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黄特色三级在线观看免费,看黄色片子免费,色综合久,欧美在线视频看看,高潮胡言乱语对白刺激国产,伊人网成人,中文字幕亚洲一碰就硬老熟妇

學習啦 > 論文大全 > 畢業(yè)論文 > 法學論文 > 法學理論 > 2017年法學本科畢業(yè)論文

2017年法學本科畢業(yè)論文

時間: 秋梅1032 分享

2017年法學本科畢業(yè)論文

  法律是法官審理案件的唯一依據和標準。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2017年法學本科畢業(yè)論文的范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2017年法學本科畢業(yè)論文篇1

  廣場效應對司法公正的影響及其正確引導

  唯物辯證法說,世間萬物是相互聯(lián)系的,要求人們要以聯(lián)系的觀點看待問題。社會心理學上存在的廣場效應與司法公正就存在著這樣的聯(lián)系??此苾蓷l平行線,卻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

  一、廣場效應與司法公正的內涵

  在社會心理學中,存在著一個“人合”現(xiàn)象,即在聚集的公開場合,人們常常表現(xiàn)出與日常生活大相徑庭甚至完全相反的言行,這種現(xiàn)象被社會心理學家稱為“廣場效應”。奧地利心理學家洛倫茲把這個無意識的群體稱為“無名群眾”。由于人本身存在的局限性,一定數量聚合的人群并不能確保意志的合法性與正義性,即多數人也不一定總是對的。

  法國著名群體心理學家勒龐總結了群體的心理特征,認為群體沖動、易變和急躁,易受暗示和輕信,群體情緒容易夸張并且單純,群體是偏執(zhí)的,專橫的,也是保守的,但群體的道德可能比個人高尚,也可能比個體低劣,事實證明多數情況下群體的道德比個人要低。

  司法公正則是指在司法活動的過程與結果中堅持和體現(xiàn)公平正義的原則,滿足公平、平等、正當和正義等要求。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審判過程要遵循平等和正當的原則,也要求法院的審判結果體現(xiàn)公平和正義的精神。

  早在17世紀,英國著名政治學家洛克就提出了三權分立的雛形,并被孟德斯鳩詮釋為行政、司法和立法的三權分立思想。要想實現(xiàn)司法的公正,就應該使得司法活動從立法和行政的強壓下獨立出來,不受其過多的干預,以保證其活動的獨立性。

  二、廣場效應對司法公正的影響

  廣場效應與司法公正看似兩條平行線,前者要求“眾意”,后者要求“公意”。正如盧梭所說,“公意和眾意之間經常有著很大的差別。公意總是著眼于公共利益,而眾意則著眼于私利,它只是個體意志的總和。”

  因此,當有人刻意以廣場效應的影響來干預司法公正的時候,處心積慮地對群眾進行煽動與慫恿,比如通過集體行為的接觸與摩擦、情緒感染和群體激動,使得廣場效應在特定的環(huán)境下會影響群眾對法制和道德標準的判斷,就會影響正常的司法審判,并進一步導致多數人暴政。

  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尤其是大眾媒體以及現(xiàn)代通訊技術的發(fā)展,廣場效應打破了特定群體和特定場所的要求。廣場效應的強大威力,在媒體的推波助瀾下更是如虎添翼。由此引發(fā)的媒體監(jiān)督和司法公正的討論更是經久不衰的話題。

  所謂的媒體監(jiān)督,是指報紙、刊物、廣播、電視等大眾傳媒對各種違紀行為特別是國家公職人員的違法違紀、違法犯罪、瀆職腐敗行為進行的揭露、報道、評論或抨擊。

  媒體監(jiān)督于司法公正而言,是一把雙刃劍。廣場效應借助新聞媒體在履行自己職能的過程中推波助瀾,利用大多數新聞工作者在不具備法學背景的基礎上對相關的司法活動和具體的司法案件進行片面性的報道,從而誤導廣大群眾,形成“民憤或民意”。這種不可阻擋的“眾意”通過給相關司法工作人員施加壓力從而影響司法公正,由此導致輿論審判。輿論審判的案例數之不盡,其中“張金柱交通肇事案”就是其中之一。

