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律的畢業(yè)論文
龐德提出:人類社會發(fā)展使人類活動按一定的社會規(guī)范進行,通過某種社會力量使人們遵從社會規(guī)范、維持社會秩序的過程,就是社會過程,某種力量則是指法律。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的有關法律的畢業(yè)論文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有關法律的畢業(yè)論文篇1
談當前農民工法律意識的現(xiàn)狀與對策
一、引言
農民工是改革開放以來在我國經濟建設深入開展背景下大批量涌入城市務工農民的統(tǒng)稱,這是中國工業(yè)化、城市化與農村人口非農化未能同步發(fā)展條件下出現(xiàn)的一個獨特社會群體。幾十年來,農民工在國家的城市建設中發(fā)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其社會地位也在逐步得到認可和提高,國家官方文件中“農民工已經成為我國工人階級的新成員和重要組成部分”、“產業(yè)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類似的表述就是明證。
客觀地說,農民工的社會地位在不斷提升,特別是進入新時期以來隨著國家對“三農”問題的進一步重視,農民工的經濟待遇、社會保險等都有了明顯改善,但在實際生活中農民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現(xiàn)象依然很嚴重,尤其是在法律糾紛方面總是處于絕對“劣勢”,可以說農民工依然是新時期我國社會中的一個“弱勢群體”.造成當前局面的因素固然多種多樣,但是農民工自身法律意識欠缺無疑是一個關鍵問題,這也是影響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化進程的一個核心要素。
二、新時期農民工法律意識現(xiàn)狀分析
法律意識是人們對現(xiàn)代社會中法律現(xiàn)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主要包括兩層涵義:其一,公民在認同尊重國家憲法與法律權威的基礎上,以之為自身行為準則,進而自覺遵守法律;其二,公民能夠基于平等觀念要求他人和公共機構尊重法制權威,自覺在法律約定范圍內做人行事。農民工法律意識是法律意識的一個子概念,是指農民工這一特定社會群體在特定環(huán)境下對社會法律現(xiàn)象的主觀反映,具體來說是指改革開放以來在現(xiàn)代市場經濟和民主憲政為基礎的法制體系下,農民工對當前法律以及現(xiàn)有法律現(xiàn)象的主觀性綜合認知評價,主要包括農民工對法律知識的了解程度、對現(xiàn)行法律現(xiàn)象的價值評價、對法律權利義務關系的認知態(tài)度等。新時期以來隨著國家城鎮(zhèn)化建設的日益加速,持續(xù)增長的農民工已經接近3億,而且廣泛分布在全國各地繼續(xù)為城市建設做著貢獻,盡管生活條件與社會地位依然在提高,但是農民工法律意識欠缺的狀況依然嚴峻。
第一,農民工的法律知識欠缺。
法律知識是法律意識的一個主要內容,也是農民工法律意識能否提高的基礎,但是長久以來由于所處環(huán)境的限制,新時期農民工無法接觸系統(tǒng)的法律知識宣傳教育,導致他們對國家相關法律知識知之甚少,相反其內心則是灌輸了一套中國傳統(tǒng)農村社會的“法律文化”,即以“以情代法、以情為上、以和為貴”為核心思想的處事方式。早在2007年,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通過調查指出僅有 16.7﹪的青年農民工對與之緊密相關的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真正了解,78﹪的青年農民工只是了解很有限的一點常識,剩下的少數青年農民工對這些法規(guī)幾乎一無所知。
