不然我就把小孩子殺掉! ”黃保奇聽出兇手操著一口四川方言, “不要傷害人質,有什么話好說! ”看到公安民警出現(xiàn),驚恐的兇手使勁地勒住孩子的脖子,孩子的臉色頓時開始發(fā)青。年輕的四川男子瘋狂地向民警大吼著,叫他們離開,說他 “到北門環(huán)島就放人”。兇手一邊與民警講著條件,一邊挾持孩子向北門方向走。“請你冷靜,千萬不要傷害孩子,事情總有解決的辦法! ”黃保奇一邊靠近歹徒一邊不斷地勸說,讓他放開人質,爭取寬大處理。但兇手一邊揮舞手中的匕首一邊后退,拒絕就范。此時,縣政法委副書記鄒志軍、建水縣公安局副局長童金錄路過此地,發(fā)現(xiàn)有歹徒綁架人質,便立即挺身上前,加入到抓捕歹徒的行列中。 “放下刀,放開人質! ”
幾人將歹徒團團圍住,抓捕人員距離犯罪嫌疑人越來越近,建水縣公安局副局長童金錄距離犯罪嫌疑人只有 2 米了。他沖上前去,猛搶歹徒手中的匕首。由于周圍太暗,燈光不明,一時無法看清,童金錄只奪下歹徒左手所持的刀鞘。見有人上前,歹徒迅速轉身,持刀向童金錄猛刺,童金錄被刺中腹部受傷。黃保奇見此情況,迅速沖上去按住揮舞著匕首的歹徒,黑暗中,歹徒緊握匕首不停地掙扎,激烈的搏斗中,縣政法委副書記鄒志軍被刀刺傷了腿,倒在地上。為了確保被劫持人質的安全,黃保奇死死按住歹徒,被劫持的孩子乘機掙脫歹徒逃離,最終安全獲救。面對死死抱住自己不松手的黃保奇,喪心病狂的歹徒用匕首向他狠狠刺去,鮮血噴涌而出。見黃保奇已身負重傷,歹徒拖著仍抓住他衣服的黃保奇起身逃跑。拖了 10 多米遠后,黃保奇倒在血泊之中。這時,前來增援的民警已經(jīng)趕到,他們將歹徒按翻在地,迅速制服。
本案中,建水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大隊長黃保奇在解救人質過程中,既擔任談判員、又擔任攻擊手,在行動的過程中被犯罪嫌疑人刺中數(shù)刀,不幸犧牲,雖然人質被解救,但我們付出沉重的代價。本案中反映出我們在人質事件處置活動諸多問題: 現(xiàn)場指揮混亂、沒有對現(xiàn)場進行有效封鎖控制、特別是擔任談判員及攻擊手是導致警察傷亡的主要原因。因此,內地警方在人質事件處置中為妥善處置人質事件應增強統(tǒng)一指揮,明確分工,明確指揮員、談判員職責,防止出現(xiàn)指揮、戰(zhàn)術上的失誤,避免或減少傷亡代價。
( 四) 加強專業(yè)談判隊伍的建設。
目前,內地警方除北京、上海、廣東等少數(shù)地區(qū)有專業(yè)的談判隊伍,其他地區(qū)警方還沒有專門用于發(fā)生對峙后與犯罪嫌疑人進行談判的專業(yè)化隊伍,多數(shù)處置脅持人質事件的談判均由到達現(xiàn)場的警員甚至領導負責,談判者多憑經(jīng)驗出發(fā)、臨場發(fā)揮,專業(yè)性不強,很難妥善處置劫持人質事件。因此建立專業(yè)的談判隊伍勢在必行。
建議在大中城市、地級警方根據(jù)需要建立適當規(guī)模的兼職談判隊伍。
參考文獻:
[1] 郝宏奎。 反劫持談判與戰(zhàn)術 [M]。 北京: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
[2] 香港警務處。 香港警方談判人員講義[3] 彭偉,張培杰。 南京警方在處置 “8. 30”劫持人質事件引發(fā) 的 思 考 [J]。 湖 北 警 官 學 院 學 報,2012,(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