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法律論文
電商法律論文
隨著“互聯(lián)網+法律”概念在法律行業(yè)的廣泛傳播,法律電商平臺近年來承井噴方式發(fā)展。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電商法律論文的范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電商法律論文篇1
淺析電商平臺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問題
摘 要 隨著全球經濟、信息化進程的加速,新生的網絡科技正改變著全球人們的生活方式,人類正逐步進入網絡經濟時代。電子商務這種虛擬購物方式的出現,正在給予人們生活方式的方方面面帶來深刻而廣泛的變化,對世界經濟貿易的發(fā)展亦產生了前所未有的深遠影響。電子商務的產生與發(fā)展,一方面為商家和消費者帶來諸多便利與實惠,但另一方面電子商務存在許多尚未克服的弊端,如電子平臺侵權、網絡商店侵權等等。本文試從我國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出發(fā),闡述了電子商務存在的知識產權侵權問題,并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 電子商務 發(fā)展現狀 知識產權 對策
1、電商平臺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提出的背景
1.1我國法治實踐的需要
2011年4月21日,為進一步凈化電子商務市場環(huán)境,加大對電子商務領域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的打擊力度,國家發(fā)出《關于進一步推進電子商務領域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動的通知》。同年7月8日,商務部發(fā)出《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做好電子商務領域打擊侵權假冒專項行動總結工作的通知》,特別指出打擊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侵權的重要工作刻不容緩。2015年1月商務部電子商務司測算,2014年電子商務交易額(包括B2B和網絡零售)將達到約13萬億元,同比增長25%。
1.2各國關于保護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的實踐
1.2.1美國
美國電子商務的應用領域和規(guī)模都遠遠領先于其他國家,是電子商務的起源地,更是電子商務的發(fā)達地區(qū)。目前在全球電子商務交易額中,大約有50%發(fā)生在美國。在全球商務網站中,美國占有90%以上。這與美國良好的網絡狀況、大量的高學歷網民、完善的法律體系、健全的電子支付手段、成熟的社會信用體制等一系列情況是分不開的。在電子商務立法方面,有美國的《統(tǒng)一電子交易法》(1999年)、《國際與國內商務電子簽章法》(2000年)。
近30年來,美國實施知識產權戰(zhàn)略主要沿著三種軌跡不斷伸延。一是根據國家利益和美國企業(yè)的競爭需要,對專利法、版權法、商標法等傳統(tǒng)知識產權立法不斷地修改與完善,擴大保護范圍,加強保護力度。近年來,隨著生物、信息及網絡技術的發(fā)展,一些新興技術形式不斷納入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例如將網絡營銷模式等理念列入專利保護范圍,在功能基因方面,美國專利申請已達4000多項,知識產權優(yōu)勢明顯;二是國家加強調整知識產權利益關系、在鼓勵轉化創(chuàng)新方面強化立法;三是在國際貿易中,一方面通過其綜合貿易法案的“特殊301條款”對競爭對手予以打壓,另一方面又積極推動WTO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TRIPS)的達成,從而形成了一套有利于美國的新的國際貿易規(guī)則。
1.2.2韓國
