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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債轉股市實施中的法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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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開放過程中,國有企業(yè)社會負擔過重、負債率過高,國有銀行不良資產比率增高,嚴重影響中國經濟的發(fā)展。國家從1999年開始實施“債轉股”以期解決這一問題。幾年來,債轉股的實施取得了較好的成績,但同時也出現了很多的法律問題,比如國有企業(yè)、國有商業(yè)銀行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之間權利義務不對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債轉股過程中產生了各種各樣的法律障礙,國家行政干預過度等等。作者首先提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該有其獨立的市場法人主體地位。接著,主要從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平衡機制的角度來分析債轉股過程中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國有企業(yè)、國有商業(yè)銀行、國家之間現存的法律關系,指出:問題的根本原因在于國家、國有企業(yè)、國有商業(yè)銀行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之間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失去平衡。據此,建議進一步完善各主體自身的制度建設的同時,對各主體之間的法律權利與義務關系進行重新調整,促進債轉股的順利實施。并設想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退出市場后,建立國家、國有企業(yè)、國有商業(yè)銀行之間穩(wěn)定、健康、高效的權利義務的三角平衡模式,不斷提高中國經濟的整體競爭力。
關鍵詞:債轉股,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法律平衡
前言
我國的國企改革已歷經20年左右,從1980年進行的城市經濟體制改革,以提高企業(yè)活力,放權讓利為核心的早期試點,到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在企業(yè)的普遍推行;1984年開始的企業(yè)股份制理論和實踐的積極探索,1999年實施債轉股,都是為了讓國有企業(yè)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fā)展、自我約束的獨立市場主體,在日益激烈的國內國際市場上提高競爭力。
隨著國有企業(yè)體制的轉換、產業(yè)結構的調整,一些深層次的矛盾不斷暴露:長期的企業(yè)所有者虛置、權責不明、粗放型經營等問題。國有企業(yè)改革20年來,占用了國家70%的信用貸款、80%的國內最好勞動力,目前卻只能提供占GDP的30%的產出。(蔣思平,論債轉股的風險與防范,《武漢金融高等??茖W校學報》,2000.04)從資產負債率上來看,1980年為18.7%,1993年為67.5%,1994年為70%,其中流動性資產負債率高達 95.6%。(李克明李金華,債轉股的法律障礙分析,《安徽大學學報》(社科版)2001.11)即便是我國1994年確定的100家現代企業(yè)制度試點企業(yè),資產負債率也從1980年的30%升到1985年的40%直到1990年的60%,到1994年則高達75%以上。(劉存緒,國有企業(yè)債轉股的風險及風險防范,《四川師范大學學報》(社科版)2000.09)過高的負債使國有企業(yè)的發(fā)展舉步維艱,進而影響整個國有企業(yè)、國有銀行改革目標的實現,也給國家財政負擔帶來潛在危機,危及整個國家經濟的可持續(xù)發(fā)展。
