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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業(yè)方面的畢業(yè)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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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業(yè)方面的畢業(yè)論文

  社會在高速的發(fā)展和進步,在我們的生活中,法律的作用越來越大。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的關于法律專業(yè)方面的畢業(yè)論文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法律專業(yè)方面的畢業(yè)論文篇1

  淺析公安機關適用取保候審問題

  論文摘要:取保候審制度是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人身強制性最弱的一項強制措施,也是體現人性化執(zhí)法的有力手段。由于立法缺陷及偵查人員認識偏差等原因,取保候審制度在公安執(zhí)法實踐具體實施中存在一定的問題,嚴重影響公安機關的執(zhí)法威信,損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為此,應對現行法律規(guī)定的取保候審制度進行立法完善,轉變觀念,加大監(jiān)督力度,開辟法律救濟渠道。

  論文關鍵詞:取保候審,條件,問題,完善,監(jiān)督

  ·一、當前公安機關適用取保候審存在的問題

  ·現行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取保候審這種強制措施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得到了廣泛使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同時也存在不良傾向,嚴重影響了公安機關執(zhí)法的威信。

  ·1、取保候審適用的對象法律規(guī)定的不明確,導致公安執(zhí)法實踐中存在適用的隨意性和盲目性

  ·現行刑訴法規(guī)定了取保候審的適用范圍,但立法過于寬泛,缺乏可操作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以下簡稱《程序規(guī)定》第63條對取保候審適用的對象存在擴充授權的規(guī)定,導致司法實踐中錯誤理解,再加上取保候審是由公安機關自己審批、自己決定,而無其它監(jiān)督程序,這就難免會出現在實踐中有些辦案機關受利益的驅動,濫用取保候審,具體有以下幾種表現:

  ·(1)將取保候審作為處罰手段、代替結案、代替釋放

  ·不少案件采取取保候審并非為了偵查需要,而是對一些根本就不構成犯罪,甚至刑拘以后經調查沒有犯罪事實或只是一般違法行為實施取保候審,對人民檢察院以不構成犯罪作出不批準逮捕的人員適用取保候審,對一些嫌疑無據或嫌疑難以認定而無其他偵查工作可做的對象借取保候審“下臺階”或“創(chuàng)收”,甚至逃避承擔賠償責任。

  ·(2)對一些犯罪性質惡劣,情節(jié)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也予以取保候審

  ·《程序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了不得取保候審的對象,但有些辦案機關為了"創(chuàng)收”,受利益驅動或辦“關系案”、“人情案”,只要犯罪嫌疑人提供高數額保證金就予以取保候審,甚至將一些嚴重的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也取保候審,對外來作案的流竄犯也取保候審,且執(zhí)行單位對取保候審的監(jiān)管不力,導致犯罪嫌疑人逃跑、毀證、甚至繼續(xù)犯罪,嚴重影響了偵查活動的順利進行。

  ·(3)對一些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卻把握較嚴,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甚至出現了羈押與刑期“倒掛”的現象

  ·公安執(zhí)法人員在“重強制手段,輕權利保障”的觀念影響下,當前公安執(zhí)法實踐中偏好使用羈押手段。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遠遠低于被逮捕的人數,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符合情節(jié)輕微,社會危害不大甚至存在法定從輕、減輕情節(jié)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比例極小,據調查,某區(qū)法院在審結的30起公訴案件,其中19名被法院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而在這19名中絕大多數是未成年人,僅有1名在偵查階段被取保候審,其余均被逮捕羈押。監(jiān)管上流于形式,取保候審前“社會危險性”風險評估機制的缺位,辦理取保候審內部審批程序的繁瑣,流動人員犯罪比例高,辦案機關內部考核制度及逮捕率作為重要指標以及基層辦案機關“人少案多”的工作壓力,對取保候審認識偏差等,都是造成取保候審等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疲軟的重要原因。