韓國于1999年通過實施了《電子商業(yè)基本法》,該法旨在通過澄清以電子訊息(electronic message)方式進行交易的法律效力以保證交易的安全和可靠,確保公平交易,該法在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立法規(guī)制。首先,重新定義了電子商業(yè)、網上商店等概念;其次,對“網上經營者”的資格認定較為嚴格。再次,在電子商業(yè)促進方案的制定和實施中,特別指出了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
2、中國電商平臺知識產權侵權問題的現實分析
2.1網絡售假特征
網絡假貨的品種多、數量大。作為一種開放的網絡銷售平臺,淘寶網無疑是目前國內運營最為成熟的C2C 電子商務平臺。淘寶2010年網購數據顯示,2010年淘寶網注冊用戶達到3.7億,在線商品數達到8億。同時,以淘寶商城為代表的B2C業(yè)務交易額在2010年翻了4倍,未來幾年也仍將保持這一增長速度。龐大的市場潛力和便利的購物環(huán)境造就了淘寶網的線上銷售奇跡,同時也催生了網絡假貨的迅猛發(fā)展。
網絡假貨發(fā)展勢頭強、速度快。根據艾瑞咨詢2014年度互聯(lián)網經濟核心數據報告,2014年中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規(guī)模12.3萬億元,同比增長21.3%;其中,B2B電子商務市場占比超七成,網絡購物占比超兩成,網絡購物占比有明顯提升;中小企業(yè)B2B電商市場營收增長超三成;網絡購物年度線上滲透率首次突破10%;移動購物市場規(guī)模增速超200%。
網絡假貨以仿品為主,隱蔽性強。近年來,由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斷加大以及電子商務公司對網絡交易環(huán)境肅清的決心不斷增強,與時俱進的網絡售假者們也都摒棄了銷售偽劣商品的低層次經營模式,轉向模仿和抄襲國際知名品牌。這些產品具有很強的隱蔽性,不具備專業(yè)鑒別知識的消費者很難在短時間內輕易地從商品包裝和外觀上將其識別出來。
2.2消費者維權的現實局限
從交易行為的性質來看,知假買假是基于自愿原則的理性行為。在此條件下,消費者通常掌握有關假貨的充分信息,交易雙方基于自由、自愿的基礎達成交易共識,是彼此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達成的博弈均衡。
從交易商品的屬性來看,網絡假貨能夠滿足消費者特定的消費需求。盡管在品質、包裝和功效等方面與正品有所差別,但假貨能滿足消費者在收入有限條件下,不能消費真貨的一種特殊的心理缺失感。
3、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對策的建議
(1)加強立法實踐工作,從法律上規(guī)制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加強宏觀立法工作,積極完善立法。積極推動相關立法工作,及時修改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專門法律及其實施條例,建立健全互聯(lián)網知識產權制度和法律。
明確定義電子商務、網上商店、經營者等概念。對于這幾項重要概念的定義,是保護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和追究在侵害知識產權行為的重要前提。因為如果不明確定義網上商店、電子商務等重要概念,將會導致責任不清、難以追責的問題。
明確電子商務平臺的責任和義務,確保電子商務的健康和穩(wěn)定。電子商務平臺的責任和義務,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除了買方和賣方以外的重要一方。電子商務平臺提供了有效的購物渠道和購物服務,如果監(jiān)管不力,在保護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方面則混亂不堪。因此,很有必要在立法上明確規(guī)定電子商務平臺的責任和義務,如定期檢查違規(guī)網絡店鋪、設計一套嚴格的網絡店鋪申請流程等等,確保電子商務品牌健康和產品質量。
(2)加強政府監(jiān)管職能,打擊侵害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行為。