國有企業(yè)的高負債、低效益使得銀行債權難以實現,加上銀行本身風險防范意識淡薄,形成高額的不良資產,據有關資料統(tǒng)計,1996年,國有四大商業(yè)銀行的不良信貸資產比例為20%—25%,若按25%計算,高達12000億元。而同年,國有四大商業(yè)銀行的所有者權益與呆帳準備金合計僅僅3200億元。(徐兆宏,債轉股的法律問題,《甘肅政法成人教育學院學報》,2000.10)和國際通行銀行呆賬安全標準(6%—7%)相比,已經嚴重超過警戒線。雖然1997年東南亞金融危機時,我國金融系統(tǒng)幸免,但不能否認潛伏著巨大的危機。與此同時,國有企業(yè)狀況不斷惡化,信用體制下滑,銀行的風險防范措施不力,不良信貸資產還在不斷累加。這種狀況使國有商業(yè)銀行的生存和發(fā)展受到嚴重威脅,同時對存款人的利益以及整個社會信用體系都形成負面影響。
2000年,中國成為WTO種的成員國,向國際市場進一步開放。無論是國有企業(yè)還是國有商業(yè)銀行,目前的經營狀況和管理制度都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沖擊。不解決這些問題,我國的經濟發(fā)展不僅難以應付挑戰(zhàn),搶占機遇,而且面臨嚴重的金融、財政、經濟等各方面的威脅,綜合國力的提高、民族的富強只能是紙上談兵了。
本文欲從債轉股實施中,國家、國有企業(yè)、國有四大商業(yè)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ssetManagementCorporation,以下簡稱AMC)四者之間權利義務分配是否平衡的法律角度出發(fā),分析債轉股過程中各種法律風險、法律障礙等問題出現或者可能出現的原因。并根據分析結論,建議更為合理、有效、平衡、穩(wěn)定的收益與風險、權利(權力)與義務(責任)的法律平衡機制。希望對債轉股理論研究和現實實踐有所貢獻。
第一章債轉股的實施現狀
第一節(jié)債轉股的特定含義、目的及程序
債轉股的本意是債權人將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依法轉變?yōu)閷鶆杖说墓蓹嗤顿Y行為。顯然,這與我國目前實施的債轉股的意義相去甚遠。首先,我國的“債轉股”不是債權到股權的直接轉變,而把債權轉讓給第三人——AMC,再由AMC把所獲債權轉變?yōu)閷鶆杖说墓蓹?。其次,我國的債轉股有特定的范圍,債務人只限于部分國有企業(yè),債權只限于國有四大商業(yè)銀行的不良債權。再次,我國債轉股有特定的歷史使命(即債轉股的目的)和階段性(完成不良資產的盤活即結束)。所以我國的“債轉股”有特定的含義:“為解決國有企業(yè)債務過高,國有商業(yè)銀行不良資產過多,通過國有企業(yè)和國有商業(yè)銀行現代化企業(yè)制度改革,由國家組建AMC,依法收購國有商業(yè)銀行的部分不良債權,將其轉化為企業(yè)股權的一種改革手段。是狹義上的間接性的政策性債轉股。”(安麗,“債轉股”的法律思考,《江漢論壇》,2002.10)
從現實問題分析,債轉股主要為了解決兩個問題,一是減輕國有企業(yè)沉重的債務負擔并促進現代企業(yè)制度的建立,提高國有企業(yè)的競爭力;二是剝離并通過多種手段盤活國有商業(yè)銀行的不良資產,提高銀行的金融質量和信譽,防范金融風險。(張國紅,債轉股的風險于對策,《政法學刊》,2002.09)并借此解決政府財政吃緊的狀況,從整體上促進中國經濟的良性發(fā)展。
債轉股的實施過程大致如下:第一,由國家出資建立AMC,并確定其運轉機制;第二,由國家經貿委等推薦債轉股企業(yè)名單并由AMC審核確認;第三,銀行將轉股企業(yè)的指定債權轉讓為AMC,第四,AMC將所持債權轉化為企業(yè)股權對非股份制企業(yè)進行股份化改制;(蔣大興,論債轉股的法律困惑及其立法政策,《法學》2000.07)第五,AMC通過股權分紅或者通過各種途徑實現股權變現,實現不良資產的盤活。通過這樣的程序,在完成國家確定的債轉股目的后退出市場。
第二節(jié)已經取得的成果
