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系論文
法律關系論文
法律關系作為法律確認和調整的社會關系,是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基于一定法律事實形成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是法律從靜態(tài)到動態(tài)的轉化和法律秩序的存在狀態(tài),也是法律價值表征和實現(xiàn)的形式。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的關于法律關系論文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法律關系論文篇1
試論武警法律關系
【摘 要】武警法律關系是武警法律規(guī)范調整涉及國家安全保衛(wèi)利益的社會關系時所形成的權利與義務之間的關系,它是一種公法法律關系,核心是權利與義務的統(tǒng)一。武警法律關系在武警法律規(guī)范調整過程中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關鍵詞】武警法律關系;權利;義務
武警法律關系是武警法基本理論中一個具有核心意義的基礎概念。武警法學的其他概念,如武警法律規(guī)范、武警法律行為、武警法律責任等都與這一概念相聯(lián)系。一定意義上我們可以說,任何武警法律現(xiàn)象的存在都是為了處理某種武警法律關系,武警法律規(guī)范的目的是要為武警法律關系創(chuàng)造形式條件。因此,對武警法律關系進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
一、武警法律關系的概念
武警法律關系的概念是進行武警法律關系理論研究的起點,也是武警法律關系理論的核心問題。作為一門新興的學科,武警法學的發(fā)展起步較晚,“武警法律關系”這一概念的內涵移植于法理學中“法律關系”。“法律關系”作為一個專門的法理學概念,其定義為是“在法律規(guī)范調整社會關系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人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武警法律關系屬于法律關系中的一種,所以說武警法律關系是武警法律規(guī)范調整特定范圍內涉及國家安全保衛(wèi)利益的社會關系時所形成的權利與義務之間的關系。
武警法律關系作為經武警法律規(guī)范調整而形成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它與武警關系、社會關系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梢钥隙?,武警法律規(guī)范不可能調整全部的武警關系,因而武警法律關系只是武警關系的一部分,至于哪些武警關系應由武警法律規(guī)范規(guī)定,如何規(guī)定,立法者應在以保護國家安全保衛(wèi)利益為核心的基礎上進行一系列的平衡和選擇,所以武警法律關系只能是由武警法律規(guī)范規(guī)定和調整的那部分武警關系,即由武警法律規(guī)范設定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沒有武警法規(guī)范,就沒有武警法律關系。
武警法律關系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內部的社會關系。包括武警官兵之間的關系,武警部隊中單位與單位、組織與組織之間的關系,官兵與單位、組織之間的關系等。二是武裝力量內部的社會關系。包括武裝警察部隊與中國人民解放軍現(xiàn)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民兵相互之間的關系。三是武警部隊與地方的社會關系。包括武警官兵與地方公民之間的關系,武警機關與地方政府機關之間的關系等。
二、武警法律關系的特點
(一)武警法律關系屬于公法法律關系