而年紀稍大農民工的法律知識基礎更是薄弱。農民工對于《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這些與之工作生活密切關聯(lián)的法律法規(guī)尚且了解不多,而對《民法通則》、《刑法》、《社會保險法》、《婚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工傷保險條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更為具體法律法規(guī)的聯(lián)系與區(qū)別更是“一頭霧水”,因此當出現(xiàn)糾紛時,由于法律知識的欠缺,農民工通常采取非法律途徑來解決,要么是選擇“私了”手段,要么是采取暴力報復、靜坐上訪、集體圍堵等過激手段,結果造成形形色色農民工“自我救濟式犯罪”的現(xiàn)象屢見不鮮,影響了法制化進程。
第二,農民工對法律現(xiàn)象認識不到位。
除了自身法律知識不足之外,由于自身心理素質、傳統(tǒng)觀念以及某些社會不良現(xiàn)象的誤導,農民工法律信仰嚴重缺失,從而造成對法律現(xiàn)象認識錯位的現(xiàn)象。幾千年來中國傳統(tǒng)的“官本位”思想深刻影響著農民工的價值觀念,使其對權力或權威極度迷信依賴,尤其是看到社會上一些個別的典型“人治大于法制”現(xiàn)象時,他們更是對法律產生抵觸懷疑情緒。一般來說,農民工自己也認為屬于“弱勢群體”,與用工單位相比,他們不可能找到更強大的“后臺”,于是在處理各種糾紛時就采取非法律途徑,比如農民工在處理由于工作環(huán)境惡劣導致的職業(yè)病糾紛時,由于沒有切實的證據,也一廂情愿地認為人脈關系不夠,就往往采取忍氣吞聲的默認方式或者采取“跳樓自殺”、“武力要挾”等極端方式,這非常不利于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維護。
第三,農民工對法律權利義務不清晰。
很多農民工基本都是在按部就班地工作,只要能拿到報酬就可以,而根本不會過多考慮過其應有的法律權利和義務,特別是對其應享有的權力不是很清楚,導致合法權益輕易受損。我國各地區(qū)都制定了最低工資標準,即農民工在當地工作時其報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用工單位必須按時足額發(fā)放工資,而且安排農民工加班加點工作時必須支付額外工資,但不少農民工往往由于沒有清晰的權力認識導致利益受損。用工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是農民工應享有的合法權力,而且試用期必須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同時有權不履行非法的勞動合同,而現(xiàn)狀是不僅很多農民工沒有與用工單位簽勞動合同,而且在已簽的合同中不少是不合法的,試用期內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更是沒有保障。農民工不僅對享有的權力認識不清晰,而且對應盡的義務也是模棱兩可,比如農民工應當嚴格按照勞動紀律完成任務、安全生產、提高技能等,但是不少農民工習慣“我行我素”,特別是在安全生產紀律方面“麻木不仁”,結果造成事故時雙方互相推諉,權益得不到保障。
第四,農民工的守法意識不強。
農民工雖然在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合法權益方面很薄弱,但在守法方面更是意識薄弱。據統(tǒng)計,在城市當中農民工已經成為違法犯罪的一個重要群體,嚴重危害了社會治安,這在農民工最為集中的東部沿海地區(qū)最為明顯,據廣州大學人權中心對新時期農民工犯罪狀況的一項調查看到:農民工犯罪低齡化趨勢加劇,90﹪左右的人都在 26 歲以下,侵犯財產的案件達到 80﹪以上,其中搶劫搶奪的占一半以上,而且暴力化傾向日益加重。新時期農民工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觀因素,也有主觀因素,而就主觀來說,守法意識觀念的薄弱是一個根本問題。
三、提高新時期農民工法律意識的對策分析
通過現(xiàn)狀梳理發(fā)現(xiàn),新時期農民工法律意識薄弱的局面沒有得到根本改觀,這是一個非常嚴峻的社會問題,它不僅影響我國新型城鎮(zhèn)化建設的順利推行,而且不利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深入開展,因此社會各界應當齊心協(xié)力,下大功夫來提高農民工的法律意識,促進社會主義法制化進程。