根據債轉股的目的、程序和已有政策法律規(guī)定,1994年4月20日,經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第一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成立。隨后,東方、長城、華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也相繼成立,分別負責處理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的不良信貸資產。同年9月2日,信達首次與北京水泥廠達成債轉股協(xié)議。該方案實施后,北京水泥廠當年實現利潤 2000萬元,企業(yè)負債率從80.1%下降到32.4%,進行了規(guī)范化股份公司重組,走上良性發(fā)展道路。(劉慧勇、趙克義、李艷鋒,《債轉股理論政策與運作》,中國物價出版社,200.3版,第61頁)2000年11月1日國務院頒布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截止2001年6月,國家經貿委向各資產管理公司共推薦債轉股企業(yè)601家,已經與AMC簽訂“債轉股”正式協(xié)議的有504家,其中盈利的企業(yè)有439家,占總數的 87.1%,盈利較大的企業(yè)92家。平均資產負債率由原來的68.68%下降為45.62%。(邵書懷,對“債轉股”問題的冷思考,《江蘇商論》 2001.01)在這一過程中,相關部門配合頒發(fā)了數量眾多的法規(guī)和政策文件,促進債轉股的順利實施。
第三節(jié)目前存在的主要障礙
但是,在這一過程中,由于債轉股法律設計的不成熟,企業(yè)和銀行制度的滯后,各主體之間權利義務的不明確狀態(tài),以及政府過多的行政干預等問題,使得債轉股實施過程中出現很多的法律風險和法律障礙。例如,債權的硬約束變成股權的軟約束,而同時AMC的股東權利卻不能實現;容易導致企業(yè)的敗德行為;AMC的義務過多而權利沒有保障,約束機制不健全,容易導致AMC的逃避責任簡單處理等不負責任行為;銀行受益多而代價小,容易產生依賴和推委責任的心理。同時,債權投資的合法性問題、資產管理公司的投資額最高限度問題、最高抵押額合同的轉讓、國有股和法人股的流通問題等各種法律問題沒有很好地解決,社會保障體系以及相應法律缺失、證券市場不成熟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的影響債轉股的目標的實現。(彭真明、何建華,債轉股法律障礙分析,《武漢科技大學學報》(社科版),2002.03)
第二章AMC的法律地位分析
第一節(jié)設立AMC的必要性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逐步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國有企業(yè)、國有銀行應該逐步被推向市場。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而國家則退出對企業(yè)、銀行的直接控制,利用政策、財政、金融等手段對市場進行宏觀指導。并基于提供良好的市場環(huán)境和服務設施,對主體收取稅收。國家在經濟上和國有企業(yè)、國有銀行彼此獨立又相互依存。在這種轉型過程中,國有企業(yè)、國有銀行、和國家之間最理想的模式應該是穩(wěn)定的三角平衡,實現三贏。。
但是在事實上,國有企業(yè)并不能自主決策、自主經營而受到各個部門不同程度的干涉,同時承擔著相當繁重的社會責任;經營責任不明確,損失最后還是轉嫁給國家財政,所以,國有企業(yè)根本沒有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獨立市場主體。國有商業(yè)銀行部分業(yè)務并不是根據放貸企業(yè)自身的經營能力、資產狀況和信譽狀況結合銀行自身的利益由銀行自主決定,同樣受到各級政府部門的這樣那樣的指示、命令。同時管理體制、風險防范體制、以及各級人員的權責都不明確,造成大量不良資產而無人負責。國有企業(yè)和國有銀行之間,也沒有做到相互獨立,各自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原則進行市場經營。企業(yè)和銀行之間的借貸關系上權責不明確,相互推諉,最后損失全部留給國家解決。
這種權利與責任的不明確界定使得國有企業(yè)、國有商業(yè)銀行和國家之間權利和義務失衡,原有的三角平衡模式形同虛設:企業(yè)負擔過重、負債率極高;銀行不良資產巨大,潛伏金融風險;國家財政吃緊,力不能支。三方面都不堪重負,在本系統(tǒng)內部的三條關系通道堵塞的情況下,很難化解這個問題。
所以,債轉股中,AMC作為一個中間分擔者出現,為國家、國有企業(yè)、國有商業(yè)銀行,開辟另外一條臨時通道,分擔三者之間的負擔,化解矛盾,形象一種新的臨時平衡。但其最終目的在于解決國家、國有企業(yè)、國有商業(yè)銀行現存問題,并促成一種新的權利義務明確、平衡、穩(wěn)定、高效的三角結構模型。