公法法律關系是在公權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公權就是指國家的公共權力。武警法律關系之所以是一種公法法律關系,首先是因為武警權是一種公權。我國憲法第29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于人民”,即我國的武警權歸屬于人民;其次,維護國家的安全保衛(wèi)利益是武警法首要的基本原則,也是武警法的根本目的和核心內容。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為核心的武警法律規(guī)范都直接規(guī)定了要維護國家安全保衛(wèi)利益;再次,武警法律關系主要是一種隸屬型法律關系。武警權力主體代表著國家,上下級武警機關之間是領導與服從關系,上級武警機關有權直接要求相對一方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并可以通過單方面的意志表示要求相對方服從,這便是一種典型的公權法律關系。
(二)武警法律關系主要是一種隸屬型法律關系
武警權的主體代表著國家, 武警部隊上下級機關之間是領導與服從關系, 上級武警機關有權直接要求相對一方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并可以通過單方面的意志表示要求相對方服從, 武警法律關系具有明顯的單方意志性,武警法律關系的存消, 主要是以武警機關或軍政首長的單方意思表示為根據(jù), 具體說, 就是武警機關或軍政首長可以不必征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 甚至違反對方當事人的意志單方面創(chuàng)設、變更和消滅武警法律關系。
(三)武警法律關系的核心是權利義務關系
法律關系與其他社會關系的重要區(qū)別,就在于它是法律化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一種明確的、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權利和義務可以是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也可以是由法律授權當事人在法律的范圍內自行約定的。在武警法律規(guī)范調整之前, 因武警權的行使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還只是一種客觀存在, 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尚不明確。只有在武警法律規(guī)范對其加以調整之后, 當事人之間 的權利義務才得以明確、穩(wěn)定。由于武警法律關系是以武警權及武警法律規(guī)范為其存在基礎的, 因而在武警法律關系中必有一方當事人是武警部隊, 至于另一方當事人則可以是公民個人、社會組織或其他國家機關; 同時, 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必然是一種武警法意義上的權利義務??梢?, 就實質內容而言, 武警法律關系應當是武警部隊與其他當事人之間的武警法意義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三、武警法律關系的作用
(一)武警法律關系是武警法律規(guī)范的具體化和現(xiàn)實化。武警法律規(guī)范屬于靜態(tài)的形式,而武警法律關系處于不斷產生、變更和消滅的運動之中。因此,武警法律關系是保證武警法律規(guī)范發(fā)揮作用的動態(tài)形式。在武警部隊現(xiàn)代化建設中,只有通過武警法律關系,武警法的價值才能實現(xiàn),法律秩序才能形成。
(二)武警法律關系是武警法律規(guī)范調整武警關系的必要形式。武警法律規(guī)范對武警關系的調整是武警法反作用于客觀現(xiàn)實的過程,它必須通過武警法律關系這個中間環(huán)節(jié)來實現(xiàn)。通過武警法律關系的產生,武警法律規(guī)范轉化為武警法主體之間具體化和個別化的權利和義務,也使主體之間的各種矛盾、沖突、爭端和糾紛在武警法律規(guī)范的基礎上得到解決,從而把武警法律規(guī)范與我軍建設實踐聯(lián)系起來。也就是說,武警法律規(guī)范只能在出現(xiàn)武警法律關系的時候,才能現(xiàn)實地表現(xiàn)出自己的調整作用,武警法律規(guī)范只能借助于武警法律關系,才能影響現(xiàn)實社會生活。
(三)武警法律關系在武警法調整過程中具有反饋作用。既然武警法律關系是武警法調整武警關系的中介環(huán)節(jié),那么,通過對武警法律關系的產生、運動過程的考察,可以檢查武警法律規(guī)范制定得是否完備和正確,其設定的行為模式是否符合正義、公平要求,還可以考察武警法律規(guī)范是否與其他法律規(guī)范之間有沖突或不一致??梢姡渚申P系能給立法者提供大量的情況,反饋必要的信息,為及時、科學地制定和修改武警法律規(guī)范提供條件。