  ·2、取保候審制度的價值沒有得到充分體現

  ·刑事訴訟法第58條規(guī)定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且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從法律規(guī)定上看取保候審這種強制措施對于那些在偵查羈押期限難以全面取證的案件,就可以充分利用取保候審的12個月的期限來調查取證,從而全面查清案件事實,有效打擊違法犯罪活動。但從司法實踐的調查情況來看,這種手段的使用并沒有充分發(fā)揮其作用,甚至形同虛設,取保候審案件存在幾個月未進行實質性偵查的現象,取保候審后能訴出去的案件很少,這充分說明了公安機關采取取保候審這種手段主要是針對一些證據不足而又無法查證的案件或基本難以認定犯罪的案件適用,導致取保候審以后能繼續(xù)追訴的很少,大部分只能終止偵查,解除取保候審。

  ·3、保證責任難履行,對保證人處罰缺乏后續(xù)保障措施現行

  ·現行刑事訴訟法對取保候審的方式進行完善,規(guī)定了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二種擔保方式,同時還規(guī)定了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guī)定應沒收保證金或保證人違反法定義務時可對其處以罰款,從而促使取保候審的落實。但從公安司法實踐實施的情況來看,取保候審后執(zhí)行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監(jiān)管不力、基本上處于空白,影響了取保候審的效果,難以做到隨傳隨到。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情況也非常普遍,盡管有關司法解釋對保證人罰款的數額作了具體規(guī)定,但保證人不交納罰款將會受到何種制裁或處罰,法律沒有規(guī)定,顯然這一缺乏后續(xù)保障措施的條款實屬形同虛設,實踐中對保證人和被取保候審人的約束都不大。

  ·4保證金沒收不規(guī)范,沒收保證金在某種程度上成為公安機關結案的一種處罰手段

  ·實踐中,沒收保證金不規(guī)范,沒收保證金程序不規(guī)范,甚至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案卷中無違反哪條規(guī)定,有些雖寫了理由,但很籠統(tǒng)。據調查公安機關以傳迅未及時到案為由沒收保證金的比例最高。沒收保證金以后,沒有重新?lián);蜃兏鼮槠渌麖娭拼胧嗟氖菦]收以后不了了之。事實上,保證金絕大部分被沒收,保證金在某種程度上被轉化為一種處罰手段。

  ·二、完善取保候審制度的若干思考

  ·取保候審措施在公安執(zhí)法實踐適用過程中存在一定問題,為進一步規(guī)范公安刑事執(zhí)法,充分發(fā)揮取保候審措施的作用,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取保候審制度進行完善。

  ·1、明確規(guī)定應該及可以適用取保候審的對象,禁止適用取保候審的對象,規(guī)范取保候審制度的實施

  ·取保候審措施在公安執(zhí)法實踐適用最突出的問題是適應范圍的隨意性,因此應通過再修改刑事訴訟法或其他的立法完善對取保候審的適用范圍進一步的規(guī)范,根據目前的執(zhí)法現狀及偵查辦案人員的綜合業(yè)務素質,應明確規(guī)定取保候審的適用范圍。據了解,有些公安機關根據刑訴法及《程序規(guī)定》出臺了關于取保候審適用范圍方面的暫行規(guī)定,明確那些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其中有:可能判處管制、拘役等,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的或具有預備、中止、未遂、自首、立功、防衛(wèi)過當、避險過當等法定從輕、減輕或免除刑罰等情形的人;有幫教、管教條件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學生;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盲聾啞人,嚴重疾病患者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等,同時規(guī)定了不得取保候審的對象。這些規(guī)定對公安機關適用取保候審提供了一定的依據,便于可操作性,也為立法機關修改刑事訴訟法及制定完善相關的司法解釋提供了參考。