  1997年8月24日晚上9時40分,在鄭州市經一路與金水路的交叉口,身為民警的張金柱在辦私事期間,酒后駕駛一輛白色佳美轎車撞上鄭州市中州賓館職工蘇東海和其11歲的兒子蘇磊,致使蘇磊死亡,并且拖著蘇東海逃逸1500米的距離致其重傷。1998年1月12日上午,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金柱案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張金柱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附帶相關民事賠償責任。雖有上訴,但被駁回。1998年2月26日上午,張金柱被執(zhí)行死刑。

  很多無知群眾對這一判決拍案叫好,但是,站在理性角度,特別是站在法律角度,這樣的判決實在是有失公允。刑法不僅要求罪刑法定原則,同時也應具備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在審判過程中,整個案件的爭議點集中在被告張金柱拖人行駛1500米是否可以認定為故意傷人罪。故意傷人罪要求行為人有犯罪的故意。但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被告屬于酒駕,處于飲酒過量的狀態(tài),構成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肇事罪屬于過失犯罪;除此之外,張金柱駕駛的佳美轎車側面離地面的距離不到30厘米,經專業(yè)人士分析被害人蘇東海從側面是不可能進去的,也不可能從轎車前面進去,甚至連蘇東海本人也不知道自己究竟如何進入到轎車底下的。在這樣的情況下,公訴人所指控的張金柱“明知車下有人卻不停車”中的“明知”又怎能成立。

  之所以產生了這樣一個結果,是因為“張金柱案”在一開始就被打上了“輿論監(jiān)督”的標簽且張金柱本人也作為一名國家公職人員。全國輿論的集中抨擊使得沒有法律判斷力卻充滿同情弱者的憐憫之心的群眾團結起來,從道德的高度形成勢不可擋、橫掃千軍的“眾意”,大有“往死里整他”的沖動。雖然在審判期間,張金柱曾多次提出希望法官不要被輿論和民意所影響,但最后的審判并沒有庇佑他。張金柱在被執(zhí)行死刑前也曾哀嘆,“我是栽在了記者的手上”。

  張金柱案距離現(xiàn)在已有15年,但大眾傳媒的飛速發(fā)展和通訊技術的更新?lián)Q代,使得信息的傳播更為簡便和廣泛。

  群眾也通過各種網絡平臺如網絡、微博、論壇、微信等參與到信息的互動中,接受信息和傳播信息。廣場效應在信息時代的今天,才真正打破了對象和地域的限制。而打破對象和地域的負面后果是,如若有人心懷不軌,對廣場效應加以利用,就極可能通過這個發(fā)達的媒體平臺制造更大的“民憤或民意”,司法公正的實現(xiàn)也就更加的舉步維艱。

  在這樣的挑戰(zhàn)下,司法工作人員必須具備抵抗廣場效應沖擊的能力,哪怕身處輿論的中心,也能夠從一個法律人的角度作出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判斷。美國辛普森案的陪審團就給世人作出了典范。在巨大的廣場效應的壓力下,負責本案的伊藤法官及陪審團頂住社會的“眾意”,依據警方的幾個重大失誤導致有力證據失效的情況下,判處辛普森無罪,這也成為美國歷史上疑罪從無的最大案件。相同的,英國為了避免廣場效應對法官以及陪審員的法律判斷產生影響,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一旦出現(xiàn)法官或陪審員可能放棄法庭證據而形成成見進而影響其對案件的態(tài)度時,英國法院就會選擇延緩審判,以保證陪審人員能夠獲得客觀公正的立場,實現(xiàn)公正審判。