第二節(jié)AMC法律地位分析
AMC 是債轉股的載體,也是債轉股得以成功的關鍵所在,AMC與國有企業(yè)、國有商業(yè)銀行、國家三者之間在債轉股過程中建立何種關系,取決于AMC在市場中的法律地位。理論界對于AMC的法律地位的認識大致有三種:一種是行政主體,二是政策性金融機構,三是獨立的市場法人(亦稱非銀行金融機構)。(彭真明文杰,析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法律定性,《經濟法學、勞動法學》2002.02)我們比較贊成第三種觀點,原因在于兩個方面:
一是歷史原因,國有企業(yè)居高不下的負債率和國有商業(yè)銀行大量不良資產的形成本身就和我國長期以來政企不分、產權不明、權責混亂導致的國有企業(yè)和國有商業(yè)銀行缺乏獨立的市場主體地位的情況密切相關。AMC如果不能脫離行政機構的性質或者政策性機構的性質,那么政企分開、權責分明的現代企業(yè)制度的建立,就會受到阻礙,起不到債轉股促進國有企業(yè)和國有商業(yè)銀行改革的真正效果。
二是現實需要,AMC作為債轉股的關鍵,是在國有企業(yè)、國有商業(yè)銀行與國家之間原有的三角平衡關系癱瘓的情況下出現的另一條通道接點,只有獨立于三者之外,才可能比較客觀、公正地重新平衡三者之間的關系,使不良債權盤活,金融風險化解,國有企業(yè)和國有商業(yè)銀行制度不斷完善。否則,陷入任何一方,不僅不能解決原有的問題,而且有可能導致AMC目的的落空和更多資源的浪費,形成更大的潛在風險。
從制度上來看,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jiān)會《關于組建中國信達資產關系公司的意見》中第一條規(guī)定:信達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有獨資企業(yè),主要任務是:收購、管理、處置建設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以最大限度保全資產、減少損失為主要經營目標。(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jiān)會,《關于組建中國信達資產關系公司的意見》1999.04.02)
另外,關于AMC的政策性使命問題,并不影響它本身的性質,因為任何市場法人都是為了實現股東的利益和目的而存在的,國家作為AMC的唯一投資主體,當然也是為了實現自己一定的市場目的(比如處理不良資產的目的),只要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開,符合市場規(guī)則就無可非議。
綜上,AMC應該作為一個獨立是市場法人主體出現,在與國有企業(yè)、國有行業(yè)銀行的關系上,無疑應該完全遵守市場規(guī)律和市場原則,才可能有比健康高效的運轉。
第三章債轉股實施中各主體之間的法律失衡分析
一項政策或者法律本身反映的是一種經濟關系,同時又制約著經濟的發(fā)展。如果政策或者法律上的權利(權力)義務(責任)關系分配失衡,或者權責不明確,不能合理平衡規(guī)范經濟上的收益與風險。那么該政策或者法律背后的經濟關系混亂必然導致設計目的的落空,或者至少不能達到預期目的。
目前,國有企業(yè)在實施債轉股過程中出現的各種風險和障礙使得債轉股處處受阻,根本上是由于國家、國有企業(yè)、國有商業(yè)銀行、和AMC之間的權利義務機制上失去平衡。
第一節(jié)國有企業(yè)與AMC之間的法律失衡分析
就從目前負債企業(yè)而言,大致分為三類:第一類經營狀況良好,可以如期還本付息,資產狀況良好;第二類是產品沒市場、管理混亂、負債累累,接近破產;第三類介于兩者之間,資產負債率高,利息負擔較重,總資產盈利低于銀行同期利息;一旦償還銀行債務,就陷入困境,但如果有段緩沖期,有可能良性發(fā)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債轉股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的五個條件(一是產品要適銷對路,質量符合要求,產品有市場競爭力;二是工藝裝備為國內、國際先進水平,生產符合環(huán)保要求;三是企業(yè)管理水平較高,債權債務清楚,財務行為比較規(guī)范;四是領導班子經營管理水平較高;五是轉轉經營體制的方案符合現代企業(yè)制度要求。)來看,第一類、第三類企業(yè)都是符合條件的,但在實踐中,主要針對第三類企業(yè)進行債轉股。