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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目標是實現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實現司法獨立。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司法改革研究論文,供大家參考。
司法改革研究論文范文一:對司法改革的現狀及問題探析
關鍵詞:司法改革;現狀;問題
一、司法改革的實況及特征
近年來,我國的司法改革正逐步向縱深發(fā)展,15大之后,司法改革已成為國家的政治目標。繼1999年10月20日最高法院制定公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之后,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00年1月10日通過了《檢察改革三年實施意見》,改革還準備進一步向“深層次”的推進。從目前改革的現狀看,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首先,15大提出的法治國和的司法改革目標主要是加強法律與司法在社會調整中的功能和作用,因此,當前的司法改革并未從政治權力的配置和司法權在政治體制中的地位的高度設計總體的發(fā)展戰(zhàn)略,而是把重點放在實現司法公正和提高效率上;不是通過修改憲法和法院組織法等改革政治體制的基本框架,而是在現行法制的框架中對司法制度進行完善和改進。許多改革,實際上只是對現行法的原則和具體規(guī)定的落實,如公開審判、執(zhí)行等;司法機關地位的提高實際上也只是對憲法模式的確認。因此,現在還不能斷言,司法改革必然以政治體制的全面變革為前提和歸宿。
其次,改革的主體以司法機關(法院和檢察院)為主。例如法院從審判方式改革、落實公開審判、抓審判質量和執(zhí)行等環(huán)節(jié)入手,逐步把重點放在人事組織制度的改革上。從改革的實際運作及結果看,已經在很多方面上突破了現行法的規(guī)定或基本框架,并且實際上已經把目標直接指向政治體制。這樣,局部改革的指向和實踐結果必然會影響到整體目標:如果沒有政治體制變革的支持,司法改革不可能繼續(xù)深入下去,也難以取得某些預期的目標。
最后,由于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和市場經濟建立過程中,改革缺少整體布局,又同時與人大和政府行政部門的改革相互交錯,因而從總體而言,改革的發(fā)展狀況十分不平衡。一方面,各地區(qū)之間在司法程序和司法機關的人事組織方面都出現了較大的差距;新的改革舉措層出不窮;在落實最高司法機關制定的改革方案方面,也出現了較大的靈活性和差別,這樣就難免出現與改革的目標相悖的司法不統(tǒng)一的結果。另一方面,改革與現行法之間的沖突日益突出,司法與立法權之間的矛盾也開始顯現;同時,各種從不同角度進行的司法改革本身,也可能會發(fā)生沖突或相互抵消。
二、司法機關發(fā)動和運作的改革之利弊及局限性
應該承認,由司法機關發(fā)起和推動的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積極作用。盡管這種改革最初可能是起源于一種簡單的功利性動機(如民事審判中的舉證責任,最初是為了提高辦案效率而全力推行的),但一旦啟動就可能成為推動改革的重要一步,并可能在短期內出現明顯的效果,有利于克服司法機關長期以來存在的某些錯誤做法或慣例,并以一種積極的態(tài)度回應社會對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需求。司法機關作為改革的主體,還有利于通過司法實踐設計出符合司法實際需要的改革方案。同時,在國家的總體改革方案不可能很快出臺的情況下,實際上也只能由司法機關來充當改革的先行者。
然而,另一方面,這種方式的改革自始就存在著一些問題和局限性,主要是:
首先,作為改革主體的司法機關所處的地位,決定其無法將改革真正推動下去。司法改革涉及到政治權力配置以及司法功能的定位,并關系到整個國家結構和體制,需要調動國家和社會的大量政治資源和財政投入。因此,這種改革不能、也不應由司法機關自行進行。否則既不可能從全局上掌握司法改革的正確方向,也難以克服體制上的障礙,實際上,即使單純的程序改革往往也并非司法機關自身的力量所能完成。
其次,由于司法機關本身不具備立法權限,其推行的程序改革如果與現行法律不符,就會出現有關改革的合法性、正當性及成本問題。例如,當前法院的審判方式改革中確實反映出現行法院組織法和訴訟法存在許多不完善、不明確之處,但同時也存在法院隨意突破現行制度和法律的框架的現象。而許多在司法實踐中經嘗試似乎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制度,又往往由于得不到立法機關的支持而不得不取消。在這種改革的反復嘗試中,不僅會消耗掉大量社會公共成本,而且會導致法律適用中的不統(tǒng)一和可預測性的降低,損害司法的權威性。同時,還會無形中造成司法機關的規(guī)則創(chuàng)制權和自由裁量權過度膨脹,不利于培養(yǎng)司法人員的法律信仰和對立法機關的尊重。
第三,完全由司法機關推動的改革可能會因為其自身利益的作用,對改革的走向產生不利影響,例如,當前盡管采取了收支兩條線,但法院的經費乃至法官的收入都直接與訴訟費掛鉤,這樣不僅會導致地區(qū)之間的差距拉大,而且必然導致法院圍繞訴訟標的額、訴訟率等出現管轄之爭、送法上門、以及地方保護主義等不良結果。而程序方面的改革如果完全以法院為基點,容易忽視社會的整體利益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或操之過急;并容易誘發(fā)法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市場化傾向、削弱自律的約束力。而一旦司法人員失去了對職業(yè)道德和自律的認同和尊重,任何制度上的制約可能都會無濟于事。
綜上所述,司法改革既然以作為國家提出的一項政治目標,就應從全局的角度提出總體的改革方案,之后通過立法加以統(tǒng)一的施行。在改革方案未經充分論證之前,可以允許司法機關進行改革的嘗試,但應有一定的限度或作出明確的授權,避免過大的隨意性和靈活性。
三、司法改革中的一個關鍵問題:司法獨立與司法人員素質的矛盾
司法改革的目標是實現司法公正,而實現司法公正的一個基本保障是司法獨立。在現行政治體制不變的前提下,對于實現司法獨立而言最重要的是兩點:首先,是確保司法的權威,減少法律程序外的監(jiān)督和制約對司法活動的掣肘;其次,是確立法官和檢察官的身份保障制度,最終實現法官的獨立審判。然而,現實中司法腐敗的存在和對司法人員素質低的現狀,以及“錯案”效應,使得當前的司法改革仍把加強監(jiān)督放在核心地位。隨著實現司法獨立呼聲的提高,雖然黨政機關直接干預司法的情況逐漸減少,然而,從錯案追究到個案監(jiān)督,實際上,對司法的制約和監(jiān)督變本加厲。
我國司法制度中的許多制度在建立之初都是基于司法人員素質較低的估計而設計的,包括沒有采用前蘇聯的審判員獨立原則而設立的審判委員會、院長審批等制度。同時,現行訴訟法的基本程序如合議制、舉證責任、回避、審級和審判監(jiān)督程序等制度本身已經具有基本的制約功能。然而,在今天的司法改革中,往往出現一種矛盾:一方面,根據司法獨立的原理,主張改革或取消一些傳統(tǒng)的制約機制,如審判委員會、院長審批等,力求還權于法官和檢察官;另一方面,又以治理司法腐敗和司法人員素質低為由,創(chuàng)造出更多的新的監(jiān)督制約制度。例如,在實行主審法官和主訴檢察官制度的同時,又以競爭上崗、錯案追究等自毀長城的措施,破壞了《法官法》和《檢察官法》初步確立的身份保障原則。
司法改革的上述困窘,反映出法學理念中的普適性原理和制度迷信與社會現實存在著較大的差距,西方法律傳統(tǒng)中的司法獨立和程序正義在中國的現實環(huán)境中遇到了難以解決的阻力,這種現實不僅包括司法人員素質問題,也包括國家和社會對法的態(tài)度以及社會主體的法律意識和實際能力,在這些因素的綜合作用下,我們看到,盡管改革聲勢奪人、司法機關的工作也堪稱成效顯著,但不僅司法獨立和司法權威遠未實現,社會對司法機關的評價、特別是司法腐敗的激烈批判也并未減弱。不僅如此,一些急功近利的改革措施急于沖破現行法律的規(guī)定,反而會帶來潛在的危害和公共成本的浪費。目前,無論是人大還是新聞媒體,都在不斷呼吁著加強對司法權的監(jiān)督。無論是執(zhí)行年、質量年,還是改革年,都表現為一種運動,最終卻很少形成統(tǒng)一的、可操作的規(guī)則,這就不禁令人擔心它們的效用和意義。