法律關系論文篇2
試析期貨法律關系
摘 要 本文通過對期貨法律關系概念、特征以及期貨法律關系的主體和客體的探討分析:期貨法律關系的主體分為投資者、中介機構以及交易組織者三大類;從期貨交易的各個階段切入具體分析期貨法律關系的客體,同時把期貨中介服務和期貨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涵蓋進來,從而更加全面認識期貨法律關系的具體內容,構建我國期貨立法科學結構與體系。
關鍵詞 期貨 法律關系 主體 客體
經過幾十年的發(fā)展,我國現(xiàn)階段期貨市場法律制度體系的雛形已歷歷在目,“一個‘條例’、兩個‘司法解釋’、五個‘辦法’,構成的我國現(xiàn)行期貨法規(guī)體系,因其立法層次底、穩(wěn)定性弱、政策性監(jiān)管為主的特點,尚無法滿足當前期貨市場快速發(fā)展的需要。” 基本法律加上政府監(jiān)管法規(guī)規(guī)章和組織的自律性調節(jié)方能形成一個完整的期貨法律體系。鑒于我國期貨立法尚處于草案階段,一些具有關鍵性的內容尚無正式法律予以明確,法規(guī)變動性較大。進而導致期貨法律關系的具體認識和操作上無法達成統(tǒng)一標準。所以,本文從期貨法律關系的性質界定及其主客體的構成要素入手,嘗試對這一問題作初步分析和探討,以期為我國期貨法律研究提供些許參考。
一、期貨法律關系的界定
(一)期貨法律關系的爭論
明確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法律關系,可以為訴訟活動的裁判奠定根基。在我國尚未出臺期貨法的背景下明確期貨法律關系的具體內容,有助于“理順期貨立法邏輯主線,厘清主體間法律關系,確定期貨法的結構內容,明確相關主體權利義務及其責任,劃清相關部門法之間的界限,避免法律間的重疊與沖突。” 有關期貨法律關系的界定問題,我國金融期貨法領域的研究尚未有統(tǒng)一認識,目前處于“百家爭鳴”、見仁見智的狀態(tài):如有學者依據(jù)司法解釋《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稱之為“期貨交易的基本法律關系”; 還有學者論述期貨交易法律制度的具體內容時稱“期貨交易法律關系”。
(二)期貨法律關系的界定
為了確定使用何種術語來表達期貨活動的一系列法律關系,必須首先明確“期貨”、“期貨交易”、“金融期貨”等概念間的區(qū)別:期貨的通說概念是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的某一時間,依事先約定的價格、數(shù)量和交割方式,進行某種商品買賣的協(xié)議。期貨交易是對標準化合約在規(guī)定的場所中進行的一種保證金交易。金融期貨則指交易主體以公開性競價方式在規(guī)定的交易場所中進行的一種高度標準化金融合約的交易。此外,期貨交易法律關系還包括期交所會員間的交易、會員與客戶間的代理關系、會員與期交所間的管理關系、會員與結算機構間的擔保和結算關系。從期貨交易的一系列流程來看,期貨交易僅是其市場運作的一個環(huán)節(jié)。而期貨法律關系則指有關期貨合約以及期貨交易等行為所產生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總和。
由此可以看出期貨法律關系較之于期貨交易法律關系的內涵更加豐富,將其界定為期貨法律關系更為準確。具體來說包括兩個方面:第一,橫向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商事法律關系,即指期貨的交易和業(yè)務關系。第二,縱向非平等主體間的行政法律關系,即在期貨監(jiān)管部門與期貨交易當事人之間形成的期貨監(jiān)管關系,這種關系因監(jiān)管主體的特殊性而具有不平等性。
二、期貨法律關系的特征
(一)期貨法律關系一般特征
1.期貨法律關系的交易主體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則。期貨交易的主體遵循平等互利、等價有償?shù)脑瓌t,即在商事活動中通過相關合約對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設定與約束,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強行平倉制度除外)。
2.期貨法律關系中的當事人權利與義務對等。