  ·2、完善取保候審的辦理執(zhí)行程序,使取保候審措施的采取更加公開、公正、透明,充分發(fā)揮其效率

  ·取保候審是人身強制性最弱的一項強制措施,因此刑訴法賦予犯罪嫌疑人、近親屬及偵查階段聘請的律師均有權提出申請,盡管《程序規(guī)定》要求公安機關對律師提出的申請應在7日之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復,但在司法實踐中這一權利難以得到保障。因此應著重完善取保候審制度的審批手續(xù),使取保候審的采取更公開、公正、透明。筆者建議,取保候審的采取除了遵循刑訴法規(guī)定的審批手續(xù),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對于有律師介入的,尤其是律師提出申請的案件應實施“報捕前聽取律師意見制度”,對已經逮捕或檢察機關已提前介入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取保候審決定之前,公安機關應主動和檢察機關相關部門進行溝通,以便監(jiān)督公安機關正確適用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實踐中監(jiān)管上的“流于形式”是制約取保候審功能發(fā)揮的重要原因。刑訴法規(guī)定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負責執(zhí)行,但具體的執(zhí)行程序及執(zhí)行要求法律并未明確,以致執(zhí)行難以落實,尤其是檢察機關、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更是不負責任,公安機關自行決定適用取保候審的,實踐中同樣出現了決定權與執(zhí)行權不分的情況,異地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的執(zhí)行更是困難,因此應完善取保候審的監(jiān)管制度,確立取保候審期間的共同監(jiān)管機制,建立跟蹤、監(jiān)督、考核制度,強化逃脫責任制裁,對逃脫者考慮與原涉嫌犯罪數罪并罰,對遵守取保候審義務的犯罪嫌疑人在程序和實體處理上體現從寬精神,對保證人違反保證義務應加大處罰力度,增設司法拘留手段等。

  ·3、規(guī)范及細化沒收保證金的條件、程序,加大監(jiān)督力度,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刑訴法對沒收保證金的條件作了原則性規(guī)定,一是針對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guī)定;二是在取保候審期間重新故意犯罪。據調查司法實踐中以“傳迅不到”為由沒收保證金的比例最高。因此為防止公安機關濫用職權,損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應進一步規(guī)范及細化沒收保證金的條件,明確規(guī)定傳迅的法律程序及“傳迅未及時到案”的具體情況,明確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離開所居住的縣、市的具體范圍,針對干擾證人作證,毀滅,偽造證據或串供沒收保證金的應有相應的證據材料加以證明。同時對沒收保證金的程序也應進一步規(guī)范,沒收高數額保證金應增設聽證程序,并賦予犯罪嫌疑人有申請復議的權利,并建議公安機關內部應加大監(jiān)督力度,在進行執(zhí)法檢查的過程中,一旦發(fā)現存在沒收保證金不規(guī)范或把沒收保證金當作處罰手段,應及時予以糾正并對辦案機關及相關人員作出處理。

  參考文獻

  1 陳光中,徐靜村主編:《刑事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1年修訂2版。

  2 謝誠:《論取保候審制度的完善——以公安機關刑事司法實踐為視野》,載《浙江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4年第2期。

  3 徐靜村主編:《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二修正案)學者擬制稿及立法理由》,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一版。

  法律專業(yè)方面的畢業(yè)論文篇2

  淺談涉眾型金融犯罪被害人權益之救濟

  一、涉眾型金融犯罪被害人權益維護之現狀

  涉眾型金融犯罪涉案人員多,金額巨大,損失一般難以挽回,案件一旦發(fā)生,處置及善后工作難度較大。涉眾型金融犯罪一旦成立,其被害群眾人數動輒成百上千,乃至上萬,波及群眾之多、地域之廣、牽動利益之重都要求檢察機關深度思考如何妥善處理和化解矛盾,如何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最關心的切身利益就成了大家最關注的問題。然而犯罪嫌疑人在取得大量款項后,通常對贓款的處理有以下幾種情況:用于小額履約以騙取更大額的錢財;用于維持“空殼公司”等非法存在的市場主體的經營活動;用于償還其他債務;用于個人或他人揮霍;轉移或轉投資進入其他賬戶或地點等等。由于贓款直接關系到被害人的經濟利益的補償,而贓款的追繳又是一項復雜而艱苦的工作,在這種矛盾中,司法機關往往對于形式上所有權或控制權性質明確的款項追繳不存在障礙,但對已被轉移或更改財產屬性、隱匿財產、償還他人的財產等實質上財產所有權或控制權尚待具體分析的款項的追繳存在很大障礙。

  二、涉眾型金融犯罪被害人權益無法切實維護之原因

  在涉眾型金融犯罪中,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切實維護,原因是多方面的,除這類案件的自身特點外,相關法律設置模糊,界限不清,當事人法制意識淡薄等也是阻礙被害人合法權益無法實現的障礙。

