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文代發(f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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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論文代發(fā)范文篇1
淺談農村留守兒童權益法律保障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經濟發(fā)展十分迅速,經濟發(fā)展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帶來了許多潛在的問題,比如說城鄉(xiāng)區(qū)域之間經濟發(fā)展的不平衡。為了生存和發(fā)展,農村的許多勞動力大軍選擇背井離鄉(xiāng)來到經濟發(fā)達的地區(qū)務工,這就使得許多兒童被迫離開自己的父母,和自己的爺爺奶奶或者和家里的其他有親屬關系的成員生活在一起。對于這些特殊群體,社會上稱之為“留守兒童”。
一、農村留守兒童的現(xiàn)狀
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中國留守兒童的數(shù)量目前已達到五千多萬,約占全國總人口的百分之二十,在所有的留守兒童中有80%的是由爺爺奶奶或者外公外婆撫養(yǎng)長大的,有13%的留守兒童是由其親戚照料,而又有7%的兒童則是無人看管和照料,這些統(tǒng)計數(shù)據(jù)讓人感到痛心疾首。[1]在中國因農村人口大量流動所引發(fā)的社會問題已經不容我們去忽視。許多留守兒童由于不是在父母的照料下長大,他們的性格往往比較內向、孤僻,而且再加上留守兒童脫離父母的監(jiān)護,自身所應當享有的法律上的權益極易受到侵害,一旦價值觀發(fā)生偏離很難回到正軌上,有的甚至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這些都會影響到留守兒童的發(fā)展。
二、農村留守兒童的原因及出現(xiàn)的問題
(一)農村留守兒童的原因
1.經濟條件的影響。由于城鄉(xiāng)經濟收入存在很大的差距導致了大量農民工離開家鄉(xiāng)來到大城市以提高收入,由于許多農民工本身文化水平普遍都不是太高,工資水平也不是很高,再加上城市消費水平高,這些因素都導致了很多父母不能夠把孩子帶在身邊照顧,而只能選擇把孩子留在農村,讓其他人看管。
2.戶籍管理制度的影響。受到戶籍管理制度的影響,農村兒童在城市就讀受到極大的限制,許多農民工在城市務工,但是其戶籍所在地仍然是在農村,而且其子女的戶籍也是在農村,因此享有不到和城市孩子同等的受教育服務。
3.農村兒童在城市上學容易受到歧視。由于農村孩子衣著打扮不及城市孩子時尚,地方方言比較嚴重,父母身份是農民工,這些都會使他們成為城市孩子嘲笑的對象,時間一長就會使心理受到創(chuàng)傷,這也是許多農民工不愿把孩子留在城市的原因之一。
(二)農村留守兒童出現(xiàn)的問題
1.教育狀況。在農村留守的兒童大多數(shù)是在爺爺奶奶或者姥姥姥爺?shù)酿B(yǎng)育下長大的,由于存在年紀上的差距,他們一般都只是從經濟生活方面來滿足留守兒童的需求,在他們眼中,只需要滿足衣食住行即可,對留守兒童的教育方面很少關心,甚至有的根本無暇顧及,長而久之就會造成孩子學業(yè)的荒廢,產生厭學情緒。
2.心理問題。兒童時期孩子心靈比較脆弱,急需來自自己父母的關愛和照顧。農村的父母為了家庭生計而無奈的離開自己的孩子,這些會使農村留守兒童的心理受到很大的傷害,一旦遇到打擊和挫折,如果沒有及時得到父母的指引,心靈就會受到極大的不良影響。時間一長心理就會出現(xiàn)嚴重的問題,有的甚至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3.安全問題。保護留守兒童安全是整個社會成員的職責問題,近年來留守兒童安全問題十分堪憂,留守兒童遭遇性侵、被拐等等,這些有關農村留守兒童安全事件的暴露讓我們感到觸目驚心。一旦留守兒童發(fā)生事故,帶來的不僅是對留守兒童身體和內心的傷害更是對一個家庭,一個群體保護的傷害。造成留守兒童安全隱患的主要原因有:一是:父母監(jiān)護不到位、監(jiān)護人缺乏對留守兒童安全問題的教育;二是留守兒童自身辨別是非能力薄弱;三是學校對留守兒童教育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以及缺乏對孩子安全意識的教育。
三、我國立法對留守兒童權益保護的狀況