3.期貨法律關系的法律強制效力。在期貨法律關系中如果有一方當事人違約,甚至侵權以及操縱期貨市場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期貨法律關系特殊性
鑒于期貨是金融衍生品,期貨法律關系更具有金融市場自身的個性特征。同時,還需明確期貨法律關系與證券法律關系差異性。期貨法律關系與證券法律關系的區(qū)別除主體的差異性外,重點在于客體的不同。2015年《證券法》修訂草案2、3兩條分別規(guī)定了證券法調整的對象和范圍,調整范圍擴大到資產支持證券等受益憑證、權證的發(fā)行和交易以及政府債券。但并沒有明確證券類期貨和期權是否屬于其調整范圍。“期貨法就是調整期貨市場相關主體圍繞期貨交易客體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的規(guī)范。該法調整范圍決定了其邊際,這也是區(qū)別于其他法律的重要標志。” 因此有必要對期貨法律關系的特征作深入探討。
1.期貨法律關系具有聚合性、多樣性。這種特性源自現(xiàn)代金融衍生工具的復雜性,期貨法律關系是眾多主體參與形成的法律關系集合。具體細分則有中介方與投資者、期交所,期交所與經紀、結算機構、商業(yè)銀行等。
2.期貨法律關系主體的特定化和相對性。法律對從事期貨行為的主體作了嚴格的市場準入規(guī)定,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特殊條件方可進入期貨交易市場。另一方面,期貨法律關系主體的地位具有相對性。如在期貨投資交易中,中介公司既能是交易會員,又能是一般結算會員或者全面結算會員;套期保值者既可以成為投機者也可以成為套利交易者。
3.期貨交易客體的特定化。除法律規(guī)定的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外,一般民事、商事領域法律關系的客體均有多樣性。但鑒于期貨市場自身的特殊性,只有經主管機關批準可上市流通的產品才能作為期貨合約所指向的資產。
4.期貨法律關系具有派生性。這是因為期貨法律關系能夠隨著其基礎法律關系的變動而變動。如在期權期貨中,當事人將雙方既有的源于擔保合同的擔保法律關系約定為將來某個時間點行使的期權,然后將該特定期權制作成特定標準化期貨合約上市交易。其中期貨法律關系便是從基礎法律關系――如擔保關系中衍生出來。 三、期貨法律關系主體
現(xiàn)代期貨市場具有高度的系統(tǒng)性和規(guī)范性。期貨市場是由期交所、結算機構、經紀公司以及投資者在相互制約、相互依存下組成的一種完整的組織結構體系。根據(jù)其交易活動特點可以概括出期貨法律關系主體的具體內涵:符合期貨交易的法定條件并在該活動中依法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主體。
(一)期貨法律關系主體構成的一般認定
依據(jù)不同的分類標準,期貨法律關系的主體有不同的內容,學界對此有以下幾種分類:
1.從期貨市場的結構看,期貨法律關系主體可分為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所、期貨經紀商、普通的期貨交易投資者。
2.從期貨市場主體法律制度的角度來看,期貨法律關系主體可分為期交所、期貨公司、中介公司、投資者等。
3.從期貨交易的各個具體階段看,期貨法律關系主體有期交所會員、期交所、合約當事人等。
4.楊永清博士的《期貨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將該主體劃分為期貨市場的投資者和期貨市場中介機構如經紀機構、投資咨詢機構、基金公司,以及期貨交易的組織者等。
5.從期貨交易的動機來看,可以將期貨法律關系的主體分為套期保值者、投機者。
此外,從期貨交易的業(yè)務性來看,可將該主體分為直接參加期貨交易活動的會員和接受委托參加的經紀公司。
為了便于對期貨法律關系主體進行系統(tǒng)性和科學性的研究分析,有必要綜合以上期貨市場的參與主體提出更為層次性的分類,即該主體具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上的主體包括期貨交易全過程的所有參與方,具體過程有期貨合約的訂立、流通、結算以及期貨市場的監(jiān)管和期貨產品審批發(fā)行。為便于法學領域的研究和適用,狹義主體僅指簽訂期貨合約的雙方當事人和主要參與機構――交易所與經紀商。本文因論述需要,以廣義主體作為視角。
根據(jù)以上分析,可以簡化對期貨法律關系主體的分類,即期貨交易者(投資者)、期貨組織者、期貨中介服務者三大類。