總之,司法改革當前的發(fā)展已經到了必須認真研究其趨勢和走向、提出總體發(fā)展戰(zhàn)略和具體部署的時候了。在我國,司法改革不能僅僅由司法機關發(fā)起和推動,否則無論它們走得多遠,都難免會出現誤區(qū)或被拖回原處。此外,改革必須適應社會的發(fā)展程度,循序漸進,并采取多元化的戰(zhàn)略,切忌急功近利。
司法改革研究論文范文二:淺論司法改革中面臨的問題和對策
司法改革是目前社會的熱點話題之一,從90年代初期開始,司法改革開始成為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年度報告的一部分。1995年江澤民在十五大提出“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以執(zhí)政黨文件的方式提出要進行司法改革。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成為我國司法改革的指導性文件。十六大又進一步提出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使司法改革再度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司法改革是順應了社會發(fā)展和時代的需要,不論是實行三權分立制度的國家,還是實行議會至上的國家,都進行過司法改革。我國的司法改革盡管有其特殊性,但始終是圍繞公正與效率,向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并與國際規(guī)則接軌的現代司法制度的方向發(fā)展。筆者想結合宜昌市兩級法院司法改革實踐,從宏觀的角度探討改革中遇到的問題,提出進一步深化改革的對策,借此展望改革的前景。
一、推行改革的社會背景及動因
現行司法體制在運行中與社會需要的沖突日益明顯。在改革開放初期,我國的司法狀況多表現在“無法可依”。經過20多年的努力,立法日趨完備,這種狀況得到了根本的改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已經形成,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取得了很大成就,無論是司法人員隊伍建設,還是制度建設都取得了長足的進步;訴訟渠道不斷拓寬,受案范圍日趨擴大。在打擊犯罪、懲治罪犯,維護社會治安和穩(wěn)定方面,在保護當事人法定權利和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fā)展等方面,各級司法機關都發(fā)揮了積極作用?,F在存在的問題多體現在“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上,法律不能得到很好的實施,社會公平無法實現,挫傷了人們對法律的信心。司法機關權威不足、效率低下,許多民事案件的判決得不到完全執(zhí)行,執(zhí)行難成為每年人大會代表們提議較多的突出問題。同時,法官的素質,法官的地位和待遇,法官的產生與管理、法院的經費來源等等,在目前呈現出不少弊端,嚴重地影響了法院的公正審判,審判獨立受到削弱,在這樣的情況下,司法改革是必然的。
司法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地干擾了法制的統(tǒng)一,阻礙了法治的進程。這些年來,司法地方保護主義盛行,成為訴訟當事人尋求司法保護時難以去除的一塊心病。一些地方的司法機關及其司法官員成了地方利益、部門利益的忠實代表。他們憑借司法裁判權,依地域劃線,對一方當事人的利益給予特殊保護,其手段日益隱蔽和巧妙,形式上更加合法化。司法地方保護主義盛行之處,凡是案件的兩造不屬于同一司法轄區(qū)的,與審案機關同一轄區(qū)的一方當事人的利益便得到加倍照顧。若其為原告,則無論是訴訟保全,還是追加訴訟當事人,受案法院總是有求必應,盡心盡力;當被告的,則受案法院在庭審前與之仔細商議,庭審中共謀對策,庭審后盡力幫助其解脫責任。“拖延”和“嚇唬”是某些司法官員用來對付外地當事人的兩種最常見的手段。以最小的代價嚇走原告;或者干脆拖延時日,審理期限一拖再拖,拖垮原告或使被告逃遁。結果,法制統(tǒng)一遭到嚴重地破壞,司法機關的公正性與神圣性大打折扣。