  首先,涉眾型金融犯罪的特點決定了此類案件被害人的權益無法像其他侵財類案件一樣容易得到維護。涉眾型金融案件中,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法多樣,不斷翻新,或者以合法手段掩蓋非法目的,對案件的偵破、取證帶來難度;犯罪分子貪利性強,涉案金額巨大,且所得贓款大多已被揮霍或轉移,發(fā)贓工作難以進展,損失一般難以挽回;即使是追回了部分贓款,但由于受害群體人數眾多,涉及范圍廣,往往存在“僧多粥少”現象。

  其次,相關法律相對滯后。目前,維護涉眾型金融犯罪被害人的權益主要體現在“退贓”方面,一是司法機關依據職責采用各種手段追贓后,發(fā)還被害人,二是犯罪分子及其家屬等人主動退贓。但是,我國尚未形成一套比較規(guī)范的退贓制度和規(guī)范的操作模式,導致給退贓工作帶來困難,給被害人帶來“第二次被害”。此外,相關法律概念的模糊也給維護被害人權益帶來了難度。如現行法規(guī)文件對非法集資的概念界定不嚴密,對非法集資的打擊處理可操作性不強,造成打擊處理滯后。

  再者,制度體系不健全。目前,我國金融體系單一,缺乏多樣的投資渠道。長期以來我國金融市場發(fā)展滯后、資金增值渠道單一、銀行利率低、股市風險大、融資手續(xù)繁瑣,這些都造成群眾資金投向的迷惑和融資渠道的困惑,都希望尋找到一種投資快、成效大的投資模式,導致被害人輕易掉進犯罪分子精心設置的“陷阱”。

  最后,受害群體法律意識淡薄,具有貪財和盲目的心理,面對利益誘惑,被害人不能正確辨別合法與非法、違法與犯罪的界限,在求富心理的驅動下,一見到高利率的誘惑就盲目產生投機行為。部分受害人為貪財,明知是騙局也故意參與,充當犯罪活動的“幫兇”。

  此外,相關部門職責不明確,也是不能及時、有效打擊該類犯罪活動的原因。實踐中,往往存在這種悖論:“要打早、打小,切不可坐等其做大了成了氣候”是打擊涉眾型經濟犯罪的共識,但具體操作過程中,相關部門卻又采取“放長線釣大魚”的做法,認為不形成一定的規(guī)模,不發(fā)展到一定程度,則很難認定為“涉眾”,也很難認定為“非法”。即使有時及時發(fā)現了犯罪的苗頭,由于信息資源的共享不夠,溝通不夠,信息傳遞不及時,沒有統(tǒng)一的協(xié)調、配合,放任了犯罪行為的發(fā)展,也使得更多的受害者卷入。

  三、涉眾型金融犯罪被害人權益維護體系之構建

  被害人權益的維護涉及眾多方面,除通過對現有的退贓制度進行重構外,還需完善相關的配套措施,以切實有力地維護被害人的權益。

  (一)重構以大規(guī)模退贓為中心的退贓制度

  由于我國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對于追贓和退贓制度并無具體規(guī)定,實踐中,通常由公安機關和法院負責退贓,具體包括:公安機關通過發(fā)贓大會集中退還被害人、承辦法官直接通知被害人發(fā)還、被害人人數眾多時指定數名被害人為代表人統(tǒng)一領取贓款、通過公告方式發(fā)還。此四類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但均無法確保被害人的財產權利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筆者認為,針對被害人人數眾多的特大型金融犯罪案件,應擬定符合我國法律和國情的發(fā)贓模式,重構以大規(guī)模退贓為中心的退贓制度,具體操作上可借鑒我國實踐中的民事執(zhí)行中的公告程序,由公檢法三家配合進行。

  1、依照平等、及時保護原則發(fā)贓。發(fā)贓程序中不存在優(yōu)先受償權,應當依各被害人實際受損失的情況,根據所追繳的贓款數額平均補償。鑒于“遲來的正義非正義”,在案件審結后,法院應當采取適當的方式及時通知被害人,及時將贓款發(fā)還至被害人。

  2、明確發(fā)贓對象及條件。發(fā)贓對象必須是經過刑事審判程序確認的被害人。因為未經司法程序確認的事實非定罪事實,亦不存在追繳贓款問題。對于未經司法程序確認的被害人,只能通過其他救濟途徑,如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挽回損失。此外被害人必須提供發(fā)贓依據,如當時“投資”的依據等,及相關身份證明資料。