  然而,凡事皆有兩面性。近兩年頗有爭議的死磕派律師的行為就體現(xiàn)了廣場效應的另一面。死磕的發(fā)展經歷了李莊案之前的萌芽階段,然后到李莊案的形成時期,再經過北海案的確立。對于死磕派律師,網絡上爭議頗多。有的網友認為少數死磕派律師以網絡為平臺,通過微博博客等操控輿論,煽動圍觀,聚集施壓,不守法律倫理,壟斷司法。

  這樣的結論未免過于片面和偏激。就我國目前的司法環(huán)境而言,的確存在太多不符合司法規(guī)律的現(xiàn)象。

  死磕派律師看到了網絡對廣場效應的巨大推動力量,堅持“只磕程序不磕實體”的原則,即緊緊依據法條,抓住辦案機關的違法行為,然后采用博客微博等,將司法機關的不合法行為以及死磕派爭取正義的措施進行曝光,以求得輿論的同情和支持。對于無權無勢的公民而言,權力部門就是“官”,要“管”民,所以大家都是弱勢群體。而權力機關也的確做了一些讓公民寒心的事情,以至于稍有風吹草動,就會成為點燃這種不滿情緒的導火線。中國人還有一個特點,好面子。不僅人愛面子,權力機關更愛面子。揭露的結果是,有的辦案人員看到他的名字或者形象上了網絡,不愿意其違法丑聞繼續(xù)擴散,只得回到法律的軌道上來。

  即使他本人堅持不糾正,由于律師在網絡上的直播,也會使其上級部門如坐針氈,為了面子或為了避免節(jié)外生枝,也可能會指令下級糾正錯誤。死磕派以這樣的方式尋求司法程序的公正,在更大的話題領域中產生了死磕派律師“到底是磕出法治中國,還是磕壞中國法治”的爭論。

  筆者認為二者皆有。成也輿論,敗也輿論。通過輿論的力量,死磕派獲得了廣大群眾的支持,獲得了對抗公權力的力量。在客觀上對公、檢、法部門起到倒逼的作用,迫使其在案件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嚴格把關。同時也存在著借助輿論的力量嘩眾取寵、大放厥詞的死磕派律師,時間久了,真面目暴露出來了,自然遭到群眾的唾棄。

  由此可見,廣場效應真的是一把雙刃劍。利用的不好,司法權威難以樹立,司法公正難以保證;利用得好,其正義的力量不可小覷,好好加以利用,就可以促使司法真正回歸司法的屬性,符合司法的規(guī)律。

  三、廣場效應對司法公正的正確引導

  要想廣場效應能夠發(fā)揮其正能量,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著手:

  第一,提高群眾的辨別力。廣場效應的發(fā)揮往往需要某些有心人在背后推波助瀾。倘若這個背后的推手心存正義,那其引導就會促使人們往正義方向前行。倘若不是,則禍害無窮。這就迫切需要群眾本身能夠有辨識能力,理性思考,不能人云亦云。

  第二,加強對媒體監(jiān)督的有力引導。媒體對司法活動的監(jiān)督大大加強了廣場效應的威力。依法治國,就需要制定規(guī)范媒體監(jiān)督的具體法律,賦予媒體報道的范圍和權力。

  立法的缺失,是當前我國媒體監(jiān)督與司法公正發(fā)生沖突的基本原因之一。因為沒有規(guī)范媒體可以報道的范圍和權力,媒體的本質要求獲取一些司法“秘事”來吸引觀眾的眼球。而媒體一渲染,小事也能變大事,無中也能生有。所以通過立法來加強媒體監(jiān)督是相當迫切的。

  第三,督促司法機關的自我審查。死磕派律師的發(fā)展提醒著司法機關,倘若司法機關能夠嚴格按照法條的規(guī)定來進行司法活動,“死磕”的方式是站不住腳也沒有發(fā)展的空間的。而且,作為公民申請公平正義的地方,其自然會對司法部門寄予厚望,甚至會達到雞蛋里挑骨頭的程度。所以司法機關要從提升自我角度出發(fā),依法行使自己的職權,使得司法活動真正回歸司法的屬性。同時,司法工作者更需自己的辨別力,正如丹寧勛爵所言:“從職業(yè)性質來說,一位訓練有素的法官不會受他在報紙上讀到的或在電視上看到的任何東西的影響。”