這種“有形之手”干預市場的平等競爭、優(yōu)勝劣汰規(guī)則的做法,使得優(yōu)秀的國有企業(yè)不能獲得鼓勵和幫助,反而給予經營一般的企業(yè)“免費的午餐”。這種利益失衡的情形可能導致第一類企業(yè)為了爭取擴大注冊資本和降低負債率而故意放慢發(fā)展腳步,爭取債轉股的資格,而第二類企業(yè)更不會放棄爭取生存的最后一次希望,企業(yè)弄虛作假在所難免,這樣,國有企業(yè)本來就薄弱的信用意識可能受到打擊。(譚利,債轉股的風險,《重慶大學學報》,2000.07)而且這種人為因素,可能擾亂市場優(yōu)化配置資源的功能,使得本來就短缺的資本資源得不到最大的效用。同時,集體企業(yè)和私營企業(yè)也面對著不公平的待遇,處境更加不利。
作為轉股企業(yè),是債轉股過程中的最大受益者,不僅緩解了還本負息的壓力,負債率下降,資本金也迅速擴大,多數企業(yè)很快就實現賬面上的扭虧為盈,如果借債轉股的機遇,進行資產重組,觀念更新,制度完善,應該能大大提高企業(yè)的競爭能力。(朱建成,債轉股的風險與規(guī)避,《發(fā)展論壇》2000.10)而企業(yè)在債轉股中的代價僅僅是把不高的紅利分給AMC一部分。但是,很多企業(yè),換湯不換藥,雖然成為股份制企業(yè),但是沒有明確的崗位分工,權力責任不明,觀念落后,不能及時從市場調研、產品創(chuàng)新、管理科學等實質問題上做文章,為一時表面的盈利沾沾自喜,不積極配合AMC的債權轉移、股權轉換,排擠AMC在企業(yè)的股東權利。這對于本來就有“免費午餐”心理,又沒有嚴格的約束機制的企業(yè)來說,很容易產生不負責任的行為,對AMC的股東利益的實現形成威脅,可能使不良債權有轉化為不良股權的危險。
AMC在通過債轉股實施以后,原有的債權變成對轉股企業(yè)的股權,對企業(yè)的約束明顯降低,實現利益的途徑只有獲取紅利和未來的股權轉讓,而這個途徑賴于股東權利的充分行使。但是根據《意見》,AMC僅僅可以派員參加企業(yè)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jiān)事會,參與企業(yè)重大決策,卻不參加企業(yè)的日常經營管理。(劉秉升,中國現階段債轉股的法律環(huán)境思考,《海南金融》,2000.10)加上AMC作為新入股東,本身就有信息想對缺乏的不足,這顯然不利于AMC實現股東權利。AMC的監(jiān)督權也沒有得到保障,不利于AMC促進企業(yè)進行現代化企業(yè)制度的改進。這種情況可能導致,在AMC退出企業(yè),要進行股權轉讓時,股權本身存在瑕疵,影響 AMC權利的實現,那么就不可能達到AMC作為階段性持股人并最大限度地盤活不良資產的目的。過大的壓力(義務)而沒有相應的權利支持,造成的權利缺陷,必然導致AMC想盡辦法逃避責任,低質量完成任務。在債轉股實務中,AMC不顧轉股企業(yè)的實際承受能力,強行合同約定轉股企業(yè)定期回收股權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范新成,債轉股的風險及其防范,《統(tǒng)計與決策》,2000.07)

第二節(jié)國有商業(yè)銀行與AMC之間的法律關系失衡分析
銀行大量的不良資產產生于三個方面:一是國有企業(yè)多年來資金缺乏,主要依靠國家撥款和銀行貸款來籌集資金,而各種制度本身的缺陷和社會負擔使得國有企業(yè)經營困難,不能兌現銀行到期債務;二是銀行本身的金融安全體制不健全,不能有效防范不良資產的產生;三是國家行政過度干預加快了不良資產的增加。“銀行通過債轉股,把部分不良資產出售給AMC,自己的規(guī)??s小,但是質量提高,抗風險能力增強,同時恢復了銀行資產的信用等級”。(彭真明、文杰,析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法律定性,《經濟法學、勞動法學》2002.02)而不良資產能不能盤活轉嫁給了AMC。顯然,在債轉股的過程中,銀行業(yè)是債轉股的主要收益者之一。但是在債務轉移的過程中,銀行的義務就是把相關債權的憑證等文件移交。銀行的不良資產按賬面價值出售,而且出售所獲得款項有國家財政擔保。而事實上,銀行的不良資產在實際價值上遠遠低于賬面價值,由此可見,銀行所負的義務比較少,甚至把自身責任也轉嫁給了AMC,這種不公平的權利義務關系,對銀行來說,也酷似“免費的午餐”,很有可能進一步淡化銀行在信貸過程中完善自己的審批監(jiān)管等風險防范意識,不利于從銀行這第一條防線上減少不良資產的再生。而且銀行的既得利益大于風險,對于銀行在處置不良資產上的危機感和責任感減弱,不利于銀行自身制度的完善和應對風險能力的增強。對國有商業(yè)銀行從長遠的競爭力培養(yǎng)極為不利。