  3、規(guī)范具體操作程序。筆者認為,根據刑事案件的具體特點,可以采取當事人申請和公告相結合的方式。返贓權本質上是一種債權,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申請發(fā)還,如果被害人怠于行使其權利,就視為對債權的放棄,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操作中可以采取由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告知被害人的方式,由被害人填寫統(tǒng)一制作的申請發(fā)贓表格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和聯(lián)系方式,由辦案單位制作專門的發(fā)贓卷宗,在起訴時一并移交法院。這樣,在案件審結后,法院可以根據追繳贓款的數額及申請發(fā)贓的被害人情況確定具體退贓數額,通知被害人以適當的方式領取退贓款。當然,當事人申請的方式要付諸實踐還假以時日,對于現存的特大型犯罪案件的發(fā)贓工作,在現有條件下,公告模式是相對比較可行的方式。公告應當刊登在有一定影響的媒體上,同時亦應在相關法院的因特網上予以發(fā)布,公告中應對被害人申領登記的時間和地點、申領人所需攜帶的如身份材料和申領依據等證明其受到侵害的材料、審理中確認的被害人人數、追繳到的贓款數額和具體的分配方案予以詳細說明。此外,鼓勵被害人委托他人代領。

  總之,發(fā)贓操作過程中需要不斷完善、細化相關規(guī)定,并區(qū)分不同情況,區(qū)別對待發(fā)贓情況,使之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以適應新型犯罪背景下被害人權益保護的現實需要。

  (二)相關配套措施的完善

  1、加大法制宣傳和犯罪預警的力度。涉眾型金融犯罪中犯罪分子常以高額利益做魚餌引誘被害人卷入,犯罪手法越來越具欺騙性,鑒于此,相關部門在對此類犯罪加強打擊力度的同時,還需大力加強防范宣傳工作,開展相關案例警示教育,使群眾了解各種經濟犯罪的形態(tài)和手段,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及時識破犯罪分子的謊言,使犯罪分子無處遁形。作為公民個人而言,要不貪利、不僥幸、不盲從,理性投資,增強自我保護意識,不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

  2、加強辦案機關自身建設,增強打擊犯罪能力。辦案人員要轉變觀念,重視對被害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平時加強相關金融業(yè)務的培訓,及時學習相關如產品、投資、金融、保險、稅收、知識產權、廣告、期貨、破產以及電子計算機等方面的業(yè)務知識,提高打擊各種新型涉眾型經濟犯罪的水平,使自身能力能適應涉眾型經濟犯罪的新情況,更好地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3、加強部門之間配合。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門要加強加強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和有效銜接,積極行動,協(xié)作配合,對發(fā)現的犯罪苗頭及時扼殺。各地司法機關可建立、健全“經濟犯罪舉報中心”,并與金融、稅務、審計、工商、海關、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建立起一套多種形式的社會聯(lián)系制度和案件移交制度,形成發(fā)現、揭露、打擊犯罪的社會合力。

  4、健全金融監(jiān)管制度。凡重大涉眾型經濟案件,都無一例外地利用當前我國金融監(jiān)管制度不健全的管理漏洞,大肆利用虛假身份證明或營業(yè)執(zhí)照開立銀行帳戶,完成對贓款的轉移、隱匿等洗錢行為,給案發(fā)后的追繳工作造成極大的障礙。對此,要大力加強金融系統(tǒng)綜合治理工作,及時掌握民間非正常的投資動態(tài),捕捉可疑資訊,如發(fā)現犯罪跡象,則毫不猶豫地將其扼殺在萌芽之中,做到防患于未然。

  5、建立長效的追贓機制。長效的追贓機制可以使追贓活動不因案件審查起訴或判決而停止,不因被告人被交付執(zhí)行而停止,不因法院一段時間內的財產執(zhí)行而停止等等,真正做到在任何時間發(fā)現被告人有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時,司法機關都可以隨時追繳用于發(fā)還被害人等,同時使被告人祛除“執(zhí)行刑罰即不用還錢”等僥幸心理,使被害人隨時有可期待財產歸還的平和心態(tài)。司法機關必須形成合力,并建立與隨時追繳相適應的長效機制,從而真正維護被害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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