  每個硬幣都有正反兩面,廣場效應對司法公正的影響也有著其積極的和消極的兩面。在司法面臨重大改革的今天,發(fā)揚廣場效應對司法公正的正面影響,盡量減少其消極作用,不僅僅需要司法機關和政府部門的努力,更需要社會媒體和每一個公民的付出。

  參考文獻:

  [1]蕭瀚.法槌十七聲:西方名案沉思錄[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法]古斯塔夫·勒龐著.烏合之眾[M].馮克利譯.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1.

  [3]何家弘.司法公正論[J].中國法學,1999,(2):11.

  [4][法]盧梭.社會契約論[M].何兆武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0.

  [5]卞建林.媒體監(jiān)督與司法公正[J].政法論壇,2000,(6):122-128.

  [6]喬磊.淺議媒體監(jiān)督與司法公正[J].法學理論,2001,(35):105.

  [7]胡震杰.鄭州驚天大血案始末———關于“張金柱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冷思考[J].中國律師,1998,(5):51-54.

  [8]葉竹盛.死磕派律師[J].南風窗,2013,(18).[9]丹寧勛爵.法律的正當程序[M].北京:群眾出版社,1984.

  2017年法學本科畢業(yè)論文篇2

  網絡輿情的法治價值及其對司法審判的影響

  前言

  現(xiàn)如今,無論大街小巷發(fā)生了什么事情,網絡的流傳總是最迅速的,網民們可以在第一時間知道事情的真相,甚至會進行“人肉搜索”,尋找某一事件的元兇。而這也許是益事,也許會成為令司法機關比較頭疼的問題。因為,網絡輿情代表著相當比例的民聲、民意,披露社會視角下諸多方面的問題,從某種角度對這些社會熱點問題進行肯定或批駁。

  盡管我們認為這是網絡在起著監(jiān)督的作用,實際上這種監(jiān)督往往會對司法審判在程序上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這也是俗稱的“輿論壓力”。這樣,反而不利于司法機關展開相關工作。

  網絡輿情雖然來勢兇猛,但是不可能取代司法審判。因為網絡輿情帶有濃重的個人道德觀念色彩,不具有法律效力,更多地體現(xiàn)了人的主觀性和隨意性,不符合法治社會的司法審判要求。所以,網絡輿情應充當的是司法公正的民意監(jiān)督代表這一角色,它不可以左右司法審判的價值取向性,不偏向社會個案,注重司法程序的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最終實現(xiàn)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完美統(tǒng)一。

  一、網絡輿情概述

  (一)網絡輿情的概念

  網絡輿情是民眾對于公共事務通過信息網絡公開表達的具有影響力的意見,網絡輿情就是民眾通過互聯(lián)網對政府管理以及現(xiàn)實社會各種現(xiàn)象、問題所表達的政治信念、態(tài)度、意見和情緒的總和。網民根據自己對突發(fā)事件的理解,通過網絡論壇等渠道發(fā)表自己的看法,多個網民對某個事件的言論和互動達到一定的規(guī)模,網絡輿情便產生了。[1]

  隨著互聯(lián)網時代的崛起,網絡成為了人們獲悉日常熱點事件的重要途徑,國內外的重大事件,幾乎都會在網絡上被眾人進行激烈的談論,并引起較大的社會反響。這種“自由平臺”的言論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它將演變?yōu)橐还奢浾摫O(jiān)督的有效力量,防止司法機關的審判不公;另一方面,這種輿情監(jiān)督往往會影響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使其背負較重的輿論壓力,最終影響司法應有的獨立性。