第一,中央統(tǒng)一領導,地方具體監(jiān)管。在中央核心政策方面,應當堅持激勵創(chuàng)造、依法保護、科學管理的方針,既要突出重點,著力解決當前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突出問題,集中力量搞好打擊侵權假冒專項行動;又要著眼長遠,加強知識產權制度建設,積極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法治環(huán)境。在地方具體監(jiān)管方面,強調各地要加強對電子商務平臺的督導;啟動對涉嫌銷售侵權和假冒偽劣商品案件網店的整改工作;各地區(qū)各有關部門要通過多種方式及時曝光電子商務領域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違規(guī)企業(yè)和典型案件。
第二,完善網購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體系,建立有效的網購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模式。在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體系中,應當加強政府采購過程中的知識產權審核管理,堅持防止侵權假冒商品進入政府采購渠道。加大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平臺建設力度,完善知識產權舉報投訴受理機制,建立舉報投訴獎勵制度。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預警應急機制,提高企業(yè)預防和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能力。
第三,加強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完善司法政策和行使司法職能。一方面,司法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司法政策調控,規(guī)范知識產權審判裁量權行使。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各類知識產權的不同特點和保護需求,明確分門別類、區(qū)別對待和寬嚴適度的宏觀司法政策;另一方面,司法部門應當積極推動知識產權領域的司法改革,知識產權審判體制和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人民法院不斷強化知識產權司法改革意識,繼續(xù)抓好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關于人民法院工作的貫徹落實。
(3)加強電子商務平臺監(jiān)管,保護知識產權不受侵犯。
電商平臺配合相關部門完善網購平臺監(jiān)管,加強商品認證能力。圍繞交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所建立的規(guī)則一定是一個綜合的制度,不僅涉及知識產權法各個領域,也會涉及很多諸如店鋪名等法律上未定性的問題,更要有一套高效的投訴受理機制。多數電商平臺在接受和處理來自用戶的投訴方面已經有了相對完善的模式,但是網上商品認證監(jiān)管處于真空。應該將傳統(tǒng)市場內的商品認證、抽檢監(jiān)管等手段延伸到網絡平臺上,加強商品認證能力。
(4)樹立消費者維護知識產權意識,提高網絡商店職業(yè)道德。
第一,改變網購消費習慣。幫助消費者要積極了解電商知識產權,明確電子商務中所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的重要性,明晰相關法律法規(guī),認真履行相關義務。第二,提高網絡商店職業(yè)道德。電子商務的另一方網絡商店在積極守法的前提下,仍需提高自身職業(yè)道德,切實履行義務,在銷售商品過程中,積極履行維護品牌商合法權益,在網購中保護知識產權。
4、結語