少數司法官員受特權觀念和拜金主義等腐朽思想的侵蝕,腐敗問題突出,毀壞了法院的聲譽,動搖民眾對法律的信仰和信心。司法腐敗分子是極少數的,但司法腐敗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輕者吃請受禮,重者受賄索賄。司法腐敗的嚴重性,主要表現為司法官員吃請受禮等違紀違法行為普遍化,司法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約束無力與司法官員自律意識淡薄,以及司法機關腐敗案件發(fā)案率和司法官員中受處罰人員的比例居高不下。司法腐敗對法治建設的破壞往往是致命性的。首先,司法腐敗的直接后果必然表現為司法不公和徇情枉法或者貪贓枉法,對一方或者數方當事人的利益造成直接損害。司法不公,直接影響到司法功能的正確發(fā)揮,毀壞了司法機關的聲譽,使得國家確立的通過訴訟這一法律程序來調節(jié)關系、化解糾紛、解決矛盾、進而促進社會穩(wěn)定的司法宗旨難以實現。其次,我們還要看到,司法腐敗所引起的較為間接卻又更加嚴重的后果是對各種行業(yè)已存在著的法律糾紛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激化矛盾,加劇社會的不穩(wěn)定狀態(tài),進而從根本上動搖人們對法律的信仰和信心。這對于我們正在推進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偉大事業(yè)來說,無疑是釜底抽薪,直接損害了黨和國家的威信。
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實施近四年來我市司法改革成就之概況
進行了機構、人事和審判方式的改革,精簡了機構,合理調整了審判力量,重新劃分審判職責,形成了完善的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審判體系。根據《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的要求,通過審判方式的改革,強化了審判組織的職責,在全市推行了主審法官、審判長和獨任審判員選任制度。例如,宜都市法院審理十三個鄉(xiāng)鎮(zhèn)(辦事處)38萬人口的各類案件,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fā)展,改革深入,各類訴訟案件大幅度上升,僅1998年該院業(yè)務庭45名審判人員結案逾2000件之多,人少案多使合議案件和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與日劇增,審判人員素質和責任性不高,“審而不判”的情況嚴重存在,人為延長了辦案周期,降低了工作效率,使審判質量也無法保證。
為改變這中現狀,宜都市法院果斷實行改革,將現有審判人員分為主審法官和綜合組兩部分,明確規(guī)定了主審法官的權利和義務,凡案件實體和程序方面出現問題,主審法官負70%的責任,綜合組人員負30%負責。出現違法違紀行為等情況的,則取消主審法官資格。在立案的運行機制上,宜昌市夷陵區(qū)法院進行了大膽改革,即建立了一種“統(tǒng)一立案、專業(yè)審判、強化執(zhí)行、重視監(jiān)督、科學管理”的審判工作運行新機制。重視立案和執(zhí)行工作,突出專業(yè)合議庭的作用,實行法庭管理體制單列和書記員管理體制單列,從而使審判工作全面實現立審分立、審執(zhí)分立、審監(jiān)分立。“大立案”模式已在宜昌市兩級法院得到全面推行。在庭審方式上,對舉證、質證、認證等規(guī)則進行了有益的探索;科學地設置內設機構,以前部門職能交叉、行政人員比例過大的現象得到了克服;各基層法院有計劃地撤并了部分法庭,法庭的設置規(guī)范合理,法庭建設得到加強。從目前的運行狀況來看,改革比較成功。