  (二)網絡輿情的特點

  1.網絡輿論傳播的快速性

  21世紀以來,網絡發(fā)展迅速,網絡新聞一旦發(fā)布,就會在整個互聯(lián)網世界彌散,尤其是一些社會熱點事件,例如,此前的“許霆案”“鄧玉嬌案”等,都在網絡上掀起一陣“法網和情網”的風波。

  2.傳播媒介的多樣性

  科技不斷地創(chuàng)新,網絡通過各種形式潛伏在我們身邊?,F(xiàn)如今,已不單單只有計算機這種最原始的上網工具可以帶給人們最前沿的資訊,智能手機、平板電腦等等網絡媒介的紅人,隨時隨地恭候著網絡新情況的曝光。

  3.網民參與的廣泛性

  開放的互聯(lián)網為廣大民眾提供了自由言論的空間,給了所有人發(fā)表意見的機會。目前我國有將近6億多的網民,其可以不受身份、學歷等條件的限制,在網上選擇自己需要的信息,發(fā)布想要表達的觀點和態(tài)度,這樣一來便使得網民參與的熱情直線上升。

  (三)網絡輿情的具體方式

  科技時代的到來,不僅信息的流傳速度愈發(fā)驚人,而且傳媒類的工具也變得日益強大,網絡輿情也依靠著各式各樣的“掌中寶”發(fā)酵蔓延。值得一提的,也是最具代表性的便是以下三種輿情途徑:

  第一,全球最大的中文社區(qū)———百度貼吧,是由百度推出的互聯(lián)網產品之一,用戶可以在此自由地發(fā)布圖片、文字、視頻等信息,互相交流。其最重要的特點就是利用它在搜索引擎領域的知名度,為各種興趣愛好者的聚集提供一個最便捷的方式。

  第二,全球最具有影響力的中文論壇———天涯社區(qū),它是全球華人的網上家園,以網民為中心,盡量去滿足其個人創(chuàng)造、溝通和展現(xiàn)等多重需求。天涯社區(qū)除了提供論壇、相冊、影音、站內消息等多種服務外,還發(fā)布了與之相關的ID管理制度和《社區(qū)基本法》,這是國內首發(fā)的虛擬社區(qū)管理制度,它們不僅對于虛擬社區(qū)的管理和發(fā)展相當有利,而且還可以阻擋對現(xiàn)實社會秩序發(fā)展中產生的一些麻煩。天涯社區(qū)所包含的法治論壇和百姓聲音是網絡輿情的重要發(fā)揮之地。

  第三,新生代輿情力量———微博,這是一個靈活機動的信息交流平臺。用戶可以通過電腦、手機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隨時隨地分享身邊的新鮮事。它與傳統(tǒng)的博客相比,有著“短、靈、快”的特點,所以至今備受青睞。

  二、網絡輿情的法治價值

  (一)網絡輿情的現(xiàn)實價值

  在現(xiàn)代法治國家對司法監(jiān)督的體系里,輿論監(jiān)督是一個很重要的環(huán)節(jié),由于我國現(xiàn)在尚處于法治建設的探索階段,國家的監(jiān)督制約機制尚有許多不完善之處,因此需要輿論監(jiān)督給予力量,其以自身廣泛性、時效性、交互性等特點,逐漸演變?yōu)橐还捎辛Φ谋O(jiān)督力量。受到網絡輿論廣泛關注的案件大多屬于司法審判的幾個重要領域,如李莊案、佘祥林案等,民眾主要關注此間是否存在暴力取證、刑訊逼供等不法情節(jié);藥家鑫案、李昌奎案中,大家更多地是出于法律和道德之間的徘徊抉擇;而許霆案和吳英案則是法理和情理的拔河。此時的司法機關如果一意孤行,未聆聽民聲民意,那么稍有不慎就會成為社會輿論攻擊的“靶心”。