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是在飛速發(fā)展的經濟時代中產生的。然而,一個新生事物的發(fā)展總是伴隨著問題的產生。電子商務中,由于巨大的利益誘惑和網絡平臺的方便,一些網絡商店的商人不顧法律的威懾和道德的譴責,鋌而走險出賣假貨、出售盜版商品、假借他人專利進行交易等等的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因此,加強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問題研究對豐富我國關于電子商務和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研究,構建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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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法律論文篇2
淺析法律電商的現狀及未來
摘要:隨著“互聯(lián)網+法律”概念在法律行業(yè)的廣泛傳播,法律電商平臺近年來承井噴方式發(fā)展。但是,在繁榮的背后出現很多問題。本文希望通過對目前法律電商平臺的現狀入手,分析其目前存在的問題,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關鍵詞:法律電商;互聯(lián)網+法律;電商
近年來,隨著互聯(lián)網技術的發(fā)展,我國網民的規(guī)模也在持續(xù)增長。截止2015年6月,我國網民規(guī)模達6.68億,互聯(lián)網普及率為48.8%①。同時,隨著“互聯(lián)網+”行動計劃的出臺,互聯(lián)網給很多傳統(tǒng)產業(yè)帶來了變革和創(chuàng)新。在法律行業(yè),針對法律服務與客戶需求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法律服務流程不透明,法律服務質量缺乏保障等痛點,應運而生了很多法律電商。
一、我國法律電商的發(fā)展和種類
法律產品出現在互聯(lián)網上,是先從付費數據庫開始的,盈利模式主要是銷售一定時間、范圍內的數據庫的使用權給需求者。當時大數據的概念還不被人熟知,數據除了可以作為檢索工具,也并未被開發(fā)做其他用途。
“互聯(lián)網+法律”這個概念開始被實踐是最先出現的法律門戶網站。這些網站初期的盈利模式都是以律師廣告位為主,網站本身通過完善法律相關知識,問答等方式做網站優(yōu)化以提高網站權重及流量,依托大流量使想要獲取案源的律師們購買廣告位。
到了后來,開始大批量涌現了各種以某種(些)線上產品為依托的法律電商平臺,這類電商平臺主要是仿造美國Legal zoom的模式,即希望將部分法律服務從傳統(tǒng)的線下業(yè)務中剝離出來產品化后,放到互聯(lián)網上銷售,在線上完成付費和服務。另外,為了爭取線下服務這塊更大的業(yè)務,很多電商平臺給自己留了個出口,即需要線下服務的平臺可以提供線下律師資源并且可以享受一些優(yōu)惠等。目前國內的法律電商平臺多半是這種模式和其變種,如下:
1.純線上服務產品。如:合同定制、合同審核、一定時間內的免費在線咨詢等。
2.將線下服務產品化后在線銷售。
如:一些平臺曾經推出的針對企業(yè)的企業(yè)法律顧問服務套餐包,初創(chuàng)公司相關服務(公司注冊、商標注冊、財務服務等);針對個人的“快刪帖”、“快還錢”、“離婚快”等產品。還一些電商把自己一段時間(月,年,幾年)的服務(咨詢+轉線下服務優(yōu)惠)作為產品進行銷售。
3.類似法律門戶網站的平臺商。
該類電商平臺主要是起到銜接客戶和律師的中介作用,但將交易過程從線下引入到線上。并不主要以傳統(tǒng)的售賣廣告位為主要盈利,而是以客戶支付的律師費分成作為其主要盈利。
(4)其他:上述三種模式的排列組合,即(1)+(2),(1)+(3),(2)+(3),(1)+(2)+(3),以上模式+法律門戶平臺。
二、我國法律電商的現狀和面臨的問題
法律服務與互聯(lián)網的結合在我國發(fā)展的時間較短,很多新模式仍處于嘗試階段,雖然有越來越多的投資者逐漸加入進來,但是目前階段法律電商仍存在很多問題需要解決。
(一)數據庫銷售商的現狀及面臨的問題
目前大多數數據庫銷售商提供的數據基本上還沒有做太多二次的開發(fā)和利用,雖然仍有些法律人群在業(yè)務中從未使用過付費數據庫,但隨著互聯(lián)網,大數據等概念越來越普及,該類數據庫的使用人群也在與日俱增。