第一,營造良好的教育環(huán)境,強化農村基礎階段教育。
新時期農民工法律意識薄弱的最根本的原因是由于自身文化素質不高。在新時期農民工群體中,初中學歷或低于初中學歷的人數占一大半,他們很少采用法律手段去維權,而為數不多的較高學歷者則在法律維權方面明顯好很多,因此提高文化素質是根本之路。大力發(fā)展農村基礎教育雖然不會收到立竿見影的效果,但卻是必不可少的基礎,唯有青少年的文化素質提高了,他們才能具備較好的學習能力,才能接觸學習更多的法律知識,進而提高法律意識。
第二,加強對農民工的職業(yè)技能培訓,提高其法律知識水平。
農民工法律知識欠缺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缺乏有效的法律知識培訓,因此要加大對其法律知識培訓。除了采用多樣化的手段進行普法知識宣傳外,國家要制定相關制度督促用工單位對農民工進行或者委托專業(yè)機構對農民工進行專業(yè)培訓,首要的是進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關乎農民工切身利益的法律培訓,既要讓農民工明確應享有的法律權利,也要讓其知道應盡的義務。
第三,建設公正、權威、高效的司法制度,提高執(zhí)法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公正規(guī)范的執(zhí)法行為本身就是農民工親自參加的法律實踐行為,也是對農民工的一場生動真實的法制教育。只有當執(zhí)法、司法人員以其行動向農民工證明法律是公平正義的,是農民工可以信賴的保護自身權益的救濟手段,農民工才會對法律產生認同感,并最終樹立自己的法律信仰。這樣廣大農民工才會相信法律,相信法治,才會自覺地學法、用法、守法、護法,逐步樹立正確的法律意識。
第四,健全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引導幫助農民工提高法律意識。
短期來看,由于農民工法律意識不可能立刻提高,但他們依然是法制領域的弱勢群體,這就需要國家及時完善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工作網絡,拓寬、暢通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渠道,同時一定要降低法律援助的門檻,簡化手續(xù),可以開通農民工綠色通道,隨時隨地地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爭取讓其在沒有或者減少負擔的情況下積極進行法律援助,既保障現(xiàn)有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又要讓農民工看到法律的權威和作用,從而引導提高其法律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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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律的畢業(yè)論文篇2
淺析網絡釣魚刑法規(guī)制
摘要:隨著古代信息技術開展,網絡立功日漸猖狂,立功類型和立功手腕也呈現(xiàn)了復雜化的特征。網絡釣魚作爲典型的網絡立功類型,嚴重要挾網絡平安,進犯民眾財富權益。針對網絡釣魚的刑法規(guī)制,東方國度曾經構成了較爲完善的法律維護體系,但是在我國還存在著刑法規(guī)制上的空白地帶。針對網絡釣魚的刑法規(guī)制成績,本文從立法論和解釋論兩個方面動手,討論遏制和懲戒網絡釣魚立功的理想途徑。
關鍵詞:網絡釣魚;網絡立功;新型立功;刑法規(guī)制
一、網絡釣魚的根本概念
網絡釣魚是隨著互聯(lián)網衰亡而呈現(xiàn)的新型立功類型,從上世紀九十年代開端呈現(xiàn)。從字面了解來看,網絡釣魚是指經過互聯(lián)網,應用電子郵件和詐騙網站等方式,進犯團體信息權益和財富權益的立功行爲。網絡釣魚的立功對象,是網絡用戶的團體信息,包括金融賬號信息等重要財富信息,經過盜取網絡資金、販賣團體信息等方式,完成立功收益,損害網絡用戶的人身和財富權益。
二、網絡釣魚的刑法規(guī)制現(xiàn)狀