  網絡輿情的監(jiān)督屬于社會監(jiān)督的一種,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及法治建設的深入推進,社會公眾開始越來越關注在司法領域內公平正義能否實現(xiàn)的問題。基于網絡傳播的廣泛性和言論的自由性,普通民眾可以在網絡平臺上任意表述自己的真實想法,直接參與案件的討論,并且還可以互相交流意見。而那些在網絡輿論的壓力下最終得到公平審判的案例———許霆案、鄧玉嬌案等,既實現(xiàn)了民眾追求公平正義的愿望,也對司法審判的公正起到了積極推進的作用。

  (二)網絡輿情的有效監(jiān)督

  輿論監(jiān)督是一支維護司法獨立的力量,現(xiàn)代民主國家都承認輿論監(jiān)督是民眾的基本權利。網絡輿情可以及時揭露司法過程中的不公行為,促進司法程序的公正進行,尤其是當前中國的腐敗現(xiàn)象到處蔓延,波及到司法領域內不可忽視,因此司法活動理應接受輿論的監(jiān)督。

  網絡的虛擬性使輿論監(jiān)督表達民意時不可避免地帶有一定的非理性感情因素,但不可否認,網絡輿情在相當程度上代表了多數人的意見,是司法審判公平公正的重要監(jiān)督源。如果一些事件沒有通過網絡輿情的推動,很可能會被馬上平息甚至是湮沒,而當輿情推波助瀾時,其在互聯(lián)網頻道上迅速變?yōu)橐粋€有著巨大影響的群體性公共事件,轉載量和評論度均一躍而升,這會讓司法機關重新審視案件背后的事實和緣由,保證案件的公平公正。

  此外,網絡輿情的壓力使得司法機關重新審視“司法透明”的問題。司法審判過程逐步公開化,一方面保障了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法院掀開以往不為人知的神秘面紗,最大限度地公開審判的細節(jié),用事實據理力爭,遏制不實謠言的萌生。這樣可以防止司法腐敗和暗箱操作,達到網絡輿情和司法審判追求的一致目標———公平正義,有利于構建和諧的社會主義法治社會。

  三、網絡輿情對司法審判的影響

  網絡輿情在當今社會扮演著重要的監(jiān)督者角色,我們依據其是否影響正常的司法審判活動而將其作用分為積極影響和消極影響兩個方面。

  (一)網絡輿情對司法審判的積極影響第一,網絡輿情為司法審判提供了豐富的經驗借鑒。對于一個具體的案件而言,網絡輿論是社會各階層、各性別、各年齡段、各文化水平的具備不同經歷的人發(fā)起的不同的知覺體會,這對于那些閱歷上有限的法官們是豐富的資源共享過程,其在吸收了這些經驗之后所做出的司法審判更“接地氣”,更容易為大眾所接受,使得法律對于社會生活的調整更加和諧互動。

  第二,網絡輿情是內在的道德監(jiān)督力量,它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正確行使。網絡為公眾提供了一個自由交流的平臺,具體案件的事實真相、庭審過程以及判決結果,都可以被投放到這一平臺上供眾人傳播和討論。“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當所有的東西都攤開在陽光之下,隨著透明度的提升,輿論監(jiān)督的有效力量得以揮發(fā)出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的正確行使也會得到進一步的保障。

  第三,網絡輿情促進了公共領域的構建,使協(xié)商型司法得以實現(xiàn)。網絡空間的一大特點就是其自由化和多元化,它向每一位參與者都平等開放的對話平臺,能夠讓民眾參與政治生活,并形成輿論輿情,最終影響公共決策。在現(xiàn)代法治社會中,協(xié)商型司法就是由網民中的公共知識分子和權力部門之間的對話和協(xié)商,使得一些個案中的個體權利受到應有的保護,進而讓權利意識深入人心。