(一)受教育權重視程度不足。我國的《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法》對受教育權做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從法律上保障了農村留守兒童平等地享有接受教育的權利,然而近幾年,留守兒童受教育的問題卻依然不能依靠法律的手段得到有效的保護。導致留守兒童不能平等的接受教育的原因主要來自幾個方面:家庭方面、戶籍管理制度、學校教育方面,一般在農村學校教學質量比較差,而且在一些偏遠的地區(qū),教師資源還存在嚴重匱乏的現(xiàn)象,這些都導致了留守兒童不能平等的享有受教育權。[2]
(二)監(jiān)護權的缺失。我國《民法通則》對未成年的監(jiān)護人做出了規(guī)定:未成年的父母、有監(jiān)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都可以擔任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在農村留守兒童的監(jiān)護中,大都是隔輩監(jiān)護以及親友監(jiān)護。在隔輩監(jiān)護的情形之下,留守兒童的監(jiān)護人大都是年事已高,滿足留守兒童生活已實屬不易,再加上本身受教育程度都很低,無法輔導留守兒童的學習,這更不利于孩子們學習的提高。而對于親友監(jiān)護的情形,這些親友的家庭中一般也有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需要照料,有時候根本無暇顧及留守兒童。而由其同輩的兄、姐對其監(jiān)護,這些同輩監(jiān)護人自身都缺乏監(jiān)管的能力,因此,這些監(jiān)護都會對留守兒童的監(jiān)護權益不利。[3]
(三)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我國相關的法律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農村留守兒童由于其父母長期不在身邊無法提供有利的保護,再加上留守兒童認知能力比較弱,又沒有自我保護的能力,因此其人身權利極易遭受侵害,并且有些留守兒童由于長期缺乏父母的關愛,家庭貧困導致自殺的例子也不少。[4]
四、留守兒童權益法律保護的完善建議
(一)完善相關的監(jiān)護制度。完善監(jiān)護制度是為了最大利益的保護留守兒童,父母作為留守兒童第一監(jiān)護人,他們在兒童的成長中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父母的陪伴對于留守兒童的健康成長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他們在生活中可以給予孩子正確的指引,因此法律應該加大父母的監(jiān)護職責。在父母無法對孩子履行監(jiān)護職責時,也應該選擇對孩子最有利的監(jiān)護人,但同時還要及時的與孩子溝通交流,不能因為無法在身邊陪伴就忽視了心靈上的溝通與交流。
(二)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留守兒童由于年齡小、辨別力差,法制意識單薄,再加上父母長期不在身邊,很容易成為犯罪分子侵害的對象。因此,這就需要政府充分發(fā)揮其職責,加大對農村留守兒童的法制宣傳教育,提高法制意識,同時各鄉(xiāng)鎮(zhèn)政府要專門性的針對農村留守兒童開展各種法律教育活動,使他們樹立自我保護的意識。
(三)確保受教育權的實現(xiàn)。為了確保留守兒童平等的享受教育的權利,國家應該根據(jù)形勢的變化相應的調整政策,應加大對農村教育的投入,要根據(jù)各個地方經濟的差異來投入相應的教育資金,要做到城市和農村的平衡。在師資力量方面應該建立完善的教師培訓制度,從相關經濟政策上積極鼓勵了城市教師去農村地區(qū)教學。[5]
參考文獻:
[1]賈婷婷:農村留守兒童產生的現(xiàn)狀、原因及問題.魅力中國[J],2011年3月上。
[2]金麗婷:論農村留守兒童權益的法律保障.經濟研究導論[J],2013年第29期。
[3]趙香菊、馮慧:淺析農村留守兒童權益的法律保護.法制博覽[J],2013年12月(中)。
[4]閆利欣:論我國農村留守兒童權益保護.河北經貿大學出版社[D],2014年3月,第7頁。
[5]盧震:農村留守兒童權益的法律保障問題研究.安徽財經大學出版社[D],2015年6月,第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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