AMC 作為一個“獨立”的市場主體,應該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市場規(guī)則自主經營,才談得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但在銀行與AMC的不良資產轉讓過程中,AMC卻被要求以遠遠高出市場實際價值的賬面價值來收購銀行的不良資產,而且在處置這些不良資產時,還要完成國家“最大限度保全資產,減少損失”的任務。(同上)這種權利義務的嚴重失衡,對于一個新入的市場主體(內部制度、崗位責任還不明確,而且人才方面資源不足等)來說,能不能完成所謂“目標”是個未知數。這種義務和目標壓力過重,權利空間相對狹小,約束機制不明確,責任承擔界定不清的情況,把AMC逼上絕路,為了完成指標任務,不得不去尋找一些“捷徑”,譬如,簡單的企業(yè)回購、折價拍賣、串通壓價出售等等風險在所難免。銀行與AMC這種權利義務的失衡,導致在不利后果上的互相推諉,國有資產面臨著大量流失的危險。
第三節(jié)國家和AMC之間的法律關系的失衡分析
長期以來,國有企業(yè)過高的負債率,國有銀行不良資產的迅速增加與國家對國有企業(yè)、國有銀行法律制度不完善、政府過多的行政干預密切相關。在債轉股的過程中,AMC被設計成為一個自主經營,自擔責任的市場主體,調整國家與國有企業(yè)、國有銀行的被動關系。但實際情況是:AMC在債轉股對象的選擇上,不僅要受推薦,還要通過所謂的審批;AMC在收購不良資產的定價問題上遭到政府干涉;AMC和轉股企業(yè)的股東權利上也受到各種各樣的限制等。更重要的是AMC實行債轉股的法律環(huán)境相當惡劣:《公司法》對債權投資有所限制,對法人之間最高投資比例有所限制;《擔保法》上禁止最高額抵押(借款)合同的轉讓;《商業(yè)銀行法》對金融分業(yè)經營的禁止;《證券法》、《票據法》也存在大大小小的限制。(孔翔翎,債轉股亟待解決的法律問題淺議,《法律適用》,2000.03)雖然,國務院頒布《條例》,相關部門已有各種“文件”和“意見 ”,但是大家都明白,法規(guī)的效力明顯低于法律本身,AMC一旦和相關主體產生法律糾紛,將處于很不利的地位,很難實現自己的應有權益。何況,《條例》等法規(guī)和文件只是部分解決了上述法律沖突。那么如何保障債轉股目的的如期實現呢?
在這對關系中,國家作為債轉股的最終受益者,卻不能履行自己及時履行自己的義務給予“債轉股”和AMC一個合理的法律地位和相關權利,卻僅僅的抓住某些行政權力不放,給一些腐敗分子可乘之機。另外一個重要的問題是,AMC要安全有利地從轉股企業(yè)內退出,從事更多的轉股業(yè)務,必須有良好的外資和公民的投資環(huán)境,目前內需不足,公民的基本社會保障不能得到應有的滿足,不會對股票市場產生太大興趣。(李平,論債轉股的風險,《前言》,2001.02)這對于AMC所持有股權的出售、拍賣、上市都形成障礙,而這些都是國家亟待解決的問題。國有企業(yè)和國有商業(yè)銀行權責不明確、體制不健全,激勵與約束關系不平衡,以及市場主體權得不到保障,都是國家在債轉股過程中應盡的義務。而實際國家恰恰忽視了這些義務,或者說還沒有很好地解決。
國家與AMC之間權利義務失衡,權力與責任的混亂,給債轉股的實施也形成了諸多困難,這種情況亟待改善。
第四節(jié)國家、國有企業(yè)、國有商業(yè)銀行之間法律關系失衡分析
國家還是不能放松對國有企業(yè)和國有銀行的行政控制,給予它們一個完全獨立的市場主體地位,對國有企業(yè)、國有企業(yè)重的債務負擔以及其他社會負擔如國有企業(yè)職工的基本社會福利、社會養(yǎng)老金、醫(yī)療、住房、再就業(yè)培養(yǎng)等問題,還沒有有效地解決。對國有企業(yè)、國有商業(yè)銀行和AMC的用人機制上還采取行政編制。沒有解決人才自由流動和競爭上崗以及相應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在國有企業(yè)、國有銀行的具體業(yè)務選擇(比如,貸款對象的選擇)上,還有不同程度的干涉,責任制仍然不明確,很可能導致個別人逃避責任。
國有企業(yè)和國有商業(yè)銀行之間,權力與義務界限還相當模糊。銀行在放貸過程中的不良貸款防范機制以及企業(yè)的信用等級確認規(guī)則還不夠成熟,對業(yè)務對象的監(jiān)管體制和風險預警及化解還不夠健全。國有企業(yè)法人主體虛置,責任不明,使得銀行債務糾紛中的權利沒有保障,這種不負責任的情況,不利銀行杜絕不良資產的再生。