  (二)網絡輿情對司法審判的消極影響

  我國現(xiàn)行《憲法》第126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憲法》的這一規(guī)定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的時候要秉承法律至上的原則,獨立于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個人和傳媒輿論,追求正義的價值,公正合理地行使審判權。但是網絡輿論引發(fā)的預測性媒體報道,可能形成比較大的傾向性言論,很可能會使法官違背無罪推定的法律原則,給犯罪嫌疑人定罪,給法院的審判造成相當大的困擾,從而影響司法的獨立性。

  此外,網絡輿情對于司法權威也會構成一定的威脅。公眾對司法活動隨意地進行揣測和評判,甚至是過度貶低和攻擊司法工作人員,這些不負責任的言論導向和過激行為都使得司法公信力銳減,嚴重影響和損害了司法權威,并且讓法官無法完全在“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情況下正確行使審判權。法官是人而不是神,一旦其做出的判決是因為輿論的壓力,便會動搖司法的權威性,大大降低法律的公信力。

  四、司法審判的公信力構建

  (一)對于司法民主進行理念重構

  當今社會科學技術發(fā)達,信息傳播迅速,微博、微信、貼吧等媒介層出不窮,其為人們共享咨詢的同時,也導致了輿論倒向的壓力,甚至會影響整個社會秩序。2013年發(fā)生了許多受人關注的熱點案件,而這些案件也因人氣的積聚,由普通的個案上升為公共事件。法理與情理的雙管齊下,使這些案件在輿論流轉中開始變形、走樣,那些被裹挾在其中的當事人也變成了硬幣的兩面,不斷遭到眾人的揣測和質疑。這讓我們不得不思考,公平的天秤是更應該傾向司法還是民意呢?

  我們應當形成一種認識:網絡世界并非是一個法外之地,在倡導自由言論的同時應當注意增強自身的法律意識,對于部分信息的過度炒作應當保持一種理性的態(tài)度,切勿盲目跟風。因為如果事情處理不當,很可能會構成一定的侵權行為。有關部門理應加強維護虛擬社會的秩序,建立相關的行為規(guī)則,如若違規(guī),必擔其責,確保當事人雙方合理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使得虛擬社會更加有序健康地發(fā)展。

  (二)提高網民的法律意識

  公民的法律意識對于國家的民主制度具有重要意義,那么如何才能快速有效地提高網民的法律意識呢?首先,也是最基本的一點———普法教育,通過傳統(tǒng)媒體和網絡媒體的結合,將法治理念和法制意識傳播,使得民眾開始接觸法律這門專業(yè)性極強的學科。但并非讓他們精通,只是讓其在大腦的潛意識中形成“知法守法”的觀念,剔除掉以前在網絡上針對案件的“道德評判標準”。這一革命性的思維轉換正是民眾與法官對于同一案件得出不同結論的直接原因所在,也將很大程度地避免網絡輿論的審判。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途徑

  1.網絡輿情管理機制的制度創(chuàng)新和完善

  由于惡意的網絡輿情事件不斷發(fā)生,虛擬世界的秩序影響著現(xiàn)實的法治建設,因此,在保護網絡言論自由的同時,立法機關也應當制定法律來規(guī)范具體的網絡輿論行為。我國到目前為止,已經制定了規(guī)范網絡信息服務方面的法規(guī),包括《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lián)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yè)務管理暫行規(guī)定》等,但這些規(guī)定都沒有對如何規(guī)范網絡輿情進行詳細的規(guī)定。[3]立法機關應當從網絡輿情本身具有的特點,明確規(guī)定網絡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從而保證虛擬世界的正常運行。

  (1)有效運用網絡輿情信息的監(jiān)測系統(tǒng)。管理網絡輿情須要“知己知彼”,第一時間了解和掌握對手的情報是首要條件。有效地監(jiān)測反饋輿情信息,是做好輿情危機管理的前提和基礎。為此,法院需要組建一個小規(guī)模團隊,實時監(jiān)測動態(tài)輿情,完成對網絡輿情信息的收集、調查和分析,主動發(fā)現(xiàn)輿情的導向,做到心中有數,掌握應對的主動權。