積極推行法官助理試點改革,為優(yōu)化配置審判資源積累了經驗。根據《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關于“隨著審判長選任工作的開展,可以對法官配備法官助理工作進行試點” 的精神,秭歸法院和夷陵區(qū)法院推行了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秭歸法院實行法官助理,是法官定編的配套改革,法官助理在定編法官的指導或指令下開展工作,其職責是:1、法官助理不享有審判權,但可以參加合議庭合議案件,在合議案件時與其他成員享有同等的權利。2、協助定編法官或主執(zhí)行官指導書記員做好庭審前和庭審后的輔助性工作;3、在資深法官的指導下參與案件評查;4、負責案件材料的登記、統(tǒng)計、文書校對,但不起草裁判文書;5、負責調查取證等工作。夷陵區(qū)法院的法官助理改革只在刑事審判庭進行試點。主要是實行實體法官與法官助理的職權分離,構建了每2名實體法官配備1名法官助理的模式。實體法官負責對案件的實體部分作出裁判,是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組成人員;法官助理負責案件程序上的操作及案件輔助性工作,對不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負責。這項改革優(yōu)化了審判隊伍結構,促進了審判工作質量的提高。
對法官定編進行有益的探索,為法官隊伍職業(yè)化建設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秭歸法院于2001年 3月中旬在第一次人事制度改革的基礎上,進行了法官定編的試點改革。所謂“法官定編”,就是根據審判任務和工作需要確定法官編制,從具有審判資格的人員中選擇勝任審判工作的優(yōu)秀法官到審判崗位工作,成為在編法官。該院法官編制確定為36名,除了原已產生的25名審判長和主執(zhí)行官是當然的定編法官外,還有 11名則通過公開競爭的方式產生。36名在編法官占全院工作人員總數的44%,占具有審判資格人數的61%.在編法官負責案件的審理,享有審判權,不是在編法官的人員稱之為法官助理,雖然保留審判資格,但只能從事審判輔助工作,不享有獨立的審判權,只有在參加合議庭時才能行使審判權。法官助理納入審判輔助人員序列進行管理。從審判的公正與效來率看,秭歸法院的法官定編的改革是十分成功的。該院2001年各類訴訟案件審結率為96%,在編法官承擔了全部案件的審理,人均結案87.7件,比2000年人均結案數增加了30件。在已審結的案件中,無一件錯案,無一件超審限案件,2001年共執(zhí)結案件1505件,執(zhí)結率達92.5%.從根本上扭轉了“執(zhí)行難”的被動局面。通過實行法官定編,優(yōu)化了審判隊伍結構,改革了過去“人人當法官、個個審案子”的局面,為迅速造就一批高素質法官創(chuàng)造了條件。
司法改革的理念深入人心,公正和效率的世紀主題得到了廣闊的發(fā)展空間。我市兩級法院經過近四年的司法改革,已經取得顯著成績,按照黨的“十五大”提出的總要求,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五年改革綱要的指導意見,把綱要的精神列入改革的議事日程,先后出臺了種種重大改革舉措,改革的諸多舉措得到實施,成效顯著;法官們表現出高漲的熱情對司法改革認真研究,發(fā)表了很多好意見,提出了很多好的設想。法院的整體形象得到不斷提升,審判機構得到發(fā)展和完善,審判組織趨于合理。
三、司法改革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