另外,一些大型律師事務所以及一些新興互聯(lián)網公司以及法律電商,也在開始嘗試運用現有的開放數據庫以及付費數據庫進行二次研發(fā)制作實用性更強的數據庫。對數據庫的二次開發(fā)面臨著跨學科的人才緊缺,開發(fā)成本高,產品的市場前景目前還不樂觀等問題。
(二)傳統(tǒng)以廣告位售賣為盈利模式的法律門戶平臺的現狀及面臨的問題
前些年,在搜索引擎競價排名出現之前,這些網站依靠SEO(網站優(yōu)化)獲得了大量搜索引擎的抓取,贏得了大量的用戶和流量。當時很多需要案源的律師被引流到了這些門戶網站,網站內容的豐富性也帶來了很多尋找律師的客戶。但近幾年隨著百度競價排名的日益白熱化,越來越多的律師(律所)開始通過搜索引擎競價排名進行營銷,傳統(tǒng)法律門戶網站受到了一定的沖擊,甚至有些門戶網站為了保住流量也迫不得已做了競價排名。該類平臺目前面臨以下幾個問題:
1.律師資源的流失。
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第一,競爭對手增多對律師的搶奪;第二,律師個人網站營銷逐漸擺脫對平臺的依賴;第三,一些律師發(fā)展到一定階段后,開始放棄平臺所面向的客戶群,走向中高端業(yè)務領域。
2.流量的流失。
網站的流量隨著市場份額被瓜分,律師個人網站的百度競價等原因受到影響。
3.客戶的流失。
隨著網上可選資源的增多,客戶的覺醒(越來越多的人比以前更了解這種網站并不能保證律師質量,廣告位繁多眼花繚亂,用戶體驗下降)等原因,客戶數量也受到了影響。
4.盈利空間受限。
因為主要是以售賣廣告位為盈利模式,網站為了保證用戶體驗,廣告位的數量是有限的,而單價又要控制在律師愿意合作的底線之下。所以盈利空間會受到局限。另外隨著移動互聯(lián)網的發(fā)展,客戶越來越多的被引流到了移動端,而移動端的網站展現內容受限,廣告基本沒有太多展示空間,甚至沒有展示空間,這種盈利模式在移動端的實現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三)純線上服務的法律電商的現狀及面臨的問題
雖然有一段時間大量涌現了一些此類電商,也出現了很多種類的線上產品,但是后來都逐漸的改良和下線了。目前一些純線上的產品主要是以免費的形式或者很便宜的價格提供給客戶,目的并非盈利,而是為網站獲得用戶和流量以便銷售其他產品。之所以出現這個問題有以下幾個原因:
1.產品范圍的局限性。
因為有別于快消品等有形商品,法律服務具有其特有的屬性,很多法律服務無法從線下轉為線上,就目前而言可被線上產品化的法律服務范圍是非常有限的,僅限于一些合同的定制,合同的在線審核等。
2.產品研發(fā)的難度及成本大。
即便是合同的定制和審核,也是需要有研發(fā)人員根據市場需求,運用專業(yè)知識進行研發(fā)的,它不同于格式合同范本的提供,需要考慮到產品使用者可能面臨的方方面面,需要在某個特定領域非常專業(yè)且有產品研發(fā)能力的復合型人才完成。
3.產品的營銷成本大。
目前由于我國的法律服務市場屬于需要培育階段,對傳統(tǒng)法律服務的需求尚處于亟待挖掘的階段,市場上的用戶對于定制的法律服務產品的信賴度和需求度跟歐美成熟的法律服務市場還有一定的差距。面對有待培育的市場和不太成熟的產品,對產品的營銷就提出了很大的要求。
(四)線下服務產品化后在線銷售類電商的現狀及面臨的問題
曾經有電商平臺試圖開發(fā)過類似產品,如“快刪帖”、“離婚快”等產品化的線下法律服務,但后來也都陸續(xù)下線了。主要原因和存在的問題如下:
1.產品研發(fā)困難。
首先,大多數法律電商創(chuàng)始初期都是由一些互聯(lián)網相關人才組成,缺乏法律和產品研發(fā)能力兼具的復合型人才,人才的欠缺導致研發(fā)經常陷入到停滯狀態(tài)。其次,目前大多數領域的線下法律服務并沒有實現流程化、專業(yè)化,存在很大的不可控性和個案差異性。這使得要想將某個特定領域的法律服務進行產品化,預先做到確定其服務的流程,亮化其服務內容存在一定的難度。最后,由于產品的流程,工作量和其他個案差異的問題無法進行提前預估,所以產品在定價方面就會遇到問題,無法對該商品進行準確的定價,定價過高導致無法銷售,定價過低導致無法提供服務。
2.服務團隊成本高。
法律服務即便被產品化并且銷售出去了,要面臨一個更嚴重的問題,是需要在線下完成該產品的服務。平臺需要找到合作的律師提供相關的法律服務。服務團隊的成本不僅包括為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支付其能接受的律師費,還有服務團隊的運營成本,而為了保障服務質量,提供可控優(yōu)質的法律服務,平臺的運營成本就是非常大的。