  (2)形成應對型的輿論引導機制。如若呈現(xiàn)出由監(jiān)測系統(tǒng)發(fā)現(xiàn)的輿情趨勢,司法機關應提前做好網絡輿情危機處理的預案。其可與網絡媒體達成一致協(xié)議,在新聞輿論信息暴漲的第一時間,通過網絡發(fā)布權威的準確信息,及時消除誤解、化解矛盾,將網民引入正確的輿論方向。

  (3)建立正式的民意溝通交流機制。網絡輿情是網民對于具體案件的心聲表達,但是,由于現(xiàn)實中網民太多,意見是紛繁復雜的,司法機關人員難以準確地捕捉民眾的真實意思表示,這就需要借助民意溝通的交流機制,將難以琢磨的網絡民意程序化,通過意見交流會等模式來吸取具體的民意,進而有效地實現(xiàn)司法審判的公開公正,也可以使民眾有序地參與案件。

  2.促進網絡輿情和司法審判的和諧發(fā)展

  第一,規(guī)范司法機關的權力行使,提高司法工作者的法律素養(yǎng)。司法工作者應當切實從各方面提高自己的法律素養(yǎng),在一定程度上包容和接納富有民意的網絡輿情,而不能一味地排斥。在接受民眾監(jiān)督的同時,發(fā)現(xiàn)和改正本職工作中的不足之處,在司法獨立的前提下,努力做到審判信息的公開化和透明化,促進司法審判的公正。

  第二,司法部門做好輿情的引導工作,合理疏導民意。面對網絡輿情帶來的影響,司法機關除了要加緊研究其產生的新問題外,還要爭取在第一時間發(fā)布權威信息,澄清相關事實,積極行使司法話語權,引導網民們進行理性思考并使他們重新審視之前的過激言論,進而培養(yǎng)公眾的法律意識。

  第三,司法審判應當做到理性、公開、公正。

  在司法工作者面對“抱團形式”的網絡輿情時,最重要的就是保持清醒的頭腦,做到理性地看待問題,在遵循法律法規(guī)的前提下,快速地形成解決這些問題的思維模式。

  五、結語

  信息技術的高速發(fā)展,使得網絡輿情成為了社會公眾監(jiān)督公權力實施的有效途徑。司法因網民的關注和監(jiān)督而褪去了其神秘的面紗,拉近了與百姓之間的距離,獲得外在的監(jiān)督力量以限制權力的濫用。與此同時,司法機關也要善于借助輿論的力量,獲得話語權并提升司法公信力,彰顯司法的權威形象,而司法案例的可述性,對于網絡輿情具有獨特的吸引力,能在一定程度上滿足公眾的司法知情權。

  法律是法官審理案件的唯一依據和標準。在越來越熾熱的網絡語言環(huán)境下,民眾和媒體不能左右司法,法律才是司法審判的唯一先決因素。同時,司法機關應當在保持中立的前提下主動接受輿論監(jiān)督,推動司法審判程序的公開、公正,最終在現(xiàn)行法治環(huán)境的推動下,實現(xiàn)司法公信力逐步提高。司法與輿情的價值目標是一致的,旨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法治社會和諧發(fā)展,它們之間是協(xié)調平衡、合作共贏、互利共享的關系。

  參考文獻

  [1]張帥.論網絡輿情與司法公正[J].法制在線,2009(3):21-22.

  [2]陳軍.當代中國輿論監(jiān)督和審判獨立的關系研究[D].開封:河南大學,2010.

  [3]孫莉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新課題———網絡輿情與司法權運行良性互動機制研究[J].東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3(3):5-8.

  [4]朱昆.網絡視野下法官敏感案件輿論應對辦法[J].安徽農業(yè)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4):76-80.

  [5]楊梅花.網絡輿論監(jiān)督下的公開審判研究[D].蘇州:蘇州大學,2010.

2771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