國家缺乏司法改革的總體綱要或者宏觀上的規(guī)范性文件,對司法改革的指導方針并不明確,從而加大了司法改革的成本。就現階段的司法改革而言,每個社會層面的司法改革動機是不同的,對司法機關來說,主要是為改變自己的形象;對學者來說,主要是為實現司法公正、司法獨立的理念;對民眾來說,則主要是現實的利益保護、受到公正對待的問題。由于司法改革的動機不同,司法改革在目前的結果是:權力機關、政法委對司法的監(jiān)督得到了強化;上級司法改革方案與下層的改革需求距離很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就有空洞化的傾向;司法改革著述與基層社會、司法機關的實際需求相脫離,如法官職業(yè)化與現實對基層法院法官的需求相脫離,現實的“人治型改革”使改革成效一般取決取司法機關領導的個人能力、社會關系,法官與司法輔助人員的比例不協調,以及法官的職業(yè)素質與道德等問題也很明顯。由于地區(qū)間差別很大,同一改革在不同的地區(qū)可能會有不同標準。以審判長選任改革為例,盡管改革方案的目的是選擇素質高的法官當審判長,實現法官的精英化。但在實施此改革方案的過程中出現了五花八門的做法,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一些改革措施不能得到地方黨政機關的充分理解和積極支持,反倒為未來的改革加大了成本。
專家學者對司法改革的設計和公眾對司法的需求與法院自身主導改革的矛盾難于排除。誰來設計司法改革?誰是司法改革的主體?司法改革是否需要一個對司法改革要達的目標進行周密計劃的權威的組織與決策機構?怎樣才能把公眾對司法機關形象和職能的要求與尊重司法特點的具體改革措施結合起來?這是司法改革走到今天突顯出來的另一個矛盾?;仡櫵痉ǜ母锼〉玫某删?,必須充分肯定法院積極性和主動性。視改革為已任,在體制允許的范圍內采取了許多非常有意義的改革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改革五年綱要》,為各級法院每一年的改革提出了具體要求。然而這種改革模式所產生的問題首先是,由于法院自身權力范圍的限制,改革難免頭疼醫(yī)頭腳疼醫(yī)腳,沒有辦法解決深層次的問題。諸如法院的財政體制和進人機制這類問題都不是通過法院自己的改革所能解決的,而法院的人事和財政又是關系司法改革的關鍵問題。
法院對自身職業(yè)化的努力和司法制度行政化的矛盾,使得改革方案與現實差距十分突出。司法改革的一個主要目的是把法院從結構性的行政模式中解放出來,使司法權力系統(tǒng)成為從人員構成到工作方式到社會使命都完全不同于行政機關的社會爭端仲裁機構。但我們看到的現實是,司法機關自身職業(yè)化的改革在行政制度的包圍中,要么改革的結果大打折扣,要么改革的過程本身就成了行政化操作并且產生行政化后果的過程,這幾乎成了近年來司法改革的一個普遍問題。同時,眾多的基層法院無疑應該是司法改革的主體。但現實情況經常是,這些法院不得不被動接受上級的改革計劃,而有些計劃對它們來說是脫離實際的,特別是山區(qū)、邊遠地區(qū)及少數民族地區(qū)同城市的經濟文化差距很大。這是我們進行司法改革所面臨的現實問題。
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法官職業(yè)化建設成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中的一個迫切問題。近年來出現的少數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極少數法官腐敗、枉法裁判等違紀違法現象,可以說與法官隊素質有直接關系?,F在,法官專業(yè)素質不高的問題仍比較突出,離《法官法》規(guī)定的要求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審判工作的需要還有很大的差距,法院工作人員“進”和“出”的渠道不暢通的問題普遍存在,急需的人才進不來,個別不符合審判工作的人員又調整不出去,這成為制約法官隊伍建設的瓶頸,法官隊伍建設要走精英之路仍困難重重。
人民法院的改革是從司法觀念、工作方法、管理機制到司法制度的全面改革。法院的設置和法官的職業(yè)保障等問題應是高層考慮的事情,作為中級法院的法官,談改革應當結合實際,有的放矢。有鑒于此,筆者提出以下幾點改革對策:
第一、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加強和改善各級黨委對法院的領導,強化人大的司法監(jiān)督,確保審判獨立。堅持黨對司法改革的領導是我們不可動搖的基本原則,司法權是黨的領導權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在新形勢下加強和改善黨對司法改革的領導,也是鞏固黨的執(zhí)政地位的有效途徑,作為地方黨委更應加強領導,使基層法院的改革穩(wěn)妥進行。法院的改革必須有利于人民代表大會及其會對人民法院的監(jiān)督,人大對法院改革的監(jiān)督應當體現尊重審判權的獨立統(tǒng)一,加強集體監(jiān)督,防止地方保護主義;按照《法官法》的要求,嚴格審核法官的任職資格;監(jiān)督司法經費以及法官工資待遇的落實情況。