由于團體信息維護法律不夠完善,我國網絡用戶頻繁蒙受網絡釣魚立功的損害。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關于網絡釣魚立功的刑法規(guī)制,并沒有完成集中的立法,而是分散在刑法、電子信息法規(guī)、司法解釋及部門規(guī)章當中。在刑法中,我國刑法關于計算機平安和立功的內容中,是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中新添加的。在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中,也規(guī)則了合法侵入計算機信息零碎立功的內容,但是,由于刑法的謙抑性,關于網絡釣魚立功,普通都需求有“結果嚴重”的構成要件,關于受益者權益維護而言,顯得有些力所能及。在我國現(xiàn)行法律體系中,由于短少專門的團體信息維護法,在對網絡用戶權益的界定上,也存在著法律上的諸多成績。作爲一項新型立功,要想強化刑法的規(guī)制,次要從兩個方面動手,一個是立法論,就是經過立法的方式,新增法律條文,停止立功規(guī)制,另一方面就是解釋論,就是應用現(xiàn)有的法律條文,經過法律的詳細適用,即法律解釋,將網絡釣魚的行爲歸入刑法規(guī)制的范圍。由于刑法在適用進程中,具有謙抑性的特點,因而解釋論在處理網絡釣魚立功的成績上,適用的空間并不大,所以要想無效打擊網絡立功,消弭網絡釣魚立功景象,重點還要從立法角度動手,經過立法的方式,明白立功構成要件,將釣魚立功列爲一項詳細罪名,進而完成法律懲戒的目的。
三、關于網絡釣魚罪名的刑法規(guī)制考慮
在實際和實務界關于網絡釣魚立功的刑法規(guī)制,存在著不同的觀念,一種以為應該參照加拿大的立法形式,將網絡立功作爲一種罪名,間接寫入刑法典,經過條文的方式明白立功構成要件,提升條文的適用性,強化關于立功的打擊力度,表現(xiàn)維護網絡平安次序的決計。也有學者以為,關于網絡釣魚立功,完全可以參照偷盜罪的規(guī)范來定罪量刑,這種觀念的成績在于,立功的金額不容易確定,由于團體信息并不是實體上的財富,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在立功金融認定上,終究以立功所得來定罪,還是以網絡用戶的實踐損失定,存在著實際和實務上的爭議,在法條理論使用中,也存在著難題。關于這種“身份信息偷盜”實際,并不是我國學者支持的主流觀念,我國主流觀念較爲贊同加拿大的立法形式,討論關于網絡釣魚立功的罪名法定化成績。
普遍以為,我國要停止網絡釣魚立功的刑法規(guī)制,該當參考加拿大的立法形式,針對網絡釣魚立功成績,本文以為,可以在現(xiàn)有刑法條文的根底上,經過立法的方式,設立詳細罪名,完成關于立功行爲的打擊。詳細操作中,可以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中的毀壞計算機信息零碎罪名之后,增添竊取身份信息立功,作爲二百八十六條的一個條款呈現(xiàn)。在詳細立法操作中,由于網絡釣魚立功普通都是經過電子郵件和木馬網站等方式,竊取客戶信息,所以要在法律條文中,將電子郵件、木馬網站、毀壞性順序等作爲羅列式描繪寫入條文,提升條文的操作性。在詳細量刑中,建議參考其他網絡立功量刑規(guī)范,區(qū)分普通嚴重結果和情節(jié)嚴重結果,單純形成嚴重結果的,可以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控制或許拘役,關于立功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將法定量刑提升至七年以下,同時關于守法立功所得,要停止沒收,同時要并處分金刑,強化法律打擊效果。
四、小結
綜上所述,網絡釣魚作爲新型網絡立功類型,出現(xiàn)出愈演愈烈的趨向。從刑法規(guī)制角度來看,我國仍缺乏相應的監(jiān)管和懲戒措施。網絡釣魚具有網絡立功的普通特征,立功手腕多樣化,立功蹤跡難以尋覓,在司法理論中是監(jiān)管和懲戒的難題。本文從網絡釣魚的刑法規(guī)制角度動手,探求對網絡釣魚立功的無效規(guī)制手腕,并從立法論和解釋論兩個方面切入,停止深化的剖析,討論遏制網絡釣魚立功的無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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