3.盈利受到局限。
基于上述兩點,平臺商在前期的資金需求是非常大的,在產品未被完全研發(fā)上線前,在線上產品市場被打開前,產品研發(fā)和服務團隊維護的成本會非常大,很多平臺上無法堅持到開始盈利的時候。即便平臺商通過資本運作,融資等渠道支撐自己走過了這個時期,介于產品的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法律服務團隊的運營和維護成本過高,前期產品研發(fā)等投入巨大成本需要回籠等,其利潤空間是非常低的。
(五)類傳統(tǒng)門戶網站電商的現狀及面臨的問題
該模式主要是鑒于傳統(tǒng)廣告位盈利模式的局限性,特別是在移動端上,而進行改良或者創(chuàng)新的,主要以賺取律師代理費的分成為盈利模式。目前傳統(tǒng)的法律門戶網站都紛紛開始嘗試著紅魔石,也有一些新的電商品臺出現采用這種模式或者這種模式的變種。相比之下傳統(tǒng)門戶網站還是具有一些優(yōu)勢的,即其有多年積累的用戶及流量,另外擁有多年積累的律師資源。該模式面臨的問題:
1.法律電商的共性問題。
因為涉及到法律服務市場的培育,客戶心理以及法律服務的特點等,目前階段適合電商的客戶群主要是中小企業(yè)及家庭個人用戶。很多中高端客戶目前階段還很難被電商所吸納進來。針對中小企業(yè)和家庭個人用戶的法律服務需求如何有針對性的營銷,也是一個問題。
2.律師評價體系的建立問題。
為了解決客戶信任的問題,很多電商平臺提出了可以通過一定的技術,實現讓客戶精準定位合適的律師,這就必須基于某種對律師的評價而完成。對于律師的評價目前大家都在探索,有的人提出可以通過執(zhí)業(yè)年限、勝訴率等各種指標來給律師貼標簽供選擇。也有些平臺在嘗試通過地域、專業(yè)領域、成功案例檢索、客戶好評度評價、律師的一些個人背景信息等參數來供客戶檢索。筆者認為這種嘗試是很大膽的,但是卻不一定是科學的。如何確定參數的科學性,另外如何保證合作律師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是平臺商面臨的最大問題。
3.律師服務的質量監(jiān)管問題。
目前基于大多數平臺商和法律服務提供者是屬于合作關系,并非一家公司,所以平臺商對律師的服務監(jiān)督只能依托于某些合作機制。比如,案件費用托管,即在案件完成并獲得客戶滿意前不付(或者部分不付)給律師費用,這種模式在實踐中面臨著平臺商作為公司,按照法律規(guī)定不能提供法律服務的法律風險,同時也使得其與合作律師的合作之間造成了困難;對案件流程進行監(jiān)督,即通過某種平臺實現對案件的全程監(jiān)管,辦案過程透明化,流程化。但是,平臺商面對眾多細分法律服務,如果沒有強大的項目管理研發(fā)團隊,是很難實現具體案件的透明化、流程化、專業(yè)化的。
4.運營成本高。
平臺商若想提供優(yōu)質,全覆蓋的法律服務給目標客戶,必須要有足夠數量和質量的合作律師,而合作律師的選擇和吸納是需要進行營銷的,另外這些合作律師是需要維護的,這就需要專屬客服或者相關人力資源的成本。另外,為了促成交易,平臺商需要解決客戶與律師之間的有效溝通問題。為了減少溝通成本,更有效的促成交易,平臺商就需要有自己的案件篩選機制,一般是需要通過人工客服來完成,而案件篩選是需要有一定法律專業(yè)技能的,人力資源成本相對較高。
三、未來法律電商的發(fā)展及途徑
在未來法律電商一定會以各種形態(tài)存在,并從目前的低端市場逐漸發(fā)展至中高端市場。但需要解決如下問題:第一,法律服務的流程化、專業(yè)化、透明化、可控化。第二,高質量法律服務團隊的建立。第三,細分到某具體專業(yè)領域的可亮化、量化、有精準定價的法律產品。
目前,法律行業(yè)內部已經有很多精品所和律師團隊在嘗試將法律服務流程化、專業(yè)化,并且有一些已經做的非常成功,同時也有很多法律行業(yè)內部的人開始探索研發(fā)真正的法律產品。筆者相信在不久的未來,如果哪一個平臺可以整合這些資源,是可以將互聯(lián)網和法律很好的結合做出適合市場的法律電商的。
注解:
?、贁祿碓矗褐袊ヂ?lián)網絡中心第36次中國互聯(lián)網發(fā)展狀況統(tǒng)計報告,201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