這種責任不明確,權力沒有有效制約的混亂和不平衡狀態(tài)得不到根本得到解決。不利于國有企業(yè)和國有商業(yè)銀行在激烈的市場經濟中得到真正的鍛煉而不斷成長,對于國有企業(yè)、國有商業(yè)銀行在未來更開放的市場上的競爭力的提升極為不利,也不利于國家早日擺脫對國有企業(yè)和銀行的“無限連帶”責任,以確保國家經濟的安全運轉。
第四章債轉股實施中法律平衡的重構
第一節(jié)國家和AMC之間法律平衡的重構
在國家的和AMC關系上,既然國家承認AMC是一個獨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有獨立的市場主體地位,就應該在法律上予以確認。目前,針對有關AMC在法律在效力上不能對抗相關法律的尷尬境地,應盡快制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法》作為階段性特別法,使用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的原則,解決AMC自身在債轉股中的制度性法律障礙。同時,為了協(xié)調在債轉股過程中各主體之間其他的法律沖突,應該制定特別時期的《債轉股特別法》調整各主體之間的利益與風險沖突。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市場主體,應該依據市場規(guī)則運作,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在不良資產收購和股東權利行使的問題上,遵循市場統(tǒng)一定價原則,不受干涉,針對AMC從事業(yè)務比較廣,工作任務量大的特點,給予AMC自主的用人權,并制定合理的用人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以保證AMC能勝任自己的任務。同時,國家應盡快解決資本市場上的法人股和國有股的合理流通問題,建立起良好的社會保障體系,鼓勵國民參與股票市場,積極擴大國內需求,吸引外資和民間資本進入,尤其是有先進管理經驗和先進技術的外資和民間資本,為長遠盤活資本提供有利條件。(李洪彥彭清平《關于建立債轉股風險防范機制的思考》,《武漢交通科技大學學報》(社科版)2000.09)促進證券市場的進一步成熟,為AMC的順利退出做準備。還應該注意明確AMC中各個崗位的責任以及監(jiān)督制度,防止相互推諉,無人負責的局面。
AMC 在獲取以上權利和保障的同時,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按照市場規(guī)則依法操作,規(guī)范內部行為,明確相應的獎懲措施。對于自己人員選擇造成的風險,以及在經營上的過錯風險獨立承擔相應責任。AMC應該嚴格依法履行自身義務,確保不良產的最大保全、努力盤活所收購的不良債權。不得用強迫企業(yè)回購、壓價出售、怠于行使股東股權利變相逃避自身義務等行為,使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節(jié)銀行和AMC之間的法律平衡重構
銀行和AMC之間有密切的聯系,也應該建立合理、平衡、明確的權利義務關系。銀行在債權轉讓過程中,應該如實提供所轉不良資產的有關情況,比如債務人的資產狀況、擔保情況、信譽情況等,以便準確評估轉讓不良債權的真實市場價值,為AMC處理該債權相關的不良資產作充分的準備。銀行不能把自己的“呆賬”、“壞賬”等超出相關文件和法律規(guī)定的“不良資產”之外的債權危機轉嫁給AMC。在AMC對有關銀行發(fā)行債券的問題上,嚴格按照《證券法》等施行。同時完善銀行自身的信貸風險防范機制,明確內部治理結構中各自的法律責任。防止不良資產的再生。積極配合AMC對不良資產的盤活,給予盡可能的專業(yè)幫助。
AMC在不良債權的轉移過程中,應該嚴格按照市場規(guī)則和有關法律收購的不良債權,不能利用自己的優(yōu)勢地位故意壓低轉不良資產的轉讓價格,損害銀行利益。保證不良債權評估過程中的信息真實,中介機構的費用按照法律法規(guī)與銀行協(xié)議分擔。債權轉讓過中的風險承擔應該遵照民商法中有關風險的劃分規(guī)定。AMC有自主處分所得債權的權利,比如追償、重組、轉股、上市等處置形式,但不能在此過程中損害銀行的相關利益。銀行與AMC之間各行其權,各盡其職,建立起公平公正的市場平衡關系。
第三節(jié)國有企業(yè)和AMC之間法律平衡的重構