第二、在改革方案的設計和實施上,各級黨委、人大應當積極參與、加強監(jiān)督,并且針對城市與農村、經濟發(fā)達地區(qū)與中西部等實際情況的差異,穩(wěn)步推行改革方案。從宏觀角度而言,和任何其他的機構一樣,法院也不能超脫于自身的局限性。我們需要一個能夠從宏觀上設計來推動司法改革的組織機構,這個機構要明確司法改革的宏觀理念,而且要有能力協調各個不同的權力部門之間的關系。為了能夠履行這樣的職責,對法院的改革方案的設計以及實施上,各級黨委、人大應當積極參與、加強監(jiān)督,組成相應的司法改革委員會,吸收黨政部門、司法機關的成員、法律學者和律師參加,既能集思廣益,又能協調各種關系,更為重要的是能夠超然于部門利益之外,從國家政治體制改革和法制統(tǒng)一的角度出發(fā),提出司法改革的方案并監(jiān)督其實施。這可以避免司法改革中的成本浪費,加快司法改革進程。同時,在改革方案的設計,應當充分考慮山區(qū)農村的實際情況,在法律制度的移植和借鑒國外司法改革的成功經驗的時候,要多一份清醒的思考和冷靜的分析,一切從實際出發(fā),拿出具有操作性強的方案,使我們的司法改革根植于人民代表大會制的沃土中。
第三、嚴格法官的選拔條件和程序,盡快實施法官定額和法官助理改革,逐步推進高素質的德才兼?zhèn)涞穆殬I(yè)化法官隊伍建設。法官職業(yè)化是現代法治國家的一個基本特征,是司法文明發(fā)展的重要標志和必然結果。隨著改革的深化,社會經濟成分、利益分配的多樣化,人民法院依法調整的社會關系也隨之多樣化和復雜化,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也使法院司法審查的范圍進一步擴大,新類型的案件不斷出現,法官職業(yè)化的要求顯得尤為重要、更為迫切。
法官隊伍要走職業(yè)化之路,筆者認為,關鍵在于能否通過司法人事制度的改革,建立起一支“政治堅定、業(yè)務精通、作風優(yōu)良、執(zhí)法公正”的法官隊伍。把好法院的進人關,所錄用的法官應當從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中進行選拔,強化法官的職業(yè)意識、培養(yǎng)法官的職業(yè)道德、提高法官的職業(yè)技能、樹立法官的職業(yè)形象、加強法官的職業(yè)保障和完善法官的職業(yè)監(jiān)督,從根本上提高法官的政治、專業(yè)素質。每個地方都有一些考生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現在要實現司法職業(yè)的正規(guī)化、專業(yè)化,并不是缺乏相應的人才,而是人事制度的改革滯后于司法改革的要求。各級黨委和人大要加強對《法官法》的實施情況的監(jiān)督,這是關鍵。因此,要逐步推行法官定額和法官助理的改革,先在部分法院實行試點改革,應當盡快出臺這方面的改革措施,合理劃分審判工作職責,理順法官與其他各類審判輔助人員的關系,保證法官專司審判工作。待時機成熟便將成功經驗推廣,使法官隊伍逐步實現職業(yè)化。
第四、建立書記員單獨職務序列。在審判實踐中,我們已經認識到書記員在審判工作中的不可缺少的輔助作用,但是,多年來,我們忽視了書記員工作專業(yè)化的要求,對書記員的管理重視不夠,書記員隊伍不夠穩(wěn)定,人員流動性大。書記員單獨序列管理是法官職業(yè)化建設一項重要內容,符合人民法院審判工作規(guī)律,這是一個新事物,但我們缺乏相關的配套措施。為解決這問題,筆者認為,應根據五年改革綱要的要求,提出書記員單獨職務序列的改革措施,提高書記員的素質和相關待遇,穩(wěn)定書記員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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