1.有關期貨投資者的概念見我國《期貨交易法》草案第二稿第60條規(guī)定。期貨投資者又有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其中個人投資者最為主要的參與主體,而機構投資者則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2.具有非營利性質的期貨組織者不參與期貨交易活動,其提供期貨交易的專業(yè)場所、設備以及人員條件。主要指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結算機構,還有起到監(jiān)管作用的中國期貨保證金監(jiān)控中心。
3.期貨中介服務者是指在期貨交易等活動中提供信息咨詢,倉儲等服務的主體。
(二)舉例分析不同期貨主體間的法律關系
1.期貨交易所與其會員。期貨交易所是期貨交易的樞紐,起到了提供期貨交易場所、交易信息,促成交易的作用。期交所與經紀公司之間具有雙重法律關系,具體來說,交易所、會員間的服務和履約擔保是平等主體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如居間合同和擔保合同法律關系。另外,期貨交易所還因法律規(guī)范賦予的監(jiān)管職能而產生的準行政性質的法律關系。
2.期貨經紀公司與其客戶。它們之間是期貨經紀關系,即行紀法律關系。經紀公司接受客戶指令委托后并以經紀公司名義進行交易操作,經紀公司承擔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 這存在兩方面的法律關系:經紀公司與客戶間的行紀關系以及其與第三人間的期貨買賣合約關系。所以在司法訴訟實務中,當產生期貨經紀糾紛時,須以經紀公司自己的名義參與訴訟,客戶不能直接起訴第三人。
四、期貨法律關系的客體
期貨法律關系的客體研究關系到未來期貨立法的調整對象,同時也深刻的影響著我國有關期貨交易的司法實踐。如果對期貨法律關系客體的基本概念認識不清,則無法準確的適用期貨法規(guī)和有效解決期貨交易糾紛。2012年新修訂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將金融期貨合約和期權合約納入到期貨法律規(guī)范的調整范圍。所以,期貨法律關系的客體構成應當結合不斷發(fā)展的期貨市場,同時在期貨立法中要緊跟市場變化的步伐適時調整。
(一)期貨法律關系客體的理論及評析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 有學者將金融法律關系的客體定義為“貨幣、金融工具以及金融行為”。按此原理可以得出,該客體是期貨法律關系主體的期貨權利與義務指向的對象。學界有關期貨法律關系客體的爭論由來已久,目前學術界有以下幾種觀點:
1.期貨保證金說。認為“期貨交易是保證金交易,所以保證金是期貨交易的客體。” 我們對此持否認態(tài)度,其把期貨交易中保證金的作用混淆為期貨交易的客體。根據(jù)合同法理論,期貨交易的保證金協(xié)議是擔保期貨交易人履行實物交易的擔保合同,作為主合同的從合同――擔保合同中的標的是無法成為主合同的交易客體,因此,該理論沒有把握期貨交易的實質內容。
2.商品期貨說。“期貨交易的客體是期貨或期貨商品,期貨合同不是期貨交易的客體”。 “期貨只能是物,并以此成為期貨交易的客體。而且股指、匯率和利率都屬于期貨,或屬于物。” 其反駁的主要理由有:在交易人以期貨合同形式交易前,該合約僅僅作為主合同的部分重要條款,而非該合同標的;期貨交易的當事人每次買賣期貨時均訂立新的合約,并非對已有合約進行交易;期貨交易實質上是對實物進行交割;依合同轉讓理論,期貨合約的轉讓并不完全符合合同轉讓的構成要件,卻明顯具有期貨合約轉讓的自身屬性;在賣空交易時,并非賣空一方沒有合約,而是指現(xiàn)手中無期貨商品。這種觀點具有一定的可取性,如商品期貨說指出了期貨合約上市的本質和期貨合約交割的本質,但該種觀點并不完善。因為從期貨交易活動中所涉及的內容看,期貨交易的客體除具體期貨商品外,還有其他內容。同時,當期貨交易活動在不同階段所涉及的不同法律關系主體時,其主體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也會因此發(fā)生變化。所以,商品期貨說所認為的期貨法律關系客體具有明顯的局限性,而且商品期貨說無法解釋期貨交易對沖行為。