在國有企業(yè)和AMC的關系方面,國有企業(yè)在接受債權轉化的股權后,按照《公司法》等依法進行股份制改制(原為股份制企業(yè)增設新股權),應該以市場為導向,注重產品創(chuàng)新,提高管理水平、改善內部法人治理結構,外部權責明確,脫離國家行政控制。確立品牌競爭的觀念,開拓市場,提高本企業(yè)的競爭力。進一步明確企業(yè)與股東關系,為股東的最大利益負責,而不是對主管部門負責。明確企業(yè)與企業(yè)、企業(yè)與銀行以及企業(yè)于其他組織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積極履行義務,建立自身良好的市場信譽。
AMC方面,積極爭取行使自己的股東權利,尤其在股東決策、人事任免、資本運營與監(jiān)督問題不能放松,爭取轉股公司能夠在扭虧為盈的基礎上,實現利潤的進一步增長,同時積極履行作為股東的義務。促進企業(yè)在市場中的安全運營,不能隨意抽逃資金,對AMC來說,不能強加給企業(yè)威脅企業(yè)正常發(fā)展的回購任務等。促進企業(yè)完善內部產品的換代升級,管理水平的提高,這樣才能保證所持股份的質量和競爭力,使所持股份增值。在AMC退出企業(yè)時,不僅能夠保證企業(yè)良性發(fā)展,還可以為股權順利轉讓準備條件。AMC 應該慎重選擇股權的轉讓對象,確保自己退出以后,轉股企業(yè)能夠良性發(fā)展。
第四節(jié)國有企業(yè)、國有商業(yè)銀行、國家之間法律平衡的重構
在AMC與國家、國有銀行、國有企業(yè)之間的關系得到平衡的同時,國家、轉股企業(yè)、和國有商業(yè)銀行也應該積極重建三者之間的平衡,明確權利義務關系,以便在AMC退出市場以后實現健康、穩(wěn)定、高效的三角平衡關系。
國家應該進一步放開對國有企業(yè)和國有商業(yè)行政干預,使之完全在經營方面獨立的市場主體,從宏觀上運用財政、稅收、金融等手段進行平衡。完善國有企業(yè)和國有商業(yè)銀行方面的法人治理結構,使之權責明確,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厲煉,杜絕政府的輸血扶阿斗行為。但同時,國家盡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卸下國有企業(yè)和國有商業(yè)銀行超額的社會負擔,解決企業(yè)辦社會的局面。完善市場競爭的法律環(huán)境,接受優(yōu)勝劣汰的市場選擇和資源配置的必然規(guī)律,減少“扶持重點”、“劫富濟貧”的非市場干預。抓緊制定《反壟斷法》等規(guī)范市場的法律。國家作為各主體的投資人,做好自己的投資人的角色,運用法律進行規(guī)范就可以了。
國有企業(yè)和國有商業(yè)銀行利用債轉股的契機,重塑獨立的市場主體地位和權責明確的法人治理結構,擺脫國家行政過度干預,自主決策。同時,不斷完善兩者之間的信用關系,分清權利和義務,并嚴格執(zhí)行。改變過卻責任不明,互相推諉的不良狀況,防止國有企業(yè)負債率過高、銀行不良資產再生。積極配合AMC、國家在債轉股中的法律和政策的實施,形成相互支持、相互推動的同時又相互制約的平衡關系,并在市場化經營中不斷摸索,提高中國經濟的整體實力,為能在未來國內國際市場激烈的競爭中取勝做積極的準備。
在債轉股過程中,國家、國有企業(yè)、國有商業(yè)銀行和AMC之間實現權利義務上的平衡和良性運轉,實現債轉股兩大目標的同時,為AMC退出以后,國有企業(yè)、國有商業(yè)銀行和國家的經濟能夠保持健康、穩(wěn)定、高效等三角平衡關系做準備。
結論
綜上所述,債轉股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各種障礙,歸結為一點就是國有企業(yè)、國有商業(yè)銀行、國家分別和AMC之間的法律權利義務關系失衡,國有企業(yè)、過有商業(yè)銀行和國家之間也存在相同的問題。只有建立起國家、國有企業(yè)、國有商業(yè)銀行和AMC之間法律平衡的同時,建立起國有企業(yè)、各國有商業(yè)銀行和國家之間權利與義務的法律平衡關系,才能使債轉股得到順利的實施,實現預期目的。并且在AMC退出市場以后,實現中國經濟的良性發(fā)展。
——此篇畢業(yè)論文的選題、資料準備、分析研究和思考撰寫過程中,一直得到康銳老師的細心指導和幫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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