3.期貨合約說。在我國理論界,楊永清的博士論文“期貨交易法律制度研究”在對商品說的批駁基礎上,作了較為全面的闡述。其認為,“期貨交易就是期貨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期貨交易的標的為期貨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而非商品本身。” 我國現(xiàn)行的有關期貨交易規(guī)則也有此觀點,如2007年頒布的《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第24條定義期貨交易是期貨合約、期權合約的交易活動。該說從反駁商品說以及對期貨交易的產生、功能角度進行論述,其合理之處在于合約轉移是期貨交易的本質。然而,該觀點也存在弊端,并沒有完全概括出期貨法律關系的其他客體。 4.衍生工具說。“期貨交易的客體既非合約或標準化合同,也非基礎商品,而是一種新的交易工具或者‘衍生工具’。” 該觀點亦有可取之處,該種論述更為確切的說明了期貨的本質和期貨資本市場的特征。但是,該說將單一的金融衍生工具定義為客體,沒有考慮到期貨交易各個階段所產生的客體。
(二)期貨法律關系客體的新視角
我國第二稿期貨法草案第2條規(guī)定:(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我國境內從事商品、金融等期貨交易和其他衍生品交易及相關活動的,適用本法。(第二款)在境外從事期貨交易和其他衍生品交易及相關活動,本法有規(guī)定的也適用本法。從該條第一款的一般性表述和第二款的兜底性表述可以看出,該客體是多樣的,應當包括商品、金融期貨、期權合約以及與期貨交易有關的活動。只有從期貨交易活動的具體表現(xiàn)入手,考察不同交易階段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才能夠比較充分的認識該客體的屬性。根據(jù)期貨交易的一系列交易行為可以將期貨交易過程大體分為三個大階段:期貨合約的訂立、轉讓以及履行。
1.訂立階段。例如為套期保值的現(xiàn)貨供應商按期交所的標準化合約賣出商品,集中競價后,投資者與其達成交易并簽訂有效合同。在該階段的法律關系客體是期貨產品,該合約的具體內容是其權利義務的載體。這些期貨產品作為期貨法律關系的客體必須具備一些特殊條件,如價格波動的風險性;便于集中競價交易;商品期貨要易于保存并可以大宗交易。
2.轉讓階段。該階段可參照合同法的合同轉讓理論進行分析,期貨合約的轉讓本質是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在期貨合約轉讓的法律關系中,當事人均可將合約中的債權債務進行轉讓,其客體是合約,同時主體亦發(fā)生變更。此外,期交所的擔保制度和保證金制度使得交易主體之間可以間接達成交易,并可以使得期貨合約的轉讓跳過對方的當事人的意志。該階段的實質是以合約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3.履行階段。當期貨合約屆期時,合約雙方當事人之間便需履行合約義務,該義務主要是以期貨產品為客體的期貨合約履行關系。也可以說這種交易行為是交付期貨產品的物權行為。
此外,期貨法律關系的客體還包括主體間涉及的服務行為――期貨中介行為,以及在監(jiān)管活動中產生的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前者指在期貨交易活動中的投資者、居間人、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以及商業(yè)銀行之間根據(jù)合約提供相關期貨服務的行為。后者是指期貨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根據(jù)期貨法規(guī)在實施期貨管理的活動中進行的組織、調節(jié)、監(jiān)督以及完成一定工作的行為。
五、結語
結合我國現(xiàn)有期貨立法背景,對期貨法律關系進行初步探析,明確了期貨法律關系主體、客體的內容。為此,筆者建議在未來期貨立法中應當根據(jù)期貨交易的不同階段對期貨交易主體、客體作具體規(guī)定,同時為避免《證券法》與《期貨法》調整客體的交叉重疊,應當在立法技術上采用列舉加兜底性方法對期貨交易的客體予以具體明確。此外,為了激發(fā)市場創(chuàng)新的活力,應當堅持以期貨市場需求為導向,嚴格限制政府干預的理念,以期充分發(fā)揮期貨市場價格發(fā)現(xiàn)、有效控制風險和套期保值的功能,促進我國金融市場的繁榮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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